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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审判方式改革对法官的素质要求/刘武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44:33  浏览:94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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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审判方式改革对法官的素质要求

刘武波


论文提要:
审判方式改革是近年来法院积极探索的一项重要工作,改革的成败事关司法公正与效率。作为改革实践者的法官,其素质高低直接决定审判方式改革能否深入、成功地进行。本文就审判方式改革对法官的素质要求作了些粗浅的探讨。(全文约5000字左右)

以下正文:

审判方式改革经过多年来的实践,已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各地法院发展并不平衡。法官的素质成了改革是否成功的关键。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那样:“各项工作归根到底人的因素是最根本的。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纪律和业务素质全面提高了,我们的政法工作就一定能不断开创新局面。”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也只有依赖全面提高法官的素质。笔者下面就审判方式改革对法官的素质要求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审判方式改革是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改革的成败事关司法公正与效率。作为改革具体实践者的法官,如果自身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对自己要求不严,缺乏必要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就容易误入好坏不辩、是非不分的歧途,严重的可能还会经不住考验,以权谋私,甚至违法乱纪走上犯罪道路。要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必须坚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地运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第二,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以李增亮、陈印田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忧解纷工作。第三,要有求实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党思想路线的核心,也是要求每位法官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之一。审判方式改革,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只有用求实的工作态度,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扎实有效地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二、要有较全面的审判业务水平
法官业务精通是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有的还涉及到我们所陌生的经济范畴和科学技术等新知识。因此不仅要熟悉并掌握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律规定,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搞好公开审理、公正裁判。要提高业务水平,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专业理论和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运用法律知识,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三、要保持公正清廉的本色
公正司法是每个法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每个法官值得为之献身的事业,它要求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公。它应当体现在每一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公正司法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队伍中还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个别案件上不严格依法办案;有的受利益驱动,争管辖、抢案办,乱扣押、冻结、乱收费、乱拉赞助;一些案件长期积压,超审限;少数干警为了个人利益,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或钱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虽然这些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它对法制建设的破坏极大,正如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其《论法律》一文中所讲:“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脏了水源”。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八次全会讲话中也深刻地指出:“吏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 作为人民法官对此必须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要站在以对党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这类破坏司法公正、损害法律尊严的腐败消极现象进行坚决彻底的斗争。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变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法官当众断是非”;从过去审的不判,判的不审,逐步转变为又审又判。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在法官的主持下,由诉讼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有话讲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质证认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清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最后由法官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法官要通过主持庭审,公正裁判,使胜诉者高高兴兴、败诉者无话可说、旁听者点头称是。这样将庭审的全过程公开,不仅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还能达到宣传国家法律的效果,增强公民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赖和信心,使老百姓在自愿、自觉的前提下,认识法律、信服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四、要做到作风优良、纪律严明
作风问题是主观意识问题,有什么样的作风就会有什么样的工作表现、生活表现。不良的作风能腐蚀一个人的灵魂,对群体也具有污染作用,危害极大。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一些习惯势力在社会上还有着广泛影响,这些东西对法院队伍的纯洁性和司法公正具有不可低估的消极影响。拜金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都会对审判作风产生腐蚀作用。在实践中,表现为工作中对群众态度粗暴、方法简单生硬,工作飘浮马虎、怕苦怕累、不深入求实、主观臆断、相互推诿、欺上瞒下、阳奉阴违;表现为“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老爷作风;表现为对当事人生冷楞横、吃拿卡要,而对有权势的另一些当事人又曲意奉迎、言听计从的两面作风等,这些不良作风都必然导致裁判不公,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至严重败坏人民法院的崇高形象。推行审判方式改革,也要从根本上改革这些不良的审判作风,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法官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有关的法律规定、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还存在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也会不时侵蚀司法队伍的肌体,人民法官能否经受住新时期那些”糖衣炮弹”的打击,能否经受住各种物质利益的诱惑,除了外部监督约束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外,还必须提高自身的抵抗能力,时时自警、自励,这样才能保证自己“不湿鞋”、“不落水”,才不会有“悔之晚矣”的痛根。
五、要努力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应变能力
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强化庭审功能。庭审的成功与否,与主审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应变能力有直接的关系。只有努力提高驾驭庭审能力和应变能力,才能不断提高质证、认证水平,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新的庭审方式,使质证主体由法官转变为控、辩双方,这对主审法官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和工作难点,是对主审法官的严峻考验。在新的庭审方式中,法官的现场分析能力,总结归纳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是能否搞好质证、认证工作的关键和前提。庭审中,要求法官根据案件的发生过程,调动控、辩双方有序地出示证据,围绕证据,充分进行质证,并注重质证效果。法官要注意引导控辨双方解决举证层次不清楚、重点不突出、关键和要害把握不准及质证不到位等问题。要坚持少发问,作到“精问”,主要是拾遗补漏,对控辨双方在质证中没有涉及到但又必须查明的问题及时发问,以保证质证效果。同时应准确适时认证,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基础。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时,主审法官就应注意审查证据的“三性”,看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以此为标准,当庭认证。对双方所举证据相互有矛盾,且各持己见难以统一的,或主审法官对控辨双方所举证据有疑问,而且疑点较大较多的,可不予当庭认证,待庭后合议认证或再次开庭时认证。当庭认证后,应根据确认的事实,当庭分清是非责任,让当事人知道赢的理由,输的原因,使赢者堂堂正正、输者清清楚楚。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辨是非、分责任,增加了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度,输者也只会怪自己理亏或举证不力,不会再怪法官了。对案情复杂,是非责任需讨论才能划分的,应说明理由,避免当事人猜疑。
综上,法官只有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作风纪律、廉政方面及驾驭庭审和应变能力上提高了,审判方式改革才能更深入、更成功,才能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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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1-02-22

教职厅[2001]1号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推进城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我部于去年12月4日至5日召开了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现将《全国
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纪要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加快发展城市教育事业、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全面推进城市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教育结构调整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明确“十五”期间继续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思路和任务,推动教育更好地为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部于2000年12月4日至5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来自102个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城市的教育主管市长、政府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在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副部长王
湛主持会议并做了题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工作报告。江苏省省委副书记、苏州市委书记梁保华出席会议。副省长王珉代表东道主致词。会议交流了实验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经验,听取了苏州、青岛、深圳、宁波、柳州、芜湖等实验城市的典型经验介绍,并考察了苏州市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现场。
会议在充分肯定十三年来特别是近年来,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在推进城市教育体制改革、调整城市教育结构、改革招生考试和劳动就业制度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和经验基础上,深入分析了进入新世纪后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趋势,要求进一步深化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体制改革与初步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会议指出,从新世纪起,我国将在“九五”辉煌成就的基础上,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新的阶段要坚持以发展作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全面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新世纪之初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目标、战略布局和重点任务,对劳动者素质及专门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建议》强调指出: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基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要适度超前发展。发展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走改革创新之路。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变革,加快教育发展,构建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是实现国家“十五”计划发展目标的重要基础。城市作为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在完成“十五”计划所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带动小城镇发展、优化城乡经济结构等方面将发挥更加巨大的作用,承担十分重要的责任。我国城市集中了较为雄厚的优质教育资源,对推进全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各实验城市必须从适应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人才需求的变化出发,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快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努力开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新局面。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会议提出“十五”期问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全教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发展城市教育事业,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城市教育综合改革要在教育规模上有新突破,率先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并使高等教育有较快发展;在发展社区教育上有新突破,率先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在办学体制上有新突破,率先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在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上有新突破,率先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这“四个突破”和“四个率先”的要求,概括了“十五”期间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乃至我国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重点任务,是贯彻《建议》精神的要求,是新世纪初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对改革和发展城市教育事业的需要。实验城市要通过这“四个突破”和“四个率先”,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走在全国的前面,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新的经验,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不断丰富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内涵,把城市教育综合改革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会议强调: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多年的实践表明,深入改革和发展城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是推进教育与经济、科技紧密结合的重要方面,是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不断深化并取得丰硕成果的主要领域之一。“十五”期间,要把积极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放在重要位置。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保持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的协调发展,满足今后很长一个时期我国企业乃至高新技术企业对受过中等教育、具有很强操作能力的一线劳动者的需求。要抓住“十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成人教育的需求日益迫切的最好时机,坚持积极发展成人教育的方针,坚持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相结合,学校教育和其他各种教育形式相结合,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发展模式。会议明确指出,企业教育综合改革是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结合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企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当前要选择一批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方面成效比较明显、特色比较突出的行业、企业,着重抓好行业、企业加强培训中心建设,推动职工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典型经验总结,通过多种形式,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

为实现“十五”期间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会议要求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要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放在城市工作的应有位置上,优先发展、适度超前发展。把依靠发展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作为提高城市经济发展的竞争能力、增强城市对外开放的优势、提高市民素质的关键措施来抓。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将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认真研究贯彻措施,把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城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2、制定和实施实验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十五”计划。这是根据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历史经验和当前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需要而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计划要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建议》精神为指导,依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按照实
验城市教育要实现“四个突破”和“四个率先”的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区分城市市区及所辖农村不同情况,提出“十五”期间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工作思路和措施,形成检查、督促的评价措施、机制。
3、充分依靠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城市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大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力度,更多地依靠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是当前形势发展提出的要求,也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要。各省(区、市)
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育部有关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部署,制定本省(区、市)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计划,组织和推动所辖实验城市制定计划、确定实验项目,积极开展经验交流、理论研究和干部培训等工作。要尊重实验城市的首创精神,支持实验城市的改革探索,对实验城市在改革办学和管理体制、调整教育结构布局、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发展民办教育等方面赋予更大的权限。
4、进一步完善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工作方式。要根据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需要,确定少数重点联系城市,以便更加准确地把握城市教育改革的进程,及时研究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推进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通过总结和推广这些城市取得的经验,要更好地推动城市和整个教育的发展并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对新世纪初我国城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必将产生积极影响,对进一步开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会议提高了对改革发展城市教育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十五”期间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增强了继续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信心。代表们表示,会后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和要求,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内继续推进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城市要走在前面,为推进全国城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把城市教育综合改革推向一个新阶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通知
1995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执行职务司法保障规定的通知》后,各地的执行情况是好的。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主动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不断改进检察工作,坚持严格执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但是,也有个别基层检察院对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重视不够,存在不尊重代表权利,不积极配合代表履行职务的现象。各级检察机关对此问题一定要十分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有关规定和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系。
一、主动加强与本地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情况,每年主动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或邀请本地各级人大代表审议、视察或评议检察工作。审议、视察或评议的项目主要是群众普遍关心的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问题,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执法监督问题,检察队伍建设问题。要采用调查会、研究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进工作。
二、热情接待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或评议。对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代表视察、调查或评议,对代表小组或持证的代表个人进行的视察或调查,都要热情接待,根据代表的要求,如实认真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对代表在视察、调查或评议中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人大常委会并答复代表本人。
三、对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关于办理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
四、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就检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时,被约见的有关检察院负责人应当热情接待,虚心听取意见,诚恳地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五、对于代表转递的群众来信和有关案件的控告、申诉,要及时受理。凡属检察机关管辖的,要严格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代表;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如果是刑事控告检举,一律要依法先接受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其他不宜受理的,要耐心向代表说明情况。对于代表提到的有关案件,如检察机关正在依法侦查而不宜公开的,要说明情况,取得理解,不可简单生硬地回绝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