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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4:00:46  浏览:8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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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7月3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周转金管理,严格控制并妥善处理好财政周转金呆帐问题,我们制定了《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使财政周转金的管理进一步法规化、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控制并妥善解决财政周转金呆帐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设置并负责管理的各种财政周转金形成的呆帐,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确实无法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列入呆帐:
(一)依照法律程序确认借款人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
(二)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力的影响,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归还的部分或全部财政周转金。
第四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内容未收回的财政周转金,不得列报呆帐。
第五条 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按照“谁审定项目,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 列报财政周转金呆帐的处理程序:
(一)借款人根据呆帐实际情况,向经办周转金借款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二)经办周转金借款的部门对借款单位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应认真审核,提出处理建议,逐级报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
(三)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对报送的相关材料,应严格审查,根据需要实地考察,或委托财政监督部门进行鉴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核报批后,方可列入呆帐;
(四)对经批准后列入呆帐的周转金,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应以正式文件方式通知经办周转金借款的部门和借款单位,并报同级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周转金呆帐处理程序办理,并将本级周转金呆帐处理结果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财政周转金呆帐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新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下发前,地方财政可按《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执行)。
第九条 年度内经批准列入呆帐处理的周转金,自批准年度起,在3年内仍计入财政周转金基金规模控制考核指标中。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呆帐资金的严格管理,建立严密、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加呆帐管理的透明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凡存在有弄虚作假、伪造呆帐、变相缩小周转金基金规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作如下处罚:
(一)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发放周转金贷款;
(二)不得核减财政周转金基金规模;
(三)对以后年度新增周转金实行控制;
(四)对违纪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年度有关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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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公平交易执法管理数据库标准》和软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公平交易执法管理数据库标准》和软件的通知
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实现公平交易执法工作的计算机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公平交易执法管理数据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组织开发了与《标准》相配套的《公平交易执法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软件》)。
经全国部分省、市(地)、县(区)试用后,现予以下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标准》和《软件》是在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并经全国6省18市、县试点单位广泛试用,反复修改后定型的。下发《标准》和《软件》,旨在全面采集、汇总、分析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的动态情况,为反映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的工作成绩、执法难点、原因分析以及评价国家经济秩序、调整执法难点、强化执法手段、增加监管力度等多方面的情况提供第一手的数据支持。同时《软件》也是今后继续开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平交易执法信息数据处理软件的基础软件。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下发《标准》和《软件》的意义,有关领导应高度重视,积极支持,从有利于整个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工作的全局和发展的高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标准》包括公平交易执法管理数据指标定义和数据库结构及编码。《软件》包括源程序、执行程序、用户使用说明书、库结构标准。
三、《软件》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有关查办经济违法案件的数据为主,包括执法办案、市场检查、案件线索处理、消费者申诉、查获款物、结案执行、办案装备、队伍建设等内容。并配有数据的查询、排序、统计、分析、交换、上报、接收等功能。既可用于网络环境,也可用于单台微机。
四、《标准》和《软件》要求在全系统统一使用。这不仅是由信息处理和计算机工作特点决定的,也是保证能在统一标准下采集数据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市(地)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7年度均应配备和使用此《软件》,有条件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1998年度配备和使用此《软件》。因此,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安排,组织好本地的《软件》和《标准》的下发与推广工作。
五、为了配合这次执法软件的推广使用,确保数据采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各县(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设法筹集资金,尽快配齐计算机。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经检处)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的数据以及各地之间的办案查询,均要求通过该《软件》进行。
六、使用《软件》采集案件等有关数据的起始时间为1997年1月1日。各地配备《软件》后,要安排专人将1997年以来的案件情况用此软件录入,以便1998年度对数据进行年度增减变化的同期比率分析。
七、为了实现《公平交易执法管理系统》分层次、跨地域正常运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照《标准》对已有的数据库进行转换。转换后的数据库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基本数据要求。
八、为使用好《软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于1997年11月下旬开始组织技术培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培训。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培训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定。
九、根据软件前期开发投入的成本,并为了保证《软件》升版升级和日常维护的需要,每套软件(包括源程序、执行程序、用户使用说明书、库结构标准)收取适当的费用。
十、《软件》只限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使用,不得拷贝和外传,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由于时间关系和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合同执法管理和登记数据库标准》及软件将另行研制开发。
十二、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做好下发《标准》和《软件》的准备工作,并将此通知尽快转发至所属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三、联系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张坤 徐志朝
电话 68032233-26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 付宏伟 张文宗
电话 68032233-33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30日财税〔2006〕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补充税收政策如下:
一、对北京第13届残疾人奥运会(以下简称北京残奥会)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举办城市合同》规定,北京奥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北京奥组委)全面负责和组织举办北京残奥会,其取得的北京残奥会收入及其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第29届奥运会的税收政策;
(二)对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IPC)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北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三)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免征相关税收。
二、对北京奥组委补充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北京奥组委收费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二)免征北京奥组委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应缴纳的增值税。这些分支机构包括: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帆船委员会(青岛)、天津、上海、沈阳、秦皇岛等京外四家足球预赛城市、中国奥委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奥林匹克电视转播公司(BOB公司)、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马术比赛(香港)有限公司。
三、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其举办的企业向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