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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弱势群体“维权”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张燕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0:08:29  浏览:82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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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弱势群体“维权”活动
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 张燕昭、宋丽红


由于弱势群体缺乏基本权利的保障和有效的利益表达手段,他们在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中处于弱势地位。充分实现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题中之义,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亦是现代法制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因此,弱势群体的“维权”问题已开始成为整个社会热切关注的焦点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维权”冲突事件频发
当前弱势群体利益遭受侵害的问题相当突出,因此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越来越多。具体的表现有:城市建设中的“野蛮拆迁”行为,制造了被拆迁居民群体维权与拆迁者对立的热点问题;土地征用中“强行圈地”行为,制造了被征地农民群体维权与征地者对立的热点问题;城市管理中“暴力执法”行为,制造了被强迫群体维权与城管者对立的热点问题;国有企业出让中“低价贱卖”行为,制造了企业职工群体维权与出卖者对立的热点问题;劳动关系中“拖欠工资”行为,制造了被拖欠者群体维权与拖欠者对立的热点问题;企业生产中“污水排进农田”行为,制造了被污染受害群体维权与排污者对立的热点问题。而弱势群体在“维权”中反映出来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就业问题。主要包括下岗失业者群体、农民工、女性就业者群体、残疾人群体等。其中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的问题最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就业得不到平等对待。二是劳动关系建立不规范, 没有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公正。三是“三险一保”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劳动安全保护落实不到位,得不到有效保障。四是工作强度大, 普遍存在工资报酬偏低及工资克扣、拖欠问题。
二、“极端维权” 愈演愈烈
处于弱势群体中的个别人在四处“维权”未果的情况下,不惜采取“跳楼秀”、"自杀秀"等极端维权方式。不可否认,极端维权者有时候确实缺乏必要的、正当的维权意识,而且,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的维权要求通常还带有不合理的、有时候甚至是无理取闹的成分。但我们也应该可以看到,绝大多数极端维权者的事实情况是,他们的极端维权,是关系到他们重大利益的正当维权,长时间得不到有效解决后的极端做法。类似事件的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家或地方的有关维权政策不畅通、维权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执行不力等问题依然存在。
三、“维权路”艰辛而漫长
如工伤认定,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太过原则、笼统,劳动保障部门又无权解释,自由裁量权空间太大。有律师介绍,“一个工伤案件,自工伤认定开始到仲裁,以及一审、二审、执行等法定程序,大约需要1074天方能完成”。另外,没有劳动关系已经成为部分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拒绝工伤认定的主要理由。虽然《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行为管理不到位,使用工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失去监控,导致自形成劳动关系时,就直接侵害了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的权益;其次,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在某些方面存在漏洞,非法中介机构为用工方提供了大量的非法用工;最关键的是,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文化素质一般不高,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普遍不强。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当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又不懂得如何维权,加上他们是单个分散的,无法通过组织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因而在与用工方的交涉中自然而然会身陷弱势境地。
四、解决“维权”问题的建议与措施。
一是地方政府和部门要依法行政。现实生活中,很多直接损害弱势群体权益形成的热点问题,都与权力机关“恃权凌弱”和“与民争利”的不依法行政行为有关,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要继续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朝着建设法治政府的方向努力。
二是加强“维权”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维权”政策法规体系。作为弱势群体的普通民众能否通过正规体制内的合法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在于,社会能否为这种自下而上的民权行使提供配套的制度和外部环境,保障农民工自主维权的权利。首先,政府必须采取宏观调控规范用工制度,构建公平公正的就业保障体系,保证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及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加大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及监管的力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及社会化程度。除了要对下岗失业、丧失劳动力人员进行社会保障外,还需要加快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分层保障体系。设立农民工、下岗、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工伤保障制度、大病医疗保障和紧急情况救助制度,分层分类保障农民工、下岗、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提高弱势群体的组织化程度,建设有序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政治参与机制,如可以把更多的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通过工会组织,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欠薪、劳动条件差等问题,他们个体维权力量薄弱。因此吸纳他们加入工会,通过工会力量来协调劳动关系。在对合同约定及工资待遇不满时,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应首先找企业工会或基层工会出面,通过工会与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四是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组织他们学习文化、学技术、学时政、学法律、学文明城市文明市民规则等,逐渐克服他们的自卑心理和畏惧情绪,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五是对弱势群体实施司法救助。司法机关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实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权利救助,如在维护其人身人格权利、劳动权利、诉讼权利等方面,在司法程序上可以在受理、立案、诉讼费用的减免缓、生效案件的执行等方面给予救助,以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充分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
六是走社会化维权之路。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农民工、下岗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维权需要社会各部门多管齐下:政府部门要主动行政,有责任对拖欠他们工资的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加强正确的舆论引导, 推动新闻媒体为弱势群体提供一个强大的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另外,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等都是较为有效的措施。只有政府加强引导和监督,各职能部门乃至全社会都依法办事,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以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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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出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2010年度出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出职改[2010]002号


有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职改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人事(职改)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署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2010年度出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要求
  (一)参评人员
  在出版社、期刊社从事编辑、校对工作并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手续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在出版研究机构从事出版专业研究工作和在版权机构从事版权保护工作的人员。
  (二)外语水平
  外语水平需达到新闻出版总署新出职改[2007]101号文件规定要求,即本级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45分以上(含45分)或符合有关免试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申报出版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相应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含2006年底前已取得全国职称外语测试成绩合格证书的人员),即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该成绩的有效期可延至本人正高级职称评聘通过为止;其相应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低于当年全国通用标准10分以内(含2006年底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5分的人员),即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该成绩的有效期至该级别专业技术职称评聘通过为止。
  2.198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出版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相应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低于当年全国通用标准10分以内(含2006年底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5分的人员),即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该成绩的有效期可延至本人正高级职称评聘通过为止。
  3.转换系列晋升出版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外语水平按现从事专业的岗位要求掌握。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试外语:
  (1)至申报年度12月31日以前,连续工龄满30年或连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2)取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3)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其成绩达到了全国通用标准A级或B级的人员(含198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6年底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相应级别成绩达到45分以上的人员),申报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在国外留学一年以上,回国参加首次职称评审或作为访问学者由国家派出留学半年以上的人员。
  (6)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高级(A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7)取得TOEFL(托福)考试550分以上、IELTS(雅思)考试5分以上或GRE(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1800分以上的。
  (8)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并经两位在职译审审定达到较高外语水平的人员或经国家级外文外事部门认定具有较高翻译水平的。
  (9)经新闻出版总署职称管理部门认定从事美术编辑、书籍报刊装帧设计和古籍整理出版工作的。
  (三)计算机能力
  计算机能力需达到新闻出版总署新出职改[2004]001号文件规定要求,即计算机能力达到本级及以上水平或符合免试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1.1959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必须参加B级水平考试。B级考试内容的四个模块:①Windows,②Word,③Internet,④Excel。
  2.195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必须参加A级水平考试。
  A级考试内容的六个模块:
  文字编辑、记者和工程、经济、会计等系列考:①Windows,②Word,③Internet,④Excel,⑤PowerPoint,⑥Access。
  美术编辑考:①Windows,②Word,③Internet,④Excel,⑤PageMaker,⑥PhotoShop。
  已取得B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从事专业直接加考所缺的两个模块。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以免试:
  (1)参加全国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机水平考试并取得本通知要求的相应模块合格证书者。
  (2)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
  (3)在专门的计算机室(中心)从事计算机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者。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程序员及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员。
  (5)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6)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学位人员,评聘中级职称时免于B级考试,评聘高级职称时,根据从事专业直接加考相关内容。
  (7)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者。
  (四)学历及任职年限
  1.申报高级校对或技术副编审
  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或2002年底前已取得一级校对、技术编辑职称,担任一级校对或技术编辑满5年。
  (2)具有其它专业中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并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担任一级校对或技术编辑满3年,且与原专业中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
  (3)具有其它专业副高级职称并从事校对或技术编辑工作1年以上(转评)。
  2.申报副编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或2002年底前已取得编辑专业中级职称,担任编辑满5年。
  (2)具有其它专业中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并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担任编辑满3年,任中级职称时间满5年(与原专业中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
  (3)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出版单位受聘从事编辑工作满2年。
  (4)具有其它专业副高级职称并从事编辑工作满1年(转评)。
  3.申报编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新闻出版总署或本单位主管部门组建的编辑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意)评审取得副编审职称并在出版单位受聘从事编辑工作满5年。
  (2)2001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具有其它专业副高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并受聘从事编辑工作满4年。
  (3)2001年12月31日以后具有其它专业副高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并已转评为副编审职称从事编辑工作满3年,且与原专业副高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
  (4)具有其它专业正高级职称且从事编辑工作满1年(转评)。
  (注:学历均指国民教育系列,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五)论文论著要求
  申报副高级职称需提交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出版专业论文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出版专业论文至少1篇),或提交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论著1部。注:申报人必须为第一作者。
  申报正高级职称需提交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3篇(出版专业论文至少1篇),或提交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论著1部。注:申报人必须为第一作者。
  出版专业论文论著是指编辑出版专业方面的论文论著,相关专业论文论著是指与出版单位出版范围一致的专业论文论著(如:法律类出版社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法律专业论文论著)。提交的论文论著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不包括内部期刊)、报纸上发表或出版发行的,发表(出版)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学位论文和任现职以前发表的论文论著不能作为参评的论文论著。
  (六)破格条件要求
  在出版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成绩,经单位考核认为达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可放宽有关任职条件要求,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任现职期间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或在相应级别的全国性出版评奖中获奖的人员,申报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具备相关申报资格的,其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任职年限可提前2年;具有大专学历的人员,达到任职年限要求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2. 具有大专学历且1986年以前开始从事出版工作,任现职期间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人员可破格申报副编审。
  3. 因工作需要由外单位引进、交流到出版单位从事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且胜任现职工作的优秀人才,可比照出版单位同等(学历、工作年限)人员职称情况破格申报副编审。
  4. 已注册责任编辑资格,但未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担任编辑、一级校对或技术编辑满5年,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人员,可破格申报副编审、高级校对或技术副编审。
  全国性出版评奖名称见附件。
  (七)同级职称转评
  非出版专业高级职称申请转评同级别出版专业职称,其外语、计算机成绩不再要求,其它申报条件与正常申报相同。
  (八)不得申报人员
  近3年内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得申报2010年度出版专业高级职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直接责任人员;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在职称有关考试中作弊的人员;在重大责任事故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二、申报程序
  (一)单位初评推荐
  出版单位初评推荐需按以下要求之一进行:
  1.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意组建出版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委会的出版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应由评委会评审推荐,评审推荐会议到会人数不少于评委人数的2/3,同意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1/2方可推荐申报。
  2. 没有出版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委会的出版单位,应组建不少于7人的行政与专家推荐小组负责推荐,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具有出版专业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4人。专家推荐小组会议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2/3,同意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1/2方可推荐申报。
  (二)单位内部公示
  出版单位在决定报送评审材料之前,要对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工作业绩、工作量计算、获奖情况、学术成果等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实和认定,并将全部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1周,全部申报材料无异议后再上报。申报材料必须是公示的材料,公示后不得再随意添加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退回该单位所有委托评审材料,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次年不受理其委托评审要求。
  (三)主管部门审核
  经公示后的申报材料需经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评审函(对破格申报的人员,同时需出具同意破格申报的报告),材料齐全后报总署职改办。
  (四)评审结果公示
  对总署评委会评审通过拟授予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于评审会后在总署网站(www.gapp.gov.cn)通知公告栏公示1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总署职改办正式发文予以确认。对公示中有问题的人员,总署职改办核实后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五)破格申报程序
  1.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向单位提交破格申请报告;
  2.出版单位组织评委会或专家组进行初评,并对破格申报人员进行答辩,提供不少于1000字的答辩意见;
  3.出版单位将破格申报人员的材料(包括破格答辩意见、单位推荐意见)上报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4.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破格报告。
  (六)总署答辩要求
  新闻出版总署职改办对所有破格申报者组织专家答辩,对上一年度申报评审未通过,今年又重新申报的人员,安排专家抽查答辩。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以电子材料报送为主,纸介材料报送为辅。
  (一)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
  1.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函;
  2.申报材料公示情况证明;
  3.出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一览表;
  4.破格人员破格申请报告、单位答辩意见、单位推荐意见、主管部门破格报告。
  (二)申报人员的资格材料(A袋):
  1.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一式两份)另附与评审表上相同的本人半身2 寸照片2张 ;
  2.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3. 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或免试证明;
  4. 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免试证明;
  5. 身份证复印件;
  6.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7.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责任编辑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复印件;
  8.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仅对应参加岗位培训的人员);
  9. 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评审参考);
  10. 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B袋):
  1. 推荐材料简表;
  2. 能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选题报告(或规划)、审稿意见、复审意见、论文论著(或作品)。
  以上三类材料共15项(破格人员16项),其数量、格式等要求均可从http://www.gappedu.gov.cn(职称评审专栏)下载。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以电子介质材料为主,同时报送纸介材料。电子介质材料:文字作品的扫描文档,字迹要清晰。纸介材料:A袋报送1份,B袋报送1份(详细要求可参阅附件2:《申报材料说明》)。
  (二)申报材料需由委托部门报送,或经委托部门同意由申报人所在出版单位人事部门报送(只受理单位报送材料)。
  (三)评审结果由总署职改办通知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人事部门按总署职改办的要求办理材料清退和通过人员证书。
  (四)受理申报材料的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至 2011年2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本通知及本通知所提及的文件、电子表格等,可从http://www.gappedu.gov.cn职称评审专栏查阅、下载。
  (六)报送材料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五层520室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
  联 系 人:徐令德 王 鑫
  联系电话: 010-68008752 010-68008166(传真)
  (七)政策咨询:
  新闻出版总署职改办
  联系电话:010-83138770

附件:
  1. 全国性出版评奖名称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091/129248100813894654.doc
  2. 申报材料说明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091/129248101603340289.doc




新闻出版总署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0年9月18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88号
2000年9月20日发布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综合执法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机关)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综合执法的组织和协调管理。
试点区人民政府负责在辖区内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设立)
试点区人民政府负责在辖区内设立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分队。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受区人民政府领导,并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试点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支持、配合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综合执法。
第五条(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职责)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按照《决定》的授权,在辖区内行使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区级行政机关和法规授权的区级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对陆域和非市管河道范围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废弃物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绿化管理)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绿化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对除违反公园管理和古树名木管理规定外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市政工程管理)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市政工程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对违反非市管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水务管理)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水务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对在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十条(环境保护管理)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本市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施工、运输、装卸和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污染公共环境;
(三)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四)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
第十一条(无证设摊和堆物管理)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和《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及本市其他工商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对在道路上无证设摊、堆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违法建筑管理)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本市其他规划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对擅自建造妨碍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房屋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对违反规划管理规定,擅自建造妨碍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应当依法进行查证和认定,并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
经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可以申请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10日前和强制拆除其他违法建筑7日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对擅自建造妨碍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且正在施工的,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可以立即强制拆除。
第十四条(举报受理制度)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职责范围内的,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应当及时查处;属职责范围外的,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应当转有关管理部门处理或者告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并符合法定程序。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案件移送制度)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超出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或者材料。
有关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移送的案件,并应当于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第十七条(拒绝、阻碍执法的法律责任)
拒绝、阻碍城市管理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城市管理监察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复议部门)
当事人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试点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