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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律师助理有感/王思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17:58  浏览:8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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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律师助理有感

   【金玉良言】优秀的律师是保持二十四小时全天候的工作心态。

我们不想长篇大论地谈求职者求职技巧,因为我们不是人才市场;我们不会连篇累牍地论述人生道理,因为那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在这里,我们只想与求职者分享我们的一些招聘感受,希望对求职律师助理者有所帮助。
我们常听人说“其实找一份工作并不太难,难的是如何结合自己的实际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我们有过这样的经验,一些应届毕业生去应聘求职时,对自己的定位不准,总是自以为自己能,能做什么,不清楚自己的能力,反而考虑更多的是自己能得到多少报酬。我们每年都收到近千份的求职信,其中不少是直接讲“希望与你合作”,甚至有些名牌大学的研究生在求职信中称呼自己为“某先生”。其实很多的求职者都没有认真考虑到定位问题,他是否具备合作的条件?他是否具备被扶持对象的条件?
用人单位面试官最不喜欢的求职者有两种: 一种是只要单位要我,让我干“什么都行”的人;第二种是要高职位、高薪水,但是能力和岗位需求明显有差异的人。对于第一种连自己是谁、想干什么都不知道的求职者,用人单位不会愿意要,哪怕你的学习成绩非常好; 而第二种,对于知道自己是谁,但是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求职者,单位也不会要。用人单位会说, 这样的人可能会不稳定、可能抱怨很多、可能缺乏团队精神,所以不符合要求。
我们认为,正确的职业定位,每一份工作,都是为自己人生添写的浓章重墨。定位问题,不仅是对自身负责的一个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人的基本素质和素养的问题。定位有两层含义:一、确定自己是谁,适合做什么工作;二、告诉别人你是谁,你能够帮助单位做什么。举个例子,看看商品定位你可能就会明白是怎么回事,同样是宝洁公司出品的洗发水, 海飞丝定位于“去头屑”,飘柔的定位是“柔顺头发”,潘婷则定位于“营养头发”。不同的定位主要来自商家对于市场需求的理解,同时来自产品内在的品质。求职者应该在求职前认真考虑的自己到底能够做什么,能够创造什么东西,在本单位与在外单位对比创造的利益会有什么不同,自己是否具备了自己应该获得多少报酬等等。
聪明的人其聪明之处是对自己的人生有一定的规划,当然,指望刚一毕业进入社会就能找准自己的定位未免有些距离,人总是要在尝试中发现什么是最适合自己的,什么是自己能够实现的方向和目标。定位自我的时间有长有短,因人而异,可至少要明白的是,你永远要清楚自己在做什么,做这份工作的意义在哪里,是不是在浪费时间。不要简单地坚信那些听起来很美妙的故事,那些做过什么推销员,后来又进机关,后来又成长为政界要人的传奇,不要只相信那些故事的形式,这种相信,只不过是看到了事物的现象,而没有分析事情的本质。
职场不欢迎毫无能力的人,同样不喜欢朝三暮四朝秦暮楚的花心公子,当预期与现实不符就立刻跳槽的人不会得到企业的青睐。因为在过多的角色转换中,易于迷失自我,随着时间的推移,你会发现在人群中,更加无法找到自己的位置。你觉得你什么都能做,可用人单位觉得你什么都不能做,也许你能泛泛而谈,可永远没有什么建设性的意见。最终,你也觉得自己原来什么都不知道了,既不知道自己现在能做什么,也不知道将来到底要做什么,甚至,你都无法知道什么叫定位,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大概也就随遇而安,任其自由发展了吧。这个世界没有幸运神,机遇总留给有准备的人,不要想着哪天天上掉下一个金元宝,上帝忽然让你明白你到底在哪里。
人要懂得总结自我,在寻找工作时要静下来思考这份工作之外的意义,这个行业到底是自己喜欢的,还是很有前途的呢?然后再考虑下一步的正确去向,并且尽自己所能,将这个去向的路尽量延长。不要撞到一份工作是一份工作,甚至不去考虑这份工作的性质如何,就糊里糊涂去上班了。也许,碰巧会遇上你要的,也许这将又是一段时间的浪费。所以,我们要求应聘者首先先考虑自己的能力问题,是否符合我们工作的要求,能否接受律师行业高强度的工作量和有付出与收入不相符的状况出现,然后在再来与我们谈“合作”。
还有,用人单位强调求职者的道德和心态问题。据了解,现在社会上有些求职者心态不够平衡,在旧单位没有正式地入职或是只是在旧单位实习,然后求职时说“曾在某某单位任职,与某某人合作过。”我们明白他们是为了增加自己求职时的筹码,使自己的胜算更足,殊不知现在的用人单位都十分小心,会与旧单位联系打听求职者的情况,结果一下子就暴露了出来。这样的做法第一损害了新单位的利益,因为新单位很有可能会因为他曾经“丰富的工作经验”而录用他,但是工作起来就发现该求职者的能力根本达不到要求;第二,也会致使旧单位的名誉受损,因为会让新单位以为旧单位聘用过的人的水平也不过如此。更重要的一点是损害了求职者本身的信誉,使求职者的诚信受到质疑,这样长期以往,就仿佛让求职者名字上了黑名单,他就很难再找到工作了。所以,求职者要注意自己的道德与心态问题,否则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律师这个行业,工作强度相当大,可以说,优秀的律师是保持二十四小时全天候的工作心态。作为律师助理,如想在律师行业很好地发展下去,也必须有连续工作几个月不休息一天的思想准备。
在此,还不得不提一种人,可形象地称之为“哈哈先生”。 我们都知道,喜欢听好话,喜欢别人的笑容,是人之本性。 “哈哈先生”或者是天生的性格随和脸皮厚,或者是听从了一些过来人的“经验”,非常知道迎合他人的胃口,笑容好嘴巴甜,开始时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喜欢 。如果这种特点用得好,是一个人的长处。但是,这种人往往在处理事情上,也是“他人笑他也笑,他人急他也笑,他人愤他也笑!”,遇到问题不及时有效解决,而只是“哈哈”应付了事。长此以往,这种人最终也将出局,因为用人单位,特别是律师行业,非常注重专业基础,实战能力,而并不需要这样的“哈哈先生”。

以上是我们在招聘律师助理时的一点个人感想,希望能给现在正在求职律师事务所的求职者一点启示与建议,诸君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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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

津政热办[2004]52号


各区、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公室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的计算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集中供热的企事业单位和使用集中供热(包括热电、地热、锅炉房等供热)的居民用户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居民住宅的采暖费收缴仍按“供热建筑面积”计算。
第四条: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不计入供热建筑面积;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
第五条: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厅、厨房、卫生间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安装采暖设施的厅、厨房、卫生间,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
第六条:特殊房型按以下办法计算:
⑴跃层房型:除按各层供热建筑面积计算收费面积外,多层共享空间部位按该住宅层数面积计算收费面积。
⑵闷顶房型: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为闷顶。闷顶面积不计算收费面积。
⑶阁楼房型:①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坡顶型阁楼按供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平屋顶型阁楼净高≥2.8米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2.8米以下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②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坡顶型阁楼按供热建筑面积的25%计算收费面积。平屋顶型阁楼净高≥2.8米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2.8米以下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25%计算收费面积。
⑷超高房型:以净高3米为基点,每超过0.3米按供热建筑面积10%计算收费面积。
⑸住宅的地下室和地下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供热建筑面积50%计算收费面积,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收费面积。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温政令第76号


《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温州市区客运汽车的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客运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汽车,是指长途客运汽车、客运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城市旅游客车和客运出租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实行专门机关防范治理与自防自治、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温州市公安局是客运汽车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温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以下简称交通治安分局)具体负责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交通、市政园林、规划、国土资源、旅游、工商、物价、财政、税务、质监等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按照城市治安防控体系规范要求,统一规划,组建市区警务查报站。
  第七条 市公安局在客运汽车治安管理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建立治安责任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三)检查客运汽车的治安管理状况,发现治安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四)组织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培训。
(五)实行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制度、交通治安信息通报制度。
(六)及时受理、处置和救援客运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报警求助,依法查处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其他案件。
第八条 客运汽车经营单位应与交通治安分局、客运汽车从业人员分别签订《治安责任书》,建立治安责任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第九条 客运汽车经营单位应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定期培训。
(三)定期组织内部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接受交通治安分局有关治安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客运汽车营运线路、站点等的变更,应及时告知交通治安分局。
(七)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条 客运汽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公安机关对客运汽车进行的治安检查,客运出租汽车出城,应自觉接受警务查报站治安登记、检查。
(二)营运中遇到不法侵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24小时内向客运汽车管理机构和经营者报告。
(三)营运中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四)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动安全防护装置和防火工具。
(五)发现乘客遗留在车上的财物,应及时设法归还或上交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
(六)不得利用客运汽车运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
(七)不得利用客运汽车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八)参加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参加安全防范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乘客应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所携带的物品,不得妨碍其他乘客和行车安全,不得无故阻碍客运汽车正常运营。
(二)遵守治安管理规定,服从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
(三)自觉接受警务查报站治安登记。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
(五)不得损坏车内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消防灭火工具。
第十二条 实行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制度。客运出租汽车出城,应接受警务查报站治安登记、检查。
第十三条 警务查报站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
(二)处理报警求助。
(三)检查过往客运汽车。
(四)为客运汽车提供安全保障和服务。
第十四条 警务查报站不得向客运汽车收取费用。警务查报站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客运汽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装配备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六条 实行交通治安信息通报制度。公安、交通、旅游、市政园林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客运汽车行业管理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客运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或其他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或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刑事案件,表现突出的,应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不履行规定职责,致使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内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十九条 利用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进行或容留他人进行赌博、卖淫、嫖娼、贩卖毒品、传播淫秽物品、流氓活动的,依照《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携带、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客运汽车治安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客运汽车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不得随意干扰客运汽车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