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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孙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2:51:45  浏览:8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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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可口可乐调查报告系列篇(三)

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作为可口可乐调查报告一个核心的问题,虽然大学生们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但得出的结论因对有关劳动法规不了解而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笔者作为劳动法律师,有必要把具体的计算公式加以全面介绍,作为全面核实可口可乐公司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加班工资是否依法支付的参考。



一、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工资标准?

在确定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之前,首先要对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进行确认。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就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标准,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将劳动合同依法交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导致在可口可乐调查报告以及可口可乐的两次回应中均不能确定他们具体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即使没有这个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六十三条规定,确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有以下两个标准:

(1)可口可乐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劳务派遣员工劳动报酬。

(2)劳务派遣员工依法享有与可口可乐公司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在相同的岗位上可口可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即为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标准。

在这两者之间,以相同岗位上可口可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准。如果劳务派遣员工所属可口可乐公司没有相同岗位劳动者的话,则应参照所属可口可乐公司所在地的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标准。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加班工资支付的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确地确认即使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相应月份的休息日没有补休的话,那么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标准应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日工资标准的200%。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话,由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按规定不能补休,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小时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计算日工资是按照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计算;小时工资是按日工资÷8小时最终得出的具体结果。在月计薪天数上,国家有具体规定为21.75天。有了上述依据,我们就可初步确定出小时加班工资的标准。

由于没有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参考,我们只能以2008年4月实施的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860元作为计算的参考依据:

(1)日工资计算公式:860元/21.75天

(2)小时工资计算公式:(860元/21.75天)/8小时



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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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

厅安监字〔201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考评机构和考评员的管理,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2〕175号),部制定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文档附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doc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doc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doc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过程中的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管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发证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五条 各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
第二章 考评流程
第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达标等级。
第七条 申请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 主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确定考评机构受理考评。
第九条 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和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考评机构应组织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人员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告知企业后实施。
考评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考评。
第十一条 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若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考评组在企业从事考评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评启动。考评组应提前与企业协调确认考评计划及考评进度表,考评前应介绍考评流程、考评方法及保密承诺等。企业应向考评组介绍企业的组织构架和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二)实施考评。考评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考评,获取真实数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考评分值和评价。
(三)考评组内部评议。考评组应进行内部评议,具体审核汇总各考评人员提交的考评依据和考评结果,研究确定综合考评结论。
(四)交换意见。考评组应向企业通报考评情况,交换考评结果,并就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 企业对考评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1个月内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考评机构核实后,可视为达到考评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对考评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同级主管机关、直至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机关应及时组织复核。
第十四条 考评组考评工作结束后,应向考评机构提交考评报告,考评报告包含下列内容:
(一)考评组人员组成;
(二)考评综述;
(三)考评材料(含考评员考评结果原件等);
(四)考评结论;
(五)对企业的相关整改建议;
(六)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考评机构收到考评组的考评报告并按程序审查后,向主管机关提交考评结论及达标等级意见。
第三章 考评发证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收到考评机构提交的考评结论后,应对企业拟达标的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没有实名举报的应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如有实名举报,主管机关应进行核查,举报不属实和举报属实但不影响考评结论的应予以发证;举报属实且影响考评结论的不予发证。
第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应将二、三级达标企业发证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见附件)制发。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安全生产达标等级证书的企业每年应进行自评,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自评报告报发证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上级主管机关应对下级主管机关和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法人代表 注 册 地
注册时间 申请记录 有□ 年 月 无□
申请类别 申请等级
主管机关
相关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
2.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
3.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
4.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及近3年安全事故情况 □
5.企业自评报告 □


主管机关意 见

(电子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如有申请记录请在该栏填写最近一次申请时间。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qita/201206/t20120613_1254949.html

证 书 说 明
1.等级证书纸张大小为420mm×297mm(A3),带底纹。
2.证书编号格式为YYYY—TA—XXXXXX。YYYY表示年份;TA表示发证主管机关(01表示交通运输部,02表示北京市,03表示天津市,04表示河北省,05表示山西省,06表示内蒙古自治区,07表示辽宁省,08表示吉林省,09表示黑龙江省,10表示上海市,11表示江苏省,12表示浙江省,13表示安徽省,14表示福建省,15表示江西省,16表示山东省,17表示河南省,18表示湖北省,19表示湖南省,20表示广东省,21表示海南省,22表示广西自治区,23表示重庆市,24表示四川省,25表示贵州省,26表示云南省,27表示西藏自治区,28表示陕西省,29表示甘肃省,30表示青海省,31表示宁夏自治区,32表示新疆自治区,33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4表示长江航务管理局,35表示珠江航务管理局);XXXXXX表示序列号。
3.经营类别分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场站、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港口普通货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16个类别。
4.达标等级分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
5.国徽图案的制作及使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范。
6.发证主管机关印章使用圆形封口章,名称统一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为发证主管机关名称,“达标专用章”封口。例:“**省交通运输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省**市交通运输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
7.证书电子模板可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8.证书正本1份,副本3份。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简称:主管机关)对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考评机构的考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评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认定,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单位。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负责认定和管理从事一级达标交通运输企业考评工作的考评机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根据管辖范围负责认定和管理从事二、三级达标交通运输企业考评工作的考评机构。
第二章 考评机构类别与资质
第五条 考评机构资质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类。
道路运输资质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经营类别;水路运输资质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类别;港口营运资质类型含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港口普通货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经营类别;城市客运资质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等经营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资质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经营类别。
第六条 考评机构的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同一级别考评机构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一级考评机构由交通运输部认定,二级、三级考评机构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认定,并报交通运输部。一级、二级、三级考评机构分别负责相应交通运输企业的达标考评工作。
第七条 考评机构应取得主管机关颁发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样式见附件)。资质证书包含考评机构的资质类型和资质等级,有效期5年。已认定的考评机构由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查合格的可以换发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证书。
第三章 考评机构资质条件
第九条 一级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取得相应类别考评资格且未在其他考评机构从事考评工作的人员不少于7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
(四)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五)制定了完善的考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二级、三级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取得相应类别考评资格且未在其他考评机构从事考评工作的人员,二级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三级不少于3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
(四)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五)制定了完善的考评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其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数量、经营类别以及具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条件的机构等情况,合理认定考评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考评机构资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交电子申报材料(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第十三条 考评机构应当建立考评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主管机关。
(一)考评员汇总表、登记表;
(二)专职考评员聘用证明;
(三)考评员培训合格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考评机构应对企业考评工作资料、现场审查记录、音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不得泄露被考评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档案存档时间不得低于5年,并至少包括下列材料:
(一) 被考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 被考评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目录;
(三) 现场抽查情况;
(四) 考评组及考评员对企业的考评意见和相关整改意见;
(五) 考评员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考评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独立开展考评工作,如实反映被考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严禁弄虚作假,并对考评结论承担责任。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考评工作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七条 考评机构对企业进行考评前,应告知企业所在地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 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利用考评工作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 考评机构应进行年度考评工作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考评机构和考评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机关应当采取专家评议、征求被评审企业意见、抽查考评文件等方式,对其认定的考评机构的考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主管机关发现考评机构存在问题的,应向考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考评机构及时整改。整改结束后,考评机构应向主管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机关实名举报考评机构。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组织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 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主管机关应当撤销其考评资质,并收回资质证书:
(一)违反有关考评规定和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
(二)考评机构未按照主管机关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或申请换证但未获得认可的;
(四)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撤销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申请表
单位名称
业务范围
何时成立 批准单位
法人代表 单位类别
申请类别 申请级别
拟从事考评人数 其中高级职称人数
从事相关业务经历 年 申请从事业务地域
主 管 机 关
主要业绩



相关附件 1.单位基本情况 □
2.考评管理制度 个 □
3.拟从事专职考评人员情况(含劳务意向协议) □


主管机关意 见

(电子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拟从事考评人数,应填写已获取考评员培训、考试资格,并与本单位签订专职劳务意向协议的人员数量。拟从事专职考评人员情况,应含其个人关键信息。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qita/201206/t20120613_1254949.html

证 书 说 明
1.资质证书纸张大小为420mm×297mm(A3),带底纹。
2.资质证书编号格式为YYYY—TA—XXXXX。YYYY表示年份; TA表示发证主管机关(01表示交通运输部,02表示北京市,03表示天津市,04表示河北省,05表示山西省,06表示内蒙古自治区,07表示辽宁省,08表示吉林省,09表示黑龙江省,10表示上海市,11表示江苏省,12表示浙江省,13表示安徽省,14表示福建省,15表示江西省,16表示山东省,17表示河南省,18表示湖北省,19表示湖南省,20表示广东省,21表示海南省,22表示广西自治区,23表示重庆市,24表示四川省,25表示贵州省,26表示云南省,27表示西藏自治区,28表示陕西省,29表示甘肃省,30表示青海省,31表示宁夏自治区,32表示新疆自治区,33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4表示长江航务管理局,35表示珠江航务管理局);XXXXX表示序列号。
3.资质类别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码头、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5个类型。
4.资质等级分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
5.国徽图案的制作及使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范。
6.发证主管机关印章使用圆形封口章,名称统一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为发证主管机关名称,“达标专用章”封口。例:“**省交通运输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省**市交通运输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
7.证书电子模板可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8.证书正本1份,副本3份。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的管理,规范其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评员是指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员的分类、资格认定、考评活动以及对考评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考评员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考评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第六条 考评员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考考评员。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交通运输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熟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四)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 报考考评员的人员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件);
(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明等的电子文档)。
第九条 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第三章 培训考试与登记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考试大纲和编写培训教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按管辖范围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和考试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
(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考评技能;
(四)其他相关知识。
取证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第十二条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核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
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熟练掌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身体健康,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发证主管机关核准,可直接颁发考评员资格证。
第十三条 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考评员应受聘于考评机构开展考评活动。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应将管辖范围内的考评员登记信息报交通运输部。
第四章 资格证管理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考评员资格证样式(见附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资格证的印制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六条 考评员个人信息变动应及时向发证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统一的资格证书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考评员基本信息、证书信息和其他电子文档内容。
第十八条 考评员资格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主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 考评员申请换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表(见附件);
(二) 继续教育证明;
(三) 所在考评机构出具的工作业绩证明。
第二十条 考评员应妥善保管考评员资格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转借他人。考评员资格证遗失者,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 考评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评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考评工作质量和真实性;
(二)遵守考评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考评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对考评工作负责;
(四)对考评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考评机构报告,如对考评机构的认定仍有异议的,可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报告;
(五)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自觉接受主管机关、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二十二条 考评员在考评企业时,应当出示考评员资格证。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从事考评工作,应认真做好考评记录,保证考评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四条 主管机关应对考评员的考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方式可采取现场检查、企业反馈意见搜集、询问等。
第二十五条 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机关应当撤销考评员资格:
(一)隐瞒企业重大安全问题的;
(二)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收受企业财物或者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不服从主管机关监督管理的;
(六)资格证逾期不申请换证的;
(七)其他不能胜任考评工作的。
因上述(一)、(二)、(三)、(四)原因被撤销资格证的,终身不得从事考评工作;因上述其他原因被撤销资格证的,2年内不得申请考评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考评员常住地发生省际间变更的,应申请换发资格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









申请类别:□道路运输 □水路运输 □港口码头
□城市客运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

主管机关: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电子版)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常住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申请类别
主要学习(培训)经历




主要工作
简 历





主管机关
意 见

(电子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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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书 说 明
1.考评员证尺寸为69mm×95mm,带底纹。
2.考评员证编号格式为YYYY—C—TA—XXXXXX。YYYY表示年份;C表示资质类型(1表示道路运输,2表示水路运输,3表示港口营运,4表示城市客运,5表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TA表示发证主管机关(01表示交通运输部,02表示北京市,03表示天津市,04表示河北省,05表示山西省,06表示内蒙古自治区,07表示辽宁省,08表示吉林省,09表示黑龙江省,10表示上海市,11表示江苏省,12表示浙江省,13表示安徽省,14表示福建省,15表示江西省,16表示山东省,17表示河南省,18表示湖北省,19表示湖南省,20表示广东省,21表示海南省,22表示广西自治区,23表示重庆市,24表示四川省,25表示贵州省,26表示云南省,27表示西藏自治区,28表示陕西省,29表示甘肃省,30表示青海省,31表示宁夏自治区,32表示新疆自治区,33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4表示长江航务管理局,35表示珠江航务管理局);XXXXXX表示序列号。
3.发证主管机关印章使用圆形封口章,名称统一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为发证主管机关名称,“达标专用章”封口。例:“**省交通运输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
4. 考评员资格证电子模板可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徐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徐州市卫生局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劳社[2002]24号

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以及《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徐政发[2000]128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结算范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组成。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外配购药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应由个人按比例自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部门慢性疾病、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统筹基金的结算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高额补助,病种结算,动态调整,质量考核,年终决算”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总量控制统筹基金实收量预留10%作为综合调节奖励基金(其中的9%用于综合调节,1%用于奖励),90%作为预算支出总量。将预算支出总量划分为4个板块:
一、77%用于支付在市内住院(包括住院综合治疗定额结算和单病种费用定额结算,下同)和市外转院医疗费用的预算支出总量,以下称住院板块;
二、18%用于支付市内和异地安置人员的门诊部分慢性疾病医疗费用的预算支出总量,以下称门慢板块;
三、3%用于支付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的预算支出总量,以下称家庭病床板块;
四、2%用于支付住外人员,临时外出人员异地住院以及发生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用的预算支出总量,以下称异地住院板块。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就医季节分布以及不同类别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情况,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月、年度费用预算总量。
月、年度费用结算不得超过月、年度费用预算总量。
第六条定额管理不同类别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按不同定额控制指标结算。定额控制指标主要包括费用定额控制指标和服务量定额控制指标。
一、费用定额控制指标:
(一)综合治疗的住院病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和人均住院总费用作为费用定额控制指标。
(二)单病种住院费用控制指标,包括按病种确定统筹基金支付定额指标、起付标准和个人分段自付比例。
(三)家庭病床费用定额控制指标,包括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自付比例、日均统筹基金支付额和一次最长入住时间等指标。
(四)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人均总费用(包括住院、家庭病床、门诊慢性疾病治疗)中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总费用比例,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比例。
二、服务量定额控制指标,包括各定点医疗机构全年和各月的出院病人数(含综合治疗、单病种费用结算的出院病人数)、家庭病床病人数、市外转院病人数等。
第七条动态调整每年度初,以上年度上述各定额控制指标实际发生值为基数,结合当年可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额、以往的有关资料、政策性医疗成本增减等因素,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板块资金比例和各定额控制指标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月度结算每月5日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当月控制指标,先行拨付住院板块和家庭病床板块资金的40%。
月度结算时,服务量定额和费用定额未超该院控制指标的,按实结算;超出的部分,暂不予结算。各板块资金原则上不相互挤占。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在服务量定额和费用定额未超该院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金额先予拨付,审核中发现的违规费用在下月度结算时扣除;违规费用中属于应返还参保人员个人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返还该参保人员;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病人,按有关规定时限审核后予以拨付。
单病种费用月度一次结清,低于控制指标的不扣,超出控制指标的不补。
第九条高额补助住院病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费用中,发生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高额费用的特殊病种和特殊诊治项目,在年终结算统筹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对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高额费用的特殊病种和特殊诊治项目,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初确定并公布。发生特殊病种和特殊诊治项目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书面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年终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递交汇总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确定补助比例,对该定点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年终决算年终决算时,异地住院板块预算支出总量资金不足时,先从预留的综合调节奖励基金(用于综合调节的部分,下同)中解决。预留的综合调节奖励基金年末余额和各板块月度结算余额之和,作为年终决算资金。
在年终决算资金有结余的前提下,先结算月度暂不予结算的服务量总量控制指标超出的部分:服务量总量控制指标超出的部分费用定额指标/年终决算资金,小于或等于1时按实结算;大于1时按其比例结算。
年终决算资金仍有结余,再按费用定额指标结算,低于年控制总量5%以内的部分,按30%比例偿付;超出年控制总量5%以内的部分,按30%比例结算;超出或低于年控制总量5%以上的费用不予结算。最后结算高额补助和门慢板块。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家庭病床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的总费用比例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比例超过规定的部分,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统筹基金中扣除,并入次年的综合调节奖励基金。
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次年元月10日前,将所需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2个月内将年终结算资金按规定拨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门急诊抢救以及门急诊留院观察转入住院的病人,其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按住院规定结算。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病人除享受住院待遇外,且不支付起付标准费用。
第十二条转院病人
一、住院病人市内转院的,转出按0.5出院人次定额计算,转入医院按1.0出院人次定额计算。
二、门诊或住院病人转外地住院的,转出医院:门诊病人按1.0出院人次、住院病人连同在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并按2.0出院人次定额计算;在外地住院发生的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连同在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以上定额部分(不含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部分),转出医院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承担一半。
第十三条“二次住院”(急症抢救病人除外)发生在同一医院的,合并按1.0出院人次定额计算;发生在不同医院的,首次收治的医院按0.5出院人次定额计算,二次收治的医院按1.0出院人次定额计算。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划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家庭病床治疗,以及门诊特定项目患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按实收取。
第十五条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一次住院跨年度的,个人待遇按入院年度连续计算;出院后再次入院的,个人待遇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费用审核制度,加强费用审核,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的预审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复审。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下列资料经本单位预审后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
一、参保人员在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转外地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结算表和支付凭证,计算机数据、报表数据和支付凭证数据三者必须一致;
二、经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字认可的明细结帐清单;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调用的医疗文件、有效票据和有关资料等。
第十七条质量考核月度结算、年终决算均按90%拨付,其余留作保证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进行质量考核。根据考核成绩次年3月10日前拨付考核保证金,其结余的资金建立奖励基金。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