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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历城管”应该怎样反思?/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33:38  浏览:87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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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历城管”应该怎样反思?

刘建昆


  驱逐摊贩占据了城管工作80%的时间,原因何在?报上说,100名新入职的“高学历城管”经历了两周的一线执法工作,陷入困境,引发反思。我想,这对城管绝对是个好事。作为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囿于学识,不能用规范的行政法语言来理解、执行、说明;而一些真真假假的不懂装懂的“专家”总是准时的站出来比比划划,借以哗众取宠,可惜却并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办法。
  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开始给城管部门集中了七项职能(另有一种“其他”)。其中有建设系统传统自有的职能,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这几项职能的“集中”,是将原有分散于城建系统内部各事业单位的城市公物警察权的行政执法职能集中出来,也是将不涉及法律的事务管理与涉及法律的行政执法权相剥离的过程,符合“政事分开”这一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另外三项,则比较复杂。一种是环保部门的职能。环境作为城市先天和后天的“公共设施”的总和,从城市行政公物的角度看很难与其他设施截然分开,理论上划入集中执法未必不可。另一种是公安交通管理的职能,其实主要涉及车辆违规占用道路公物,妨碍交通的情形。这种职能是从两个方面观察同一个行为,从而对这种行为的管辖权择一而从。第三种就是争议最大的所谓工商行政管理。客观的说,在城区占用公共设施经营的摊贩因为占用、污损城市公物,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是有一定的管理权限的,但是这种管理权限是不摊贩的登记身份为前提的,无论个人未登记,还是登记为个体户,甚至合伙企业、公司,只要他们临时占用公共设施作为营业场所,应该一体管制——这是完善的公物利用法规所应有的一种状态,是一种行为管理而不是身份管理。但是,由于摊贩作为城管和工商共同的相对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不加考虑的进行了职权变更。
  七种职能都与城市公物警察权密切相关,但是却明显没有经过合理的整合调配。“八成时间用来驱逐摊贩”的原因,有现实中的城乡矛盾,也有公物功能区划与市民公物利用的需要不相适应,还有立法上公物警察权与轻微的公物利用违法之间不符合比例原则。更为直接的,则是因为相比较于其他公物治安违规,摊贩占用城市公共设施的行为浮在城市表面,行政者更容易发现和处置。大多数行政处罚或者治安案件,往往是通过工作发现或者检举举报,危害后果首先被发现(即便如此还有一定的偶然性),行为人的发现往往需要困难的调查,甚至出现难以发或者发现处罚不了的情况,办案难度很大。摊贩问题则不然,他们是公开的,不太隐蔽的,实时发现的,故而几乎都采用即时强制而不是行政处罚程序来处理。即时强制占行政执法的“百分之八十”,无论如何不能算是执法工作的常态。
  中国不能算是一个法制完善的社会。尽管越过立法,直接调配行政职权的做法引起众多合法性质疑,却并没有影响其实际执行。经过十余年,当全国各地都把这种合理与不合理并存的“综合执法”模式推行开来,具体执行的城管本身也几乎同时被打造成“市民公敌”。常听到“如果没有城管……”这类为城管辩护的论调,然而单纯强调城管存在的有益作用是没有用的。必须切除城管执法中不切实际的工商“查处取缔”职权,去除过度的即时强制,取而代之以与公物警察权相匹配的行政执法强制和处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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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于防卫过当吗

案情:

被告人王峰,男,45岁,江西省吉水县人,系吉水县八都镇某村村民。2003年12月10日被逮捕。
2003年12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峰挑着蔬菜,与其妻一起前往八都镇赶圩,途中遇到其侄儿王勇强(22岁)。王勇强平日有偷摸行为,多次受到王峰的管教,因而对王峰有积怨,近日又得知其弟因偷砍他人毛竹,受到王峰的当众指责,心中更加不满。王勇强此时见到王峰,即责问:“你昨天讲我什么”。王峰说:“我哪里讲你什么?”王勇强说:“我今天要打死你。”他随即抓住王峰的衣物,用拳打王峰的胸部,并将王峰推倒倒在路旁距地面约3米深的蔬菜地里。王峰爬起来往回跑,王勇强拿起王峰丢下的扁担在后面紧追,追了约200米,追上王峰,即用扁担打中王峰的腰部。王峰没有还手,继续往前跑。王勇强穷追不舍,至一大桥头时,手中的扁担被群众夺下,又操起路旁一把锄头追打王峰。王峰见状也拿起路边的一把柴刀准备抵挡。后来双方手中的工具均被群众夺走。王勇强仍不罢休,又跑进凉亭,从卖肉摊上拿起一把屠刀追杀王峰。王峰越过凉亭下的小溪,王勇强追至溪边,将屠刀朝王峰掷去,没有击中,刀在王峰身后约30公分处落地。王峰返身捡刀,见王勇强又追赶过来,就说:“你真的要过来?”语声未落,王勇强即迎面扑来抢刀。王峰怕屠刀被夺去。右手握着刀,左手护着右手腕,高举着屠刀。双方在争夺过程中,屠刀劈中王勇强的右颈部,顿时大量出血。王勇强受伤松手,王峰继续往前跑,王勇强继续追赶,约追出9米远处倒地,被群众送往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峰为使自己的人身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王勇强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峰虽受到王勇强的不法侵害,但从当时的现场情况看,他完全可以跑到相距10米处的围观群众中躲避,并非没有其他退路。王勇强徒手向王峰夺刀时,并没有立即危及持刀在手的王峰的人身安全,而王峰却将王勇强劈死,其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

笔者认为,王峰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其理由如下:
1、王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本案被告人王峰的侄子王勇强,因怀恨王峰平日对他们兄弟的偷摸行为进行管教,拦路对王峰拳打脚踢,并将王峰推倒在距地面3米深的地里。当王峰逃跑的时候,王勇强又接二连三地操起扁担、锄头、屠刀追打和追杀王峰;未追上就掷屠刀,掷不着又扑上去夺刀行凶,欲置王峰于死地。在这种情况下,王峰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王勇强向他夺刀时劈了王勇强一刀,其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2、王峰的行为并非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危害。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限度。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应当根据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和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权益性质等因素,综合全部案情进行考察。一般说来,能用较缓和的手段或者较小的强度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就不允许采取激烈的手段或者较大的强度去防卫,如果较缓和的手段或较小的强度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则可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或较大的防卫强度。为了保护较小的利益,不允许防卫行为造成重要损害。对于没有明显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采取重伤、杀害的手段去防卫。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王峰对王勇强的不法侵害开始是采取逃跑的办法躲避,后来又顺手拿起柴刀准备抵挡,但这些办法都行不通,一再受到王勇强的追打追杀。群众夺下王勇强的扁担,王勇强就操起锄头;群众夺下锄头,王勇强就操起屠刀。当王峰捡起王勇强掷过来的屠刀警告王勇强时,王勇强仍继续向王峰扑来夺刀行凶。此时王峰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如果刀被王勇强夺去,自己就有被杀死的危险,正是在这种情势紧急的情况下,王峰才劈了王勇强一刀。而且在王勇强松手后,王峰就停止了防卫行为,继续逃走,并未再加害王勇强。由此可见,王峰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强度和保护的权益,与王勇强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基本相适应的,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此外,法律并不要求公民只能不得已即没有其他办法避免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才允许实行正当防卫。这其实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重要区别之一。那种认为王峰在遭到王勇强不法侵害,应当到人群中去躲避,不应当实行正当防卫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还应当指出,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没有防备,精神极度紧张,情况十分危急,仓促之间很难考虑选择一种完全恰当的防卫手段和强度,也很难预料防卫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对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不宜苛求,对本案的王峰的行为也应如此看待。
另外,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的王峰的防卫行为正属于此类情况。综上,应认定被告人王峰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作者: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李崇军
邮编:331600 电话:0796-358860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1年7月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1年7月9日)

批准任命:
赵去非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俊德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理清、马良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批准免去:
孙已泰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贺文玳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