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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阶段性成效/戴洪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47:24  浏览:92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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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阶段性成效

戴洪斌


  多年来,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国家和法院工作大局,以人为本,公正执法,勇于开拓,敢于创新,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审理好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出了积极贡献。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正迈向规范建设和全面发展,令人甚感欣慰。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司法为民,以人为本

  为人民服务,是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必须首先牢记的。人民法院的称谓,就已经揭示出来了,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在各项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必须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属于人民法院的一项审判工作,由于该项工作解决的是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争议,极为敏感特殊,在这项工作中,更要确立起为民司法的意识,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公正司法的理念深入人心,努力办好每一件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注重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不少法院建立起了告知制度、风险提示和释明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立案信访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和当事人。国家赔偿,特别是司法赔偿,多是针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除了国家机关职权行为影响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涉及到相对人的实际利益外,还很容易伤害相对人的感情。利益损害和感情损害,是国家赔偿特别是司法赔偿面对的问题。于是在处理国家赔偿争议、办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中,除了要处理好利益损害,还要注重特别处理好可能涉及到的当事人的感情伤害,对于当事人的利益损害和感情损害要一并给予重视,妥善解决。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特别强调对于国家赔偿争议的化解,通过做大量的工作,努力争取和解结案,促使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或达成和解协议,这项工作已经成为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部门的重要工作。针对当事人实际存在的生活困难,还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给予困难的当事人一定的司法救助和社会保障,体现民本思想。对于国家机关原职权行为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机关基本能够做到主动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给予当事人受损感情以慰藉。

二、认识到位,机构健全

  国家赔偿工作是从无到有发展起来的。《国家赔偿法》的颁布虽然只有十多年,但在这不长的十多年时间里,国家赔偿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无可资借鉴的经验,舆论压力大,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推进艰难。其间,人民群众对国家赔偿工作寄予了很大的期望,人民法院作为办案机关也承受了很大的压力,可以说,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现在取得的这些成绩,真的是非常不容易。从最初对国家赔偿工作不了解、不理解、不熟悉,经过好多年后,才发展到现在的对国家赔偿工作的了解、理解和熟悉,以及逐渐给予的重视,国家赔偿工作的职能作用得到了较好发挥,影响力得到了扩大,国家赔偿事业特别是国家赔偿审判事业有了相当的发展。已是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摆上了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基本做到了与人民法院的其他审判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同总结。各级人民法院也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案条件等各个方面,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开展积极创造条件,使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有了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特别是,国家赔偿确认职能调整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确认、赔偿由赔偿办一个部门负责后,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地位更加突出,职能调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有了更多的生气。

三、依法赔偿,维护民利

  《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及人民法院开展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以来,人民法院及赔偿委员会受理了大量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并突出抓大案要案的审理,依法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赔偿,保障民权,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也逐渐树立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司法权威和威信。《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其主要就是通过国家机关及人民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律规定,以处理好具体的国家赔偿争议、办理好具体的国家赔偿确认和国家赔偿个案,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就是主要解决国家赔偿争议和国家赔偿个案的。执法办案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对于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来说,抓好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就是搞好第一要务。通过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办理了大量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特别是突破了数量不少的疑难、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对于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确实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作出给予国家赔偿的决定,以及时有效补救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利益,恢复其受损害的感情,重建当事人对于国家机关的信任感。

四、努力探索,建章立制

  国家赔偿是从无开始的,在我国一直没有国家赔偿的传统,也无国家赔偿工作的先例可以借鉴,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制度建设,是摆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面前的紧迫问题和重大问题。在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工作中,需要人民法院及其国家赔偿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大胆探索,改革创新,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国家赔偿工作中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案规则、程序,抓好制度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一大批与《国家赔偿法》配套的司法解释,发布了不少具有指导意义的个案批复,这些司法解释和个案批复,与《国家赔偿法》共同构成了我国国家赔偿法律体系,基本适应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法律需要。相应的国家赔偿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案规则,各级人民法院也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逐步建立起来,诸如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案件流程管理体系、案件质量评查体系、立案信访制度、请示答复工作制度,以及确认和赔偿法律文书样式等。由于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还未完全成熟,工作空白处较多,不少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改革创新,形成了一些特色做法。如有的人民法院在审案方式上进行了积极、有益、大胆的探索,实行公开宣读决定书,对赔偿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审理,积极探索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证据交换制度、举证时效制度,实行国家赔偿告知制度和风险提示制度,注重从程序上维护处于劣势地位的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取得实际效果。

  从总体上而言,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从思想观念到审判实践,均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办案程序较为规范,案件质量明显提高,社会各界给予了更多的理解支持,内部外部环境不断改善,国家赔偿的保障和促进功效更加明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应看到,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涉及到了法律规范、制度完善、队伍建设和社会认同等各个方面,这些问题需要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在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程中,来逐步解决。我们坚信,国家赔偿审判事业会有一个更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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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6〕13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业和农村科技创新与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54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设立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奖励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农业技术推广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农业科技工作者,特别是基层农技推广人员。
  第二章奖励对象、条件和形式
  第三条奖励对象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主要是涉农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实施各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深入农村一线创新创业和开展服务的科技人员,以及深入一线实施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并在生产上大面积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农业科技人员。
  (二)农业技术推广方面:主要是农业、林业、渔业、水利、科技、供销、气象等系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其中县及县以下的奖励比例不低于80%。
  第四条奖励条件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在农业高新技术、传统农业技术升级和紧缺资源替代技术,特别是农业生物技术、种子种苗、农产品保鲜和加工增值、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保护和利用、农业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成效显著;或在一个县域范围内通过成果转化与应用,逐步形成重点支柱产业,打响一个品牌,扩大市场占有率,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农业技术推广方面: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在积极引进先进的农业科技新成果、新技术,开展试验、示范,结合当地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为农民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依靠科学技术指导农业产业和产品(品种)结构调整,促进农业节本、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中作出显著成绩。
  (三)凡推荐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必须在本单位上年度的工作考核或专业技术考核中达到优秀等级。
  (四)凡获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原则上3年内不能再次推荐。
  第五条奖励形式
  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100名,其中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先进工作者30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的先进工作者70名。奖金每人1万元。
  对贡献特别重大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可报省政府批准,增设浙江省农业科技突出贡献奖,每5年表彰一次,每次奖励10人,奖金每人20万元。
  第六条表彰与奖金发放
  对获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和省农业科技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奖金全部用于奖励个人。上述奖项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获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绩效考评中视同于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主要完成者;对获得省农业科技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绩效考评中视同于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主要完成者。
  第三章推荐和评审
  第七条省里成立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该奖项的评审,并报省政府批准、授奖。
  省评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等13人组成。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科技厅、省人事厅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的分管领导和农业、林业、渔业、水利4个领域的5位相关专家担任,其中5位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年一聘,原则上不续聘。
  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事务。成员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九条各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申报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由设区市政府负责向省评委会推荐。省里每年按1∶15的比例,向各设区市下达推荐名额指标。
  省级涉农部门、涉农高校和科研院所申报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直接向省评委会推荐。
  各市、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坚持按实绩为主的原则向省里推荐。凡出现弄虚作假的,除撤销奖励、收回资金外,应扣减下年度该市、该单位推荐名额指标。
  第四章异议处理与审批
  第十条省评委会应当在评审前1个月,公示候选人名单,征求意见。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省评委会办公室对异议应当作出处理,推荐单位应协助处理。异议处理结束后,候选人材料方可提交省评委会评审。
  第十一条省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省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候选人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奖;已授奖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给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所转化或推广的农业技术和成果,造成了环境污染,对生态平衡造成影响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

建法[2011]8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明确工作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纲要》和《意见》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相比,任务还很艰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看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面临的任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扎实做好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

(二)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纲要》的实施力度,认真落实《意见》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实际,通过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等手段,着力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着力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规范城市建设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规范建筑、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法制培训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四)推行法律知识测试和考察制度。拟任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并将考察结果作为是否任用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统一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也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五)健全培训学习长效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的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行政复议人员要有专门的业务培训。

三、紧密围绕中心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六)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规体系。通过制订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营造有利于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的法制环境。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加快立法进度,突出立法重点,优先解决住房保障、市场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问题,及时修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七)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坚持依法立法,确保立法工作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内容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并与相关法规相协调。坚持科学立法,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顺应时代发展和形势变化的要求,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活力、有序与科学的统一。坚持民主立法,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论证的作用,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的诉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做好立法协调,积极构建与人大法律工作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部门之间良好的工作联络机制和协商渠道,增强协调意识,提高协调能力,克服部门利益化倾向。

(八)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通过备案等手段违法设定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条件,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

(九)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备案。健全规章和规范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做到与上位法不矛盾、不抵触,政策之间相互协调。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备案审查监督。

四、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十)严格依法决策。行政决策要有法律依据,确保行政决策的主体、程序、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挥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作用,作出重大决策前,法制部门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法律专家会审,防止越权决策、违法决策。

(十一)健全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加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明确本部门实行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集体决策程序和办法,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房屋征收补偿、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标准规范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评估,实现风险可控。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二)完善决策评估制度。定期通过各种途径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进行调查和分析。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学者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对违法或不当的决策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十三)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以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秩序为目标,加强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减排、住房公积金、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规范公共服务,确保住房保障、市政公用等政策的落实,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住房公积金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外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健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全面提升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水平。健全信用制度,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管理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狠抓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加大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每年动态核查企业数不小于企业总数的5%。

(十四)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明确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坚持公正执法,对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过罚相当、不枉不纵。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依法细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坚持文明执法,注重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

(十五)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为迅速查处违法案件提供技术支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行政执法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集中办理和“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许可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责任。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完善和细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继续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的作用,不断总结经验,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

六、依法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七)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解决问题的途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全面规范受理、审查、决定、监督等工作环节,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深入调查了解案情,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健全工作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制度,按照《关于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定期报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复议案件分析报告。

(十八)完善信访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和及时阅处群众来信,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限时办结、及时反馈。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有效化解矛盾,把社会矛盾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做好群访人员的疏导和对缠访问题的处置。

(十九)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被诉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照规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并依法参加庭审活动,重大行政案件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七、强化行政监督作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加强层级监督。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增强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城乡规划、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住房公积金、市政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和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审查等方面的执法监督。

(二十二)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办事公开。主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推进办事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办事公开领域,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供依法行政保障

(二十三)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健全依法行政领导机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首长要对依法行政负总责,把依法行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强化领导责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制,明确每年度的工作重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确保依法行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四)加强理论研究和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对依法行政重大问题的前瞻性和对策性研究,把握规律,解决问题。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召开研讨会、培训等形式,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宣传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五)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大力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健全法制机构,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并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保障法制机构经费,改善办公条件,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十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将依法行政与普法依法治理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影、报刊等传播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良好的法制氛围,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