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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洪碧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48:46  浏览:8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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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洪碧华
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国的法治进程指明了方向。2010年,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已有十三年,但是与发达国家的法治建设相比,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仍然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加快建设,努力推进法治化进程。
一、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致违法犯罪。有的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无视法律,排斥法律权威,崇尚“无讼有德”、“权大于法”,喜欢采取越级上访、聚众闹事、围堵政府机关来解决问题。个别公职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知法犯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速度较快,截止2010年,已颁布法律236部、行政法规690个、地方性法规8600个,基本建成法律体系。但部分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一些法律、法规的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及时进行立、改、废活动,造成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影响法律的整体和谐。在法律之间,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出现了“断层”和“缺项”。如按照简易程序罚款,1996年《行政处罚法》规定数额为50元,而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200元。
(三)实施法治不够彻底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其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但实践中,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干预太大,因而导致一部分法律带有明显行政部门利益的色彩,使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可行性受到影响。由于财权、人事权都掌握在党政部门手中,司法机关相对独立性程度较低,抗干扰能力较差。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依然存在,造成法治化进程缓慢。执法者与管理相对人缺乏交流沟通,互相戒备排斥,甚至对立、对抗;个别执法者方式简单粗暴;有的甚至吃、拿、卡、要,收受贿赂;办“关系案、人情案”,执法不文明、不规范,未能体现法律的权威。
(四)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存在“官从政法、民从私约”传统习惯。一些基层干部“重人治、轻法治”。强调人治而藐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习惯用人治来管理,忽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错误认为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工作就越来越难做。或者口说法治,实为人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部分领导“重经济建设、轻法治建设”。没有摆正二者的辨证关系,认为现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经济是第一要务;认为经济建设是硬指标,是大事,法治建设工作是软任务,可有可无,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一些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认为主要结果正确,就不管过程是否合法。程序意识淡薄,忽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
(五)社会治安形势趋于复杂
社会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增多。纠纷的主体、案件的形式、潜在的问题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复杂化。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纠纷有增无减,上访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治安案件和侵财类刑事案件频发,赌博、伤害类案件时有发生。农民犯罪率较高,例如,2006年,河南章丘长清区法院判处刑罚的308名罪犯中,农民274人,占罪犯总数的89%,且多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等类型犯罪;社会黑恶势力猖狂,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破坏和谐稳定。
(六)基层自治难以落实
现行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缺陷,使基层自治制度难以落实。城市化进程中农村法治成为薄弱环节。
建设法治国家,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农民。然而部分村民自治组织不健全,自治机制缺乏活力,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不到位,村民自治流于形式。两委关系不明确。村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程度不高,群众很少参与,缺乏公开透明;农民选举意识差,出现“贿选”、“家族控选”现象。村民自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因村财管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宅基地建房等矛盾纠纷增多,征地补偿范围窄,计算方法不科学。涉农行政执法的不规范,涉农维权的艰难。影响人们对法律权威的看法和对民主法治建设的信心。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法治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思想认识,增强法治建设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社会各界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农村基层,要实现从“乡土秩序”向“现代法治”的转变,从“纸上的法律”向“现实的法律”的转变。摈弃人治思想,树立民主法治理念,弘扬民主法治精神,树立法律至上意识。扎实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坚持“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治”,二者不能偏废。要努力做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这是搞好民主法治工作的根本前提。
(二)贯彻实施宪法,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法治建设就会流于形式。现行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级党组织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落实“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原则。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改革党的领导体制,提高党的执政水平。使之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适应。
(三)加强普法教育,培育公民现代法治观。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公民树立正确法律观的基础工程。目的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积极履行公民应尽义务,并懂得运用法律维权,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为此,一是要更新观念,创新普法教育特色。结合国家“五五”普法规划,重点学习与自己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加大普法教育力度,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普法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要整合资源,促使普法教育新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的作用,提高普法教育的社会效果。要整合人才资源,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普法讲师团”,开展经常性的“送法下乡”活动。要整合阵地资源,利用法制学校、法律图书室、电视、广播、墙报、标语等,把法治文化和法律知识送给农民。三是要创新载体,促使普法教育新成效。要创新宣传形式,选择大家最喜爱、最易接受的宣传方式,寓教于乐。
(四)加强依法行政,营造法治建设环境。依法行政既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原则和要求,也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要切实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执法人员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各级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追究制和部门执法公示制度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要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提高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执法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把各系统、各部门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发挥网络监督优势、倾听网民呼声;加强基层政府职能建设,实现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必赔偿。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整体协调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一是要确保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如果司法不独立,那么实现司法公正的就没有保障。二是实现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和程序公正)。公正性是司法的价值目标和灵魂所在,要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六)加强经济建设,夯实法治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建设离不开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离不开科学发展和跨越发展。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征地的范围,划清“公共利益”与“国家建设”的区别,制约政府滥用征地权力,规范征地程序,改变征地补偿办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没有法院主持,不能强制拆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调优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坚持市场化取向改革,调整优化农业结构。要全方位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解决制约经济发展的城乡二元结构,增加农业科技含量,增强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七)加强基层建设,确保村民自治。必须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使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坚持依法治理。加强和改善党对基层组织的领导。用制度规范干部权限,严格规范财权物权,健全村财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完善并规范民主自治与民主管理,在法律范围内健全村规民约。建立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涉农法律制度,如制定《农业投资法》、《粮食安全法》、《农业补贴条例》和《农业生态补偿法》等,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作者洪碧华:漳州市委党校副教授、漳州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参考文献]
1、《新形势下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载于《育龙网》www.china-b.com [EB/OL]2009-01-18//2011-04-05.
2、郭超:《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思考》,载于《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 [EB/OL]2007-07-16//2011-04-05.
3、王胜俊:《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04/49153/6678669/html.[EB/OL]2008-01-03//2009-12-01
4、赵双林、贾玉林:《基层政府法治建设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载于《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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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三门峡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老龄工作机构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服务。
第二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鼓励和提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三条 每年“九·九”重阳节所在公历月份为敬老宣传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集中开展有关老年人的政策法规宣传、敬老工作表彰等活动,积极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条 游览、文体活动优待
老年人凭《老年证》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可免费进入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展览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等。在上述场所举办专项活动期间,门票可按半价收费。非国有经营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应履行尊老、敬老和为老服务的社会责任,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具体措施由投资主体确定。
(二)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三)社会公共体育场所对老年人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街道、社区的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老年人进入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实行价格优惠。 
  上述景点、场所要悬挂免费优待告示牌。
第五条 交通优待
(一)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公交优待城乡一体。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办理乘坐公交IC老年卡后,持卡免费乘坐市内的公交车;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在办理乘坐公交IC老年卡后,持卡乘坐市内公交车实行半价优惠。
(二)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老年人优先购票、乘车,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专座,司乘人员应给予老年人照顾和扶助。
第六条 医疗保健优待
  (一)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等服务。减免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
(二)各基层医疗机构为百岁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百岁以上老人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服务,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三)全额资助农村“五保”老人和“低保”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将70周岁以上老人患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统筹基金补偿范围,给予适当补贴。
(四)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重点补助。
第七条 长寿优待
(一)对百岁以上老人,按月发给100元的敬老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当地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发放。
(二)对90周岁以上、10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每年“九·九”重阳节给予不少于200元的慰问物资(金),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发放。中央、省驻市企业的老年人敬老补助费、慰问物资(金),由老年人所在企业负责。  
第八条 养老服务优待
(一)严格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有关政策,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力度,将城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抚养能力)老年人经过申请,可以入住社会福利院享受集中供养。实行居家养老的困难老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社区提供养老服务保障。对入住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贫困老人,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可通过财政预算内安排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分别承担等方式筹集。
(四)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老年人去世后,殡葬服务机构减免其火化费用。贫困老年人去世后,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免收火化费。
(五)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等任务。
(六)老年人在其拥有产权或承租的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纯老年人户享受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待遇。
(七)邮政、通信、银行部门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汇款、取(存)款、邮寄(取)包裹、订报刊、打电话等服务,有条件的应设老年人服务专柜(台)。工商部门对符合条件创办老年福利企业和老年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八)各乡(镇)敬老院、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等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所使用的水、电、暖、燃气费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标准收取,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
(九)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十)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经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
(十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十二)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应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十三)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确保老龄事业与各项社会事业同步发展。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福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数或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
  第九条 法律服务优待
(一)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及其他城乡困难老人参加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提供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
  (二)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老年人的扶养、赡养协议公证及申办遗嘱公证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持有《老年证》的老人视情况减收或免收公证费。
第十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并在服务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先、优待、免费标志。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障本办法的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优待项目和内容。
第十一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老龄工作机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外省、市老年人,持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证》及其他表明可享受优待的合法证件来本市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的,可享受与本市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老年证》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制发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编制国家林业局2003至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办发字〔2007〕108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编制国家林业局2003至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为全面落实《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公开的内容、途径和形式,提高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经研究决定,我局将组织编制国家林业局2003至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由面向社会公开目录和内部公开目录两部分组成。《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2003至2007年面向社会公开目录》与《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2003至2007年内部公开目录》(样式见附件1、2)同期编制,编制工作务必于2008年3月底前完成。
二、《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2003至2007年面向社会公开目录》,由各司局、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面向社会公开的文件信息目录组成。《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2003至2007年内部公开目录》由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编制,体例、格式同《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2003至2007年面向社会公开目录》。
三、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依据《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办发〔2007〕54号文件要求,认真梳理本司局、本单位的工作职能,全面清理本届政府以来本司局、本单位产生的各类文件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信息,科学界定公开和不予公开、面向社会公开和内部公开的文件信息范围。
四、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认真采集本司局、本单位2003年至2007年间产生的面向社会公开和内部公开的文件信息目录。目录的采集,要求全面、系统、准确,覆盖本司局、本单位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全部文件信息。
自2008年开始,目录的编制按照《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五、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将填制完毕的《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2003至2007年面向社会公开目录》和《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2003至2007年内部公开目录》及其电子版文件,经司局或单位领导签字并盖章后于12月31日前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邹亚萍,联系电话:(010)84238120

附件:1.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2003至2007年面向社会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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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