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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主为公”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一条自然法则/岩石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01:40  浏览:8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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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主为公”
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一条自然法则
—《社会科学探究》系列文章
岩石松 2011.11.29
在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30来年的今天,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人们最关心的是如何提高个人收入,我来续谈这个为公还是为私的老话题,好多人可能认为这不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还用谈吗?你这人是不是太愚钝了?我的回答是很有必要与价值。因为我们总不能不看前面的方向而老是低着头去走路吧?那样对自己是会很危险的。正因为曾经有些干部对国家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好政策发生了想当然的错误认识【认为中国在打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旗帜,实质上在走资本主义道路】,才奉行“金钱至上”,最终腐败堕落,受到了党和人民的审判。我们的有些干部 由于马列主义信仰不深,对社会发展规律缺乏理性认识,至今任然在危险的边缘徘徊。从这个意义上讲,撰写此篇文章,有着帮助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与人民群众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笔者经过深思熟虑认为:人们不能脱离实际地去一味讲究“大公无私”,因为真正的“大公无私”是不存在的,我们试想:如果我们无私,怎么会保障自身生命的延续与发展?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生命都无法保障,那他拿什么来为公呢?“大公无私”只能理解为毛泽东伟大崇高思想对社会民众的正确倡导,是对英雄们为了人民大众的利益而不得不牺牲自己利益时做出的毫不犹豫的果断抉择的赞扬与肯定。本人认为在尊重人民大众利益不受损害前提下的个人利益,应当明确得到合理肯定,而不能无端指责。但一味地追求“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错误观点会使自己走上一条不归路。故用“天下主为公”取代“大公无私”与“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两种极端错误观点,方可正确。“天下主为公”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一条自然法则。理由如下:
对认识史与现实的反思
在中国对天下为公还是为私的认识史上,从古到今一直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绝大部分民众信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思想,认为人就应该只为自己活着,因为上帝都给了人这样的启示。何况从古到今、从中到外,那个人不是在为自己而奔波?另一少部分思想高尚的圣贤、民族英雄们,则认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有国才有家”,人不能只为自己而活着,应该首先为大众。为此,在毛泽东时代,大力提倡“为人民服务”、“大公无私”这些先进的思想,于是出现了雷锋、焦裕禄、陈永贵、铁人王进喜等等英雄,以及新时代的孔繁森。他们的事迹教育和影响了一代人,是我们的民族魂。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自私自利的人却无论从官场升迁,还是搞经济活动,总是占了上风,而思想觉悟高的人却往往会被挫败。这样惨痛的现实,使部分领导干部感到彷徨,对“共产主义信仰”产生质疑,个别人甚至走向了党和人民的对立面。黎民百姓更是不顾一切地向钱看。好多大学对理想教育的政治课被轻视忽视了,因此发生了上海复旦大学的女大学生,因险境旅游被救却牺牲了民警,在面对记着镜头采访时发出了令人无法理解的一笑,由此激发了广大网民的严厉批评,一个复旦大学的领导甚至在媒体面前厚颜无耻地说什么“网民的攻击影响了女大学生的健康成长”,不想想自己作为校领导培育出了道德水平如此低下的学生,难道自己没有一点责任?还竟敢面对媒体说出那样没素质的话?你既然那样重视学生的健康成长,那你们大学的德育、政治课是怎么进行的?我们从小学到大学的“共产主义理想”教育,在绝大部分百姓眼里成了不切实际的谎言,人们认为太理想的思想、言辞,只能是党和政府囫囵百姓的官方谎言罢了。而事实上党和政府从来没有撒谎:改革开放,在吸收资本主义先进管理理念的同时并没有死板教条地走资本主义道路,而是在以“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和发展了利国利民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但我们在看到“小人容易得志”这个社会现实的同时,更应该看到它只是社会发展中因历史传承原因和现行制度的不完善而造成的,有些人因为太自私猖狂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它终究会被改革开放的深入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所摒弃。
中国的有些人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繁荣富强就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名言的有力证明”、“资本主义腐而不朽、垂而不死”、“中国在向资本主义学习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过时了”,这些认识其实都是片面的和极端错误的。尤其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党正确指出我们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期间,好多不明真相的干部、群众,错误地认为中国在走复辟资本主义道路,伟大的邓小平同志一时避谈论资论社问题。我们的干部中有人把自己所学的《社会发展简史》知识也用上派场,认为是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度的重演,是“天下大事合久必分”的证明,是社会主义解体,向资本主义过度的象征。于是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改革,在经济上对党和人民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岂不知社会的发展是螺旋式地上升:有点相似以前的道路属很正常,但历史的车轮从来绝不会走回头的老路。这就如同汽车要经过多层盘旋路才能翻过一座高山一样,道理是一样的;而直接从山底下穿越的高速直线隧道,是需要我们经过艰苦挖掘才能实现的。
首先资本主义国家的强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的过程中的暂时现象,这种社会制度最终必然会走向“共产主义社会”,在这个过程中或许它会必经或跨越“社会主义”这座桥梁,如果说现在世界并行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某些国家依据自己国情在自身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然选择,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推断证明,这两种社会制度最终必然会过度到人类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如果说我们曾经的从马列主义理论观点出发,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及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大力颂扬赞美,是空洞的毫无意义的滑稽可笑的谎言,那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了:我国经过短短61年【从49年算起到2010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从经济总体上超过了发展了几百年的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先进代表的不可一世的美国这个超级大国吗?!这就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表现,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学说关于社会主义必然战胜资本主义科学论断的有力证明。
有人只看到了资本主义的暂时繁荣表象,而看不到它自身潜在的巨大危机与弊端,由此产生那些迷惑人民群众的谬论,这只能说明他属于马列主义理论太浅薄与无远见之辈,并非代表真理。关于毛泽东思想是否过时,请看我的后续专题文章《今天研究继承和发展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意义》一文。在此我只做简单申明:毛泽东思想永远不会过时,他的优秀思想仍然是指引我们继续前进的指南针,邓小平理论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中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续传承与发展,他是和毛泽东思想一脉相承的,“三个代表”又是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在正确执行上的具体体现,是胡锦涛总书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成果的结晶,“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当代中国共产党高级领导人总结发展道路上曾经出现的弯路曲折,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提出的解决任何实际问题必须遵循的一条科学法则。
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此观点的证明
《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在互相联系中运动发展的。这说明在任何一个特定的范围内,人不能离开现实世界【他(她)人、动植物、大自然组成的统一体】而单独存在,所以我们个人的一切活动都要遵从而不能违背由法律所限定的大众利益。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甚至会被判处死刑而剥夺了他(她)的生命权。如何动物团体无不遵循这一法则。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从商品的生产交换,这一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现象中,总结出了著名的“剩余价值学说”,揭露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罪恶和主要矛盾,从理论上证明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人类最终会实现共产主义。这一伟大的理论已经被俄国和中国的翻天覆地的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实践所证实。
近代中国革命史对此观点的证明
中国及世界其他国家,为社么会从原始社会,历经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在中国】、资本主义社会【国外】,向社会主义社会和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发展、过度。马克思在他的哲学《科学社会主义》中,早就揭示了这一社会发展规律。这一规律的动因是什么呢?马克思把它总结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其实用通俗易懂的话来说,就是因私有制造成的少数不劳而获的剥削阶级统治、奴役、压迫、剥削多数社会劳动者劳动果实,这一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引发的少数人与多数人不可调和的经济、政治矛盾运动的必然。也就是“天下为公”与“天下为私”两种世界观的斗争过程。而在这一残酷的斗争过程中双方总共牺牲了无数生命,但“天下为公”的观点在血雨腥风中由弱小被动变为强大主动,逐步战胜了“天下为私”的观点。
在近代中国革命史上,孙中山、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真正践行了“天下主为公”,得到了劳苦大众的拥护与爱戴,最终取得了中国革命的胜利。而袁世凯、蒋介石假借“天下为公”的招牌,来欺骗自己部下与民众,为自己打算着“皇帝”、“总统”的美梦,最终被人民大众所遗弃、被历史的车轮压得粉身碎骨。在此仅列举此典型案例,大家分析中国历史大人物的悲喜剧,无不得出如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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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延安市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许可项目,是指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和代为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登记、公布、程序规范、评价、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应当作为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评的内容。

  

  条五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登记、目录编制、项目公布,审核项目实施程序,协调、组织行政许可项目的评价。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集中办理、日常动态管理机关为市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变更(登记、取消、保留、下放、转移)的初审工作和行政许可项目日常、集中办理的协调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县区行政许可项目的集中办理工作。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机关为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实行集中办理,在市政务大厅“统一受理、监督承办、直接送达”。

  

  

  

   第二章 项目备案

  

  第七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负责编制市级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市级受委托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市级代为审核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公布行政许可项目变化情况,保证项目目录的合法、有效。

  

  第八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中设定的由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颁布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八公开呈报内容:项目名称、 审批依据、服务对象、是否联办、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申请材料、收费依据和标准(以下统称“八公开”)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中予以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颁布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八公开”要求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在受委托许可方式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八公开”要求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处备案。

  

   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依据调整或废止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该依据调整或废止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八公开”要求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代为审核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在代为审核责任关系(以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八公开”要求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处备案。

  

  代为审核责任关系调整或取消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代为审核关系调整或取消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八公开”要求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在接到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项目备案、调整的报告后,由市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会同市行政审批管理处、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对备案、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八公开”要求进行审核确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三条 经审核确认的行政许可项目,分别纳入市级行政许可相关目录,实行统一监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报备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依据或实施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或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其不得行使该行政许可权。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报备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内容、程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其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纳入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相关目录。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变更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延安市行政审批信息网、《延安日报》等媒体和报纸公布。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项目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在许可受理或审核地点对外公布经确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三章 程序规范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定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许可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对受理条件和实施程序只作原则规定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条件或限制性规定。

  

   (二)效能原则。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应当以改善管理、强化服务、提高效率为目的,合法、合理划分实施环节,明确办理期限。

  

   (三)权责统一原则。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每一实施环节的岗位权限、工作标准和许可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可依法定内容选择下列形式:

  

   (一)简易性程序。适用于仅有受理、审批环节的单一性程序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一般性程序。适用于包含受理、审核、审批环节的行政许可项目。

  

   (三)复杂性程序。适用于有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实地考察、论证听证等环节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的规范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许可要素完整。应当包括:

  

   1、项目设定依据;

  

   2、项目类别;

  

   3、许可责任机关或实施机关;

  

   4、收费依据及其数额;

  

   5、办理期限;

  

   6、受理环节、条件、岗位权限、工作标准和时限、责任等。

  

   (二)工作标准清晰。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各环节的工作标准清晰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行业标准。

  

   (三)岗位责任明确。实施程序每一环节的岗位责任应当明确,做到权责统一。

  

   (四)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总期限为实施程序各环节办理时间之和,不得超过法定总期限。

  

  第十九条 市行政审批管理处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八公开”内容、方便办事群众查询的窗口工作人员姓名、电话、市行政审批信息网域名等服务。

  

  第二十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未列入本级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或帮助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市级行政许可集中办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市行政审批管理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集中办理机关指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实行企业登记并联许可和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对涉及部门多或重大、复杂项目可由市级行政许可集中办理机关主持协调,以会审、会签、联合办公等方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行政许可收费:

  

   (一)收费项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二)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应当公布。

  

   (三)收费应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在政务大厅收费窗口统一收费,做到应收尽收。

  

   第四章 项目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经济事务许可类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周期性评价或即时性评价。

  

  项目周期性评价是指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行政许可项目在一个规定周期内的实施效果开展的评估评价工作。

  

  项目即时性评价是指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一个时期社会反响较大的行政许可项目开展的评估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济管理类项目的评估评价以周期性评价为主,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开展即时性评价。行政管理类项目、社会管理类项目以即时性评价为主,必要时也可以开展周期性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周期性评价采取周期末集中抽查调查与实施过程中随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社会需求度;许可条件合理性;项目实施社会效果;许可服务质量等。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集中抽查调查或随机调查结果,开展行政许可项目评价。

  

  第二十六条 需要开展即时性评价的行政许可项目,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制定评价方案,通过书面征询意见与召开研讨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行政许可项目评价。

  

  第二十七条 周期性或即时性评价结束后,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提交评价报告,并同时抄送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八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在接到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评价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评价报告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关建议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九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可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要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即时性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三十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督检查”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项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接受市行政审批管理处的日常监督检查。市行政审批管理处对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日常行政许可行为和集中办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随意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陪同检查或者接受询问,不得干扰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借机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必须纳入统一监管。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而实际实施的项目,由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进行调查,属于法定项目的,纳入目录进行统一管理;没有合法依据的,由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实施,并由行政监察机关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已经取消或调整以及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仍继续实施许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程序规范、统一公告,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由行政监察机关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项目评价,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由行政监察机关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及市政府核准进厅的便民服务事项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改革死刑执行方式,推进刑罚人道化

2001年1月5日 10:23 刘仁文

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世界各国的刑罚也日趋人道化,表现在死刑上,一方面是越来越多的国家走上了废除死刑之路,另一方面是那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也纷纷对死刑的执行方式进行改革,废止过去一些比较野蛮的方法,如斩首、石刑等,努力采取“干净”的和“减少痛苦”的死刑执行方式。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在《保障将被处死刑者人权的保护措施》中也要求:对于那些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执行死刑应尽量降低死刑犯遭受痛苦的程度。据统计,目前世界上还有约90个国家保留有死刑,其中除极个别国家仍然采用“野蛮”的方法来执行死刑外,绝大部分都是采用枪决或者绞刑的执行方式,有的国家如美国,还相继发明了电刑、煤气窒息、注射药物等新的减少死刑犯痛苦的执行方式。在美国现在保留有死刑的38个州中,只有5个州继续使用绞刑和枪决的执行方式,其余的都是靠电椅、煤气和注射药物来执行死刑。

我国1979年刑法第45条规定:“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虽然枪决执行死刑的方法较之斩首、石刑等,要人道得多,但比起注射药物等最新的一些死刑执行方法来,却又显落后,例如:枪决有时出现子弹卡壳、一枪不足以致死需要再补一枪甚至几枪的现象,给死刑犯造成较大的恐惧和痛苦;有些被枪决的死刑犯被打得脑浆迸裂,面目全非,尸体的完整性得不到保持,等等。正因此,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对死刑的执行方式作了适当修改,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意味着我国在继续保留枪决式死刑执行方法的同时,将正式采用注射等其他新的死刑执行方法。这一规定是新的科技成果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运用,它对于改进死刑的执行方式、减少死刑犯的痛苦、推进刑罚的人道化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不过从实践看,自1997年1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后,除了在昆明等个别地方采用过注射药物的方式来执行死刑外,绝大部分人民法院仍然采用传统的枪决式死刑执行方式。究其原因,既有观念上的惯性作用,也有技术上的操作困难。针对此一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以来陆续采取措施,研究部署如何在全国逐步推广注射药物执行死刑的方式。先是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研制用于执行死刑的药物,然后在昆明、武汉、成都、杭州、洛阳等城市就药物的注射效果进行试点工作,目前这两项工作都已基本接近尾声。据悉,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也已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不久将正式下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规范和推广注射药物这一死刑执行的方法。可以预见,随着《规定》的施行,死刑的执行方式将有一个比较大的转变,这种转变,将不仅有利于死刑犯本人在一种更加从容、更少痛苦、更能体会到人格尊严的气氛中死去,从而使他们的人权得到应有的保障,而且从长远看,它也有利于抑制国民的残忍人性、为最后废除死刑作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