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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法律分析/吕国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4:00:28  浏览:89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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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我国大量城中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土地纳入征收范围。按照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同时,该土地之上的房屋也一并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予以补偿。我国现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缺乏统一补偿标准、补偿偏低、补偿程序混乱、补偿主体不统一等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应当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进行统一立法,确定补偿标准,规范补偿程序,完善征收补偿制度,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依法、有序进行,维护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集体土地 房屋 征收 补偿 分析
   
  我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无论在补偿标准,还是在补偿程序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进程,也应当顺势启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全面完善我国房屋征收补偿制度。
  一、从一个案例说起
  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某村村民建设的房屋于二??九年划入拆迁范围,该房屋占用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北京市房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支付土地补偿,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人也没有支付土地补偿。在该村民的一再要求下,最终,其所在的村委会与其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支付了一定的区位补偿费。该村民始终无法明白,明明是政府征收其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征收其建设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为何自己没有从政府那里拿到土地补偿款;明明是拆迁人按照拆迁许可证拆除自己建设的房屋,为何该拆迁人也未支付任何相应的土地补偿,而由村委会出面支付区位补偿费。最终,该村民委托吕国华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相关单位支付土地补偿款。这个案例是我国当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的典型案例。我国没有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和程序的统一立法。迄今为止,我国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均由各地作出具体规定。上面提及的案例中的征收补偿标准和程序也是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为补偿基本依据。我国缺乏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统一立法,一些地方“各自为政”,实践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引发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失范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并纳入地上附着物的范围,但对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和程序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而只是笼统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事实上,除北京等少数发达地区制定了诸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之外,我国其它绝大部分省份迄今尚未对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作出规定。在我国相当大的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仍然依靠行政命令,而非法律程序,房屋补偿仍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大量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非法侵害,导致因征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频见诸报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占上访案件的比重居高不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减少征收成本,制定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不但无法维持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也无法保障其长远生计。①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征收的效率,忽视群众的程序权益,征收报批之前,不进行公告,也不进行听证,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导致征收程序失范,激化了征收双方的矛盾。②现有法律对补偿时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地方先补偿,后征收;有的地方先征收,后补偿,导致补偿程序因地而异,极其混乱。另外,我国现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还存在征收补偿主体混乱不清的严重情形。根据现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的唯一主体,根据“谁用地,谁安置”的原则,政府应当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支付土地补偿。但是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往往许可其它单位为拆迁人,由拆迁人作为补偿的义务主体。一些地方征地过程中,拆迁人将动员拆迁的任务交给村委会组织动员,实践中又经常发生村委会和村民签订补偿协议进而向村民支付土地补偿的情形。③总之,我国现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补偿标准和补偿主体不统一、缺乏具体补偿程序等多种缺陷,有待于进一步更正和完善。
  三、未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立法建议
  《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立法化进程加速。令人遗憾的是,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仍未纳入国家立法进程。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速,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将被征收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攸关众多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攸关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攸关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④我国应当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进行统一立法,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我国国土面积大,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不能体现在具体补偿数额的统一上,而应当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应当不低于当地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交易价格。其次,规范补偿程序。为了规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之后原居住人无房可住的情形发生,应当由政府支付相应的补偿之后,再组织实施具体的房屋拆除活动。最后,由政府作为征收补偿义务主体。将政府作为唯一的征收补偿义务主体,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行为由政府作出,征收集体上房屋的补偿也应当由政府依法支付。笔者认为,未来立法中兼顾这三个方面,既可以保障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顺利进行,又可以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四、结语
  我国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导致更多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关系千家万户的利益。为了遏制地方政府违法用地、追求政绩的冲动,为了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为了维护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应当在推动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立法的同时,尽快启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进程。正视我国现有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制度存在的补偿标准和补偿主体不统一、补偿偏低、补偿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有助于在未来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立法中矫枉过正。吕国华律师长期从事不动产征收法律服务,在实践中偶有所思,偶有所得,抛砖引玉,希冀拙文对推动我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注释:
  ①参见程洁:《土地征用纠纷的司法审查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②参见陈云霞、张利国、史晓娟:《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09期。
  ③参见杨世建:《公民参与是解决城市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的关键》,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02期。
  ④参见孙佑海:《与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制度的变革》,载《中州学刊》2008年第2期。
  【作者简介】吕国华,北京专职律师,山东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定向从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不动产征收相关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81116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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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颁布《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望遵照执行。

附: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个人购买公有住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海口市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或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成套公有住房。
第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除下列公有住房不予出售外,其余公有住房均可依照本办法向职工出售:
(一)列入旧城改造规划的;
(二)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
(三)产权未定的;
(四)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
(五)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认为不宜出售的。
第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对象。
凡在海口市有常住户口的省、市属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离退休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房。
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应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第五条 出售公有住房一律以房屋建筑面积计价,户建筑面积依照住宅竣工图纸的单元组合面积计算。没有图纸作依据的则按实丈量。单元组合面积以外的建筑面积,如公共楼梯,公共过道不按户分摊,也不列入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计算范围。
第六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分为成本价和市场价。
新房成本价按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计算。
市场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和地段差价四项构成因素计算。
1994年建成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为:混合结构846元,框架结构916元;市场价为:混合结构1630元,框架结构1780元。在此基础上,1993年和1993年以前建成的公有住房,每年平均扣减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
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市场价,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一年测算核定一次。
第七条 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由单位领导、房改机构或行政后勤部门、工会、财务和职工代表组成的房价评议小组提出初步方案,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分别报省、市房改办审批。要防止以过低价格出售公有住房。
第八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每户限购一套。夫妻在同一个单位的原则上以享受待遇高的一方申请购房;夫妻不在同一个单位的以工作在房屋产权单位的一方申请购房。
第九条 实行“超标”加价。
职工住房分配面积的标准是:副省级以上干部每户建筑面积18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30平方米;厅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30平方米;处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科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7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5
平方米;一般干部及其他职工,每户建筑面积55平方米,最高不超过75平方米。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超过规定控制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成本价计价;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计价。
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报建的公有住房,凡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出售给职工时超面积部分一律按市场价计算。
第十条 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可享受现住房、工龄、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等折扣优惠。现住房折扣和工龄折扣,不适用按市场价计价的超住房面积部分。
(一)1994年度的现住房折扣额为27元/平方米,每年工龄折扣额为5.3元/平方米。工龄折扣按双职工工龄计算,其计算年限以公积金建立的时间为限。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申请购房职工配偶已逝世的,其逝世前的工龄可计
入。双职工工龄折扣,原则上由售房单位负担。双职工的实际工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外给予减收应付房价款5%的照顾;1945年9月2日以前的给予减收应付房价款3%的照顾;1949年9月30日以前的给予减收应付房价款2%的照顾。
(三)一次性付清房价款的(从批准购房之日起180天内付清的按一次性付款计),给予应付房价款20%的折扣。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房价款的30%,超过30%,每多付10%,按所付房价款给予2%的折扣。分期付款期限,新房不超过10年,旧房不超过8
年,统一按月利率6‰计息。分期付款的应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中具体明确买方分期付款计划,分期付款部分必须按计划缴付。
(四)购买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向银行申请不超过应付房价70%的抵押贷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还款期限的长短确定,具体办法按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银行房改低息抵押贷款的,不享受一次性付清房款的折扣。
(五)产权单位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指新建公有住房)适用零税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职工按市场价购买公有住房的,须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才能享受应付总房价款20%的折扣。
第十二条 出售的新房,售房单位须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期限和项目保修。
住房出售前,售房单位须对房屋结构进行检修,保证住房安全和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公款对公有住房进行超标准装修,已装修的,其装修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正常装修的,按本办法装修增减单价(见附件二)计入房价。
第十三条 已有私有住房又要求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按市场价计价;但其私房不足职工本人住房控制面积部分,可按成本计价。
已在本市购买解困房的职工及1993年1月1日后出售私房的职工,不得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
第十四条 属同级财政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工作调动,现住房属于职工原工作单位的,职工可参加原单位房改,购买现住公有住房。企业职工因工作调动的,可参照执行。
职工因父母、配偶逝世,其现住房非职工所在单位而该职工又无其他住房的,按职工本人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以成本价购买,其折扣优惠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已逝世的离休干部,配偶为非职工居民的,其住房标准可按一般干部的住房分配面积标准计算,其折扣优惠由产权单位承担。

购买住房超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十五条 停薪留职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要求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时,须经产权单位同意,按市场价购买。
第十六条 夫妻有一方在异地工作的,只能选择一方购买公有住房,另一方可以租住。申请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必须出示异地工作一方租房或未按房改规定买房的证明。
第十七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发生职务升降变动,原来已购住房不再因此再根据折扣优惠办法重作相应的变动;职工购买没有达到分配控制面积标准的住房,单位也不再按职工的住房标准配足。
第十八条 现已住有两套公房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合计未超过本人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可以按成本价购买;住房面积超过本人住房控制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的,只能购买其中一套,另一套必须退出;不退的,全部按市场价计价。
第十九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具体方案,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省、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售房报告,分别报省、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其他的售房报告,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省、市房改办批准执行,并
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市房产管理局接到批准的单位售房报告后,应及时对计划出售的公有住房进行产权审查,出具确权证明。
第二十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居住在出售房屋范围内的现住户公布批准的售房报告;
(二)对申请买房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与确认了资格的申请买房人签订《海口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四)售房单位在申请买房人按《海口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规定的时间付清全部房款或首期房款后,分别出具“已付清房款”或“已付首期房款”的证明;
(五)售房单位持下述材料,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统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后,统一在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领取房屋所有权手续:
(1)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产权来源证明;
(2)《海口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3)已付清房款证明;
(4)买房人身份证;
(5)住房分户平面图。
分期付款的,须在付清全部房款后,才能按本条第(五)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房屋买卖手续费可适当优惠,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按房屋实际售价的0.8%收取,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1993年12月31日前按原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其产权比例按60%计。在付清房款后满五年,允许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房或租房收益在扣除有关税费和补交售房或租房时政府公布的出让地价款后,增值部分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经购房人申请,也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成本价和折扣办法重新计算,在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并按规定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标准价房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第二十四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购房款付清后,即取得房产权,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拥有部分产权的,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购房上的产权份额。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产权单位应终止与该职工的住房租赁关系,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停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购房者在未付清购房款期间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逝世的,由其继受人或继承人继续付款。原购房者和继受人或继承人不需要该房屋的,可退交原出售单位,单位应将已付房款扣除房租与已付房款利息的差额后退还给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已付房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规定的
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如购房者逝世无继承人,由房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管,其未交清的购房款,由接管部门补交,任何人不得侵占。
职工在付清房款后未满五年需出售房屋的,只能按原购房价格退给原产权单位,并补交租金与购房款利息的差额,购房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第二十六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房产管理机关的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凡购买面积范围之内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一律自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贱价出售公有住房的,由省、市房改办责令限期改正,可按所得房价款2倍以下处以罚款,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付清购房款后住用不满五年而擅自出售、出租或变相出售、出租购买的公有住房的,原售房单位应收回擅自出售的住房或向出售人追缴其原购房价和市场价的差额部分,责令出租人中止租赁,由省或市房改办对出售(租)人处以房价款或租金收入的1至
2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2日发布的《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附件一:海口市一九九四年度公有住房售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
| 年 | 售房成本价 | 售房市场价 |
| |-------------|---------------|
| 度 | 混 合 | 框 架 | 混 合 | 框 架 |
|----|------|------|-------|-------|
|1994|846.00|916.00|1630.00|1780.00|
|----|------|------|-------|-------|
|1993|829.08|897.68|1597.40|1744.40|
|----|------|------|-------|-------|
|1992|812.16|879.36|1564.80|1708.80|
|----|------|------|-------|-------|
|1991|795.24|861.04|1532.20|1673.20|
|----|------|------|-------|-------|
|1990|778.32|842.72|1499.60|1637.60|
|----|------|------|-------|-------|
|1989|761.40|824.40|1467.00|1602.00|
|----|------|------|-------|-------|
|1988|744.48|806.08|1434.40|1566.40|
|----|------|------|-------|-------|
|1987|727.56|787.76|1401.80|1530.80|
|----|------|------|-------|-------|
|1986|710.64|769.44|1369.20|1495.20|
|----|------|------|-------|-------|
|1985|693.72|751.12|1336.60|1459.60|
|----|------|------|-------|-------|
|1984|676.80|732.80|1304.00|1424.00|
|----|------|------|-------|-------|
|1983|659.88|714.48|1271.40|1388.40|
|----|------|------|-------|-------|
|1982|642.96|696.16|1238.80|1352.80|
|----|------|------|-------|-------|
|1981|626.04|677.84|1206.20|1317.20|
|----|------|------|-------|-------|
|1980|609.12|659.52|1173.60|1281.60|
------------------------------------

附件二:海口市一九九四年度房屋装修实际增减单价表

(一)
-----------------------------------------------
| 年 | 楼 地 面 (元/平方米) |
| |----------------------------------------|
| 度 |水泥沙浆|普通水|普 通| 防滑砖 | 釉面砖 | 釉面砖 | 天然大理石 |
| | |磨 石|马赛克|15×15|20×20 |30×30 | |
|----|----|---|---|-----|------|------|-------|
|1994| -23| -5| 0 |+3 |+21 |+23 |+108 |
|----|----|---|---|-----|------|------|-------|
|1993| -23| -5| 0 |+2.88|+20.16|+22.08|+103.68|
|----|----|---|---|-----|------|------|-------|
|1992| -23| -5| 0 |+2.76|+19.32|+21.16|+99.36 |
|----|----|---|---|-----|------|------|-------|
|1991| -23| -5| 0 |+2.64|+18.48|+20.24|+95.04 |
|----|----|---|---|-----|------|------|-------|
|1990| -23| -5| 0 |+2.52|+17.64|+19.32|+90.72 |
|----|----|---|---|-----|------|------|-------|
|1989| -23| -5| 0 |+2.40|+16.80|+18.40|+86.40 |
|----|----|---|---|-----|------|------|-------|
|1988| -23| -5| 0 |+2.28|+15.96|+17.48|+82.08 |
|----|----|---|---|-----|------|------|-------|
|1987| -23| -5| 0 |+2.16|+15.12|+16.56|+77.76 |
|----|----|---|---|-----|------|------|-------|
|1986| -23| -5| 0 |+2.04|+14.28|+15.64|+73.44 |
|----|----|---|---|-----|------|------|-------|
|1985| -23| -5| 0 |+1.92|+13.44|+14.72|+69.12 |
|----|----|---|---|-----|------|------|-------|
|1984| -23| -5| 0 |+1.80|+12.60|+13.80|+64.80 |
|----|----|---|---|-----|------|------|-------|
|1983| -23| -5| 0 |+1.68|+11.76|+12.88|+60.48 |
|----|----|---|---|-----|------|------|-------|
|1982| -23| -5| 0 |+1.56|+10.92|+11.96|+56.16 |
|----|----|---|---|-----|------|------|-------|
|1981| -23| -5| 0 |+1.44|+10.08|+11.04|+51.84 |
|----|----|---|---|-----|------|------|-------|
|1980| -23| -5| 0 |+1.32|+9.24 |+10.12|+47.52 |
-----------------------------------------------

(二)
----------------------------------------------
| 年 | 窗 (元/平方米) |
| |---------------------------------------|
| 度 |普通木窗|国标平 |白铝白玻|白铝茶玻 |白铝蓝玻 |铜色铝蓝 |铜色铝蓝 |
| | |开钢窗 |推拉窗 | 推拉窗 | 推拉窗 |玻推拉窗 |玻推拉窗 |
|----|----|----|----|-----|-----|-----|------|
|1994|-130|-120| 0 |+5 |+8 |+10 |+13 |
|----|----|----|----|-----|-----|-----|------|
|1993|-130|-120| 0 |+4.80|+7.68|+9.60|+12.48|
|----|----|----|----|-----|-----|-----|------|
|1992|-130|-120| 0 |+4.60|+7.36|+9.20|+11.96|
|----|----|----|----|-----|-----|-----|------|
|1991|-130|-120| 0 |+4.40|+7.04|+8.80|+11.44|
|----|----|----|----|-----|-----|-----|------|
|1990|-130|-120| 0 |+4.20|+6.72|+8.40|+10.92|
|----|----|----|----|-----|-----|-----|------|
|1989|-130|-120| 0 |+4.00|+6.40|+8.00|+10.40|
|----|----|----|----|-----|-----|-----|------|
|1988|-130|-120| 0 |+3.80|+6.08|+7.60|+9.88 |
|----|----|----|----|-----|-----|-----|------|
|1987|-130|-120| 0 |+3.60|+5.76|+7.20|+9.36 |
|----|----|----|----|-----|-----|-----|------|
|1986|-130|-120| 0 |+3.40|+5.44|+6.80|+8.84 |
|----|----|----|----|-----|-----|-----|------|
|1985|-130|-120| 0 |+3.20|+5.12|+6.40|+8.32 |
|----|----|----|----|-----|-----|-----|------|
|1984|-130|-120| 0 |+3.00|+4.80|+6.00|+7.80 |
|----|----|----|----|-----|-----|-----|------|
|1983|-130|-120| 0 |+2.80|+4.48|+5.60|+7.28 |
|----|----|----|----|-----|-----|-----|------|
|1982|-130|-120| 0 |+2.60|+4.16|+5.20|+6.76 |
|----|----|----|----|-----|-----|-----|------|
|1981|-130|-120| 0 |+2.40|+3.84|+4.80|+6.24 |
|----|----|----|----|-----|-----|-----|------|
|1980|-130|-120| 0 |+2.20|+3.52|+4.40|+5.72 |
----------------------------------------------

(三)
-----------------------------------------------------
| 年 | 窗 (元/平方米) |防盗设备(元/平方米)|
| |----------------------------------|-----------|
| 度 | 白铝白玻 | 白铝茶玻 | 白铝蓝玻 | 铜色铝茶 | 铜色铝蓝 | 防盗门 |防盗网 |
| | 平开窗 | 平开窗 | 平开窗 | 玻平开窗 | 玻平开窗 | | |
|----|------|------|------|------|------|------|----|
|1994|+24 |+29 |+32 |+34 |+37 |+90 |+50 |
|----|------|------|------|------|------|------|----|
|1993|+23.04|+27.84|+30.72|+32.64|+35.52|+86.40|+48 |
|----|------|------|------|------|------|------|----|
|1992|+22.08|+26.68|+29.44|+31.28|+34.04|+82.80|+46 |
|----|------|------|------|------|------|------|----|
|1991|+21.12|+25.52|+28.16|+29.92|+32.56|+79.20|+44 |
|----|------|------|------|------|------|------|----|
|1990|+20.16|+24.36|+26.88|+28.56|+31.08|+75.60|+42 |
|----|------|------|------|------|------|------|----|
|1989|+19.20|+23.20|+25.60|+27.20|+29.60|+72.00|+40 |
|----|------|------|------|------|------|------|----|
|1988|+18.24|+22.04|+24.32|+25.84|+28.12|+68.40|+38 |
|----|------|------|------|------|------|------|----|
|1987|+17.28|+20.88|+23.04|+24.48|+26.64|+64.80|+36 |
|----|------|------|------|------|------|------|----|
|1986|+16.32|+19.72|+21.76|+23.12|+25.16|+61.20|+34 |
|----|------|------|------|------|------|------|----|
|1985|+15.36|+18.56|+20.48|+21.76|+23.68|+57.60|+32 |
|----|------|------|------|------|------|------|----|
|1984|+14.40|+17.40|+19.20|+20.40|+22.20|+54.00|+30 |
|----|------|------|------|------|------|------|----|
|1983|+13.44|+16.24|+17.92|+19.04|+20.72|+50.40|+28 |
|----|------|------|------|------|------|------|----|
|1982|+12.48|+15.08|+16.64|+17.68|+19.24|+46.80|+26 |
|----|------|------|------|------|------|------|----|
|1981|+11.52|+13.92|+15.36|+16.32|+17.76|+43.20|+24 |
|----|------|------|------|------|------|------|----|
|1980|+10.56|+12.76|+14.08|+14.96|+16.28|+39.60|+22 |
-----------------------------------------------------

(四)
----------------------------------------------------
| 年 | 门 (元/平方米) |卫生洁具 |
| | |(元/个)|
| |---------------------------------------|-----|
| 度 |普通 |普通胶| 白铝茶玻 | 白铝茶玻 | 铜色铝茶 | 铜色铝蓝 |浴 缸 |
| |镶板门|合板门| 平开门 | 地弹门 | 玻平开门 | 玻平开门 | |
|----|---|---|-------|-------|-------|-------|-----|
|1994|-20| 0 |+106 |+147 |+126 |+157 |+450 |
|----|---|---|-------|-------|-------|-------|-----|
|1993|-20| 0 |+101.76|+141.12|+120.96|+150.72|+432 |
|----|---|---|-------|-------|-------|-------|-----|
|1992|-20| 0 |+97.52 |+135.24|+115.92|+144.44|+414 |
|----|---|---|-------|-------|-------|-------|-----|
|1991|-20| 0 |+93.28 |+129.36|+110.88|+138.16|+396 |
|----|---|---|-------|-------|-------|-------|-----|
|1990|-20| 0 |+89.04 |+123.48|+105.84|+131.88|+378 |
|----|---|---|-------|-------|-------|-------|-----|
|1989|-20| 0 |+84.80 |+117.60|+100.80|+125.60|+360 |
|----|---|---|-------|-------|-------|-------|-----|
|1988|-20| 0 |+80.56 |+111.72|+95.76 |+119.32|+342 |
|----|---|---|-------|-------|-------|-------|-----|
|1987|-20| 0 |+76.32 |+105.84|+90.72 |+113.04|+324 |
|----|---|---|-------|-------|-------|-------|-----|
|1986|-20| 0 |+72.08 |+99.96 |+85.68 |+106.76|+306 |
|----|---|---|-------|-------|-------|-------|-----|
|1985|-20| 0 |+67.84 |+94.08 |+80.64 |+100.48|+288 |
|----|---|---|-------|-------|-------|-------|-----|
|1984|-20| 0 |+63.60 |+88.20 |+75.60 |+94.20 |+270 |
|----|---|---|-------|-------|-------|-------|-----|
|1983|-20| 0 |+59.36 |+82.32 |+70.56 |+87.92 |+252 |
|----|---|---|-------|-------|-------|-------|-----|
|1982|-20| 0 |+55.12 |+76.44 |+65.52 |+81.64 |+234 |
|----|---|---|-------|-------|-------|-------|-----|
|1981|-20| 0 |+50.88 |+70.56 |+60.48 |+75.36 |+216 |
|----|---|---|-------|-------|-------|-------|-----|
|1980|-20| 0 |+46.64 |+64.68 |+55.44 |+69.08 |+198 |
----------------------------------------------------

(五)
---------------------------------------------------------------
| 年 | 卫生洁具(元/个) | 墙 裙(元/平方米) |内墙面粉刷(元/平方米)|
| |---------------|---------------------------|------------|
| 度 |坐厕| 洗 脸 盆 |蹲 厕 | 釉面砖 | 胶合板 | 木 板 | 硬 板 |仿磁|石灰水| 多 彩 |
| | | | | 墙 裙 | 墙 裙 | 墙 裙 | 墙 裙 |涂料|扫 白| 涂 料 |
|----|--|-------|----|------|------|------|------|--|---|-----|
|1994|0 |+180 |-150|+40 |+51 |+70 |+47 |0 |-5 |+6 |
|----|--|-------|----|------|------|------|------|--|---|-----|
|1993|0 |+172.80|-150|+38.40|+48.96|+67.20|+45.12|0 |-5 |+5.76|
|----|--|-------|----|------|------|------|------|--|---|-----|
|1992|0 |+165.60|-150|+36.80|+46.92|+64.40|+43.24|0 |-5 |+5.52|
|----|--|-------|----|------|------|------|------|--|---|-----|
|1991|0 |+158.40|-150|+35.20|+44.88|+61.60|+41.36|0 |-5 |+5.28|
|----|--|-------|----|------|------|------|------|--|---|-----|
|1990|0 |+151.20|-150|+35.60|+42.84|+58.80|+39.48|0 |-5 |+5.04|
|----|--|-------|----|------|------|------|------|--|---|-----|
|1989|0 |+144.00|-150|+32.00|+40.80|+56.00|+37.60|0 |-5 |+4.80|
---------------------------------------------------------------

---------------------------------------------------------------
|1988|0 |+136.80|-150|+30.40|+38.76|+53.20|+35.72|0 |-5 |+4.56|
|----|--|-------|----|------|------|------|------|--|---|-----|
|1987|0 |+129.60|-150|+28.80|+36.72|+50.40|+33.84|0 |-5 |+4.32|
|----|--|-------|----|------|------|------|------|--|---|-----|
|1986|0 |+122.40|-150|+27.20|+34.68|+47.60|+31.96|0 |-5 |+4.08|
|----|--|-------|----|------|------|------|------|--|---|-----|
|1985|0 |+115.20|-150|+25.60|+32.64|+44.80|+30.08|0 |-5 |+3.84|
|----|--|-------|----|------|------|------|------|--|---|-----|
|1984|0 |+108.00|-150|+24.00|+30.60|+42.00|+28.20|0 |-5 |+3.60|
|----|--|-------|----|------|------|------|------|--|---|-----|
|1983|0 |100.80 |-150|+22.40|+28.56|+39.20|+26.32|0 |-5 |+3.36|
|----|--|-------|----|------|------|------|------|--|---|-----|
|1982|0 |+93.60 |-150|+20.80|+26.52|+36.40|+24.44|0 |-5 |+3.12|
|----|--|-------|----|------|------|------|------|--|---|-----|
|1981|0 |+86.40 |-150|+19.20|+24.48|+33.60|+22.56|0 |-5 |+2.88|
|----|--|-------|----|------|------|------|------|--|---|-----|
|1980|0 |+79.20 |-150|+17.60|22.44 |+30.80|+20.68|0 |-5 |+2.64|
---------------------------------------------------------------

附件三:海口市公有住房普通装修标准

1、内墙面:仿磁涂料(普通);
2、楼地面:客厅地面贴普通磁砖,其余马赛克;
3、 窗 :白铝白玻;
4、普通胶合板门;
5、卫生间:内墙面贴1.8m普通磁片墙裙,设洗手盆、坐厕;
6、厨 房:内墙面帖1.8m普通磁片墙裙,面贴磁片灶台和洗菜池。
不同楼层出售房价增减系数%
---------------------------------------
| | | | | | | | | | | |
| 系 层 | | | | | | | | | | |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
|总 数 次| | | | | | | | | | |
| 层数 | | | | | | | | | | |
|-------|--|--|--|--|--|--|--|--|--|--|
| 四 |-3|0 |+2|-1| | | | | | |
|-------|--|--|--|--|--|--|--|--|--|--|
| 五 |-3|0 |+2|+2|-2| | | | | |
|-------|--|--|--|--|--|--|--|--|--|--|
| 六 |-3|0 |+2|+2|+2|-3| | | | |
|-------|--|--|--|--|--|--|--|--|--|--|
| 七 |-3|0 |+2|+2|+2|+2|-3| | | |
|-------|--|--|--|--|--|--|--|--|--|--|
| 八 |-3|0 |+2|+2|+2|+2|0 |-3| | |
|-------|--|--|--|--|--|--|--|--|--|--|
| 九 |-3|0 |+2|+2|+2|+2|0 |-2|-4| |
|-------|--|--|--|--|--|--|--|--|--|--|
| 十 |-3|0 |+2|+2|+2|+2|0 |-2|-3|-5|
---------------------------------------
房屋朝向增减系数%
-----------------------
|朝南或东南向| 朝东、西向 | 朝其他向 |
|------|-------|------|
| 0 | -2 | -1 |
-----------------------

附件四: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本息等额偿还系数表

付 款 期 系 数
一年(分12期) 0.08662
二年(分24期) 0.04486
三年(分36期) 0.03097
四年(分48期) 0.02404
五年(分60期) 0.01990
六年(分72期) 0.01715
七年(分84期) 0.01519
八年(分96期) 0.01373
九年(分108期) 0.01261
十年(分120期) 0.01171
说 明:1、本表系数按月利率6‰测算
2、月付房款=(总房款-首期款)×系数



1995年1月18日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
1991年8月28日,民航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航空卫生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三章 飞行卫生保障
第一节 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
第二节 运输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三节 通用航空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四节 复杂条件下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四章 空勤人员的日常卫生保障
第五章 院校空勤学生的卫生保障
第六章 空勤人员的卫生防疫
第七章 体检鉴定
第八章 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和疗养
第一节 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
第二节 空勤人员的疗养
第九章 航空器事故的人员救护和医学调查
第一节 航空器事故的人员救护
第二节 航空器事故的医学调查
第十章 科学研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空勤人员身心健康,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劳动效率,促进民用航空的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的基本依据。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航空卫生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组织实施各种飞行活动的卫生保障。
二、组织实施空勤人员的日常卫生保障和卫生防疫。
三、组织实施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和学习训练期间的卫生保障。
四、组织实施空勤人员的体检鉴定,签发《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五、组织实施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与疗养。
六、参加航空器事故的人员救护,组织实施航空器事故的医学调查。
七、开展民用航空医学的科学研究。
第四条 航空卫生工作是民航卫生工作的重点,各级领导应予充分重视,并加强航空卫生队伍的建设。
航空卫生工作人员应热爱民航事业,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尽职尽责,奉公守法,为保证飞行安全服务。
空勤人员应配合航空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接受卫生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航空卫生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为使航空卫生工作能够有秩序、高效率地进行,必须建立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予以保证。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的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全国民航航空卫生工作,拟定航空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体检标准,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民航局的体检鉴定机构,参与全国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工作和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工作;对其他体检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民航局的航空医学研究机构,负责航空医学的科学研究。
第七条 民航局批准的体检鉴定机构可承担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及空勤人员的体检鉴定工作。
第八条 各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航空卫生工作。其业务受民航局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领导。
第九条 航空公司的航空卫生机构和航空卫生工作人员是保障空勤人员身心健康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各飞行队航医室(科)的航空医师与空勤人员之比原则上不得低于1∶80。
第十条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以下简称飞行学院)的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全学院的卫生工作。其校部飞行学生队的航医室(科)及各分院专职航空医师负责飞行人员和飞行学生的航空卫生保障工作。
民航局批准的飞行学院体检鉴定机构,负责本院飞行人员、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工作,并参加招收飞行学生的医学选拔工作。
第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应以对空勤人员疾病的诊治和疗养为工作重点。
民航医院应设空勤科或空勤病房。
民航局批准的医院、疗养院的体检鉴定机构可承担空勤人员体检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航空卫生工作机构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及科研人员统称航空卫生工作人员,简称航卫人员。航卫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
第十三条 为使航卫人员的专业知识得到更新,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各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要求航卫人员每五年内脱产培训或专业进修不少于六个月,包括学习飞行知识、体验飞行模拟机操作和跟班飞行等。
第十四条 民航局定期组织航空体检医师资格考核,对合格者签发《民用航空体检医师资格证书》,持有该证书者方可从事空勤人员体检鉴定和招收空勤学生医学选拔等工作。
第十五条 航卫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由民航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 飞行卫生保障
第一节 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
第十六条 在组织实施各种飞行卫生保障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做好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在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工作中,航空医师应:
一、根据各种飞行任务和飞行环境特点,对空勤人员进行航空卫生知识教育,使其了解飞行中各种不良因素对人体的影响,掌握预防方法,提高适应能力。
二、空勤人员患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疾病时,应暂时停止其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性。经医疗处置后,对身体复原者恢复其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性;如其身体状况与原体检鉴定结论不符时,应送体检鉴定机构重新体检鉴定。
三、根据飞行人员的个体生理、心理特点,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搭配机组的建议。
四、对参加飞行的空勤人员进行出勤前体检。对符合放飞条件者签发“空勤人员出勤健康证明书”,其存根由航医室(科)保存。对因身心原因不能按计划飞行的空勤人员应报告有关领导及时更换。
五、了解空勤人员在飞行中的身体状况,对他们在飞行中遇到的各种涉及身心健康的因素和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六、对机组人员的空中餐食进行卫生监督。
第十八条 航卫人员应根据空勤人员体检鉴定结论,对需要飞行观察者有计划地随其登机进行飞行中的健康观察(以下称随机观察)。观察情况详细记录在《民航空勤人员体检记录本》(以下简称体检本)上。航卫人员随机观察期间,享受空勤同等生活待遇。
第十九条 空勤人员参加飞行活动时应:
一、随身携带民航局签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二、主动配合航空医师进行出勤前体检,如实反映身体状况。
三、在饮用含酒精饮料8小时之内,或正处于酒精及其他对飞行有不利影响的药物作用下不能参加飞行。
四、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的有关规定检查供氧设备和使用氧气。
五、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两餐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防止空腹或饱腹飞行。
六、飞行前要有充足的睡眠和休息。
第二十条 机长应了解本机组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现身体情况不适宜飞行时,应向航空医师和值班领导报告,及时作出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 飞行签派机构应对出勤机组人员的《空勤人员出勤健康证明书》进行查验,认定有效后方可放飞。
第二十二条 生产计划部门应科学地制定飞行计划,合理安排航班,严格遵守民航局关于飞行人员年度、月份和昼夜飞行时间限制及通用航空各种飞行时间限制的规定。

第二节 运输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二十三条 在组织实施运输飞行时,航空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有计划地组织航空医师体验航线飞行,参加新开机场、新辟航线的试航飞行,了解该航线飞行特点和起降机场的卫生保障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二、为正、副驾驶员配备不同餐食;如配同种餐食,要求正、副驾驶员间隔一小时进餐,以防同时发生食物中毒而危及飞行安全。
三、对驻国外空勤人员集中的地方,应根据所在地的地理环境、气候特点、饮食卫生及疫情等情况,制定落实航空卫生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必要时可派航空医师巡回检查。
四、按民航局有关标准及时补充或更换班机上的常备药品和医疗急救器材。
第二十四条 机场应为过往机组提供专门的饮食、休息场所。候机室应设有医务室,候机室值班医师应对过往机组进行健康询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空勤人员驻国外期间,为消除时差影响,应根据自身反应和适应规律,安排好休息。机长应管理好机组人员的饮食、作息和体育锻炼。
第二十六条 乘机旅客应无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与健康的疾病。重伤、病患者如需乘坐民用航空器,应持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可乘机证明,经航空公司同意方可购票乘机,隐瞒病情者后果自负。旅客在候机期间发病,候机室值班医师应对其及时诊治;旅客在空中发病,乘务员应立即报告机长,并提供可能的医疗服务。
第三节 通用航空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二十七条 在组织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时,航空公司和使用单位对作业基地的卫生保障,应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通用航空作业基地平面布局、饮食、住宿条件应当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二、根据作业基地条件,制订与其相适应的航空器事故人员救护预案,并与当地政府或援救组织建立联系。
三、组织实施喷撒(洒)化学制剂的飞行任务时,要建立安全防护制度,配备防护用品。要求机组和地面工作人员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随时清除散落的化学制剂;按规定做好化学制剂的运输和存放。
对作业区范围内居民进行安全防护宣传,在药剂喷撒(洒)地区设置明显标志,禁止人畜通行。
四、使用单位应选配有经验的医师负责作业基地的卫生防疫和人员保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组织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时,航空医师应:
一、对计划参加通用航空飞行的空勤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体检,患有禁忌症者不得放飞。
二、对需接触化学制剂的机组人员,讲解该制剂的中毒途径、症状及解救方法;对接触有机磷农药的机组人员,在执行任务前后,应进行血胆硷酯酶活性测定。
三、根据情况,深入到任务重、空勤人员多、条件艰苦的作业基地进行卫生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制剂,如果违反此类规定,机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该喷撒(洒)任务。
第三十条 喷撒(洒)化学制剂的飞行任务结束后,机务人员应对飞机和喷撒(洒)设备进行彻底清洗。
第四节 复杂条件下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三十一条 复杂气象条件下飞行时,卫生保障的重点是预防飞行错觉和晕机的发生。航空医师应注意观察仪表飞行技术不巩固和平衡机能稳定性较差的空勤人员;对飞行中发生错觉或晕机者,要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夜间飞行时,航空医师应了解空勤人员的视力情况。夜间视力不良者,不得参加夜间飞行。
第三十三条 海上飞行时,航空公司和通用航空使用单位应制定海上援救预案,与当地政府或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取得联系,组织海上救护演练。
航空医师应对空勤人员的游泳训练和救生设备使用训练进行卫生监督。
第三十四条 高原地区飞行时,各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航空医师应对参加高原地区飞行的空勤人员进行体检,必要时,进行低压舱检查,提出能否参加高原地区飞行的意见。
二、随队航空医师或高原机场医务人员应对进驻高原机场初期的空勤人员经常进行健康询问,必要时进行体检,重点检查心血管、呼吸系统机能和血象,并记录身体反应情况。
对患高原适应不全症的空勤人员,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
指导空勤人员循序渐进地开展体育锻炼。
三、航空公司应合理安排参加高原地区飞行的空勤人员的作息时间,适当控制飞行强度。
四、高原地区机场卫生所及外场救护车应配备足够的供氧设备和氧气。
五、空勤人员的饮食应选择易消化、产气少、维生素含量多的食物。
六、空勤人员应掌握高原生理卫生知识,遵守高原地区飞行的有关卫生制度,坚持适量的体育锻炼,尽快适应高原环境。
第三十五条 炎热气候条件下飞行时,有关部门或人员应:
一、航空公司和机场应对空勤人员工作、休息场所采取综合性的防暑降温措施,配备充足的饮用水。
二、航空医师要做好防暑降温的卫生监督,加强健康观察及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发生中暑、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
三、空勤人员要注意防蚊、防毒虫伤害,必要时按医嘱服抗疟药。
第三十六条 严寒气候条件下飞行时,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做到:
一、航空公司和机场应对空勤人员工作、休息场所采取良好的防寒保暖措施。
二、航空医师要做好空勤人员冬季体育锻炼和室外作业的卫生监督,防止冻伤。
三、空勤人员要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提高耐寒能力。在雪地活动或飞行时应戴滤光镜,防止发生雪盲。

第四章 空勤人员的日常卫生保障
第三十七条 空勤人员的日常卫生保障工作包括营养卫生、体育锻炼、起居作息和自我保健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空勤人员的营养应满足飞行劳动特点及航空环境因素对人体影响的特殊需要,要求膳食营养成分合理,烹调方法科学,讲究卫生,兼顾口味。
第三十九条 在空勤人员的营养卫生保障工作中,航空医师或营养技士(师)应做到:
一、对空勤人员及家属、空勤食堂炊管人员进行营养卫生教育。开展营养卫生咨询。
二、监督空勤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
三、定期对空勤人员的营养状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改进膳食的意见。
四、对患有肥胖、高脂血症、胃肠疾病等病症的空勤人员开展膳食治疗工作。
第四十条 为空勤人员提供饮食的食堂、餐厅和航空食品公司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落实厨房、食堂卫生制度。
第四十一条 空勤人员在家就餐时,应注意营养卫生,选择新鲜、卫生的食品,营养调配合理,应不偏食、不酗酒。需要膳食治疗的应在航空医师指导下进行。
第四十二条 对空勤人员的体育锻炼,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做到:
一、航空医师应对空勤人员进行体育生理卫生教育,并根据空勤人员体质、年龄和飞行任务特点提出选择锻炼项目的建议。指导平衡机能不良、飞行耐力差和肥胖的空勤人员进行医疗性体育锻炼,防治运动外伤。
二、空勤人员应当结合任务特点和个人具体情况,坚持经常性体育锻炼。
三、航空公司、飞行学院、疗养院应不断完善体育锻炼设施,并保证锻炼后有温水洗澡。
第四十三条 航空医师应了解空勤人员的起居作息情况,根据不同季节、地区和飞行任务等特点提出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空勤人员应接受航空医师的卫生指导,遵守自我保健制度。身体有不适的感觉时,应及时、主动向航空医师报告,不得隐瞒病情、病史。

第五章 院校空勤学生的卫生保障
第四十五条 空勤学生是指飞行学院招收的学习飞行的学生(以下称飞行学生)和航空公司招收的学习乘务的学生(以下称乘务学生)。
空勤学生的卫生保障工作内容包括空勤学生在院校学习期间日常的和飞行训练阶段的卫生保障以及新生入校体检复查、定期的和毕业时的体检鉴定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空勤学生在院校期间的日常卫生保障,航空医师应做到:
一、全面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建立健康档案;实施卫生防疫,做好日常卫生监督,早期发现疾病,及时治疗。做好体育锻炼的卫生监督,避免过度疲劳,防止运动外伤。

二、根据教学大纲的规定,对学生进行一般卫生、航空生理、心理卫生知识教育,对乘务学生还应进行卫生检疫和食品卫生知识教育。
第四十七条 飞行学生飞行训练阶段的卫生保障,航空医师应根据飞行训练的特点和任务,制定飞行训练卫生保障计划,并按以下要求实施飞行四个阶段的卫生保障工作:
一、在飞行预先准备阶段,对计划参加飞行的人员进行健康询问和体检,正确掌握放飞条件,提出能否参加飞行训练的意见,并在飞行计划书上签字。
二、在飞行直接准备阶段,听取飞行指挥员对当日飞行训练课目的安排;询问参加飞行的人员健康状况和饮食、睡眠情况,对初次单飞的学生,观察精神、情绪变化,对因身体原因不适宜飞行或严重违反飞行前有关卫生保障规定者,向指挥员提出取消其当日飞行的意见。
检查机上救护用品和机场救护设备。
三、在飞行实施阶段,到飞行指挥现场进行卫生监督,随时了解参加飞行的人员的身体情况,对主诉身体不适或飞行中出现不良反应者,要及时妥善处理。
四、在飞行讲评阶段,应了解参加飞行的人员飞行后的身体反应,分析产生不良反应的原因,及时采取医疗预防措施。总结、记录飞行各个阶段的卫生保障情况,必要时向卫生管理机构汇报。
第四十八条 空勤学生及教员在飞行训练期间,应严格遵守飞行卫生保障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航空医师反映自身健康状况,接受航空医师的卫生指导。
第四十九条 空勤学生理论学习结束和毕业时,航空医师应向接收组全面介绍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移交健康档案。
第五十条 空勤学生毕业时,航空公司应派航卫人员参加接收组,了解所接收空勤学生的身体情况,查阅健康档案,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空勤人员的卫生防疫
第五十一条 空勤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空勤人员工作特点,抓住重要环节,制定并落实卫生防疫的具体措施,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第五十二条 在卫生防疫工作中,航空医师应:
一、对空勤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卫生防病教育,使其了解传染病的预防方法。
二、发现空勤人员患可疑传染病,应立即隔离观察,必要时送医院检查、治疗。
三、对驻国外或通用航空飞行基地的机组提出卫生防疫的具体要求。对从疫区返回或接触传染病人的空勤人员进行检疫。
四、适时对空勤人员进行预防接种,提高其免疫力。按规定为空勤人员办理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
第五十三条 为空勤人员提供饮食服务的炊管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五十四条 空勤人员应接受卫生指导和监督。遵守各项卫生制度,防止病从口入。发现家属患可疑传染病,应及时向航空医师报告。
第五十五条 空勤人员执行国际飞行任务时,除携带有效的体检合格证外,还应持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并按国家规定接受卫生检疫人员查验。
第五十六条 航空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航空公司应对航空器上的污水、粪便、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定期实施消毒、杀虫、灭鼠。

第七章 体检鉴定
第五十七条 体检鉴定工作包括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空勤人员的体检鉴定、其他人员转做民航空勤工作的体检鉴定。
第五十八条 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工作由体检鉴定机构按照民航局关于招收空勤学生工作的程序和体检鉴定标准组织实施。
飞行学生入校后,飞行学院卫生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体检复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 飞行学生毕业时及乘务学生培训期满后,应由体检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体检鉴定。
第六十条 空勤人员和空勤学生的定期体检鉴定工作,由航医室(科)和体检鉴定机构按照民航局颁发的有关体检鉴定程序和体检标准实施。
第六十一条 空勤人员遇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体检鉴定机构应按有关体检标准对其进行不定期体检鉴定:
一、健康状况不良或发生晕厥、受伤、遇险者;
二、住院治疗或康复疗养后需改变体检鉴定结论者;
三、转升机型,执行特殊任务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体检鉴定者。
第六十二条 空勤人员体检鉴定结论分为:飞行合格、飞行暂时不合格和飞行不合格三类。
对结论为飞行合格的,体检鉴定机构应将空勤人员体检登记表报地区管理局或民航局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审核签发体检合格证。
对结论为飞行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机构应提出进一步检查、治疗、地面观察或疗养等具体意见。
对结论为飞行不合格的,由体检鉴定机构填写《空勤人员停飞医务证明书》,送交该空勤人员所在单位,并由其报地区管理局或民航局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并签发《停飞结论通知书》。
第六十三条 对需要改做空勤工作的地面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应依据招收空勤学生的体检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体检鉴定。
第六十四条 申请转入民航系统从事空勤工作的空勤人员,应向接收单位提交完整体检档案。体检鉴定机构应依据空勤人员有关体检标准对其进行体检鉴定。
第六十五条 外籍飞行人员在中国境内飞行时,其体检合格证应经民航局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审核认可。必要时,体检鉴定机构可按规定对其进行体检鉴定。
第六十六条 航空公司同意已停飞的空勤人员参加恢复飞行体检的,体检鉴定机构应依据有关体检标准对其进行体检鉴定。
第六十七条 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审核体检鉴定机构对以上各类人员所做的体检鉴定结论,并签发《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
第六十八条 受检人对体检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向结论作出单位的同级或上级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六十九条 体检结束后,体检鉴定机构应尽快做出体检资料的统计分析,写出体检总结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局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
第七十条 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非法销毁空勤人员体检鉴定材料及有关证件。

第八章 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和疗养
第一节 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
第七十一条 空勤人员伤病治疗分为在队治疗和住院治疗两种形式。民航各卫生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工作。其基本要求是:
一、收治空勤人员的医疗部门要选配责任心强、有医疗经验和航空医学知识的医务人员负责诊疗。
二、伤病空勤人员就诊、住院应优先安排。
三、对空勤人员的疾病要尽量早期发现,正确诊断,抓紧早治,精心护理,努力提高医疗效果。
四、未获批准文号的药品和未经批准推广的新疗法,不得用于空勤人员。
第七十二条 空勤人员在队治疗通常由飞行队航医室(科)和机场医疗部门负责实施。空勤人员在队治疗时,航空医师和机场医疗部门的医师应做到:
一、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设备,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对空勤人员的急性病和外伤的紧急医疗救护;对诊断明确、短期内能治愈的伤病进行医治;根据定期体检鉴定结论对不影响飞行的慢性疾病进行矫治。
二、对空勤人员用药,要充分考虑药物与飞行安全的关系,所用药物必须对飞行安全无不良影响。
三、在队治疗情况,应在其体检本中详细记录。
第七十三条 空勤人员住院治疗,一般在民航医院进行。民航医院应:
一、及时接诊。经治医师要详细查阅空勤人员健康档案,分析病情,尽快完成各项检查,明确诊断,积极治疗,对疑难病例及时组织会诊。
二、伤病空勤人员治愈出院,需经科主任批准。出院前应按规定作出单科或全面体检鉴定结论,并按规定填写医疗文件。对需要继续地面观察、治疗或疗养者,应提出明确要求。
三、向空勤人员交待出院后注意事项。密封健康档案,交本人带回或按秘密文件邮递。
四、住院空勤人员的飞行不合格结论需经医院体检鉴定机构讨论决定,并填写停飞医务证明书,由主管院长签署后寄该空勤人员所在单位。
第七十四条 伤病空勤人员住院应持航医室(科)出具的入院介绍信和体检本。住院期间应遵守院规,积极配合治疗。
第七十五条 对空勤人员住院治疗,航空医师应做到:
一、送院前,在体检中写明病情介绍和送院目的。
二、对空勤人员在非民航医院住院时,要主动与医院联系,要求其提供病历摘要。
三、对治愈归队的空勤人员,要执行医院提出的医疗预防措施,根据需要安排康复疗养。
四、认为出院后的空勤人员身体状况与原体检鉴定结论不符时,应送体检鉴定机构重新体检鉴定。
第二节 空勤人员的疗养
第七十六条 空勤人员疗养的目的是消除飞行疲劳、矫治慢性疾病、增强体质。疗养分为健康疗养和康复疗养两种形式。
第七十七条 空勤人员健康疗养通常每年一次,每次25至30天。
第七十八条 空勤人员康复疗养应由民航医院、体检鉴定机构或航医室(科)提出。通常在民航疗养院进行。疗养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根据空勤人员健康状况,疗养院可延长其疗养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七十九条 航空医师应书面向疗养院介绍疗养人员的健康状况及需矫治的疾病。必要时随同入院,协助疗养院做好体检、疾病矫治等工作。
第八十条 疗养院的工作应以空勤疗养为重点,做好空勤疗养员的体格检查、疾病矫治、营养卫生及体育锻炼等工作,并安排好文化生活,努力提高疗养效果。对疗养期满的空勤人员做出疗养效果评定,评定结果填入体检本。根据需要对空勤人员进行体检鉴定。
第八十一条 空勤人员入疗养院应携带疗养证件及体检本。疗养期间应遵守院规。

第九章 航空器事故的人员救护和医学调查
第一节 航空器事故的人员救护
第八十二条 机场卫生机构应根据应急援救计划,制定航空器事故人员救护预案,建立救护组织,并充分做好急救药品、器材的储备和其他准备工作,定期进行救护演练。
第八十三条 机场或机场附近发生航空器事故时,航空器事故人员救护组织应在统一指挥下,按救护预案携带急救药品器材,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有效地实施救护。
第八十四条 航空公司平时应对空勤人员进行救生技术和机上紧急撤离的训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节 航空器事故的医学调查
第八十五条 航空器事故的医学调查是航空器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航空器事故发生后,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事故调检组,进行医学调查。必要时,聘请法医、口腔医师、病理医师参加。医学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故的发生与空勤人员健康状况的关系及遇险者致伤、致死的各种因素,提出预防和处理航空器事故的航空医学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第八十六条 航空器事故医学调查中,调查人员应:
一、参加事故调查会,全面了解事故情况,迅速制定该次事故的医学调查具体方案。
二、参加事故现场调查,听取事故目击者的陈述,了解现场撤离和救护情况,对调查情况详细记录、拍摄、取证。
三、识别死者;采集遇难者的组织、体液进行病理、毒理、生化检查。需要时,对直接操纵航空器的遇难空勤人员进行尸体解剖,以查明有无药物、酒精作用或潜在疾病存在。
四、调查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救治过程及伤亡原因,并进行伤情统计分析。
五、检查航空医师履行职责的情况,听取航空医师汇报,查阅机组人员健康档案和其它有关材料,向机组人员的单位领导、同事、亲友等有关人员了解该人员有无可能导致事故的生理、心理因素等。
六、作出航空器事故医学调查结论,填写《民用航空器事故医学调查报告表》;调查结论认为事故与机组人员身心健康有关时,应写出详细的医学调查报告。
第八十七条 航空器事故发生后,航空公司应立即封存遇险机组人员的健康档案,并速交事故调查组。

第十章 科学研究
第八十八条 民用航空医学科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航空环境因素对空勤人员的生理、心理影响,提出防止或减轻不良影响、提高适应能力和工作效率的各种措施。
二、研究民航空勤学生、空勤人员体检鉴定的标准及方法。
三、研究空勤人员空中失能性疾病、常见病及多发病的鉴定与防治等问题。
四、研究飞行劳动负荷及时差效应对空勤人员的影响,为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提供依据。
五、研究空勤人员营养卫生、航空食品卫生标准和监控监测方法。
六、研究民用航空器的航空工效学问题及客舱材料的毒理学问题。
七、研究可能导致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医学因素,探索遇险人员致伤、致死的机理,研究逃生和救护措施。
八、研究航空医学的情报资料,进行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促进中国民用航空医学的发展。
第八十九条 民用航空医学的科学研究要密切联系民航工作实际,航空医学专门研究机构与医院、疗养院、体检鉴定机构等单位应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民用航空医学科学研究的发展。
一、航空医学专门研究机构应着重研究民用航空安全生产中亟待解决的医学课题,以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研究和发展研究,并指导其他卫生机构的研究工作。
二、医院、疗养院、体检鉴定机构应着重研究空勤人员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方法、体检标准和体检鉴定方法。
三、飞行队航医室(科)应着重研究提高空勤人员飞行耐力和劳动效率以及改进航空卫生保障的措施。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航空卫生工作奖励、处罚办法由民航局另行制定颁布。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的单位或个人对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凡在本规则施行前发布的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有关航空卫生工作规定,均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