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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6:22:27  浏览:99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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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的意见》(江发[2005]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江门市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和江门户籍的个人均可依本办法申报资助。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人为上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申报资助的专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一定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

  第四条 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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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06年后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国内发明专利的实审费;

  (二)2006年后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

  (三)2006年后授权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五条 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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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费、实审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缴费收据的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

  (二)授权后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发明专利);

  (三)授权后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第六条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资助申报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分别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审核、办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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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可委托各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或指定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和行业协会作为资助受理部门。

  各资助受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专利资助的申报工作,审查并汇总。

  第七条 要求资助申请费的,应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之日起1年内申报;要求资助实审费的,应自提出实审要求之日起1年内申报;专利获得授权后的资助申请,应自取得专利证书1年内申报。

  第八条 申报申请费、实审费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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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江门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报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费收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个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九条 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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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江门市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二)外国专利局(或组织)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发明专利说明书;

  (四)个人申报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单位申报的须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原件备查)。
 
  第十条 申报国内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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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江门市国内授权专利资助申报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个人申报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单位申报的须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原件备查)。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资金在市科技三项费用中统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每年2月15日前要将上年度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专利资助资金的审计检查。

  第十三条 申报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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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报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提交的材料不齐全;

  (四)专利申请权有争议;

  (五)专利权有争议;

  (六)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七)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江门市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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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

卫生部法监司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
卫生部法监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所指‘没收违法所得’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的函”(桂卫政〔200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



2000年4月13日

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函

建设部


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函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总后营房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建设部对注册建筑师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完成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考核工作的基础上,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工作已经于1997年1月1日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认真
组织落实注册建筑师执业有关管理规定,通过几个月的实际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同时也反映出了在过渡期内注册建筑师人员数量少、分布不均,设计市场供需矛盾较大等问题。经与国家人事部研究,为了充分调动年满70周岁已获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在注册建筑师考试、评分、注
册管理等工作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工程设计工程工作中的作用,对他们的执业注册问题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原则同意已经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年满70周岁以上并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参加第一期注册;
二、注册执业期间,应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等工作;
三、涉及有关离退休、工资、福利、医疗费用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各有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199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