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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18:30:21  浏览:8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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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7〕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细则》已予修订,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修订)



州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州政府领导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按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州政府办公室在州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领导下,负责具体办理会议、文电、值班、信息、调研、督查、接待及机关建设等日常工作,以及州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州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州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州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请求州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州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州政府领导的指示,对州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州政府领导决定。

(五)负责州政府政务值班工作,及时向州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州政府领导组织处理紧急重大事件、事故。及时向州政府领导报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

(六)负责办理州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七)及时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负责全州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

(八)督促检查州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州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州政府领导报告。

(九)围绕州政府的重点工作和州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向州政府领导提供实际情况和政策性建议。

(十)负责州政府接待工作。

(十一)负责做好机关建设各项工作。

(十二)办理州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制度

(一)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的重要决定、指示精神;研究决定政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情况;决定秘书长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月召开1次,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通知有关副主任和相关科(室、队)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根据情况及时召开。

(二)州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委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或机关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重要决定,研究机关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决定机关干部人事任免。党委会议一般每两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及时召开。党委成员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至2次。

(三)州政府办公室室务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传达学习州委、州政府的重要决定、指示精神;通报情况,研究办公室机关事务,部署办公室工作。

副秘书长、办公室机关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秘书长(党委书记)请假。

(四)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召开,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通报办公室工作情况,决定有关事项和安排布置工作。

(五)全州政府系统(含政府部门)办公室主任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召开,传达上级政府办公厅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汇报州委、州政府主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交流办公室工作经验,表彰先进;研究、安排办公室业务工作及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

三、公文审批制度

(一)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州政文、州政发、州政函),需经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州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

(二)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需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查,报分管副州长审核,由秘书长签发。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应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

(三)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函件(州政办函),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签发。

(四)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电报(州政办电),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签发。

(五)《州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

(六)《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会议召集人签署意见后,报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

(七)《政府情况通报》印发州长、副州长讲话,应报州长、副州长本人审定,由秘书长签发。

(八)《政务督查通报》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签发。

(九)开具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介绍信,需经秘书长审批。

四、工作配合制度

(一)秘书长出差、出访时指定一位副秘书长在家主持工作,各位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应予支持,积极配合。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出差、出访应由秘书长或在家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安排另一位副秘书长、副主任接替或衔接工作。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岗位,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作息必须请假。办事员请假3天以内,由科长(队长)审批;3天以上5天以内,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审批;5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批。副科长(副队长)请假1天,由科长(队长)审批;1天以上5天以内,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审批;5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批。科长(队长)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审批;3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批。副秘书长(副主任)请假由秘书长审批。秘书长请假由分管机关的副州长审批。请假到期后要主动销假。

(三)州政府办公室各科(室、队)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办公室各项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由准假人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接替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确保办公室工作正常运转。

五、值班制度

州政府办公室政务值班的核心任务是值守、应急和信息通报。值班人员负责接收和处理各县市、各部门的紧急报告、请示,答复电话查询,通报紧急重大事件、事故信息,办理紧急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保证联络畅通和政务工作的正常运转。

六、参加内事活动有关制度

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除参加州委、州政府统一组织和州政府领导安排的活动以外,一般不参加各地、各部门邀请出席的各类庆祝会、纪念会、典礼、剪彩等礼仪性活动。必须参加的,应从严掌握。

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陪同州政府领导出席的内事活动,由州政府领导确定。州政府办公室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应邀参加内事活动,需报告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同意。

七、出差报告审批制度

秘书长离开恩施州境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先报告州长同意,若遇州长外出应报请常务副州长同意。

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离开恩施州境出差或休假,应报经秘书长同意,并告知秘书科。

州政府办公室各科室主要负责人需要出差或休假,应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同意,并由本人报告秘书长。

州政府办公室科级及以下干部出差或休假,要经科长同意,并由科长报告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

八、学习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州政府办公室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要参加党委中心学习小组学习。要按照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作风,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做好自己担负的工作。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及科室党员领导干部要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并严格按照规定参加党的双重组织生活。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及科室领导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各项廉政规定,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公文处理细则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修订)



文书科是负责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及办公自动化建设与管理的专门机构。公文统一由文书科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销毁。行文应少而精,注重效用,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程序,加快运转,保证质量,提高时效,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

一、请示、报告和意见办理规定

(一)州政府只接受、办理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和意见。州政府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或提出意见。

(二)州政府部门之间需要行文商洽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行文,不得报州政府转办。凡涉及财政经费、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请示,除州政府领导有明确意见外,分别转州财政局和州编办处理。

(三)州政府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报文部门必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予以支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经报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文部门要如实上报,并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州政府。凡应由部门之间事先协商而未协商的公文,州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四)请示、报告和意见,必须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并用。“请示”公文必须一文一事,应署签发人姓名(报州政府的请示,州政府各部门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县市人民政府由县市长或常务副县市长签发)、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得越级、多头主送,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州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向州委、州政府的“请示”,应当以其中一个领导机关为主送机关,另一个为抄送机关。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报告和意见,一律由文书科签收、登记、编号,填附“请示、报告处理单”。请示为办件,报告、意见为阅件,都应及时分送,急件随到随送。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越级请示和无文头、无发文字号、无签发人姓名、联系人和或不按规定签发、多头主送的请示,由文书科退回报文单位。

(六)报告、意见根据内容及时送州政府分管领导阅知。请示按内容分送相关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批办。对送批件领导应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不同意,要批示如何办理。对重大请示事项,应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要求行文的,按程序经修改后送批。

(七)主管部门对转办的公文,应认真负责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答复报文单位并将答复报州政府办公室;涉及其他部门的,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由主办部门答复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答复,答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预告答复期限;对不属本部门职权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迅速退文给州政府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八)对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应根据精简公文的原则认真把关,特别是对以下情况要严格控制:

1、可以当面商谈或通过电话解决问题的,不予行文;

2、纯属部门职责范围内日常业务事项,由部门行文;

3、省政府及办其办公厅文件已发至县市或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了的,不再转发;确需转发的,由部门自行转发;要求州政府制发的文件,如未提出具体措施或新的意见,照抄照搬的,不予行文;

4、省政府各部门来文(包括主送州政府)需转发的,由有关部门转发;

5、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办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州主管部门研究上报。重要事项确需以州政府名义报批的,应征求州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州政府领导审定后再行文上报;

6、除省政府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行文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经州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的非常设机构,由主管部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未征求意见的,不予行文;

7、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召开会议由其自行通知,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等文件,由其自行印发;

8、经州政府批准州直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会议通知一律由部门发出(通知中可冠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通知由州政府办公室发出;

9、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文字材料和州政府领导的会议讲话,由部门印发;

10、州政府领导在部门会议上的讲话材料,经领导本人同意后,由部门或有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全文或摘要。

二、公文运转规则

州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过程中主要包括公主的接收、分办、办理、传批、起草和审核、签发、复核、缮印和归档。

(一)公文的接收与分办

1、有关方面送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信件等,由文书科负责接收,收发人员每工作日须到交换站领取一次文件,特殊情况按通知时间领取。

2、收到上述公文、信件等,收件人是领导同志的,送领导同志或由其秘书(联络员)签收、拆封;收件人是科室的,由科室签收、拆封;收件人是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由文书科签收、拆封。

3、文书科签收的公文,按以下原则分办:

(1)办件,即省各厅委局、州直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或转送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由文书科编号、登记并填附“请示、报告处理单”,报告、意见送州政府分管领导阅知,请示送相关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批办,再按批办要求处理。请示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副秘书长和秘书长。规范性文件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签批后转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一般情况下,州政府法制办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意见送文书科按规定程序办理。

(2)传阅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发来的公文,省直各部门、州直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报送或转送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不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包括传真电报),由文书科登记、编号后直接送各位领导或有关领导,密级较高的按分管领导批示范围送有关领导传阅。传阅过程中领导对有关事项作了批示的,及时按批示意见处理。

4、对报送领导个人且需要审批的公文,文书科收到后按分办原则分办。领导的联络员和其他科室收到的需要审批的公文,除领导交办的或特别紧急的公文以外,也应转交文书科按程序办理。

5、同时报送州委、州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先由州委办公室处理。对州委办公室转州政府办公室研办的,由文书科按分办原则办理。

6、需要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审批、办理的公文,除州政府领导交办的外,未经文书科登记、编号并填附“请示、报告处理单”的,各科室不予办理,也不得送请领导审批,特殊紧急情况下送批的,应及时到文书科补办登记手续。

7、报送州政府的简报、资料、信息等,除署名的以外,由文书科按其内容分发有关领导和科室。

(二)公文办理

1、对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即请示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文书科主要负责审核公文的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报文单位、签发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承办科室主要负责审核公文是否与有关部门、县市协商会签,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凡明显不符合规定的,由文书科或承办科室写明情况呈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批示后,填写退文公函,将来文退回报文单位。

2、对各县市政府报送州政府需转州直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报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同意后,直接转请有关部门办理。其他需审批的公文,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3、对州直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根据其内容采取不同方式办理:

(1)凡经审核符合规定且相关部门意见一致的,呈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报州政府领导批示。

(2)对经与有关部门协商但意见不一致需州政府领导协调裁决的公文,应将意见分歧、背景材料和提出的倾向性建议一并送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呈州政府领导审批。

(3)州直各部门要求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必须先请示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是否同意发文,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应严格把关。同意发文的,要求发文单位须将代拟稿、背景材料及打印软盘等一并送州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和文书科对部门代拟稿或转发稿进行认真审核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修改较大的,要送原报文部门重新打印清样并审核)后,再按程序呈批。

对州直各部门要求经州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亦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4、州政府领导批示完毕的公文,需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答复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各县市政府和州直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阅件”,分送有关领导传阅。抄送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送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阅知,如秘书长认为有必要送州政府领导阅知的,按秘书长意见分送。

6、公文办理过程中,涉及到州委办公室、恩施军分区、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等部门工作的,应加强联系与沟通。

(三)公文传批

1、传批件按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州长—常务副州长——州长顺序送批;传阅件按州长—常务副州长—副州长—秘书长送阅。

2、公文传批过程中,如领导批示送有关部门的,应及时按批示办理;公文传阅过程中,如领导批示送有关部门的,应及时将复印件转有关部门办理。密件复印按保密规定执行,严禁复印绝密件。

3、收到州委书记批示件后,应立即将原件或复印件分送州长、秘书长。对州委书记、州长批示的公文,要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并向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报告。

4、公文传批过程中,如遇领导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批阅公文时,有关科室应与联络员联络,商定传批方式。

5、领导阅批后的公文,应按“谁送退谁”的原则及时退文,不得横传,以免泄密和丢失文件。

6、紧急公文,应在公文右上角醒目地方注明“急件”或“特急件”。

7、下班后和节假日,除“急件”外,其他公文原则上不予传批。

(四)公文起草和审核

经州政府领导同意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要切实把好协调会签关、内容和文字审核关、呈批关。

1、准确使用文种。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规定的公文种类共12类13种,即:(1)命令(令);(2)决定;(3)公告;(4)通告;(5)通知;(6)通报;(7)议案;(8)报告;(9)请示;(10)批复;(11)意见;(12)函;(13)会议纪要。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准确使用。不得在规定文种之外自立文种。

2、规范公文格式。公文格式即公文的样式,一般由发文机关、密级、份数序号、紧急程度、签发人姓名、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份数等部分组成。在一份文件上,必须正确使用和标注。在起草的文稿(包括代拟稿、转发稿)前面应填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件稿”单。其中,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字和年份、密级、急缓、标题、主送、抄送、主题词等栏目由文书科制文人员或承办科室制文人员填写,拟稿栏目填写拟稿人或拟稿单位,改稿、核稿栏分别由改搞人、核稿人签署姓名。签发栏由领导签署意见和姓名等内容。文件签发后,由办文人员填写发文字号中的顺序号和份数,交打印人员打印。

3、认真起草、修改、审核文稿,确保公文质量。

(1)符合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性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真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篇幅力求简短。

(3)人名、地各、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文内使用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4)州政府文件的批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写“参照执行”,应写“遵照执行”或“贯彻执行”。

(5)州政府文件中一般不引用州政府领导的个人讲话,不得出现对地方党委作指示,交任务的内容。

(6)下发规范性文件用“印发”;下发隶属机关的公文用“批转”;下发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用“转发”。批转、转发公文,只将事由写清楚,不必照抄标题。标题中除对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4、修改、审核后的文稿,如技术性、专业性较强,视情况通知主管部门负责人阅看,进一步删减、补充、修改,并签署姓名,再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阅。

(五)主要文件及其适用范围

1、《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恩施州政发)》,主要适用于部署全局性工作,发布比较重大的对全州有普遍指导作用的文件;施行行政措施,发布重要决定、命令、指示、通告、通报;下达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转州政府职能部门或县市带有普遍指导作用的重要请示、报告、意见等。

2、《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恩施州政文)》,用于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

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恩施州政任)》,用于下发州政府在法定职权内任免干部的通知。

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恩施州政函)》,用于向州人大报送议案;以州政府名义就某一重大事项对有关县市和部门下发通知,或对某一重要请示作出批复;同省直部门、其他平行和不相隶属单位商洽、询问、答复问题等。

5、《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恩施州政办发)》,是州政府文件的补充形式,主要用于传达州政府关于某一个方面工作的决定,传达州政府领导对全局性工作的批示或指示,下达需要各县市、州政府各部门周知和办理的事项,转发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等。

6、《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恩施州政办函)》,用于答复个别县市或部门的一般请示事项,转达州政府领导对个别县市、部门的批示,征询有关县市或部门意见,以及同平行或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等。

7、《传真电报(恩施州政电、恩施州政办电)》,用于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通知召开会议、时效性较强事项、政务活动安排、处理突发性事件的措施等。

8、州政府会议纪要包括:《州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分别印发州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事项。

9、《政府情况通报》,刊载州长、副州长等领导在州政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州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重要活动情况等。

10、《政务要事记》,用于记载州长、副州长的政务活动;国家或省直部门副厅级以上领导视察我州情况;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和其他重要事项。

11、《政务督查通报》刊载对上级和本级文件、会议、领导指示落实情况的检查通报。

(六)公文签发

1、以州政府文件发布规范性措施、决定、命令,向州人大或州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人员任免,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批后,报州长签署。州长因公外出,由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签署。

2、以州政府文件下发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及信函,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

3、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文件,由秘书长签发;文中如注明“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应报常务副州长审批。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联系商洽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函件,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签发。

4、州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州政府专题会议要经召集人签署意见后,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批。

5、州长、副州长的讲话需要发政府情况通报的,应经本人审定,由秘书长审核签发。

6、州政府办公室承办的以州委、州政府名义联合下发的文件(包括上报省委、省政府的文件),应将起草或修改的文稿先经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州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州长审签后送州委办公室。

7、以州委办、州政府办下发文件,应将起草或修改的文稿送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审签后报州委办公室。

(七)公文复核和缮印

1、公文经签发后,办文人员应对文稿进行清理,连同文稿形成的背景材料、领导批示、部门代拟稿和转发稿原件、有关部门意见和会签意见等资料一并送文书科。

2、文书科要对公文进行最后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是:文件的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文种使用是否正确;行文规则和密级、分送范围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传批手续是否完备。复核中发现文字、内容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3、对打印清样要认真校对。校对中发现文字方面的问题,可作技术处理,如改动较大应请示领导审定。急件和特急件应随到随印随发。下班后和双休日,承办科室需打印文件材料,要在上班时间内通知文书科。

(八)公文归档

1、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及各科室所有的档案资料,必须交文书科档案室集中统一立卷归档和管理。下列公文办完后,应立即送档案室。

(1)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各类文件、电报。

(2)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各类公文的底稿、正本及相关的背景材料。

(3)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政府专题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的记录、纪要、备忘录、政务督查通报。

(4)州政府领导参加会议带回的会议文件。

(5)州政府向省政府的汇报稿。

(6)州政府提请州人大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和批准的文件。

(7)州政府领导批示、修改的文件及有关办理结果报告。

(8)州政府主要领导的手稿、讲话稿。

(9)州直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向州政府的请示、报告和意见。

(10)省政府各部门主送州政府的公文。

(11)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批示办理的文件及附件。

(12)其他有保存价值需要存档的文件、资料。

2、州政府领导和秘书长、副秘书长批示的公文,原则上将原件留存归档,将复印件转部门或县市。

3、领导和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回机关后5日内,应将会议文件交档案室清理登记。

4、各科室当年应归档的公文,应于次年第一季度送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绝密文件办毕后必须即时送档案室,由档案室负责保管,按期归档。

5、本机关的档案资料,要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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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部关于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

经贸部


经贸部关于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
经贸部


自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布实施以来,我国已批准的中外合资企业有3986家(截止1987年9月底)。现将各地在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几个法律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批准证书的更换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经常发生合营企业的地址、合营对象、投资总额、经营范围、董事会的组成、正副董事长等变更事宜,均涉及到已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和已发放的批准证书的内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
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因此,凡是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主要内容的变更需经原审批机构批准。经批准,换发新的批准证书,按原批准证书编号,并收回旧的批准证书。然后持批准证书,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现已发现个别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总经理在境外企业兼任总经理等职务,这是违反中国法律的,应予制止。该条规定中
的“其它经济组织”既包括国内的经济组织,也包括国外的经济组织。
三、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审批权限问题
已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增加投资,如新增的投资额与原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原审批机构的审批权限,且扩建部分在同一项目工程之内,则新签订的增资协议应连同原批准的文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已批准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有关上述方面的事宜,应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1987年12月17日

关于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7〕162号

关于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3号)和《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当前形势,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按照部的统一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土地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围绕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地和矿业权评估、项目发包等四个重点,以项目清理为切入点,认真自查自纠,发现了一些管理漏洞,梳理出了易发生商业贿赂的环节,整改了一批问题,完善和出台了一些制度,查办了一批案件,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今后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呈现出良好的工作势头。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工作前紧后松,出现了疲沓、松懈的倾向;有的自查自纠抓的不实,深入不够;有的存在畏难情绪,对案件线索没有进行深入排查等等。由于土地、矿产资源的稀缺性、价值量大,当前反映在土地、矿产方面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这次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治理商业贿赂既是党中央、国务院确立的专项工作,也是国土资源系统自身工作的需要。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需要持续推进,常抓不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思想上更加重视,态度上更加坚决,措施上更加有力,务求取得新的更加明显的成效。
  二、进一步加大力度,努力取得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新进展
  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突出部门特点,把专项治理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相结合,与国土资源管理各项业务工作相结合,要通过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来规范和推进业务工作,通过业务工作的完善来进一步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一)搞好自查自纠检查评估,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在前段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评估的基础上,部拟于8月份对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检查评估,严格坚持《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评估验收标准》(国土资厅发〔2006〕143号)中制定的13条具体标准,对照检查,对没有达到检查评估标准的,要督促其“补课”,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留死角和盲区。要利用自查自纠检查评估的机会,对土地、矿业权出让工作做一次全面总结。要针对查找出的问题,研究提出具体的处理措施和办法。对涉及商业贿赂的人员,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监管上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要马上进行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提出解决的时间表。要通过自查自纠检查评估,有针对性地改进和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二)开展土地出让专项清理,深化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针对当前各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比较普遍的问题,为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关于严厉查处非法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案件的部署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五部委共同组织,即将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清理内容包括是否将应出让的土地作划拨处理,是否将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按协议方式出让,出让金的定价、收支是否合法合理,以协议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有无违反规定改变规划用途的问题等。各地要通过这次专项清理,进一步深化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对清查出的问题,属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要坚决纠正;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要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属于犯罪行为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属于监管薄弱环节和制度漏洞的,要建立和完善有关规范,以保证土地出让的规范有序。
  (三)正确掌握政策界限,坚决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
  按照《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正确把握商业贿赂的行为界限和处罚幅度,进一步加大查办国土资源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要认真落实有关移送和受理商业贿赂案件的规定,积极拓宽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来源,强化案件线索的收集和管理,建立健全大案要案报备制度和查办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案件,对发现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同时按照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继续加大对土地出让和矿业权出让中不正当交易行为举报线索的核查力度,直接查办一批案件,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和矿业权的行为,并在适当的时机向社会公布一批商业贿赂案件。
  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要着重查处国家公务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搞官商勾结、索贿受贿的案件,着力查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违法的案件。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有案不立和办人情案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以罚代刑、以纪代刑或者错误裁决的,要坚决纠正。
  (四)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防治国土资源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要以改革为统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发生。进一步开阔工作思路,按照转变工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思路,加快土地出让和矿业权出让的市场机制建设,逐步缩小土地划拨和协议出让范围,扩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尽快建立划拨供地公示制度。推进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的有偿处置工作,探索建立矿业权审批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创新和完善行政审批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逐步推行数字执法、网上审批等方式,规范审批行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实行“阳光”行政,积极建立土地、矿业权市场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国土资源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要求,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文化建设,提升国土资源系统干部队伍的素质,使其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严格纪律。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高度重视,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本单位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进展,大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在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方面取得的成效,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典型示范教育,利用典型商业贿赂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加强政策法律和理论研究,深入实际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搞好工作指导。加强理论研究,并善于把研究成果转化为相关政策和制度。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进一步搞好组织协调,认真开展督促检查,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