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改、扩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各监理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理业绩、社会信誉和自有资金等。
第四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各地区主管部门是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监理单位的设立,必须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其资质,核定其监理业务范围,颁发《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 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及总监理师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工人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人员总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技术工作年限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所有制性质和章程;
(五)自有资金数额;
(六)单位或主要成员从事电力工程建设的业绩;
(七)技术装备情况;
(八)拟申请的监理业务范围和等级。
第七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
(一)甲级、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所在地区的电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电力工业部审批。
(二)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所在地区的电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审批,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第八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火力发电工程和送变电工程两类,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
火力发电工程类
(一)甲级
1.已获得总监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且全面组织建设过300MW或以上机组工程;
2.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已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社会信誉好。
(二)乙级
1.已获得总监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且全面组织建设过200MW或以上机组工程;
2.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40人,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已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3.自有奖金不少于50万元;
4.社会信誉好。
(三)丙级
1.已获得总监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且全面组织建设过50MW或以上机组工程;
2.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且主要专业配套齐全。其中已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社会信誉好。
送变电工程类
(一)甲级
1.已获得总监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且全面组织建设过330kV或以上送变电工程;
2.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已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社会信誉好。
(二)乙级
1.已获得总监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且全面组织建设过220kV或以上送变电工程;
2.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已获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社会信誉好。
(三)丙级
1.已获得总监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且全面组织建设过110kV或以上送变电工程;
2.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且主要专业配套齐全。其中已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社会信誉好。
第九条 各等级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火力发电工程类甲级监理单位可监理各种规模火力发电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内容。送变电工程类甲级监理单位可监理各种规模送变电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内容。
(二)火力发电工程类乙级监理单位可监理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下火力发电工程建设各阶段全部内容。送变电工程类乙级监理单位可监理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内容。
(三)火力发电工程类丙级监理单位可监理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下火力发电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内容。送变电工程类丙级监理单位可监理电压等级11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内容。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十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每三年核定一次。对于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给予降级。
第十一条 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业绩等已达到高一级标准的单位,可在核定资质等级时申请升级。申请升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
(二)原《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及总监理师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监理单位分立或合并,应交回原《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核定等级后,换发相应的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需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并交回《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师变更,要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国外监理单位在中国境内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业务,需向我国电力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并取得《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开展监理业务。申请资质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所在国有关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
(二)近三年来的资产、债务、债权表、专业人员及技术装备情况;
(三)从事监理业务的资历与业绩。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其债权、债务。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如违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及本办法,或有玩忽职守、开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的,由电力行业监理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之前的有关办法、通知等同时废止。
199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