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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18:32  浏览:9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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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1996年6月3日,公安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载有效区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及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为:
准驾车型代号 表示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
A 大型客车 B、C、G、H、J、M、Q
B 大型货车 C、G、H、J、M、Q
C 小型汽车 C、H、J、Q
D 三轮摩托车 E、F、L
E 二轮摩托车 F
F 轻便摩托车
G 大型拖拉机 H
H 小型拖拉机
K 手扶拖拉机
L 三轮农用运输车
J 四轮农用运输车 G、H
M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
N 无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Q 电瓶车
第七条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申请、考试、发证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三)无赤绿色盲;
(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二)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三)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四)己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 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 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岁;
(三)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
第十二条 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在暂住地申请的还应交验暂住证(暂住期为一年以上),外国(地区)人还应交验居留证件(居留期为一年以上);
(三)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由省级车辆管理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四)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三条 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增驾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
(三)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增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增驾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换发驾驶证。
第十四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伍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三)现役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省军区以上证明;
(四)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
(五)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五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三)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四)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六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
(三)交验居留证件(申请驾驶证居留期为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为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五)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分别核发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 关于考试科目的规定。
(一)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
(二)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及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的科目进行考试。
(三)持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 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四)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小型乘座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 考试的内容、方法、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办理。

第四章 审验、换证、注销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对持证人按以下期限进行审验, 审验时进行身体检查, 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验合格的, 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
(二)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两年审验一次,免身体检查。
第二十条 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注销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
第二十二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 应换发驾驶证。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 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 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 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 持证人在换证期间, 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资料和暂住证审该后,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的驾驶证登记资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二)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对持证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的,实行记分管理,并在驾驶证或驾驶证登记资料中记载。对超过违章、事故记录分数规定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原因并登报声明, 30天后, 由车辆管理所审核补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八)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八条 吊销和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之间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 按协议办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入境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的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组织有关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驾驶证。
第三十条 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的,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的印章、证表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订。
第三十二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考试科目表
┌──────┬─────┬─────┬─────┬───┬──┬──────┐
│考 考│ 汽 车 │摩 托 车│拖 拉 机│农 用│专用│ 电 车 │
│ 试 试│ │ │ │运输车│机械│ │
│ 科 车├─┬─┬─┼─┬─┬─┼─┬─┬─┼─┬─┼──┼──┬─┬─┤
│ 目 型│ │ │ │ │ │ │ │ │ │ │ │ │ │ │ │
│ │A│B│C│D│E│F│G│H│K│J│L│ M │ N │P│Q│
│已有准驾 │ │ │ │ │ │ │ │ │ │ │ │ │ │ │ │
├──────┼─┴─┴─┼─┴─┼─┼─┴─┴─┼─┴─┼──┼──┼─┼─┤
│ 无 │交│场 路│交场路│交│交 场 路│交场路│交路│交场│交│交│
│ │ │ │ │场│ │ │ │ 路 │路│路│
├────┬─┼─┼─┬─┼───┼─┼───┬─┼─┬─┼──┼──┼─┼─┤
│ │A│ │√│√│ │ │ │ │ │ │ │ │ │ │
│ 汽 ├─┼─┼─┼─┤ │ │ │ │ │ │√ │ │ │ │
│ │B│路│ │√│场 路│场│ √│ │√│场│ │ 路 │路│√│
│ 车 ├─┼─┼─┼─┤ │ │ │ │ │ ├──┤ │ │ │
│ │C│Χ│场│ │ │ │ │ │ │ │ 路 │ │ │ │
│ │ │ │路│ │ │ │ │ │ │ │ │ │ │ │
├────┼─┼─┼─┴─┼─┬─┼─┼───┴─┼─┴─┼──┼──┼─┴─┤
│ 摩 │D│ │ │ │√│√│ │ │ │ │ │
│ ├─┤ │ ├─┼─┼─┤ │ │ │ │ │
│ 托 │E│Χ│交场路│场│ │√│交 场 路│交场路│ 路 │ Χ │ 路 │
│ ├─┤ │ ├─┼─┼─┤ │ │ │ │ │
│ 车 │F│ │ │路│路│ │ │ │ │ │ │
├────┼─┼─┼───┼─┴─┼─┼─┬─┬─┼───┼──┼──┼───┤
│ 拖 │G│ │ │ │ │ │√│场│ │ │ │ │
│ ├─┤ │ │ │ ├─┼─┤ │ │ │ │ │
│ │ │ │ 交 │ │ │场│ │ │ │ │ │ │
│ 拉 │H│Χ│ │交场路│场│路│ │路│ 场路 │ 路 │ Χ │ 路 │
│ ├─┤ │ │ │ ├─┼─┼─┤ │ │ │ │
│ │ │ │ 路 │ │ │场│场│ │ │ │ │ │
│ 机 │K│ │ │ │ │路│路│ │ │ │ │ │
├────┼─┼─┼───┼───┼─┼─┴─┼─┼─┬─┼──┼──┼───┤
│ 农 运 │J│ │ │ │ │ √ │场│ │场│ │ │ │
│ │ │ │交场路│交场路│场│ │路│ │路│ │ │ │
│ 输 ├─┤Χ│ │ │ ├───┴─┼─┼─┤ 路 │ Χ │ 路 │
│ │ │ │ │ │ │ │场│ │ │ │ │
│ 用 车 │L│ │ │ │ │ 场 路 │路│ │ │ │ │
├────┼─┼─┼───┼───┼─┼─────┼─┴─┼──┼──┼───┤
│专用机械│M│Χ│交场路│交场路│场│ 交场路 │交场路│ │ Χ │ 路 │
├────┼─┼─┼───┼───┼─┼─────┼───┼──┼──┼───┤
│ │N│ │ │ │ │ │ │ │ │ 路 │
│ 电 ├─┤ │ │ │ │ │ ├──┼──┼─┬─┤
│ │P│Χ│交场路│交场路│场│交场路 │交场路│ 路 │ Χ │ │交│
│ │ │ │ │ │ │ │ │ │ │ │路│
│ 车 ├─┤ │ │ │ │ │ ├──┼──┼─┼─┤
│ │Q│ │ │ │ │ │ │ │ Χ │路│ │
└────┴─┴─┴───┴───┴─┴─────┴───┴──┴──┴─┴─┘
注:1、表中数字交、场、路分别表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
2、“√”表示准驾。
3、“Χ”表示不准增驾。
附件二:机动车驾驶申请表
┌────┬──────────┐
│档案编号│ │
└────┴──────────┘
┌─┬──┬─────────────┬──┬─┬──┬───────┐
│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 ├──┴───┬─────────┴──┴─┼──┼───────┤
│ │身份证件号码│ │国籍│ │
│申├──────┴──┬───────────┴──┼───────┤
│ │暂住证、居留证号码│ │ │
│请├──┬──────┴──────────────┤ │
│ │住址│ │ │
│人├──┼─────────────┬──┬────┤ │
│ │电话│ │邮编│ │ │
│填├──┴─────┬───────┼──┼────┤ (照片) │
│ │ 申请驾驶证种类 │ │车型│ │ │
│写├────────┼───────┴──┴────┤ │
│ │ 申请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 │
│ │ 原证件种类 │ │准驾记录│ │ │
├─┼──┬─────┼──┬───┼────┼───┼───────┤
│身│身高│ │视力│ │ 辨色力 │ │ │
│体├──┼─────┼──┴───┼────┴───┤ │
│条│听力│ │身体运动能力│ │ 年 月 日│
│件├──┴─────┴──────┼────────┤ │
│ │ 有无妨碍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 │ │ │
├─┼──────┬────────┼────────┼───────┤
│考│ 项 目 │ 交通法规 │ 场地驾驶 │ 道路驾驶 │
│试├──────┼────────┼────────┼───────┤
│记│ 成 绩 │ │ │ │
│录├──────┼────────┼────────┼───────┤
│ │考试员、日期│ │ │ │
├─┼──────┼──┬─────┼────────┼───────┤
│证│ 驾驶证种类 │车型│ 核发日期 │ 经 办 者 │ │
│ ├──────┼──┼─────┼────────┤ │
│件│ 学习驾驶证 │ │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章)│
│ ├──────┼──┼─────┼────────┤ │
│记│ 正式驾驶证 │ │ 年 月 日│ │ │
│ ├──────┴──┼─────┴────────┤ │
│录│ 初 次 领 证 日 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三: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
1、档案编号
2、姓名
3、身份证件号码
4、国籍
5、住址
6、电话
7、邮编
8、初次领证日期
9、准驾车型及取得日期
10、审验记录
11、违章记录
12、事故记录
13、住址变更记录
14、补证记录
15、吊销、注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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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高检预发字(2002)2号


  为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1、总体指导思想是,根据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反腐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结合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有特色、有重点的预防工作,促进“工程优质,干部优秀”,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工作总体要求是,打防并举,强化监督,立足职能,加强协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3、要根据西部大开发中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科技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及实施进程,针对近一个时期在建、新开工、计划开工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能源工程、重大水利工程、重大市政工程、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重大信息系统工程、重大扶贫开发工程、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社会发展项目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本地实施西部大开发中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展预防工作。

  4、检察机关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的预防工作一般按属地原则进行。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地区的,有关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因跨地区等情况需要整体部署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预防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协调。

  5、积极主动与纪检监察、审计、重点建设项目主管和稽查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和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掌握立项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协调预防计划和预防活动,增强合力。

  6、及时掌握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资金管理使用、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及时消除和减少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

  7、积极开展预防调查,及时发现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方面的原因,把握职务犯罪的变化趋势和发案规律,加强对策研究,向有关领导机关和管理部门、单位提出改进建议和预防对策。

  8、主动支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在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中推行建筑市场廉洁准入制、建筑单位廉政信用档案制、建设合同和廉政合同“双签制”等管理机制,并将其与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有机结合。

  9、根据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参加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有关执法部门、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工程建设领域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或者充分运用有关部门的检查结果,从中发现可能诱发或隐藏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并提出对策意见,推动预防措施和要求的落实。

  10、要结合查办重点建设项目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件,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积极帮助有关部门、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防范机制。

  检察建议应同时抄送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重点建设项目稽查部门、审计部门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

  11、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和预防方法咨询。咨询内容的重点是区分职务犯罪罪与非罪界限方面的法律政策,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内部防范机制方面的措施和对策。

  12、通过举办讲座、预防公益宣传、发放宣传教育材料、典型案例剖析、安排服刑人员悔罪说法等形式,开展富有成效的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预防提示,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根据预防工作需要,在施工现场等有关场所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以便及时发现、揭露职务犯罪,发挥警示威慑作用。

  13、加强对重点建设领域行贿犯罪的预防,推动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监督,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防止和减少行贿犯罪的发生。对立案查办的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单位或个人行贿犯罪案件,要及时建立档案,逐步建立行贿记录公示、查询系统。

  14、重点建设项目的预防活动由预防部门提出方案报主管检察长审核批准。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预防工作的实施及效果的检查和考评,保证预防措施的落实。

  下级检察院的预防工作方案要及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预防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预防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预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定期总结各地重点建设项目的预防工作情况。

  15、重点建设项目的预防工作要在检察长领导下进行,有一名副检察长负专责,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要按照《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落实重点建设项目预防活动中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速依法治市步伐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速依法治市步伐的决议

  2001年7月17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市自1986年以来,已经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自觉性进一步提高,社会各项事业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依法治市工作不断深化,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为贯彻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宪法、法律,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市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依法管理水平,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障和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目标的实现,现就本市从2001年至2005年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作如下决议:
  一、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立足于我市“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战略任务的全面实现,立足于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立足于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本市的工作大局,进一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提高社会的依法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由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
  二、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强化公民的宪法意识。学习宣传与广大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遵纪守法和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实现“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保障和促进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本市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接受法制宣传教育。重点是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特别是宪法观念,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深入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与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青少年学生应当从小接受法制教育,要在法律素质的养成上下功夫,保证普及基本法律常识的任务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法制教育做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系统化、规范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国际经贸法律知识、企业管理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和开展对外经贸活动的水平和能力。
  四、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继续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要积极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把学法和用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为重点,以法治化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的力度,积极推进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进程。要在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围绕本市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环节,加大依法治理工作的力度,逐步实现本市各项事务管理的法制化。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把法制教育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宣传宪法和与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全社会道德观念,为本市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要有针对性地抓好村镇、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基层单位依法治理章程,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基层的社会稳定。要围绕本市的中心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治理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发展。
  五、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图片展览、送法下乡、送法入社区入户等。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办好电台、电视台、报刊及互联网的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法制系列讲座,巩固和发展市、区县、街道、乡村广播电视法制宣传网络体系,形成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每家每户。
  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听取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视察、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等活动,督促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落实,保证本决议的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明确职责、健全制度。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摆上议事日程。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有效运转。要认真总结并大力宣传市和区县以及各行业、基层组织等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经验以及先进典型,全面加速依法治市的步伐。
  七、本市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实施依法治市的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决定,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地统一起来。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各类学校,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明确职责,健全制度,注重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