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晋建房字[2005]296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房地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已经2005年6月24日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信誉意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打造房地产开发品牌企业,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申请信用等级评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根据企业社会信誉、企业人员素质、企业管理能力、企业资金实力、企业开发能力等情况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测评和定级的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和A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坚持自愿申报、公开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初评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社会信誉。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无违法违规开发行为;无违法违规拆迁行为;无违法违规预售、销售行为;商品房销售无缺斤短两、面积缩水现象,无转借资质证书行为;无虚假广告行为;无合同违约行为;开发项目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投诉率等。
(二)企业人员素质。法定代表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主要业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职称,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
(三)企业管理能力。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四)企业资金实力。注册资本金、实有资产净值、货币资金所占比例。
(五)企业开发能力。近3年完成建设规模、在建项目规模、完成项目的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
(六)上报统计报表、建立项目手册、参加信用档案等情况。
(七)其他。
第七条 各项指标分级标准:
(一)企业社会信誉:
违法违规开发行为
AAA 级
AA 级
A 级
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无
无
无
未依法取得或擅自改变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无
无
无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无
无
无
违法违规拆迁行为
AAA 级
AA 级
A 级
未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
无
无
无
有恶意拆迁、野蛮拆迁行为
无
无
无
超拆迁许可证范围拆迁
无
无
无
未按照规定进行拆迁评估
无
无
无
合同违约行为
AAA 级
AA 级
A 级
拆迁协议违约
无
无
无
施工合同违约
无
无
无
预售、销售合同违约
无
无
无
其他行为
AAA 级
AA 级
A 级
偿还银行贷款
按时
按时
按时
违法违规预售、销售行为
无
无
无
商品房销售面积缩水现象
无
无
无
转借资质证书行为
无
无
无
虚假广告行为
无
无
无
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
无
已竣工 3 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无拖欠工程款
已竣工 6 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无拖欠工程款
投诉率(包括拆迁投诉率,预售、销售投诉率和房屋交付使用后因质量问题的投诉率三方面)
不超过 0.5%
不超过 0.8%
不超过 1%
(二)企业人员素质:
AAA 级
AA 级
A 级
法定代表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历
不少于 5 年
不少于 3 年
不少于 1 年
经营、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
主要业务负责人
均为高级职称或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两个以上高级职称或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有 1 个高级职称或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含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
10
7
5
(三)管理能力:
AAA 级
AA 级
A 级
制度建立情况
各种规章制度、机制健全
各种规章制度基本健全
具有主要规章制度
(四)企业资金实力:
AAA 级
AA 级
A 级
注册资本金
不小于5000万元
2000 万元以上
800 万元以上
企业实有资产净值
不小于5000万元
2000 万元以上
800 万元以上
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比重
80% 以上
50% 以上
30% 以上
(五)经营能力 :
AAA 级
AA 级
A 级
近 3 年累计建设规模(万平方米)
不小于 15
10 以上
5 以上
在建规模(万平方米)
不小于 10
8 以上
5 以上
竣工房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95% 以上
90% 以上
(六)上报统计报表、建立项目手册、参加信用档案:
AAA 级
AA 级
A 级
上报统计报表
按时上报
按时上报
按时上报
建立项目手册
建立
建立
建立
参加信用档案
参加并能及时更新资料
参加并能更新资料
参加
(七)其他。
第八条 评定标准:
(一)评分指标共有30项,AAA级分值为1,AA级分值为0.8,A级分值为0.5,满分为30分。
(二)各企业十项指标的分值数相加,总分值在27分以上为AAA级企业,24分—27分为AA级企业,20分—24分的为A级企业。
第九条 申报信用等级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核定资质等级的;
(二)获得ISO9000或者ISO14000或者ISO18000质量认证的;
(三)信用档案中连续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按年度进行,设区的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初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9—11人的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评定意见确定最后结果,并将评定结果在山西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无投诉的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有投诉的企业,经核实属实的,取消其已评定资格。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时,按照第六条要求内容,提供所需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定资格,已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注销其证书,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企业网上监督信箱,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若出现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情形,取消其已评定资格,并在网上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度评定期间可申报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等级升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应当重新申报,信用等级有效期期间可申报信用等级升级。
连续6年获得AA级企业,且企业人员素质、企业管理能力、企业资金实力和企业开发能力等条件符合AAA标准的,可直接晋升为AAA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取得信用等级的情况记入本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58 号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9年1月7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经商务部同意废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以及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的4个规章和60个规范性文件。
一、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5号)
2、《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12号)
3、《音像资料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21号)
4、《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
5、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广发干字〔1983〕0784号)
6、关于对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提高退休费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广发干字〔1988〕0954号)
7、关于加强对有线电视网络技术规划领导的通知(广地综字〔1992〕6号)
8、关于做好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技术方案的论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地发综字〔1992〕6号)
9、关于做好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传输网技术规划的通知(广发地字〔1992〕238号)
10、关于播音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广职改办字〔1994〕001号)
11、关于办理部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意见(广人干字〔1995〕364号)
12、印发《关于加强我部中青年干部交流的意见》的通知(广党发人字〔1996〕15号)
13、关于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暂行规定(广人劳字〔1996〕305号)
1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公务员交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402号)
15、关于继续抓好治散治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500号)
16、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项目建设廉政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8〕799号)
17、关于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1号)
18、关于利用宾馆闭路电视系统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进行整顿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4号)
19、关于2001年电视台可申请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来源范围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651号)
20、关于印发《广电总局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发纪字〔2000〕685号)
2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79号)
22、关于在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中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确保安全播出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971号)
23、关于开展第二期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365号)
24、关于做好中国教育电视台“空中课堂”频道转播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425号)
25、关于联合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097号)
26、关于切实贯彻广电总局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168号)
27、关于检查总局17号令执行情况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22号)
28、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876号)
29、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243号)
3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号)
二、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特大城市有线电视光缆传输系统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877号)
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工作人员亡故后工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2〕311号)
3、部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管理暂行规定(广人办字〔1994〕108号)
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广人机字〔1994〕365号)
5、关于在京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082号)
6、关于因私出境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广人办字〔1995〕085号)
7、关于印发两个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06号)
两个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和《广电部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具体规定》
8、关于印发《全国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规定(暂行)》的通知(广技维字〔1995〕245号)
9、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广发人字〔1995〕663号)
10、广电部关于召开全国性业务会议的若干规定(广发纪字〔1995〕763号)
11、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6〕351号)
12、关于发布《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广技科字〔1997〕49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7〕76号)
14、关于职工年休假问题的补充通知(广人劳字〔1997〕125号)
15、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传真电报〔1998〕324号)
16、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53号)
17、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总局通告〔1999〕1号)
18、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内部传真电报〔1999〕117号)
19、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通知(广人劳字〔1999〕302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
21、关于印发《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4号)
22、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66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号)
24、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37号)
25、关于印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66号)
26、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工程技术验收规定》的通知(广技无字〔2000〕246号)
27、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加强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责任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774号)
28、关于印发《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901号)
2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981号)
30、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
31、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82号)
32、关于对国产电视动画片实行题材规划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505号)
3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宣字〔2006〕8号)
3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