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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娱乐休闲服务场所硬件设施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11:49  浏览:9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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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娱乐休闲服务场所硬件设施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娱乐休闲服务场所硬件设施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公通〔2006〕150号
各市、州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娱乐休闲场所治安管理,保障娱乐休闲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湖南省娱乐休闲服务场所硬件设施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湖南省公安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湖南省娱乐休闲服务场所硬件设施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娱乐、休闲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娱乐、休闲服务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包括夜总会、演艺吧、热舞吧、卡拉OK厅、量贩式KTV、音乐吧、迪斯科舞厅;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等)、游艺(包括棋牌、电子游戏、台球、保龄球)等娱乐服务场所,以及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服务场所;
  (二)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为消费者提供洗浴、按摩、美容美发的休闲场所和酒吧、茶座、咖啡厅、专业会所、俱乐部等休闲场所。
  (三)文化主管部门对以上相同性质的场所核发过《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场所。
  第三条 娱乐、休闲服务场所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安装和使用应急照明装置;
  (二)有两个以上的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的安全出口,营业期间应当保证出入口、出入通道畅通,不得设置铁门、栅栏等障碍设施,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指示标志等安全须知;
  (三)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的举报电话;
  (四)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安装最便于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视门窗,所安装的透明材质应处于门窗下沿50厘米以上、门窗上沿20厘米以下、左右两边边沿15厘米以内,且透明材质应占门窗面积三分之一以上;
  (五)包厢、包间内不得设有房中房、楼中楼和隔断,并不得设置内锁装置;
  (六)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应当设置不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歌厅、卡拉OK厅的营业大厅的亮度不得低于6勒克司,舞厅的营业大厅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厢、包间内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条件。
  第四条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经营地点位于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上(含地下一层);
  (二)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通道、电梯、停车场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挪作他用。歌舞娱乐场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367-2001);
  (三)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核定人数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应当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和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安全检查设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899-2003),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208);
  (四)迪斯科舞厅配备的安全检查设施应当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对进入场所的女性人员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六)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娱乐场所应当就经营地点征求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七)场所核定人数的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第五条 休闲服务场所除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摩房不得设置单间单床和封闭式套间;
  (二)座位人平不低于1.5平方米,床位人平不低于5平方米。
  第六条 公安机关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娱乐、休闲服务场所的硬件设施不符合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公安厅于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湖南省娱乐休闲服务场所硬件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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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
光大银行,华厦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制度,现就人民币汇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4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每日公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货币——即美元、港币和日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该中间价是当日各外汇指定银行(含有结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下同)之间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包括企业和个人)之间进行外汇
与人民币买卖的交易基准汇价。各外汇指定银行以美元交易基准汇价为依据,根据国际外汇市场行情自行套算出人民币对美元、港币、日元以外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中间价,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价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外汇买入价、外汇卖出价以及现钞买入价和现钞卖出价,并对外挂
牌。
二、自1995年4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之间每日买卖外汇的汇价,可在交易基准汇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外汇买入价和外汇卖出价,美元、港币、日元可在公布的交易基准汇价上下0.25%的幅度内浮动,现钞买入价与交易基准汇价的价差
不得超过2.5%;其他挂牌货币的外汇买入价与外汇卖出价的价差不得超过0.5%,上述货币的现钞买入价与外汇买入、卖出中间价的价差不得超过2.5%;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现钞卖出价与外汇卖出价相同;每笔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大额交易,银行与客户可在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交易基准汇价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面议汇价。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建立本行内部的汇价报价系统,保持本行系统对外挂牌汇价的一致性。为便于社会监督,各外汇指定银行在每日公布本行的外汇牌价时,应同时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港币、日元的交易基准汇价。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在每日上午8:30
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汇价市场处)报送本行当日的外汇牌价,与此同时,各外汇指定银行分行应当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报送本行当日的外汇牌价。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电话:(010)491.1750,传真电话:(010)491.0063、491.0064、491
.1750。
四、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交易与结算。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汇价实施宏观调控与监管。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文精神做好有关汇价管理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文精神擅自扩大汇价价差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1995年3月23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美国不再接受锡焊食品罐头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美国不再接受锡焊食品罐头的通知

     (国检监函〔1995〕202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

  最近,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就锡焊的食品罐头发布了一项新法规(法规号:82P-0371/91N-0165),该法规从今年12月27日起实施。因锡焊的食品罐头中所含的铅对胎儿、婴幼儿及儿童有害,所以从1995年12月27日起,锡焊的食品罐头不准再进入美国。

  请各局接此文后,通知有关生产厂、经营单位并做好宣传工作,以保证有关厂家生产的锡焊食品罐头从今年12月27日起不再进入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