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共庆阳市委关于印发《庆阳市乡镇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0:11  浏览:8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庆阳市委关于印发《庆阳市乡镇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中共庆阳市委


中共庆阳市委关于印发《庆阳市乡镇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市委发〔2008〕67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
  现将《庆阳市乡镇工作基本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发至乡镇)
   中共庆阳市委
   2008年11月27日

  庆阳市乡镇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为了适应乡镇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乡镇按照“打基础、谋长远,高标准、快速度,抓落实、干到位”的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乡镇是我国社会的基础,乡镇党政组织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规范乡镇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推进乡镇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乡镇工作水平,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规范乡镇工作,必须坚持职权法定的原则,做到权责统一,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保证各项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必须坚持群众利益至上的原则,以人为本,倾心竭力为民谋利;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避免短期行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必须坚持效能效率的原则,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的工作热情;必须坚持党管农村工作的原则,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农村党的建设,提高领导农村工作的水平,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规范乡镇工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不断完善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改进作风,发扬艰苦奋斗、科学务实、开拓创新、勇于拼搏的精神,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确保县乡村整体推进,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第二章 职 能

  (一)乡镇党委职能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领导本乡镇人大、政府和群团组织开展工作,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加强对乡镇党委自身及村、乡镇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党组织的领导、建设与监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培训、教育、管理和监督;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6、领导本乡镇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7、组织好党委、人大、政府、纪委和共青团、妇联的换届选举工作;
  8、加强党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9、认真落实党管武装有关规定,将武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关心、支持乡镇武装工作;
  10、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职能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根据县(区)规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规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
  6、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7、听取和审议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
  8、撤销乡镇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指导人大代表开展调查研究和监督工作;
  10、完成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能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
  3、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各种经济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搞好农民法制教育;
  4、指导、支持村(居)委会的工作;
  5、开展便民利民的各项公共服务,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农村低保、医疗保险、五保户供养等农村社会保障和各项救济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6、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耕地保护,负责落实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和基本农田管理;
  7、负责辖区内爱国卫生、镇容村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8、参与区域内建设项目管理特别是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管理,指导监督集镇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9、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处置及应急管理,做好防灾、救灾、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10、向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11、落实好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
  12、办理县(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乡镇纪委职能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和考评,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工作,提出工作建议,依据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制度和措施、办法;
  4、履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监督职责,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检查、处理职责范围内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协助上级纪委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6、受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干部和检查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保障党员干部的权利不受侵犯;
  7、协助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和政风行风建设,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8、办理县(区)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乡镇内设机构工作职责按一类乡镇“四办一部”进行规范,二类、三类乡镇内设机构工作职责以一类乡镇内设机构工作职责为准,在内设机构中合理划分。
  (一)党政群综合办公室职责
  1、协助做好组织、宣传、纪检、统战、武装、政法和工、青、妇等群团工作;
  2、负责处理党委、政府日常事务,搞好上传下达;
  3、承担人大主席团的日常事务工作;
  4、负责做好文秘、档案、信息、保密、后勤管理等工作;
  5、履行统计职责,承担乡镇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所有统计报表的整理、计算、上报工作,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各项统计普查、调查任务;
  6、负责内外部工作的联系和本乡镇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综合协调工作;
  7、负责党委、政府日常工作的督办运转、信息反馈和检查落实工作;
  8、组织开展各类调研活动,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9、组织制订和监督实施乡镇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10、完成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经济发展办公室职责
  1、负责乡镇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制订和执行工作;
  2、编制并执行财政财务收支计(规)划和预决算方案,负责财政、国有资产、税收等管理工作;负责财政预算资金和单位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协调国、地税分局(所)工作,协助税收征管工作,负责辖区内零散税收的代收代征工作;落实“村财乡管”制度,指导、监督村级财务和会计工作;负责各项惠农资金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
  3、协助上级部门开展物价监督管理工作;
  4、组织协调各项涉农服务工作,做好扶贫开发工作;
  5、负责造林绿化、林果业建设、林业资源管理和森林防火工作;
  6、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管理工作,为各类企业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和人才等服务;
  7、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产品推介和商贸交流活动;
  8、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
  9、负责落实乡镇集贸市场、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市场秩序维护管理工作;
  10、负责落实村镇规划建设,检查、监督、处理违章建筑;
  11、负责做好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协助上级土管部门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12、负责乡村道路、农田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
  13、负责农村信息化建设工作;
  14、负责做好乡镇承担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15、承办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社会事务办公室职责
  1、协助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管理乡镇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配合搞好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负责科技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科技培训工作;
  2、负责协调监督农村医疗、保健、防疫等卫生制度的实施,负责乡镇、村卫生医疗机构建设,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医政、药政、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
  3、负责落实乡镇各项民政工作,做好老龄工作,协调做好乡镇社区(居委会)管理工作;
  4、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5、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和技能培训,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6、负责组织协调城镇环境卫生、镇容村貌、市政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7、协助做好与社会事业相关的工作,完成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职责
  1、编报并实施人口计划,执行上级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负责本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督促检查落实;
  2、准确掌握人口数量、结构和育龄夫妇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及其变动情况,实施对育龄夫妇婚、孕、产、育各期的服务;
  3、协调各方面力量,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4、负责乡镇直属单位、村(居)委会计划生育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配合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负责村、组及计生专干的工作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5、加强计生统计台帐管理,做好计划生育统计上报工作;
  6、负责一孩生育指标审批,二孩生育指标初审、上报,为群众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
  7、开展生育与避孕指导、培训工作,提供婚育、节育技术服务,做好婚育管理和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避孕药具的发放工作,杜绝计划外生育,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标;
  8、负责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9、做好计划生育信访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管好用好计生经费;
  10、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1、完成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人武部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军事部门下达的指示、命令;
  2、负责辖区民兵的组织建设;
  3、负责辖区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工作;
  4、负责辖区国防工事和人防工事的维护管理;
  5、负责辖区年度兵役登记和兵员征集工作;
  6、组织和带领辖区民兵参加“三个文明”建设,完成战备、治安执勤、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积极配合派出所维护辖区治安秩序;
  7、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8、战时负责组织并带领民兵、预备人员参军参战;
  9、完成乡镇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党建工作

  (一)思想政治建设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最新理论武装头脑,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政治思想水平。健全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学习班(研讨班)制度、领导干部在职学习制度。建立理论学习领导责任制,严格督促检查。党委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检查和考核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二)基层组织建设
  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适时进行换届选举。发挥乡镇党委在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龙头”带动作用,按照“五个好”的要求,深入开展“三级联创”活动,不断推进“双培双带”和基层党建“六化”工程,深化“三帮三联三增”活动,建立健全城乡党组织互帮互助机制,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积极组织开展村级干部培训、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工作,建设高素质农村党员队伍。加强社区、乡镇机关、“两新”组织党组织建设。建立乡镇党委基层党建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向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县(区)党委报告基层党建工作。
  (三)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乡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鼓励学习创新,提高班子成员工作能力;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配强村级班子,搞好村级领导班子建设;加强乡、村两级干部教育管理,提升干部素质和能力,解决乡村干部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四)党风廉政建设
  开展经常性的学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教育,不断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的作风建设;加强乡村两级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努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乡镇党委、纪委和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应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五)制度建设
  完善乡镇党委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突出抓好农村工作;加强乡镇党委对武装及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领导机制;围绕思想建设、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各项制度落实;落实党务公开制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六章 经济建设

  (一)发展现代农业
  1、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积极争取并实施农村道路、梯田、水利、电力建设工程,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3、抓好粮食生产。加大农田基本建设,严格保护耕地,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强农业物质技术装备,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粮食总产每年要在上年的基础上有新的增长。
  4、发展特色农业。加快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按照全市“南果北草、南牛北羊、山区草畜、原区苹果、川区瓜菜、全市劳务”的产业发展总体思路,从本乡镇实际出发,确定特色主导产业,大力发展“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特色农业,坚持不懈地做好扶持和引导,积极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每个乡镇都要有2-5个特色产品。
  5、实施科技兴农。积极引进农业生产新技术和新品种,强化农业科技培训,提高农民科技素质,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确保科技贡献率每年有新的提高。
  6、加大农业投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落实中央强农惠农各项政策,根据本乡镇财力,逐年加大对现代农业建设的投入,扶持优质、高产、高效的农产品加工和转化,引导农民依靠自身力量增加农业投入。
  7、积极实施品牌战略,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全程监控,切实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发展工业经济
  1、根据国家产业导向和本乡镇实际,制订发展规划及目标,引导、发动农村富裕户和有能力的人兴办各类企业,培植财源,增加农民收入。
  2、抓好工业项目建设。发挥资源优势、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通过向上争取、利用外资、区域协作、激活民资,大力发展非公经济,做大做强现有乡镇工业企业,积极兴办工业。
  3、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引导鼓励使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大力推进重点行业、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减排。积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4、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逐步健全信用担保、技术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法律服务等服务体系,大力改善投资环境,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做到工作到位、服务到位。
  (三)发展第三产业
  1、搞好各类市场建设,积极发展商贸、餐饮、运输、信息、中介等农村服务业。
  2、深入开发民俗文化资源,大力发展以香包刺绣为主的文化产业,发展生态旅游和与红色旅游业相配套的旅游服务业。
  (四)新农村建设
  1、坚持尊重实际、尊重农民群众意愿、遵循经济规律的原则,突出特色,统筹兼顾,科学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
  2、加大科技投入,推进现代农业建设,重视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大力发展生产,强化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撑。
  3、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实施农民增收行动计划,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基础,完成县(区)下达的农民增收年度任务。
  4、不断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快农田水利、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沼气、公路、电力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善新农村建设的物质条件。
  5、加快发展文化、教育、广播电视、卫生保健、体育等农村社会事业,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传统美德,提升道德素养,建设文明乡风。加强农民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培育新型农民。
  6、积极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提高扶贫标准,提升扶贫水平,全面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努力消除贫困,改善贫困乡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7、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健全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土地管理、农业支持保护、现代农村金融和城乡一体化等制度,完善新农村建设的体制保障,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农民的各项权益。
  8、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建设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农民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9、坚持小城镇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强化配套,提高小城镇的聚集、带动、辐射功能,提高城镇化率。从当地实际出发,结合农村危房危窑改造工程,稳步推进农村小康住宅建设,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
  (五)环境保护与建设
  1、建立健全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编制乡镇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制定措施,明确责任,依法依规实施。
  2、坚持“预防为主、管治并重”的工作方针,加大农村环保宣传、培训、教育,培育农民生态文明理念;加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项目和环保公共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和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安全管理;实施退耕还林(草)、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积极开展义务植树活动,促进自然生态环境逐步修复和改善。
  3、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坚决禁止群众滥恳、滥采、滥伐、滥挖等环境违法行为。
  4、加强农村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发展农村户用沼气,综合利用农作物秸杆,推广农村清洁能源,积极探索农村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持续开展以“三清、三改、四化、五通”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提高农村文明程度。

   第七章 公共服务

  (一)农村信息服务
  搞好农村信息化的规划与建设,整合政务、农业、劳务、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水利、人口计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数据库,完善乡(镇)、村、组三级信息服务体系,通过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向农民提供各方面的信息服务,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农村就业综合服务
  建立健全农村就业服务机制,搭建服务平台。全面落实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积极发展劳务经济。
  (三)社会保障服务
  健全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其他专项救助、临时性救助和社会帮扶为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提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积极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城镇低保制度,健全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认真落实优抚保障政策,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和特困户救助工作。积极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不断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水平。
  (四)公共文化服务
  积极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等农村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形成较为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根据农村文化需求,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基层文化活动,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五)教育服务
  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避免适龄儿童、少年辍学。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协调解决乡村学校建设用地,支持教育主管部门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教育布局。加强农民素质教育,培育新型农民。
  (六)医疗卫生服务
  按照“一村一室”要求,加快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提高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能力。认真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管理,着力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的问题。
  (七)计划生育服务
  认真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及社会保障政策,巩固农村计划生育成果。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优生优育、节育、不育症治疗技术服务水平;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查病,协助计生办发放育龄妇女接受环情服务每次不少于2元的补助;指导村级计划生育室做好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全面完成市、县(区)下达的当年计划生育目标任务。
  (八)法律援助服务
  建立健全乡镇法律援助机制,做好对农村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法律援助提供必需的经费支持。

   第八章 公共管理

  (一)农村公益事业管理
  建立和完善农村公益事业管理长效机制,按照政府投入、“养事不养人”、以农民承包管护为主的模式,创新农村公益事业管理方式,充分发挥群众自治自管组织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农村公益事业管护水平。
  (二)乡镇基本建设管理
  积极改善乡村办公条件,为乡村干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乡镇基本建设要严格执行有关报批规定,充分考虑乡镇的财政承受能力,坚持节俭实用的原则,严把质量关,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降低行政成本,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负债建设。
  (三)预算财务管理
  1、做好预算编制。根据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工作重点和县(区)财政部门指导意见,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本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报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定。
  2、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乡财县管”制度。乡镇所有支出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规定程序统一审核,按进度集中支付。乡镇重大支出必须经乡镇政府政务会议研究决定,报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按预算额度和项目进度拨付。
  3、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审批“一支笔”制度,加强财会监督,严格收支管理。
  (四)政府采购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标准以上的乡镇项目支出,一律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由乡镇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向县(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区)财政部门对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和标准等进行审查,同意后委托市或县(区)采购中心进行采购。采购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供应商。
  (五)市场建设与管理
  1、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改造市场,乡镇政府在市场建设用地、市场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
  2、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3、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调解消费纠纷。
  (六)公共安全管理
  1、加强食品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治、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自然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强化安全基础工作,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3、做好违禁产品生产经营、流行性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和食物中毒事件等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
  4、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建立健全自治管理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5、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强化农村社会管理。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组织好自救、互救、群众疏散转移、救援物资供给等工作。

   第九章 乡镇组织自身建设

  (一)机构编制管理
  1、严格按照核定的行政和事业编制总数“以责定编、以编定岗、以岗定人”,不得超编配人,实行“实名制”管理。
  2、严格执行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公开考录规定,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聘任制和人员聘用制,实行岗位管理。县(区)有关单位在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认真征求和充分吸收所在乡镇的意见。
  3、大力推进村组干部改革,削减村组干部职数,实行兼职兼薪。
  (二)公务员行为规范
  1、 政治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3、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4、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5、 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干到位。敢于负责,勇于创新,大胆开拓,锐意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7、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闹无原则纠纷。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光明磊落,表里如一,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坦诚相见,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8、品行端正。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公道正派。学习先进,助人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不讲假话。
  (三)内部管理
  1、健全机关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干部出勤、值班、请销假等日常管理制度。乡镇党政一把手因病因事需请假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向县(区)委、政府履行请假手续,严禁工作日擅自离岗。
  2、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重点事项督办制等制度,严格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机关及站所干部行为,确保机关工作有序进行。
  3、健全机关干部学习教育制度,开展多层次、多类别的干部教育培训,提高乡镇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4、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健全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奖惩办法,严格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激励干部做好本职工作。
  5、推进政务公开。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层次,推进“阳光政务”,实行服务承诺,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章 工作创新

  (一)创新观念意识
  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创新意识、争先意识、机遇意识和效率意识,自觉摒弃各种不合时宜的陈旧观念和思维定势。支持创新,尊重创新,保护创新,切实营造一个创造性开展农村工作的良好风气,不断提高农村工作水平。
  (二)创新工作思路
  以服务农民增收、促进农村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西部油城、陇上煤都、经济强市、文化大市、生态优市和区域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结合县情、乡情,不断创新“三农”工作思路,着力推进新农村建设。
  (三)创新工作方法
  以服务为宗旨,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不断创新和改进农村工作方法。坚持以市场经济的观念谋划发展,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推动等手段促进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用足用活各项政策,激励创业,形成全方位多领域全民创业的新格局。注重培育典型,加强示范建设,以宣传引导和示范推广,促进农村各项工作不断向更高层次迈进。继续巩固、完善、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审批制度等各项配套改革,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农村发展中的难题。
  (四)创新发展环境
  坚持软、硬环境两手齐抓,在不断改善乡村基础条件、提升服务功能的同时,着力抓好软环境建设,切实创新农村经济发展环境。加快转变乡镇人民政府职能,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效能和诚信建设,创建平安、文明乡村,努力打造农村投资、创业、发展的软环境。进一步营造全民创业、创新、创优的氛围,让一切创造财富的积极性都能充分发挥。
  (五)创新工作制度
  围绕工作思路和重点,在工作调查研究、决策部署、工作落实和督查等各个环节,创新各项工作制度,努力形成充满活力、富有生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工作机制,确保乡镇工作有序高效向前推进,不断开创乡镇工作的新局面。

   第十一章 绩效考核

  (一)考核原则
  1、科学发展的原则。以考核为导向,鼓励引导乡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坚持以人为本,做到统筹兼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注重实绩的原则。从不同乡镇自然条件、发展基础和资源禀赋等实际出发,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突出增长比率和人均水平,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乡镇工作。
  3、群众公认的原则。将考核工作置于群众和干部职工的共同监督下,在认真听取乡镇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反映,以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依据。
  (二)考核内容
  1、县(区)与乡镇签订的各项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工作内容;
  2、未列入目标管理责任书且需要考核的内容,按照市、县(区)年度考核办法确定。
  (三)考核方法
  1、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由县(区)按考核指标体系分解具体分值。考核得分乘以民主测评得分率为考核最终得分。对荣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单项奖励的,实行单项加分。
  2、县(区)是考核主体,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对乡镇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3、县(区)考核结束后,分别按照机构改革确定的一、二、三类乡镇总数30%的比例,向市委、市政府推荐上报拟奖励乡镇。
  4、对县(区)推荐拟奖励的乡镇,由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复查考核。复查考核后,对拟奖励的乡镇按程序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审定后对拟表彰奖励的乡镇,向社会公示。
  (四)奖励兑现
  公示无疑议后,对每类考核排序前10名的乡镇给予重奖,资金使用由乡镇安排;对每年考核全市每类排序前两位的乡镇党委书记,符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政〔2011〕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保障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选定拟出让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城市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全市统筹,以区为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负责编制限价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选定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用地,提出限制要求,确定房源、住房套型面积、套数;会同物价等部门制定销售价格;负责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对象的资格审核、销售、交易和监督管理等。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物价、工商、监察、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住房保障、民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拟出让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中,本着公共交通方便,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综合选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其建设方式、销售价格、建筑面积总量、套型和装修标准、销售管理、产权初始登记等事项应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并列入土地出让公告,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具体户型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开发企业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按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建设。可以采取“定房价,竞地价”或“定地价,竞房价”的方式进行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和市场评估地价的平均值。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安排情况,分别与开发企业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其协议中应明确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物业管理和具体销售事宜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 按照节能省地的原则组织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开发企业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统建项目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等)以及不超过10%的利润、4%管理费为基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办法核定。配建项目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80%以下的标准掌握,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中约定执行。

以“定地价,拍房价”取得开发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即为限价商品住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中标价格和楼层、朝向差价由市、县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标准。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 申购对象

第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需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且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取得本市城市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离异家庭,离婚时间满三周年以上;

(二)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成员5年(含5年)内没有住房交易记录;

(四)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年本地人均年总收入的1.2倍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未成年)、父母等。

第十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十九条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票)、存款、借出款等。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实行属地化销售,即城市区居民原则上只能购买户籍所在区范围内的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个区的,只能选择在一个区购买。

第四章 资格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审核和备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如实填写《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四)审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为其建立市、区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录入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五)公示。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申请人有投诉或对其相关申请材料真实性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申购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统计并公布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总户数。符合条件的申购总户数低于或等于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总套数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发给申购人《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总户数超过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总套数的,由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摇号确定申购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发给中号者《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从发放之日起3个月之内有效。

第二十五条 属于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的家庭以及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限价商品住房申购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分配销售

第二十六条 各区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房,主要由本区安排销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从中划出一定比例的房源,用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购买人的配售。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直部门职工的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重点支持没有享受福利分房政策无住房或住房标准较低的国家机关在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配售条件及住房困难程度,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统筹分配的房源,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应单位应在两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并向开发企业交纳购房款。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收回重新分配。

第二十九条 持《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应在3个月内到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购买并办理购房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约定,向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房源情况,按照规定进行销售,配合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选房购房结束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购房家庭情况等信息上报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三十二条 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

第三十三条 已经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内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报告,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复核。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三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出让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二)开发企业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处理;

(三)开发企业擅自向未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对开发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同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三年内该企业不得参与秦皇岛市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竞买,不得参与全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限价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核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的决定》已于2001年6月29日经市政府三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修订的《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予以重新发布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62号令《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进一步完善《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决定对《规定》作如下修正:

  一、删去《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及”、第二十八条的“气象台和”、第二十九条的“气象台和”、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的“及气象台等单位”等内容。

  二、就《规定》作如下修改

  1.标题《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改为《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

  2.第九条的“邮电部门”改为“电信管理部门”;“邮电设施”改为“电信设施”;

  3.第三章标题“监测与预警”改为“排洪监测与预警”;

  4.第二十一条的“水库及滞洪区的排洪监测与预警由市三防办负责”改为“中型以上水库及滞洪区的排洪监测与预警由市三防办负责,小型水库的排洪监测与预警工作由区三防办负责”;

  5.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白色水波线 ”改为“黄色水波线 ;第(三)项的“蓝色水波线”改为“黑色水波线”;

  6.第二十三条的“红色或蓝色水波线信号的”改为“红色水波线或黑色水波线 信号的”;

  7.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由市水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改为“由市、区水务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第二款中“由市水务部门具体确定”改为“中型水库和滞洪区排洪流量由市水务部门确定;小型水库排洪流量由区水务部门确定,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8.第二十五条的“应至少提前三小时发布红色水波线信号”改为“应至少提前两小时发布红色水波线信号”;

  9.第二十九条的“预警信号”改为“排洪预警信号”;

  10.第三十条的“或黄色信号”改为“或信号”;

  11.第三十一条的“信号”改为“或 信号”;第(二)项“幼儿园停止上课,对已经到达幼儿园的儿童,幼儿园应负责保护”改为“城管部门应组织清疏路面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12.第三十二条的“或红色信号”改为“或或黑信号”;第(八)项“并告知选择适当地点避风”改为“船舶停止进港,已入港船舶应离开码头,进入避风锚地避风。”第(九)项“中、小学停课,学校应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改为“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的儿童”;

  13.第三十三条的“或或蓝色信号”改为“信号”;

  14.第四十三条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改为“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三、《规定》增加以下内容:

  1.第五条增加第(一)项为“组织全市三防安全检查,协调、督促安全隐患的处理、水毁工程的修复及河道的清障工作”;增加第(二)项为“制定全市防洪预案,核定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洪调度方案”;增加第(三)项为“编制全市三防抢险经费、物资年度计划,监督管理三防抢险经费、物资的使用”;第五条增加第二款为“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防办)是区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2.增加第十四条为“防灾救灾期间,市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的监测、预警及其预警信号的发布”;

  3.增加第十六条“排洪预警信号由市三防办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排洪预警信号”;

  4.《规定》条文序号相应修改。

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洪水、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洪水、台风的防御及抢险救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驻深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及基干民兵等,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市、区三防指挥部指挥下,组织和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四条 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章 抢险救灾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是市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全市三防安全检查,协调、督促安全隐患的处理、水毁工程的修复及河道的清障工作;

  (二)制定全市防洪预案,核定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洪调度方案;

  (三)编制全市三防抢险经费、物资年度计划,并监督管理三防抢险经费、物资的使用;

  (四)发布排洪预警信号;

  (五)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收集、报告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

  (六)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命令,发布灾情公报;

  (七)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公布临时避险场地的位置及撤退、疏散的路线;

  (八)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组织临时抢险救灾队伍;

  (九)经市三防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十)完成市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防办)是区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指挥灾民的疏散、撤退和负责陆地的突击救生。

  第七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突击救护队伍,负责伤病人员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

  第八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计划部门及经贸部门负责制订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必需的费用由市、区计划和财政部门负责筹措。

  第九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水务、供电、电信管理部门负责抢修供水、供电及电信设施,市、区水务部门还应负责水利工程的抢险,并负责疏通排洪河道。

  第十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抢修毁损道路,调度抢险救灾车、船及航空器,运送抢险救灾物资。

  第十一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建设部门负责在建市政工程抢险和维修;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已交付使用的市政工程抢险和维修,并负责及时疏通排水管网。

  第十二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城管部门负责或责令有关单位负责在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附近划出警戒区域,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组织疏散、转移该危险区域的人员、财产,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第十三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民政部门及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灾民的安置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发放,并协助做好灾民疏散、撤退和避险。

  第十四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的监测、预警及其预警信号的发布。

第三章 排洪监测与预警 

  第十五条 中型以上水库及滞洪区的排洪监测与预警由市三防办负责;小型水库的排洪监测与预警工作由区三防办负责。

  第十六条 排洪预警信号由市三防办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排洪预警信号。

  第十七条 排洪预警信号为:

  (一)黄色水波线,其含义为:水库或滞洪区水位已达到防洪限制水位(以下简称防限水位),在随后的时间里可能排洪;

  (二)红色水波线,其含义为:水库或滞洪区水位已超过防限水位,将于标明的时间开始排洪。

  发出红色水波线 信号的,水波线上应同时标明排洪流量(排洪流量以立方米/秒单位表示),并在水波线右侧标明排洪时间;

  (三)黑色水波线,其含义为:正在排洪。

  发出黑色水波线的,水波线上应同时标明排洪流量(排洪流量以立方米/秒单位表示)。

  发布前款排洪预警信号,应同时标明排洪的水库或滞洪区的名称。

  第十八条 市三防办发布红色水波线或黑色水波线信号的,应根据排洪流量或排洪时间的变更,相应变更排洪预警信号。

  第十九条 水库或滞洪区的防限水位,由市、区水务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排洪流量的大小,以保证堤坝及上、下游安全为原则。中型水库和滞洪区排洪流量由市水务部门确定;小型水库排洪流量由区水务部门确定,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二十条 除遇特大洪水外,水库或滞洪区排洪,应至少提前两小时发布红色水波线信号。

  第二十一条 水库或滞洪区停止排洪时,市三防办应通知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取消排洪预警信号。

  第二十二条 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根据市三防办发布的排洪预警信号,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二十三条 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接到市三防办发布的排洪预警信号后,应于接到信号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市三防办直接提供的排洪预警信号。

第四章 防灾救灾 

  第二十五条 或信号发布后:

  (一)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提示公众注意防洪、防风;

  (二)市港务管理部门、渔政渔监部门应负责通知港口码头调度部门、海上船只做好防洪、防风准备。

  第二十六条 或信号发布后:

  (一)市港务部门应通知在港船舶准备避风;

  (二)城管部门应组织清疏路面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第二十七条 或或信号发布后:

  (一)市、区三防指挥部和成员单位以及区、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派值班指挥人员到岗,并准备应急措施;

  (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相应的抢险队伍,准备抢险物资、器材;

  (三)水务、供电、通讯、交通运输部门的三防负责人应上岗值班,并派出巡查人员,检查工程设施;

  (四)城管部门、建设部门、规划国土部门应在可能发生山泥倾泻、山体滑坡、道路坍塌、广告牌塌落等险情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并负责警戒,组织当地人员、财产疏散、撤退;

  (五)住宅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对危险住房和可能发生建筑物倒塌地带的警戒和住户的疏散、撤退;

  (六)市三防办向公众发布公告,告知临时避险场所及撤退路线;

  (七)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应通知开放全部临时避险场所;

  (八)市港务管理部门应通知港口码头船舶停止作业,船舶停止进港,已入港船舶应离开码头,进入避风锚地避风;

  (九)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的儿童;

  (十)公安机关应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撤退,并维护治安秩序;

  (十一)霓虹灯及其他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应一律切断;

  (十二)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及有关单位应负责通知在建工程停止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设施工设施或其它临时设施。

  第二十八条 信号发布后:

  (一)市、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应到三防指挥部集中,三防指挥部成员不能亲自到达的,应派出联络人员到三防指挥部参与工作;

  (二)各抢险队伍应进入各自岗位。

  第二十九条 红色水波线信号发布后:

  (一)各河道管理单位应根据排洪流量及潮汐水位情况,编制沿河主要站点的水位图表,并报告市三防办;

  (二)市三防办接到排洪河道的水位图表后,应即时通过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向公众公告;

  (三)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三防指挥部的命令采取相应的应急抢险措施;

  (四)人员、财产须撤离时,各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财产的撤离。

  第三十条 出现特大洪水时,水库防洪按照已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预案”进行抢险救灾。

第五章 海上救援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海上救援中心负责深圳市附近海域的海上救援。海上救援以拯救生命为首要目标。

  第三十二条 海上救援中心接到海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并迅速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报告。

  第三十三条 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接到求救信号或发现遇险情况的,应立即向海上救援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及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并服从海上救援中心的统一指挥,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未履行本规定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职责的,给予其行政领导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向公众播发气象台或市三防办发布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台风是指热带气旋。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