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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助农增收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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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助农增收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庆政办发〔2008〕70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助农增收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助农增收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18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望抓好落实。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庆阳市助农增收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给农村特困群众、弱势群体帮办实事,市政府决定动员社会各界筹措助农增收帮扶资金,帮助农村困难群众发展生产,提高增收能力。为了切实管好用好帮扶资金,使帮扶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使帮扶资金发挥最大的增收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帮扶对象
  帮扶资金扶持对象主要为农村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乡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家庭成员有老、弱、病、残,但未丧失劳动能力,有增收致富愿望,缺乏增收手段和资金的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弱势群体。
  二、资金筹集
  助农增收帮扶资金通过市级财政拿一点,干部职工、社会各界捐一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中省驻庆单位及企业帮一点的办法筹集。
  (一)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
  (二)倡导干部职工自愿捐款。
  (三)倡导社会各界自愿捐赠。
  (四)倡导企业等经济实体自愿捐助。
  三、扶持重点
  帮扶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产业开发,既要扶持种草养畜、瓜菜生产等能够使困难家庭尽快脱贫增收的短平快项目,还要着眼于长远,扶持林果栽植等,发展长效产业,实现稳定脱贫。帮扶资金要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家庭生产所需的良种、种苗、种畜以及化肥、农膜等生产投入品,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投入。
  四、申报审批
  (一)市上筹措的帮扶资金由需要帮扶的农户提出申请、村组推荐、县级农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审查,上报市农牧局审批,市财政局核拨资金。具体申请程序为:
  1、本人申请。提交《庆阳市助农增收帮扶资金申请表》,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申请帮扶理由、脱贫计划及项目。
  2、村组推荐。所在村委会认真审查申请条件和生产计划,如实提出推荐意见。
  3、县(区)审查。县(区)农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在当地乡镇政府配合下,组织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户实地考察,并征求所在乡村和周围农户的意见,提出扶持增收项目和资金额度建议,并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
  4、市级审批。市农牧局对全市的帮扶申请统一收集汇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确定帮扶项目和帮扶资金,在与市财政局衔接后,经市政府分管市长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5、资金安排。市财政局按照分管市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及时安排帮扶资金。每户原则只安排一次,资金额度为2000-5000元。
  (二)县(区)筹措的帮扶资金参照市上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县(区)自行审定,并将审定情况上报市农牧局和市财政局。
  五、监督管理
  (一)帮扶工作面广量大,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财政监管、舆论监督、各方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全面落实村长(主任)、乡(镇)长、县(区)农牧(农业、畜牧)局长“三长”负责制。同时要与正在开展的“三联三帮三增”活动紧密结合。
  (二)帮扶工作实行行政、技术双轨责任制,乡镇政府为行政责任人,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组织申报农户审查和任务落实工作;县乡农牧、农技部门为技术责任人,要组成专门的技术小组,负责每个农户的生产计划制定、技术措施落实和增收效果评价,并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
  (三)农户生产计划按照农业项目进行管理,要有具体规划、生产措施和预期目标。帮扶工作完成后,县(区)农牧部门要组织全面验收,并及时向市农牧局和市财政局上报工作总结;市农牧局进行抽查验收,将工作完成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
  (四)严格扶持对象和扶持范围,做到“四不扶”,即不符合条件的不扶、没有增收愿望的不扶、不用于投入生产的不扶、没有具体增收项目的不扶。
  (五)加强帮扶资金筹集管理,市、县(区)筹集的帮扶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设专帐管理,农牧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六)加强对帮扶工作的监督,对在帮扶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个人,要从严追究。
  (七)探索和建立帮扶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创新帮扶模式,完善帮扶工作措施,努力提高帮扶效果。
  六、本办法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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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2〕2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银行业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银行业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银行业科技的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科技发展奖评奖范围主要包括:人民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及其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三条银行科技发展奖实行按项目(成果)评奖的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 (一)银行电子化、信息化应用开发和研究成果。 (二)票币印制行业和金融专用机具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等。 (三)技术基础成果,包括银行标准、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 (四)有一定创新和发展、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理论研究成果。 (五)为决策科技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四条对获得银行科技发展奖的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章申报奖励的条件及等级标准

第五条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的成果必须是前一年经科技成果鉴定(定型)的项目,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的鉴定证书,同时各类成果必须具备如下相应条件: (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必须是国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理论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在全国性的或国外学术刊物刊登一年以上并经实践验证取得显著效果。 (三)各类标准应在正式公布试行一年以后,经实践证明使用情况及效果良好。

第六条重大成套项目或系统工程项目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应包括该项目的子项。若某一子项成果确实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并具有广泛应用性,在不影响总项目获奖的情况下,并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之后,可单独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但在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已于何年何月申报或获得何等级奖励;对该重大项目的评审,应除去单独获奖子项的技术内容,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七条同类项目(包括技术上基本相同的系列及派生系列产品)或同类技术,不允许重复获奖。如在原有技术上确有新发明,使原有项目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新发明可申报奖励。

第八条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的项目必须是没有争议的或争议已被排除的项目。

第九条银行科技发展奖的奖励等级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特等奖项目应为科学技术水平很高,社会经济效益特别显著,具有特别重大作用意义的项目。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金融进步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金融行业科学进步具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银行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银行科技发展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奖金68000-75000元,一等奖奖金35000-42000元,二等奖奖金20000-28000元,三等奖奖金8000-12000元(今后随国家科技进步奖奖金的变化而调整)。奖金由获奖项目的主管单位在利润留成、事业费、奖励费用或费用预算中列支。所有获奖项目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奖状和证书。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银行科技发展奖项目的申报程序,原则上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共同完成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其他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银行科技发展奖的审批程序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电脑)部,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及印钞造币总公司均为初审部门。初审合格后,方可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组织复审。 初审部门应完成下列初审工作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科技发展奖励范围。 (二)审查申报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备、主要完成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如有疑问须弄清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的调配研究。

第十三条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需填写《银行科技发展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二)已获经济效益证明(有财务公章的证明); (三)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四)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五)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 (六)科技技术总结报告。 《银行科技发展奖申报书》及其他附件一式五份以上(申报特等奖10份,一等奖7份,二等奖6份,三等奖5份),附件按上述顺序排列,与申报书一并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每年1月15日(以邮戳为准)为基层单位向初审部门申报截止时间,3月15日(以邮戳为准)为初审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报送截止时间,过时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凡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项目,应交纳的评审费分别为: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其中:初审费占40%,复审费占60%)。初审部门在受理申报科技发展奖项目的同时,应负责收费,然后将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和复审费一并交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银行科技发展奖复审采取会议评审制。评审机构由银行科技发展奖评审领导小组及其领导下的电子化评审委员会及银行科技发展奖印制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十七条评审领导小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管科技工作的行领导、科技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科技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评审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审定银行科技发展奖奖励政策;审批银行科技发展奖授奖项目,投票表决一等奖;协调处理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特等奖项目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银行电子化和印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领导及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领导本评委会所属各专业组的评审工作;确定本评委会所属各专业的奖励数额;评审特等奖、一等奖项目;批准二等、三等奖项目;向评审领导小组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

第十九条专业评审组由本专业若干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二、三等奖项目;向评委会推荐特等、一等奖项目。

第二十条各级评审机构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聘任,聘任期为三年。各级评审机构及其成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利,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各级评审机构成员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专业科技方面有较深造诣,在国内同行中水平较高,具有高中级职称,并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 (二)热心并能积极参与科技奖励工作,严格掌握标准,秉公办事。 (三)对申报和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守秘密。 (四)如果评审人员为项目完成人,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五章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一条申报评奖项目应注明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解决技术关键和疑难问题。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 各级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作为主要完成人,如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主要完成人条件,亦可定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作的技术贡献;处级以上(含处级)的行政管理人员的材料需由本项目负责人证明,领导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是在科技成果的研制、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物质、经费、技术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各级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应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三条主要完成人数限额为:特等奖不多于30人;一等奖不多于15人;二等奖不多于9人;三等奖不多于5人。 主要完成人及单位按贡献大小排列。对主要完成单位授予奖状,对主要完成人授予个人荣誉证书。荣获银行科技发展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获奖项目的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到七十。

第二十五条获奖项目奖金不重复发放,已获奖项目,如又获得上一级的奖励,只补发奖金差额部分,扣除部分作为科技成果奖励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获奖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保密项目内部公布),不设争议期。未获奖项目不通告,材料不退回。
第二十七条在科技成果管理中,各级银行部门都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国家、民族利益第一和尊重他人劳动的职业道德风尚,提倡社会主义大协作,反对个人主义、本位主义等不良倾向。对科技成果在研制或申报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追回奖金、撤销奖励。情节恶劣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对压制破坏科技成果上报、评奖者,应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其他部委申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卫生部关于加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现代远程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现代远程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健康开展,充分发挥其优势,提高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形成学习型社会”的要求,总结各地贯彻我部颁发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卫科教发〔2000〕474号)的经验,现就进一步加强现代远程医学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重要意义
现代远程医学教育是我国医学教育体系的新形式和重要手段。现代远程教育主要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现代通信技术,提供直播教学、录播教学、现场转播、远程学术讨论咨询、课程高速下载、网上浏览和光盘邮寄等多种方式的教育培训,具有不受时间地点限制,传播速度快,培训面广的特点,能够为广大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及时、方便、快捷和相对经济的服务。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我部审批的“好医生”网站和“双卫网”充分利用了网络资源优势,在防治非典培训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当前,我国社会正走向知识化、信息化、现代化,作为知识技术密集型的卫生行业,单一的传统教育模式已无法满足广大卫生技术人员需求,积极开展现代远程医学教育是时代进步、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医学科技迅猛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加快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改革医学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迫切需要。
二、进一步明确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对象和学习内容
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已经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其教学内容主要为知识性、理论性内容,涉及临床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内容可通过远程教育辅助教学。
卫生部已经制定颁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大纲》、《乡村医生培训基本要求》以及各种岗位培训规范,因此,在开展针对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教育、全科医师培训、岗位培训和乡村医生教育过程中,均应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手段,丰富教育资源,增强培训效果。
三、逐步建立现代远程医学教育教学体系
硬件建设是现代远程教育的基础。各地要统筹规划,利用社会资源,抓住机遇,加快网络建设,通过竞争,优化资源配置。
按照我部与“双卫网”达成的合作意向,“双卫网”可免费为各地卫生机构安装卫星接收设备;设备的维护和网络使用费用由该网站与各地协商确定。建议尚未建立远程教育网络的地区应与“双卫网”主动联系,尽快安装卫星接收设施,为开展现代远程医学教育奠定基础;已经安装远程教育设施的地区应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资源的闲置浪费,提高设备使用的效率和效益。
课件是开展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重要载体。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的积极性,积极研发适合各类教学的课件。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研究开发一批优秀的课件。要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课件目录,定期展评,以供教学单位选择。要建立优秀课件评审制度,筛选出技术含量高、教学效果好的课件加以推广应用。
师资队伍建设是开展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关键。远程医学教育师资必须具有现代教育理念,能熟练运用先进的网络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技术手段,能组织研发课件和利用远程手段开展教学。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培训和交流,逐步建立起一支结构合理、技术精湛、师德高尚的现代远程医学教育师资队伍。
现代远程医学教育学员实行注册和考核制度。要研究适合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管理的计算机软件,实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保证培训质量,促进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质量监控,完善管理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卫生部负责对开展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卫星网络、计算机网站的审核和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网站进行审核。要制定远程教育规划和计划,做好组织管理工作。要为培训提供有利条件,加强对培训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注重对培训质量的评价与考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引导,支持和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远程教育学习;要采取措施保证远程教育质量,防止替考现象。
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网站要严把教学质量关,使课件制作、播放、考试考核等环节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我国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管理仍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目前不宜由网站直接向学员授予学分或证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学分管理,杜绝滥授学分现象。
现代远程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和手段,但不能完全替代其他教育形式,面对面的教育和交流仍然十分必要。通过远程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比例一般不超过30-40%。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对通过远程教育取得的学分做出相应规定。



二○○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