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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38:59  浏览:9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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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酒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4月11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酒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三条 新农保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新农保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 新农保制度实行县(市、区)级统筹。
  第六条 新农保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国家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允许有条件的试点县(市、区)对参保缴费人员给予适当补贴,探索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定,经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对农村残疾人和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按照重度、中轻度残疾等级和低保标准负责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
  第八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可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时,政府补贴部分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九条 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省、市、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十一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经按照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时,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新农保,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办法规定分别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农保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负责新农保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对缴费困难群体补助资金和一次性补缴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农保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对达到规定条件申请享受待遇的人员进行审核审批,对经办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设立新农保基金专户,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其他新农保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
  第十九条 为保证新农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市、县要建立健全新农保工作机构,落实工作经费;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第二十条 根据《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精神,试点县(市、区)要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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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部分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进行《会计法》执行情况抽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财〔2001〕45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部分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进行《会计法》执行情况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直属各公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精神,国家局以国烟财[2001]179号和国烟财[2001]353号文件部署了在烟草行业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大检查的工作。近期,国家局将会同财政部组成《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组,对8个省局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抽查的单位
  此次确定对《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进行抽查的单位有:四川省、贵州省、湖南省、湖北省、山东省、辽宁省、江苏省、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公司)。
  二、检查范围
  结合新修订的《会计法》,对企业在2000年度《会计法》执行情况及会计基础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的主要步骤
  1.听取情况汇报
  (1)《会计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否健全得力,自查阶段检查的时间、步骤和内容是否落实,自查自纠及是否建立会计资料档案等情况。
  (2)在重点检查阶段是否贯彻国烟财[2001]353号文件的要求,说明的主要内容有:重点检查范围的确定原则、被检查单位的数量、检查内容、形式和时间的部署情况;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检查中查出的主要违法违纪问题。对单位自查情况表和重点检查情况表的填写情况进行落实。是否认真填写了《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记录。
  2.深入基层,根据财政部重点检查的内容进行复查
  根据各省局(公司)重点检查的开展情况,深入各基层单位(至少应包含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省级公司三个单位),对照文件的要求,结合行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对《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进行复查。
  3.结合检查的情况,与被检查的单位交换意见,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人员的组成
国家局将组成四个《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组,对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国家局共分为四个检查组:第一组:孙卫宏、易武君、覃小义、李春梅,对湖南、贵州省局(公司)进行检查;第二组:罗明德、王萍、叶春霞、徐如国,对陕西、四川省局(公司)进行检查;第三组:祝捷、朱家福、谭慧秋、施炎英,对辽宁、江苏省局(公司)进行检查;第四组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局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山东、湖北省局(公司)进行检查。
此次检查是国家局对行业执行新修订《会计法》以来的第一次检查,希望各省局(公司)予以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家局检查组的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八月八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丽水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丽水海关的批复

(2005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国函〔2005〕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丽水海关的请示》(浙政〔2004〕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丽水海关(正处级),隶属杭州海关。

二、核定丽水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海关系统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丽水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