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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餐饮与饭店业开展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44:42  浏览:8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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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餐饮与饭店业开展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


关于在餐饮与饭店业开展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工作的通知

商商贸发[2010]22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6号)精神,持续推动“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工作深入开展并切实取得实效,在餐饮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一次性筷子的大量使用,卫生与环保问题突出,社会对此反映强烈。加强一次性筷子生产、流通和回收环节监管,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提倡不使用一次性筷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支持落实倡议内容的基础上,针对“一次性筷子”生产、流通和使用消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一次性筷子的使用。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建立工作机制,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联合做好“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的有关工作。各级商务部门要切实做好餐饮经营与消费环节的引导工作。发展改革、林业部门要合理调整、不断优化林产品产业结构,限制新上一次性木筷生产企业,规范现有企业的一次性木筷生产,完善一次性木筷标准。质检部门要加强对一次性筷子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提高生产技术条件,确保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研究调整税费政策,为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提供政策支持。食品药品监管和仍承担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要加强对一次性筷子的监管。商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一次性筷子回收利用机制,在城市的消费集中区设立回收点,实现资源再利用。环保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推动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相关工作。

三、加强对企业引导,使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成为企业自觉行动

为扩大社会影响,使此项工作持续有效加以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协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倡议和相关活动,做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宣传与贯彻落实工作,引导加工厂商、餐饮企业不断增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意识,使减少使用、倡导不使用一次性筷子成为日常经营管理的自觉行动。固定经营场所的餐饮企业,要主动提供干净卫生、安全可靠的可循环使用筷子。必须提供一次性筷子的非固定经营场所以及外卖、送餐企业,要尽量使用一次性竹筷,对筷子卫生质量严格把关,并切实做好回收利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先进企业“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形成努力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的良好氛围。各类相关企业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逐步规范一次性筷子的生产和流通,以安全卫生的可循环使用筷子替代一次性筷子。

四、加强对消费环节的引导,形成良好社会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协会要引导企业严格自律,大力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健康用餐的科学消费理念,通过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将“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落实到各个环节。鼓励使用一次性筷子较多的中小型餐饮企业,尽快配套可重复使用筷子的清洗、消毒、保管设施,确保其达到安全卫生标准,为消费者减少或不使用一次性筷子创造良好条件。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和鼓励引导措施,加强对消费者的引导,使减少和不使用一次性筷子成为餐饮消费的自觉行动。要将“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作为各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关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宣传的普及性和持久性,赢得消费者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五、积极做好督导检查,确保取得应有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完善配套设施,为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倡导不使用一次性筷子工作的检查。对提供可重复使用筷子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企业,要责令整改;对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一次性筷子,要依法责令退市并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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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队伍建设亟待体制创新
刘微鹏

我国政法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四大部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政法队伍作为专业的法律职业群体,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法队伍建设逐步得到加强,包括:政法队伍人员素质普遍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水平明显提升,部门间协调体系不断完善等,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政法队伍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有的干警缺乏工作热情,作风懒散;有的干警执法为民观念不强,特权思想严重;有的干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知法犯法、滥用职权。这些行为既损害了政法部门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同时也对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有利于巩固和提高政法队伍在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素质和水平,从而有力地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首先,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要完善领导的监督制约体制。政法队伍能不能搞好关键看领导。只有过硬的领导班子才能带出过硬的队伍,只有过硬的队伍才能创造一流的业绩。但是,如果领导得不到制约,后果也是十分可怕的。实践证明“不被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目前政法队伍中存在的许多丑恶现象就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体制不完善有关。要强化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建立人大代表问询制。“一府两院”除了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工作报告,还应建立起政法部门主要领导的述职制度及个人重大事件报告制,使人大的监督更加具体、有效。注意发挥好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使政法部门的工作时刻处于阳光之下。各级政法领导干部都要以身作则,自觉从我做起,自觉接受监督,成为严格执法、勤政廉政的楷模和带领干警团结战斗、开拓前进的核心。
其次,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要端正目标考核体制。现在有的政法机关不重视客观实际,单纯追求立案、结案、罚款数量,给干警下指标、定任务,实行硬性摊派。有的干警为完成任务,不惜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从而造成许多冤假错案,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这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在社会上却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所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要端正现有目标考核体制。一方面,要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明确责任,谁办的案子谁负责,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对于冤假错案,要一追到底,依法从严从速处理,不能姑息迁就,更不能包庇护短;另一方面,要完善考核评价制度,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准,以执法的具体环节为重点,以执法的效果与成效为核心,把考核结果与职务升降、岗位去留、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紧密挂钩,而不是单纯追求结案、罚款数量。
再次,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要健全教育培训体制。目前许多政法部门虽然建立了干警的教育培训制度,但还很不完善和健全,容易流于形式,起不到增长知识、提高素质的作用。导致有的干警无论从身体素质,道德素质,还是业务素质上都特别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首先要加强政法干警的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干警的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干警的道德觉悟和水平;其次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对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进行集中学习,并使之能应用于自身工作实践;还有要通过大力开展体能竞赛、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干警的身体素质,以便胜任本职工作。在教育培训中,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忌走形式主义,搞全部通过,要建立末位淘汰机制,促使广大干警认真学习。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培训、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引导广大干警形成钻研业务的浓厚氛围,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的复合型政法人才。
最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要建立注重长效的管理体制。在对政法队伍的日常管理上,许多部门的工作力度还不够,轻管理、不管理现象严重,即使管理,也只注重短期效果,管理上时松时紧,往往造成“一阵风”现象。因此要建立注重长效的日常管理体制,以起到防微杜渐、未雨绸缪的作用。政法队伍建设,说到底还是一个人才的建设,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进出口”管理,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把政法队伍“入口”,确保进人的质量。真正把那些思想好、作风硬、能力强的人才吸收到政法队伍中来,同时下大力气疏通“出口”,坚决把不适合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员清理出政法队伍。此外,在物资管理上,严肃纪律,规范警械、车辆、资金的调度使用,确保社会公共安全。
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过完善监督制约、强化教育培训、健全管理制度,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8)77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定的《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
(市经委 2008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企、人才强市战略,不断优化人才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着力推进工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以人才“第一资源”支撑发展“第一要务”,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的评选,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把品德、能力、业绩作为主要标准。

  第三条 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奖励资金在每年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评选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面向全市工业系统,对象主要是全市工业发展中涌现出的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营销人才、技术创新人才、财务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

  第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指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管理知识,勇于改革创新,具有很高的管理水平和卓越的团队管理能力,使企业经营管理、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六条 市场营销人才是指在企业产品市场营销工作中,运用现代营销理念,创新营销方式,有高超的市场营销策划组织能力,营销业绩显著,为企业经济效益快速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市场营销主管人员。

  第七条 技术创新人才是指长期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或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在技术创新或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方面有独特创造或有重大突破,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创造出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国家、省、市或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财务管理人才是指精通企业财务管理,具有国际视野,熟悉海内外市场经济和国际商务规则,在企业的战略制定、资本运作、风险管理、预算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融资、并购、整合、财务管理创新等方面发挥了主导者、专业设计、参谋等作用,取得显著业绩、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财务主管人员。

  第九条 高级技能人才是指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技术高超、技艺精湛,在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岗位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拥有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服务、质量攻关、经济效益增长中贡献突出的企业高级技能人员。

  第十条 每年评选企业经营管理杰出人才3名、市场营销杰出人才3名、技术创新杰出人才3名、财务管理杰出人才3名、高级技能杰出人才3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工作由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推荐申报。由主管部门或行业推荐人选,填写《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申报表》,并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

  (二)审核评审。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推荐申报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审,提出获奖初步人选。

  (三)组织考核。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初步人选遵纪守法、成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

  (四)报批公布。由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将研究确定的人选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

  (五)表彰。对评选出的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