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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36:28  浏览:9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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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一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是市政府的法律顾问机构,受市政府委托,承担为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和协助市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等项任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法律顾问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或调研员兼任。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事务科为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民事(含经济,下同)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参与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
  (三)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参与涉及市政府的非诉讼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
  (四)受市政府委托,参与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谈判和其他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查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五)受市政府指派,参与、指导、协调、处理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法律事务;
  (六)指导和协助市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 法律顾问室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首席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室主任兼任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
  法律顾问室副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讨论工作,分管和指导法律事务科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市政府建立专、兼职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专家数据库。
  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推荐,市政府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经商人事、编制等部门同意后,可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雇员制专职法律顾问。专职法律顾问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报请批准后,由法律顾问室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由法律顾问室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根据具体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在法律专家数据库中临时约请兼职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结束后,兼职法律顾问的工作任务随之结束。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专家数据库的专家从法学理论、法律实务、政府法制、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科学技术等领域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中选录。
  第十二条 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的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应有计划地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与理论研讨活动,提高法律顾问队伍为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服务的水平。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专、兼职法律顾问通过调查研究、专题咨询、商务洽谈、委托代办或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室对市政府拟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作出的重大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等需要进行调查研究、专题咨询的,专、兼职法律顾问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论证,并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的合同(协议)谈判和其他经济贸易谈判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相关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法律顾问室,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法律顾问室指定专职法律顾问或约请兼职法律顾问参加。
  拟以市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的,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给法律顾问室后,专、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准确地对合同(协议)进行修改、审查。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同意,委托法律顾问代理的诉讼、仲裁或非诉讼事项,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办理委托手续。专、兼职法律顾问根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市政府参与诉讼和仲裁案件,参与涉及市政府的非诉讼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专、兼职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涉法问题,可提出书面建议,提交法律顾问室,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室向市政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法律顾问室负责人审查并签批,加盖法律顾问室印章,按政府工作规则呈报。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室提出的经市政府同意的法律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法律事务报告和备案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向法律顾问室及时书面报告涉及诉讼、仲裁、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室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处理有关涉法事务的,按程序报批后,使用市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准确、客观、全面,提供的法律服务具备应有的质量水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市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职业道德或有损职务声誉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廉政建设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阅读上级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阅读文件的范围和办法由法律顾问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予以协助的,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八条 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后,可就法律顾问的工作薪酬等事项与受聘方进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法律顾问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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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由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科协制定的《兰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兰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略】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兰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根据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兰州海关、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兰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2004—2014)》,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具有一定科普教育示范基础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市级科技行政部门是市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场所可以申请市级科普基地认定。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二)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科普资源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础设施。
1、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属教育、文化场所的,不少于300平方米;第四条(三)所列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2、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具有更新、补充科普知识的展示内容。
3、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4、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
(二)管理制度。
1、有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基地科普工作,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配备讲解及辅导员。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三)科普活动安排。
1、有年度科普教育活动计划,每年组织两场以上有特色的科普活动。
2、配合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各类科普活动。
3、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本办法第四条(三)所列的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应不少于20天。
第六条 申请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其它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区、县科技行政部门加注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经批准的市科普教育基地,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兰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认定证书》,授予“兰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牌匾。
第九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每二年复核一次。复核未通过者取消其市科普基地资格。
第十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应接受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第十一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自认定之日起二年内,享受市财政专项补助。
(二)基地内开展科学教育的用水、用电收费,有关部门参照公益、教育事业政策,按城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执行。
(三)基地的重大科普活动优先列入全市性大型科普活动计划,有关部门在活动经费上予以适当支持。
基地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可以向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申请科普经费。
第十二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在全市性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应当实行门票优惠。
基地对中小学生的科普教育活动应优先安排,并给予门票、场租的优惠,对有组织的学生团体参观门票给予5折以下的优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市科技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科协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2年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02年6月12日 财税〔200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保险公司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健康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符合免征条件的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名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
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名单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2.独生子女康宁保险
  3.儿童康乐保险
  4.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
  5.平安福寿保险(新)
  6.金婚保险(新)
  7.独生子女康宁保险(新)
  8.平安福寿保险(9712)
  9.独生子女康宁保险(9712)
  10.平安长寿保险(新)
  11.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
  12.平安永乐保险(新)
  13.平安长寿保险(9712)
  14.少儿终身平安保险(9712)
  15.平安永乐保险(9712)
  16.平安幸福保险(9712)
  17.平安福临门保险(9712)
  18.平安长乐保险(9712)
  19.平安永利两全保险(1999)
  20.子女教育保险(1999)
  21.平安世纪栋梁少儿两全保险(1999)
  22.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D款)
  23.平安育英才保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养老金保险
  2.百龄养老年金保险
  3.养老金保险(甲)
  4.养老金保险(乙)
  5.养老金保险(新)
  6.婴少儿储备金保险(新)
  7.养老金保险(甲)(新)
  8.养老金保险(乙)(新)
  9.养老金保险(新)
  10.养老金保险(9710)(甲型)
  11.养老金保险(9710)(乙型)
  12.养老金保险(9712)
  13.养老金保险(甲款)(9712)
  14.养老金保险(乙款)(9712)
  15.平安综合养老保险(9712)
  16.养老金保险(利差返还型)
  17.平安退休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18.递增养老年金保险(新)
  19.递增养老年金保险(9712)
  20.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A)(9906)
  21.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B)(9906)
  (三)健康保险
  1.青少年、幼儿重大疾病保险
  2.附加企业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3.平安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4.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
  5.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
  6.团体住院安心保险(99型)
  7.团体住院费用保险(99型)
  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特约条款
  9.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附加特约条款
  10.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8型)
  11.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8型)
  12.手术医疗安全保险
  13.平安附加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14.手术医疗保险
  15.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特约保险条款
  16.重大疾病保险(9712)
  17.平安康乐保险(9712)
  18.平安康泰终身保险(甲,利差返还型)
  19.重大疾病保险(新)
  20.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21.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22.平安康乃馨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少儿长寿幸福卡
  2.附加员工团体定期寿险
  3.附加团体终身寿险
  4.喜洋洋借贷者定期寿险
  5.购房信贷定期寿险
  6.附加购房信贷失业保险
  7.老来福终身寿险(1999年6月)
  8.太平盛世.长虹两全保险(分红型)
  9.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
  10.红利来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1.消费购物赠送养老保险
  (三)健康保险
  1.学平综合险
  2.麻醉安全保险
  3.患者安心保险
  4.海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急救保险
  5.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
  6.附加员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7.附加太平盛世意外伤害保险
  8.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9.金娃娃住院医疗保险
  10.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11.太平洋城镇职工门急诊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12.太平洋城镇职工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
  2.国寿恒信理财两全保险
  3.国寿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4.国寿鸿利投资连结保险
  5.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6.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7.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
  2.国寿永康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三)健康保险
  1.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
  2.国寿生命绿荫团体疾病保险
  3.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
  4.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
  5.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
  6.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7.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
  8.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
  9.国寿整形外科手术安全保险
  10.国寿住院医疗津贴保险
  11.附加补偿金保险
  12.国寿附加整形外科手术意外医疗保险
  13.附加住院医疗补偿金保险
  14.国寿公交车车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5.国寿幸福之神驾员意外伤害保险
  16.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17.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18.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9.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20.国寿安顺境内外意外伤害保险
  21.国寿视力康复保险
  22.国寿参观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3.国寿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太平丰登两全保险(分红型)
  2.太平一生终身保险(分红型)
  3.太平真爱附加定期寿险
  4.太平盈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5.太平盈盛两全保险(分红型)
  6.太平团体定期寿险
  7.太平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8.太平团体学生、幼儿寿险
  9.太平团体终身寿险(分红型)
  10.太平一世终身寿险
  11.太平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太平寿比南山附加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太平团体退休金保险(分红型)
  2.太平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3.太平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4.太平真爱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5.太平真爱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6.太平真爱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7.太平状元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8.太平状元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9.太平状元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10.太平智选团体退休金保险
  11.太平红彤彤理财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
  (三)健康保险
  1.太平团体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2.太平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太平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4.太平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5.太平万全团体附加补充医疗(上海)保险
  6.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7.太平真爱附加健康保险
  8.太平真爱附加定期看护收入保障医疗保险
  9.太平真爱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太平无忧长期健康保险(分红型)
  11.太平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12.太平团体终身健康保险(分红型)
  五、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定期人寿保险(96型)
  2.美满人生保险
  3.全家福联合寿险
  4.年年有余两全保险
  5.养老金保险附加终身寿险
  6.红状元定期寿险
  (二)健康保险
  1.安康少儿重疾还本定期保险
  2.少儿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
  3.重大疾病还本保险(210)
  4.重大疾病还本保险(215)
  5.附加游乐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六、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分红终身寿险计划
  2.中宏“二十年儿童康宁”两全保险
  3.中宏“二十年康宁”两全保险
  4.中宏附加变额现金给付分红两全保险
  5.中宏附加等额现金给付分红两全保险
  6.中宏附加儿童分红两全保险
  7.中宏附加分红两全保险
  8.中宏附加生存利益两全保险
  9.中宏投资连结保险
  10.中宏附加投资连结保险
  11.中宏附加现金利益两全保险
  12.中宏附加子女教育定期寿险
  13.附加定期寿险保障
  14.中宏附加每年续保定期寿险
  15.中宏附加新生儿贺金年金保险
  16.中宏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17.中宏附加儿童险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1.中宏“十五年康福年金”两全保险
  2.中宏“灿烂人生”终身寿险
  3.中宏“丰裕人生”年金保险
  4.中宏“养老福星”分红两全保险
  5.中宏附加“丰裕人生”年金保险
  (三)健康保险
  1.中宏附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
  2.中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3.中宏附加综合住院医疗保险
  4.附加手术医疗利益保障
  5.中宏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6.中宏附加住院赔偿医疗保险
  7.中宏附加身故与全残定期寿险
  8.附加原位癌与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9.中宏附加妊娠期疾病与新生儿疾病保险
  10.中宏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七、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学生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特约
  2.泰康新天寿两全保险(分红型)
  3.泰康新天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4.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分红型)
  5.泰康满堂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6.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
  7.泰康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8.泰康附加定期保险
  9.泰康附加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保险
  10.泰康附加投保人失能豁免保险费保险
  八、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333增值还本两全保险
  2.888还本两全保险
  3.999还本两全保险
  4.安安长期护理健康保险
  5.附加住院补偿定期医疗保险
  6.附加手术补贴定期医疗保险
  九、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康天安恒顺宝终身寿险
  2.恒康天安恒福宝终身寿险
  3.恒康天安恒丰宝保险费返还终身寿险
  4.恒康天安安享宝保险费返还定期寿险
  5.恒康天安安颐宝年金保险
  6.恒康天安附加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
  7.恒康天安恒惠宝定期寿险
  8.恒康天安天才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9.恒康天安怡尊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10.恒康天安溢财宝终身寿险(分红型)
  11.恒康天安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保险
  十、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联众优越人生分红两全保险
  十一、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信诚终身寿险
  2.信诚增值终身寿险
  3.信诚两全保险
  4.信诚增值两全保险
  5.信诚附加定期寿险
  6.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疾病保险
  7.信诚附加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
  8.信诚附加手术津贴长期医疗保险
  9.信诚附加女性保障长期疾病保险
  10.信诚附加提前给付长期疾病保险
  11.信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分红型)
  12.信诚“创未来”丰裕两全保险(分红型)
  13.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
  14.信诚家泰宝定期寿险
  15.信诚附加家泰宝长期疾病保险
  16.信诚“挚爱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17.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长期疾病保险
  18.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妊娠风险保险
  19.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长期护理保险
  20.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