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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14:35:38  浏览:9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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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办〔201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日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营造良好的使用环境,制定此暂行规定。

  第二条 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建类项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20%的比例进行配建。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充电桩按不少于小区总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进行配建。若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小区已预留充电桩数目,充电桩数量应随之增加。

  第三条 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桩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20%的比例进行配建(不具备条件的小型立体停车场除外)。

  第四条 鼓励已建、在建的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自建或引进其他投资主体增建充电桩。

  第五条 新建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桩由项目建设主体或其他投资主体进行投资、建设,供电部门须积极配合。

  第六条 规划和国土管理部门须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新建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桩配置要求,供电部门负责在供电方案审查阶段对充电桩的布设方案进行同步审查,并与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同步验收。

  第七条 新建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内车用充电桩的设计、安装,必须满足国家通用性规范要求。

  第八条 各投资主体负责或委托相关企业对自身投资的车用充电桩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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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1日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级巍山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境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巍山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保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行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巍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管理使用名城保护管理基金。
城建、文化部门是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名城保护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名城保护管理基金,主要用于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建设。基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自治县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0.5%:
(二)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三)社会捐赠款;
(四)其他收入。
第五条 名城保护范围:
(一)县城2.8平方公里古城区内的古建筑、民居风貌、街道格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巍宝山风景名胜一级保护区6平方公里范围圆觉寺、玄龙寺周围2平方公里,■■(音龙于)图城遗址。
第六条 巍山古城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拱辰楼(含四方街)至星拱楼街道边沿外侧各30米;
二级保护区:东街、南街、西街、学旁街、大水沟街、雷祖殿街、关圣街、后所街、日升街、月华街;
三级保护区: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其他街区。
第七条 一级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建筑形式、体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城池的格局和风貌。凡不符合的必须改造或拆除重建。
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其建筑形式、体量、色调和建筑风格要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名城保护规划》,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条 古城一条街(群力门至南门)、东新街和西新街等主要街道实行店内经营,禁止店外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传统民居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标志,建立档案。
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和改建的项目,其设计方案应征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涂抹、刻划、损毁或擅自移动保护范围内的文物、设施和标志。确需移动的,必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禁止占用文物保护单位。已经占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限期迁出。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必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与文化主管部门签订使用合同,承担对文物的保护和维修责任,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未公布定级的文物,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登记、申报定级,并由文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境内发现文物,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得隐匿、私分或转移文物。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民族典籍、歌舞、音乐、服饰等文化遗产进行抢救、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第十三条 巍宝山风景名胜区各景区、景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置标志,建立档案。
自治县境内其他景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建立风景名胜资源档案,并负责申报列级。
第十四条 在保护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禁止乱砍滥伐林木、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建造新坟和狩猎放牧;禁止非法侵占土地、水和其他资源。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参与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开发与建设。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生活、经营及建设活动,必须遵循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在名城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并处建筑总投资额3%至5%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二)在古城一条街、东新街、西新街等主要街道堆放物品和店外摆摊设点的,由文华镇人民政府处20元至200元的罚款。
(三)涂抹、刻划、损毁或擅自移动文物、设施和标志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受损物价值3至5倍的罚款。
(四)在景区、景点和文物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开山采石和新造坟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五)在保护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盗伐林木、捕杀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处林木价值2-3倍的罚款,所获野生动物价值1-8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 从事名城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报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1997年5月28日

关于启用《测绘资质申请表》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启用《测绘资质申请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新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我司在征求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测绘资质申请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从2004年6月1日起启用。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必须填写该表。

二、该表将在国家测绘局网站(WWW.sbsm.gov.cn)上公布,国家测绘局不再统一印制和发放。申请测绘资质单位可从该网站直接下载使用。

三、请及时将通知转发各测绘单位,以便提前做好测绘资质证书换证准备工作。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司联系,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联系电话:010-68346613传真:传真:010一68346607

联系人:杨忆兰

附: 《测绘资质申请表》
http://www.sbsm.gov.cn/dbfile/32/zizhisheiging.doc

                              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

                                 200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