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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05:43  浏览:8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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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第121号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7月4日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促进社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居住、工作、出行和使用的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设计、规范建设、有效维护、方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质监、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便利、适用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二)盲道应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三)公共服务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四)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五)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六)无障碍设施建成后,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并充分考虑与建设项目周边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和衔接。建设工程设计说明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对不符合无障碍设计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无障碍设计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设计。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对施工单位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求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不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对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既有项目,制定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改造。
既有项目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十五条 既有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承担。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对既有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进行补贴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 鼓励医院、电视台、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进行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
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专业网站和信息交流服务产品。
第十八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语音报站系统,逐步推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公共汽车客运单位应当逐步配置无障碍公共汽车。无障碍公共汽车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安全疏散等紧急呼叫与显示系统,确保其具备方便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呼叫功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破坏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无障碍设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既有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未按照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违法占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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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有权审议公务员的薪水

                 杨涛

“公务员加薪问题今后应纳入人大财政预算的审议中,将其制度化、规范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预算报告时,提出这样的建议。(《北京晨报》3月9日)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国家的财政的收入来自民众的纳税,国家财政的收入主要也是为支付为民众服务的费用和各项开支,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民众纳了税就有权知道和决定财政的开支。而公务员的薪水由国库开支,来之于民,民众当然有权通过其代表来审议薪水开支情况,以决定这些开支是否有为维护行政运转之必要和增长是否合理。比如就加薪而言,其理由是否符合北京大学力学与工程科学系教授刘凯欣代表所说的几个前提:“国民收入普遍有显著提高,并且公务员为公众提供了更为高效优质的服务。”因而,人大审议包括公务员加薪在内的财政预算是民主国家天经地义的事情。在世界各国,审查预算是议会的最主要的职权和工作之一,也是监督与制约政府的一个重要的手段,议会控制了预算,使得政府不能恣意花钱,使得纳税人的钱花在最合理之处。
因此,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今后要将公务员加薪问题应纳入人大财政预算的审议中,将其制度化、规范化的建议,是很及时,也是很有必要的。钱袋控制在政府手中,公务员加薪又由政府自身说了算,这不但会挤兑其他正常的财政开支,而且还可能因为不受监督出现财政的无底黑洞,公务员队伍的数量可能借助这无底黑洞的财政而无限制地膨胀,各种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也可能从中发生。
所以,不仅公务员加薪应纳入人大财政预算的审议中去,而且公务员的每年的薪水的开支都要纳入人大的审议;不仅公务员在明里的各种加薪要纳入人大的审议,而且单位发的各种暗地的福利、灰色收入都要纳入人大的审议。前些日子,一些地方纷纷推行“廉政保证金”、“荣休金”,姑且不说这些特殊的补贴是否合理,但作为一种变相的加薪,首先就必须从程序上做到公正,必须由人大来进行审议并通过再执行才具合理性。从另一方面说,将公务员的薪水纳入人大预算审议中,还可以防止公务员赖以养家糊口的薪水不至于让地方政府领导挪用挤占到他处,只给公务员口头的兑现。
但是,以目前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议状况来看,将公务员加薪问题纳入财政预算的审议也面临着重重困难。政府提交给人大的预算报告薄而短,各项明细开支并不很清楚,因此,就是将公务员加薪的开支也纳入预算之中,人大代表能否予以有效监督也是个问题。去年,广东、浙江一些省份改革了预算报告,但是厚厚报告,而人大会议时间有限,并且人大代表并不都具有审议预算的专业水平,这也将影响到预算审议的效果。因此,人大代表不仅有权审议公务员的薪水,而且要审议好公务员的薪水开支情况,任重而道远。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贵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所属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地文明施工实行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配合、安监机构监督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建设工地应贯彻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工程开工前,应将文明施工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工地环境卫生制度及文明施工措施。

第二章 场容场貌
第六条 建设工地必须用硬质材料围场施工,围栏高度不低于2米。围栏进出口通道应设置大门,大门醒目处应悬挂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开工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临主干道的大型建筑物还应
悬挂建筑物透视图。
第七条 市政建设工程不能进行全路段围场封闭时,必须设置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必须用围栏与工作区域分开,并设有醒目的指示标志,通道遇有坑、井、沟渠等处,必须搭设安全牢固的桥板,并设置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2米,夜间须设红灯示警。
第八条 临街建设工程必须封闭施工,封闭的高度必须超出作业层1.2米,以防物体外坠。封闭材料为符合要求的密目安全网,严禁使用竹篱笆和劣质安全网。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平面图布置堆放建筑材料、设置施工机械等,做到物料堆放整齐、道路畅通。
第十条 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做到硬地坪施工,并完善给排水设施,不得使污水横流、外溢。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做好废弃钢筋、铅丝、水管理、电线、碎砖、灰砂、木材料头的清理。架料和模板(钢、木)拆除后,应堆放整齐。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工程验收后7日内,应按有关规定搞好周围环境。
第十三条 在施工现场,工地管理人员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三章 生活卫生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各类临时生活、办公设施,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设置,并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场所应当符合规范性砖木结构的要求,环境应保持整洁,无垃圾和污水。
第十六条 食堂的设置应当远离厕所、垃圾场(箱)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
食堂应当采用砖木结构,禁止用油毡作屋面,墙面抹灰刷白,地面用水泥砂浆硬化,灶台贴釉面砖,并按标准设置防鼠设施。
饮食卫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宿舍应当尽量与施工区域分开,并采用砖木结构,墙面抹灰刷白,地面硬化处理,保证通风采光,保持整洁卫生。
宿舍须设置2×0.8平方米规格的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禁止搭设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不得超过30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第十八条 建设工地应当设置厕所,蹲位与人数比为1:25--30。有条件的应设置水冲式厕所。
厕所卫生专人负责,定时清扫、清掏,保持清洁卫生。高层建筑物的作业区应有便溺设施,严禁随地大小便。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设专人供水和专用保温饮水桶,水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
第二十条 建设工地应当设医务室或巡回医疗点,医护人员针对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及时向职工宣传有关知识。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提倡设立文化娱乐室及必要的沐浴室、更衣室。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环保技术标准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三条 除设有符合环保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二十四条 在市区内施工,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扰民。夜间施工必须按《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污水及泥浆应当有排放措施,不得溢流到路面影响市容卫生。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市内排水设施和河流。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从高层或多层建筑向下抛撒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应当设专人对进出工地车辆轮胎进行清洗,保证车辆清洁,车辆料土装运必须符合规定。

第五章 安全防护
第二十八条 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术措施,否则不得开工。
第二十九条 建设施工工地必须建立健全部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必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修保养。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都要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配备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季节劳动保护工作,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来临之前要作好防洪抢险准备。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罚款处罚,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卫、园林、市政等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决定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