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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22:49  浏览:9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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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运发〔201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资源环境压力,根据《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组织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的重大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的基础支撑。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城市规模迅速增长,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居民的出行总量和出行距离呈现大幅增长。同时,城市交通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机动化出行比例迅速上升,非机动车出行比例持续下降,城市中心区的交通拥堵日益严重,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压力不断加剧。在此背景下,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是贯彻落实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调控和引导交通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资源环境压力,推进新时期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是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实施以来,城市公共交通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面临的土地、资金等硬约束依然存在,公交供给和需求的矛盾尚未根本消除,公交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与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的中心任务就是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推动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全面落实提供动力、创造经验,全面提升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从根本上改变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滞后和被动适应的局面。二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行动。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人民群众“行有所乘”的重大民生工程,直接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出行权利,这是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三是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模式的重要抓手。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的本质,是以“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为战略导向,通过科学规划和系统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交通体系,扭转城市公共交通被动适应城市发展的局面,实现公共交通与城市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四是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途径。城市交通拥堵已成为我国大中城市普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注重城市的科学规划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最根本的途径和最有效的手段。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的核心,就是通过实施科学的规划调控、线网优化、设施建设、信息服务等措施不断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吸引力,降低公众对小汽车的依赖,从源头上调控城市交通需求总量和出行结构,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从根本上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二、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政府主导、规划先导、政策引导、试点先行,推动相关城市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促进城市发展与城市交通的良性互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并为全国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积累经验。在推进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坚持以城市人民政府为主体,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在规划、资金、土地、路权、财税、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增强公共交通的吸引力,使广大群众愿意乘公交、更多乘公交。
(二)因地制宜,科学谋划。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之间的差异,科学论证、因地制宜地确定各试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模式和配套政策措施。
(三)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和调控作用,统筹城市公共交通与不同运输方式以及与城市经济社会间的协调发展,稳步推进试点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基本出行需求。
(四)以点带面,分步推进。以试点为基础,及时总结和归纳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推广,为其他城市提供借鉴,全面推进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又好又快发展。
三、试点城市的推荐条件和程序
(一)基本条件。
优先选择城市人口较为密集,公共交通需求量大,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较高,城市轨道交通或快速公交系统发展较快,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有明确的扶持政策的大中城市。主要条件如下:
1.具备较大规模的城市常住人口。城市市区常住人口原则上应在150万以上,最低不低于100万。
2.编制了相关发展规划。编制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3.有明确的扶持政策。城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针对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或制定了促进公共交通发展的专项行动计划。城市公共财政对公共交通发展有明确、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和保障制度,资金保障到位。
4.公交发展水平较高。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管理水平在全省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确立了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和城市发展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5.原则上应属于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城市。
(二)确定程序。
——城市申请。符合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要求,认真编制国家“公交都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材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直辖市的申报材料经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报交通运输部。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建设国家“公交都市”总体思路和工作重点、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关法规和政府文件及实施情况说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及其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省市推荐。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报试点城市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将审核同意的城市(1—2个)向交通运输部推荐,作为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试点备选城市。
——择优选择。交通运输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申报试点城市进行综合评价筛选,研究确定“十二五”期国家“公交都市”建设试点城市和年度实施计划。2013年底前,全部启动30个城市的示范工程试点工作。
——签署协议。交通运输部与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签订《共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合作框架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的建设目标、建设重点、支持政策、保障措施和相关各方的责任分工等内容。
四、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考核目标
通过试点,力争在试点城市建成“保障更有力、服务更优质、设施更完善、运营更安全、管理更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基本确立,对城市发展的引领作用显著增强,较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出行需求,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得到缓解。到“十二五”末,初步建成1—2个具有国际水准的国家“公交都市”和若干个国内领先的国家“公交都市”。
试点城市在“十二五”末达到以下考核目标的,由交通运输部授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
——保障更有力。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出行总量含机动化出行和自行车出行、不含步行,下同)年均提升2个百分点,有轨道交通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45%以上;没有轨道交通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40%以上。公交服务网络不断扩大,线网结构不断优化,初步形成公交快线、干线、支线分工明确、衔接顺畅、运营高效的公交运营网络。城市建成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公里/平方公里以上,常住人口万人公交车车辆保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城乡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成效,城市公共交通线网覆盖城市近郊主要中心镇,城市周边20公里范围内城乡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率达到85%以上。
——服务更优质。城市建成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90%以上,实现主城区500米上车、5分钟换乘。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时速年均提升5%以上,公共汽电车准点率较2010年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早晚通勤高峰时段平均满载率在90%以内。公共交通车辆、场站、枢纽的无障碍通行及服务设施基本完善。针对上学、购物、旅游等不同出行需求的特色公共交通服务基本到位。城市公共交通节能环保水平明显改善,新能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比例达到5%以上,公共交通平均能耗强度(单位车公里燃料能耗水平)下降10%以上。城市公共交通的乘客测评满意度达到80%以上。
——设施更完善。城市建成区内公交停车场、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和主干道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年均提升5个百分点;新建或改扩建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达到100%。2万人口以上的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公共交通首末站或换乘枢纽。初步建成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和集多种运输方式为一体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网络;基本形成城市轨道交通或快速公共交通网络及公共汽电车专用道网络;建成城市公共交通智能调度及监控中心、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城市主干道和重要交叉口公交优先通行信号设置比例达到30%以上。
——运营更安全。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升,行车责任事故率年均下降1个百分点以上,公共汽电车交通责任事故年均死亡率控制在4.5人/万标台以内。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显著提升。有轨道交通线路运营的城市,相关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制度基本完善,并落实到位。
——管理更规范。建立体系完整、机构精干、运转高效、行为规范的“一城一交”综合交通行政管理体制。城市公共交通相关规划体系初步形成,衔接更加顺畅。城市公共交通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准入和退出、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财政和土地保障、运营监管、票制票价、行业信息统计、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基础管理制度和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技术、安全运营、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考评等方面的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全部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乘车IC卡使用率超过80%;行业更加稳定,公交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不低于当地社会在职人员平均收入水平。城乡客运管理政策、票制票价、服务标准等逐步理顺,城乡客运一体化管理格局基本形成。
五、推进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完善组织保障。
试点工作需得到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在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公安、国土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加大领导力度,完善城市交通管理体制,为共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二)完善扶持政策。
交通运输部将根据试点城市的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和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共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合作框架协议》,对试点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智能交通运输系统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节能减排等,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并将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试点城市作为部“城市客运智能化应用示范试点”城市和“城市公交车辆新能源改造试点”城市。同时,将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试点城市在落实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方面先行先试,创造和积累工作经验,为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奠定基础。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试点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建立完善规划、建设、用地、路权、资金、财税扶持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
(三)加强规划编制
各试点城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规划。一是要认真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公交基础设施和公交线网布局方案,并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衔接,争取做到同步编制、修编和实施。二是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城市公共交通部分的研究编制工作。三是要做好规划的落实工作。积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将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公交基础设施建设、运力投放、服务提升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按规定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周边和大容量公共交通走廊沿线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增强公共交通对城市发展的引领作用,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土地利用的协调发展。
(四)落实实施方案
各试点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编制本市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广泛征求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工程建设目标、建设重点、保障措施、投资预算、融资方案、进度安排、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以及需要部支持的事项等内容。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论证、系统谋划适合城市自身特点的公共交通发展模式,灵活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
各试点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市推进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详细的阶段性工作计划,落实好本市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资金投入、用地保障、路权优先、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按时、保质完成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五)加强动态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建立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绩效考评制度,组织考评小组对试点城市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考评。试点工作结束后,交通运输部依据《共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合作框架协议》,组织开展对各试点城市的考核工作,达到规定标准的,部将试点城市确定为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
各试点城市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示范工程实施年度报告审查制度,并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各试点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写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当年重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预算资金投入和融资落实情况;以及对下一年度试点工程建设的设想和改进意见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本级党委、政府宣传及新闻管理部门的沟通,积极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加大对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为推动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快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针对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制定一系列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制度、标准,研究出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长效支持政策和措施,加快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增强城市公共交通对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方面的保障作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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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7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7人)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曲格平
副主任委员
  戚元靖   林宗棠   杨纪珂   秦仲达   杨振怀
委员
  王先进   王 涛(女) 冯兰明   江小珂(女) 孙鸿烈
  杜碧兰(女) 张国祥   周秀骥   姚 峻   钱 易(女)
  彭士禄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通知

(2002年2月21日)

教高〔2002〕3号


  为适应高等学校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高等学校教学科研服务,我部对原国家教委1987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包括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在内的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二)做好流通阅览、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工作,积极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开展文献信息服务。

  (三)开展信息素质教育,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和获取、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

  (四)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文献信息工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积极参与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实行资源共建、共知、共享,促进事业的整体化发展。开展各种协作、合作和学术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实行校(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分管图书馆工作。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设馆长一名,设副馆长若干名,由学校聘任或任命。馆长和主管业务工作的副馆长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馆长、副馆长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了解学校的学科建设目标,热爱图书馆事业,熟悉图书馆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馆长应为学校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确定学校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校(院)长办公会。馆长主持全馆工作,领导制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 划及经费预算,组织贯彻实施。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

第六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从实际出发,以方便读者和有利于科学管理为原则,确定本馆部(组)、室的设置,并明确各机构的相应职责。各部(组)、室的主任(组长)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任免。

第七条 规模大、院系多或校园分散的高等学校,可设立分馆。分馆是总馆的分支机构,受总馆领导。

第八条 高等学校的院系(所)资料室是全校文献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业务工作和资源配置上,接受学校图书馆的指导与协调。应面向全校开放,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实行资源共享。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以教师为主,吸收学生参加。学校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文献资源建设

第十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基础及地区或系统文献资源布局的统 筹安排,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方案,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馆藏体系。 在文献采集中应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兼顾文献载体和使用权的购买。保持重要文献和特色资源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注意收藏本校的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出版物和学术文献。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特色及地区或系统文献保障体系建设的分工,开展特色数字资源建设和网络虚拟资源建设,整合实体资源与虚拟资源,形成网上统一的馆藏体系。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对采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及时进 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并尽快发布,提供使用。必须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加工、组织和管理的标准化。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重视目录体系建设,成为全校的书目数据中心;建立完善的文献信息检索系统,满足用户多途径检索的需求。应加强对书目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数据与资源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科学合理地组织馆藏,既要有利于文献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更要有利于文献信息的充分利用。

第四章 读者服务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以读者第一、服务育人为宗旨,健全服务体系,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延长服务时间,其中,书刊阅览服务时间每周应达到70小时以上;假期应保证一定的开放时间;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每天24小时开放。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开展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读者服务工作,提高各种文献的利用率。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的流通阅览,积极推广纸质文献开架借阅、电子资源上网服务。

  通过编制推荐书目、导读书目,举办书刊展评等多种方式进行阅读辅导;通过开设文献信息检索与利用课程以及其他多 种手段,进行信息素质教育。

  积极开展参考咨询、文献信息定题检索、课题成果查新、信息编译和分析研究、最新文献报导等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网络条件,积极开展网上预约、催还和续借服务,网上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网上电子公告、电子论坛和意见箱服务,网上信息资源导引服务,最新信息定题通告服务,网上协同信息咨询服务等网络服务。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保护读者合法、公平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应为残疾人等特殊读者利用图书馆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对违犯规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向社会读者和社区读者开放。面向社会的文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

第五章 科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不断更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规定考核办法,保证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严格遵循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加强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并随着新技术的应用调整作业流程,改变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有条件的还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立科研项目。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有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国际学术组织。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注重工作数量、效果的统计和积累,按照有关规范做好统计工作。应妥善做好各类统计数据、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存。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读者人数、资源数量、服务项目与时间、设备设施维护的要求、馆舍分布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图书馆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图书馆的专业队伍建设,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计划地聘任多种学科的专业人员。高等学 校图书馆的专业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以上学历者应逐步达到60%以上。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鼓励图书馆专业人员同时掌握图书馆学和一门以上其他学科的知识,重视培养高层次的学科专家。鼓励专业人员通过脱产或在职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工作人员的在职进修或培训。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和院系(所)资料室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对于在图书馆从事特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七章 经费、馆舍、设备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注重办馆效益,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高等学校图书馆可依法接受捐赠和资助。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包括运行费和专项经费。运行费主要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相适应,并根据学校的发展逐年增加。生均年购文献量应不低于教育部的评估指标。

高等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由图书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馆舍建筑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书馆业务功能的要求,具有调整的灵活性。

  应做好图书馆的馆舍、设备维修工作,注意内外环境的美化绿化,落实防火、防水等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改善灯光、通风、防寒防暑等条 件,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配备办公和服务所需的各种家具、用品和设备,尤其要重视自动化网络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各高等学校执行本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的办法及标准另订。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7月 25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