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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3:50:56  浏览:9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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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城乡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精神,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二、上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三、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须持相关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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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1年第一批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公布2011年第一批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的通知

  现公布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署协议书的2011年第一批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直接授权经销商。由此名单中的经销商再次授权的销售企业和网点也可以销售摩托车下乡产品。
  2009-2010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中的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
  附件1:摩托车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录.zip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301/001e3741a2cc0ed6f1dd01.zip
  附件2:变更信息.zip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301/001e3741a2cc0ed6f1e102.zip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社会保障民政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社会保障民政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对民政社会保障专项经费的管理(以下简称专项经费),充分发挥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快我市民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改造步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凡由市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市级单位和区县财政部门的用于社会救济福利设施改造和修缮、民政事业单位大型设备购置等的专项经费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申请
凡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县财政局均应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及项目完成时间等事项写出申请。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县财政部门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的报送,根据财务统管的要求一律以主管局、
单位的财务(计财)部门名义上报。
第四条:专项经费的审批
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县财政局申请的专项经费项目,应根据工作性质、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重点对经费项目的中、短期规划进行了审核,对申请项目的内容、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时间及预期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评估,按照“集
中财力,重点使用”的原则和项目规划的要求安排专项经费,并和用款单位签定经费使用合同。(合同样式附后)
第五条: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用途的须事先报请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市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要求,会同主管部门、单位的财务(计财)部门和区县财政局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经费支出情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按合同规定和规划要求及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
第六条:奖惩
(一)市财政部门对专项经费进行效益考核和项目验收,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和要求后,对由于加强财务管理,使专项经费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用款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二)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未按期完成或金额超支的,市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款经费或不按规划要求及合同要求使用专项经费以及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拖期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市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审批专项经费。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社保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