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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新的高峰迈进——九十代年我国行政法学展望/马怀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3:19:42  浏览:96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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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新的高峰迈进——九十代年我国行政法学展望

应松年 马怀德

本文认为,九十年代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方向是:行政法学体系将以迫求公平与效率兼顾为目的得以更新;以明确行政主体权限与资格为中心的组织法理论将进一步完善;行政违法的认定和行政责任的形式也将标准化、具体化;行政立法体制及授权立法研究将朝着合理务实向发展,其中立法听证制、成本收益分析都将成为热点问题;行政执法理论经将随
着处罚、强制、许可等立法实践的发展而丰富;行政司法行为的性质及可诉性研究、行政仲裁及裁决制度研究也会有新突破;行政程序在行政法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实务研究将不断深入,行政合同及行政监督理论将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而逐步完善;国家赔偿法研究将围绕着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费用、程序等问题再度升温。


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巨大进展,行政法制建设与行政法学研究的成果尤为引人注目。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每年以千件以上的数量递增,很多带有全局性的,对国计民生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法律法规,有些已经颁布,有些正在加速制定。依法行使职权正日益成为行政管理实践遵循的基本方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两项法律制度基本建立。与此同时,行政法学研究空前繁荣。行政法学及行政诉讼法学教材、专著已超过百部,论文数量更可观。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正处于黄金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必将迎来新的发展高峰。

回顾行政法学的十年发展,我们有一个深切的感受,即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始终是行政法学发展的源动力。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肇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这一新的历史时期,它的迅速发展与繁荣,与改革开放、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同步。行政实践为行政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提供了丰腴土壤。几年来,广大行政法学理论工作者紧密结合实践,辛勤劳作,取得了丰硕成果。社会主义行政法制实践提出的新课题,正召唤着有志于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行政法制建设事业的行政法学者加倍努力,为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做出自己的贡献。理论源于实践,理论又指导实践,这是展望我国行政法学前景的基本立足点。

构建行政法学新体系


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80年代理论界的最大贡献在于,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体系。尽管学者们对体系的构成、范围甚至理论基础仍有较大分歧,而且这些争论仍将继续下去,但不容置疑的是,这一法学体系的建立对于奠定现有的行政法理论支柱、开创行政法制实践都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现有论著所主张的行政法学体系见仁见智,不一而足。最具代表性的有两类:一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中心线的"法律关系体系",二是以行政管理过程为中心线的"过程体系"。由于两大体系出发点的一致性,决定了它们在具体构成上有一定相似之处。近年来有互相吸收对方长处的发展趋势。可以预见,90年代行政法理论界对体系的探讨将更加深入,新体系的建立指日可待。强制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维护行政效率的同时保护公民个人权益将成为建立行政法新体系的宗旨。而行政主体及权限、行政行为及程序和行政诉讼将成为新体系的主干部分,其中行政行为的份额要加大。至于行政权为核心的法学体系能否有生命力,行政法是否必须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加以研究,行政法律关系体系可否恰当解释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行政立法、司法监督中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行政组织法理论亟待深入


近几年来,行政组织法理论得到一定发展。有关行政组织法的研究成果对于丰富行政法基础理论,影响并促进国家机构及人事制度改革起到重要作用。就理论而言有以下建树:(1)行政组织法不仅规范行政机关和机构,而且还规范行政编制和公务员。(2)对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的具体内容、基本原则、以及完善行政机关组织法、制定行政机关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等问题分别作了研究。(3)就行政法学而言,行政组织应该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行政法研究组织的同时,还应研究与行政组织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4)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组织等用语之间的差异得以明确。
我国行政组织法的研究始
终紧密结合我国的行政实践,从观念上看,"政府在管理好社会事务之前先管好自己",用法律规范提高行政效率、控制行政组织混乱、膨胀,保障公务人员履行职责已成为实务界共识。从具体做法看,修改组织法的呼声日渐高涨,一些中央部门正在尝试制定本部门组织法,编制法也正在酝酿之中,公务员法的出台
已势在必行。

当然,行政组织法并不满足于此。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行政诉讼及依复议制度的完善,理论界仍面临许多新的挑战;(1)在政企分开的原则指导下,如何重新确定行政机关的职能权限,如何解决行政机关企业化、企业行政化问题,如何划分行政性公司的双重职能等,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新课题。(2)应确立哪些制度与原则,使行政机关设置更科学,运转更高效。(3)对目前实践中运用很广的法律授权、行政委托问题,理论界应及时研究并解决。特别要对委托组织、临时组织、派出机关和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从理论上加以明确。(4)在组织法的系统建设上,理论界应提出一项现实可行的方案,既要注意行政组织间合理的权限分工,又要保证行政组织内部精简统一、运转高效。即在统一的大组织法指导下逐步完善各部门各地方的组织法。目前公务员法研究的主要任务是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法律制度。

行政违法与责任------亟待完善的新理论


80年代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违法和责任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其成果对立法活动产生了接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方面:(1)对行政违法的内涵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初步明确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民事违法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界线。(2)对行政违法的外延达成共识,行政违法可以包括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违法和行政相对人违法两部分,目前行政违法一般仅指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违法。(3)对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一定探索,有些文章对违法和过错的关系也有所研究。(4)确认了行政法律责任的特殊性,使之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纪律责任区别开来。(5)责任形式逐步确定。学者们对责任形式进行
了多种概括和总结。最具代表性的是将行政法律责任分为惩戒、补救、强制三类。(6)加快了行政违法与责任的立法规范化进程。促使很多立法部门重视对责任条款的规定,使法律的执行获得有力保证。

回顾数年来违法与责任理论的发展过程,我们感受到,仅仅强调公民法人的违法行为和对行政机关承担的责任是远远不够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承担的责任应当被视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违法和法律责任的主要组成部分。90年代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的问题将是行政法学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特别需要研究行政违法的种类、认定违法行为的具体条件及标准,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内容、适用原则和途径等,此外,行政责任的一些具体问题,如行政责任的系统化;机关责任与公务员责任的协调;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免责,减责条件;违法是否包含过错;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重合处理等也将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

行政立法----挑战和机遇同在


行政法学刚刚起步时,行政立法就成为学术界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经过近十年的探索,目前已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行政立法理论,这些理论在指导立法实践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接受了"行政立法
"这一概念。尽管对立法的范围(即哪一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才称为立法)还有诸多争议,但在该理论指导下的实际立法工作已获得长足的发展。经过长期的立法体制之争,多级立法体制的观点逐步占了上风。即广义上行政立法体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四级。狭义的仅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二级。行政立法技术不断规范化、立法程序统一化。《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颁布后,各地和各部门先后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法规、规章制定程序。行政规章的地位得到确认,行政诉讼法颁布后,规章冲突问题得到部分解决。行政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也有所提高,重大立法出台前征求相关人意见的制度正在形成。还有很多学者对立法体制、规范冲突与协调,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地位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与此同时,行政立法实践中也暴露出大量问题,亟待理论界予以解决。这些问题将成为90年代行政法学的研究重点之一。(1)必须解决立法体制问题。现有立法体制是政治经济的组成部分,深受政经体制的影响,同时也随着政经体制的变革而不断变化着。因此立法体制的改革不仅直接影响到政治经济体制,而且也影响到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的关系。我国现有立法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各级政府立法权限划分不清楚;制定规范与制定规章权限划分不清楚;人大与政府权限划分不清;以上各权限划分不清导致规范适用冲突。明确划分我国行政立法权限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新体制的建立必须紧密结合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实践,在保证行政立法的合宪性、合法性基础上进行。摒弃过去那些应急立法、随意立法
,各级机关争夺立法权,越权立法,忽视立法效果的旧习。(2)加强授权立法研究,应当对授权主体、授权范围、层级、内容及法律后果等问题深入探讨。(3)改革完善立法程序。在注重立法规划的同时,保障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注意将"听取意见"等形式逐步制度化,统一化。革新立法技术,加强对"成本---收益"分析方式的介绍和引进,使得90年代每项立法都建立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提高法律的执行力。(4)解决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地位问题,设立调整规范冲突的法律机制,保证行政法律规范的协调适用。

行政执法-------未来行政法学的重头戏


行政行为理论是近几年行政法学研究中成果较为显著的部分,因为行政行为的实践尤其是行政执法的实践本身就是最活跃、最丰宣、最复杂、最富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内容。几年来,许多行政法学者深入实际,努力从我国纷繁复杂的行政实践中理出基本线索,总结我国行政行为的运作规律,行政行为的研究有了长足的进展,并对行政实践产生了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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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文〔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市财政局、市移民局拟定的《昆明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昆明市大中型水库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移民局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规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29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是指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经省和市核准认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补助给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下达;市级预算安排;各县(市)区政府按市政府确定的县(市)区应承担比例承担后期扶持资金,并列入预算安排。各县(市)区后期扶持资金的承担比例,按照(昆移通〔2007〕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后期扶持资金的扶持范围、标准。经省市移民管理部门核准认定符合纳入昆明市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按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第五条 后期扶持资金的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第六条 根据省移民局核准认定的我市大中型水库现状移民及市政府认定的各县(市)区现状移民缺口人数,对各县(市)区2006年6月30日已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现状移民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超出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数,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解决。各县区(市)后期扶持资金实行总额包干,超支自负,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我市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发放必须按照“直接发放、专户管理、统一拨付、封闭运行、分工负责、财政监督、一人一折(卡)发放”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年度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和规定用途及时拨付资金,不得延期拨付,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第八条 根据我市各县区(市)农村金融网点分布的实际,后期扶持资金遵循“就近、方便”的原则委托当地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对委托统一代理发放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的金融机构,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第九条 后期扶持资金的发放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各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市移民部门审定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协作金融机构报送本地区水库移民人口花名册。各县(市)区财政、移民部门应在协作金融机构开设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专户,并在协作金融机构为移民开设移民个人账户,办理移民个人银行存折(卡),一人一折(卡)。

   (二)各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必须对后期扶持移民人口进行核实登记,建档立卡;财政部门按照移民管理部门提供核实的移民名单和移民有效证件以户为单位,将后期扶持资金拨入相关金融机构,并通过“一人一折(卡)”直接发放到个人。不得代领或集体领取,或者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抵扣其他税费。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市财政下达或拨付的省级、市级后期扶持资金后,应及时足额配套各自应承担的后期扶持资金,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项资金拨付到协作金融机构,各协作金融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移民管理部门提供移民花名册和规定的金额将资金转入移民个人账户。

   第十条 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移民管理部门配合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对后期扶持资金的兑付、使用、管理,移民人口的核实、界定等负责并根据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施方案,于每年度编制各县(市)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收支预、决算。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为:确定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和资金来源;审定并批复后期扶持资金使用;审核办理资金拨(兑)付,并对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批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协助移民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移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移民人口的核实。具体为:审核后期扶持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和具体规划;核实、分解后期扶持移民人口分布及明细构成;编报后期扶持资金项目预算;编制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汇总编报后期扶持资金年度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监督检查后期扶持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协助上级移民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移民开发局报送本地区水库移民后后期扶持资金收支预算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申报表》。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移民开发局报送本地区上一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收支决算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工作实际,安排相应的移民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严禁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列支工作经费。后期扶持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纳入后期扶持资金统一使用管理,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移民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对后期扶持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和移民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对于补助对象、补助资金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事项,必须实行乡村两级张榜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和移民管理部门及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情况;移民安置、补偿标准及执行情况;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行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预(概)算、决算和审计情况;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情况;会计挡案整理、立卷、归档情况;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和公示内容档案整理制度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管理部门,加强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脱钩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工商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工商局


关于脱钩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工商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工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了做好中央党政机关、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与所办、所管企业脱钩后的国有资产划转、产权登记及工商登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9)1号文件以及脱钩工作各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明确办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应通知本部门脱钩企业于1999年8月31日前按照资产划转、产权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的先后顺序分别到财政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根据中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对企业1998年度决算审计中发现较大问
题或者接收单位认为移交单位存在较为严重帐实不符问题,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在1999年9月30日前到财政、工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交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二、凡按中办发〔1999〕1号等有关文件移交中央管理、并入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重组新建集团,以及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均需按规定办理资产划转、产权登记手续,并根据不同情况按本通知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三、脱钩后直接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由脱钩企业向财政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脱钩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书;2.资产划转批准文件;3.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批准文件;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1998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5.产权
登记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子公司名单等有关文件(与财务关系单列文件一致的可不再提供);7.修改后的企业章程;8.企业脱钩前母、子公司情况表,其中移交企业出资者是多元投资主体的,还是同时填报出资者情况表(详见附表一、附表二);9.其他应提交的
文件,如有“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增国家资本的,应提交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下同)。
四、脱钩后重新组建企业集团并交中央管理的,由新组建的集团母公司到财政部申办母公司新设产权登记和被并入企业的变动产权登记手续,除需提交本通知第三条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1.国家经贸委批准的企业集团组建方案;2.被并入企业加入集团的批准文件
或协议;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脱钩后并入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由并入企业向财政部申办并入企业与被并入企业的变动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并入方案;2.并入企业与被并入企业属于不同主管部门的,应提交由被并入企业的原主管部门与并入企业签订的移交协议;
3.并入企业与被并入企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1998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4.并入企业与被并入企业产权登记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被并入企业脱钩前母、子公司(或企业)情况表,其中被并入企业出资者是多元投资主体的,还要同时填报出资者情况表(详见
附表一、附表二);6.修改后的企业章程;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六、脱钩后移交地方管理的,应由原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办资产划转手续,并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提交文件、材料。
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上级部门资产划转的通知后,及时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七、脱钩后部门划转在股份公司中持有的国有股权,由该部门向财政部申办股权划转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小组审批文件;
(二)股权持有部门关于股权划转的申请报告;
(三)经中介机构审定的1998年度财务决算;
(四)股份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股权受让方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及财务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八、凡关闭、撤销或破产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关闭、撤销或破产的批准文件;
2.经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3.经审计的199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4.财产清算报告和清算收入处置方案;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产权登记证(原件);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九、在此次脱钩工作中,凡变更更隶属关系、股东或注销的企业,均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隶属关系或股东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上交中央管理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的企业提交全国交接办出具的划归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9〕1号文件中明确中央直接管理和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不再提交批准文件);并入或划归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单位的企
业,依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国有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并入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141号)的规定,提交国家经贸委出具的并入(划归)方案;有关部门持有的企业股权划归国有企业的,提交
非金融类工作小组的审批文件;
3.企业出资人审查同意的企业章程;
4.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5.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二)注销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军队、武警部队的撤销企业,提交大军区级单位生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政治机关的撤销企业提交中央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撤销的文件;中央党政机关的撤销企业提交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
4.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
十、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中,资产划转、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手续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十一、各部门要组织专人认真落实这项工作,在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时积极予以支持。
附表:一、交中央(并入、重组)企业母、子公司情况表(略)
二、交中央(并入、重组)企业出资者情况表(略)



199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