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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学的对象和体系/何家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30:59  浏览:8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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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学的对象和体系

何家弘

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调查是与证据的发现、收集、评断和使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是法律工作者和执法人员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证据法相对比较落后,因此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往往有随意性,甚至有忽略证据规则和轻视证据调查的倾向。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还是其他执法人员,都应该重视证据调查工作,加强证据意识,提高执法的科学性。

一、证据调查学的缘起。证据调查学是研究证据调查方法、规则和规律的学科。由于证据调查普遍地存在于各种司法活动和执行活动之中,所以证据调查学是一门应用范围广的综合性学科。它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它不仅适用于侦查人员的工作,也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执法人员的工作。然而,由于我国具有“重刑轻民”的法律文化传统,所以长期以来只注重研究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调查,而且多从侦查破案的角度加以研究。至于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证据调查问题和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证据调查问题则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证据调查学的研究对象。一门学科的建立必须以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研究对象为基础。证据调查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证据调查的方法。
证据调查学是在总结证据调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科学体系,因此研究证据调查方法必须从证据调查的实践经验出发。证据调查活动存在于一切案件的诉讼过程之中。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还是行政诉讼案件,都离不开证据调查活动。而且,证据调查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不仅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要进行证据调查,审判人员、公诉人员和律师也要进行证据调查。此外,公证、仲裁、内保、纪检、监察、海关、工商、税务等人员在其相关的工作中也要进行证据调查。虽然不同案件中的证据调查方式和重点有所不同,虽然不同主体的证据调查活动各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它们在基本方法上有着本质的共性。正是这种共性或内在的统一性使它们共同组成了证据调查学的研究对象。由此可见,证据调查学既要研究各种证据调查活动的一般方法,也要研究各类案件中证据调查活动和各类主体证据调查活动的特殊方法,(2)证据调查的规则。
证据调查是司法活动或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是以实现有关法律任务为目的的,其行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证据调查学要研究这些法律规定。而这些法律规定也就是证据调查必须遵守的规则。作为证据调查学研究对象的法律规则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有关程序的法律规定,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中有关证据调查的规定;二是有关主体的法律规定,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中有关职业行为规范的内容;三是有关各种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规定,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规中有关调查取证的内容。此外,每一种具体的证据调查措施或方法也有其必须遵循的规则,如询问证人的规则、现场勘查的规则、物证鉴定的规则等,这些也是证据调查学必须研究的内容。(3)证据调查的规律。
证据调查学必须在全面总结证据调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这种调查活动的规律。证据调查的规律也具有多层次性,既包括一般认识方法和思维活动的规律,也包括具体调查措施的运作规律,还包括各种调查活动的特有规律等。准确地揭示证据调查活动的各种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创建相应的理论体系,这正是证据调查学的根本任务。
三、证据调查学的体系。一门学科的内容是由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所决定的。我认为证据调查学的内容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1
)证据调查原理,包括证据调查的概念、方法和原则;证据调查学的对象和体系;证据调查方法的历史沿革;证据的性质和种类;证明的对象和程度;证据调查的思维方法等。(2)证据调查步骤,
包括证据调查的一般途径和基本步骤;如何分析已知本证和反证的内容及可信度;如何确定待查问题并提出假设性推论;如何收集新证据;如何评断和使用证据等。(3)证据调查方法,包括证据调查的一般方法和基本原则;
人证调查方法;物证调查方法;书证调查方法;视听证据调查方法;科学鉴定方法等。(4)证据调查实务,包括证据调查的技能和策略;
不同主体的证据调查实务;不同案件的证据调查特点等。

四、证据调查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证据调查学是法学体系中一门综合性应用学科。它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证据调查学服务于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学。证据调查学既不研究犯罪与刑罚,也不研究民事和经济法律关系,但是刑事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确定某种民事或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都必须以一定事实为依据,而认定这些事实都必须通过证据,都离不开证据调查活动。证据调查学研究证据调查的方法、规则和规律,为实现各实体法学的任务提供了保障。其次,证据调查学从属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学或诉讼法学。诉讼法学研究各种诉讼活动的原则、制度和程序,探索诉讼活动的规律,其中当然包括收集证据的程序和使用证据的规则。证据调查学研究证据调查的规则必须以上述法律规则为前提。但是,证据调查学不仅要研究上述法律规则,而且要研究具体调查措施的操作规则。另外,诉讼法学并不研究证据调查的具体方法和规律,而这正是证据调查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证据调查学是诉讼法学中有关内容的延伸和补充。第三,证据调查学与证据学和物证技术学是姊妹学科。这三门学科都是以证据为研究对象的,而且都服务于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学并跨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学的领域。不过,这三门学科研究证据的角度有所不同。证据学研究的是在诉讼中运用证据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物证技术学研究的是发现物证、识别物证、记录物证、提取物证、检验和鉴定物证的科学技术方法;而证据调查学研究的是与证据的发现、收集、评断和使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方法和规律。换言之,证据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证据;物证技术学是从科学技术的角度研究证据;而证据调查学是从调查方法的角度研究证据。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相辅相成的。第四,证据调查学与犯罪侦查学是联系紧密且内容交叉的近邻学科。犯罪侦查学和证据调查学都要研究查明案情和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手段,但是前者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之中,后者还适用于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之中。即使在刑事案件之中,二者研究的角度和重点也有所不同。犯罪侦查学主要研究侦查人员的调查活动,它侧重的是揭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作用。证据调查学既研究侦查人员的调查活动,也研究辩护律师的调查活动,它强调的是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明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虽然大多数犯罪侦查措施和手段都属于证据调查的范畴,但是侦查机关为查缉案犯而采取的一些隐蔽手段和强制措施就不是证据调查学要研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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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暑期交通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做好2008年暑期交通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2008]145号


北京、天津、河北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
  为落实《2008年北戴河暑期警卫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做好京沈高速公路北京至秦皇岛段的交通安全保卫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分析形势,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暑期警卫工作从7月1日开始,8月31日结束。暑期交通安全保卫工作与北京奥运会安保、进京外地货运机动车绕行管制、保障抗震救灾物资运输等工作重叠,任务繁重而艰巨。各地一定要认识到今年暑期交通安全保卫工作的特殊重要性,把做好暑期交通安全保卫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分析本地区今年暑期交通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形势,认真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细化工作方案,狠抓工作落实。要全力确保警卫车队在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确保不发生涉及警卫对象的交通事故,全力完成暑期交通安全保卫任务。
二、加强交通秩序整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要结合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和奥运交通安保工作的各项要求,加强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强化高速公路行车秩序管理,严格查处超速、客车超员、违法超车、违法停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会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沿线公安机关,做好收费站、服务区交通和治安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防患于未然。要加强科技应用,加强与公路经营单位监控资源的共享,利用超速自动监测和传输系统,对违法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及时处罚。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要加大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单位、村庄、学校开展暑期交通安全专题宣传教育。要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设置暑期宣传标语、宣传展板,组织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现有的显示屏、可变信息板等设施,进行交通诱导和安全提示,提示驾驶人和广大群众注意交通安全。
  四、加强岗位培训,提高业务能力。要对参加暑期交通安全保卫工作的民警进行专门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使每个民警熟知交通安全保卫方案、熟知工作要求,熟练掌握执勤执法、事故处理、案件前期处置和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的技能,进一步提高执勤执法水平。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不断加强和改进交通安全保卫工作,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在确保警卫车队安全通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出行。
  五、严格落实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值班备勤、信息报告等制度。对上报信息要明确内容、规范标准、完善程序、严格时限,做到及时、准确。要加强省、市间的联系和协作,畅通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重要信息。从7月4日起,三省、市要在每天上午10时前,将暑期交通管理工作信息日报表(附后)通过公安网上传我局公路巡警指导处。凡是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出情况要及时上报。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国民消费教育体系初探


李志刚 吴爱民


《宪法》指出:“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国际化趋势的到来,我国消费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消费者问题日趋多样化、复杂化,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解决消费者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国民消费教育事业,根本改变消费者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和经营者依法经营水平,努力化解消费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转变观念,加强对国民消费教育工作的引导和领导

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程,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其目标,就是要在全社会转变消费观念,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消费质量,提高消费维权能力,建立市场诚信体系,扩大内需,拉动生产,实现积累和消费的互动发展。消费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内容各具特色,范围覆盖很广,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逐步树立科学健康的消费观,不断增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社会基础。

开拓消费教育重点是观念,关键是政府。各级党委、政府应当转变行政工作理念和思路,提高对社会消费的重视程度,加强对消费教育、维权工作的领导和分类指导,开展“关爱消费者”行动, 建立相应的政策、体制和制度,逐步形成政府主抓、消委会主办、行业协会牵头、企业主打、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国民消费教育网络。党员同志要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在全社会推进先进的消费理念和文化。

消委会应坚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推动全民消费教育为突破点,着力引导消费维权工作从受理投诉、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引导消费方向转变,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面向消费者,围绕消费理论、消费观念、消费技能、消费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开展全民消费教育工程,不断提高认识,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推广科学的消费文化,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如邀请法院和司法部门的同志担任消法指导员等,普维并举,注重社会实效,增强全民消费素质,提高消委会整体维权能力,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发展台阶。

二、加强国民消费教育的立法工作和经营者职业道德建设

我们应当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以提高全社会消费质素为重心,依法开展消费维权各项工作。消委会要积极主动推动国民消费教育的立法工作,配合各级人大和政府,争取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国民消费教育,将消费教育转变为政府行为、社会行为,促进消费教育建章立制工作,使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工作有章可循,探索建立消费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明确授权消委会开展消费教育活动。国务院或工商、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规定消费教育的指导思想、教育对象、范围、内容、方式、手段、管理部门等内容,使消费教育逐步迈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方面,通过立法规定经营者在登记注册前和年审时必须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培训,在经营者中通过行政强制手段普及消费教育,树立经营者自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

消费教育也是行业组织和企业责无旁贷的义务,应该制定行业经营职业道德规范,积极主动地增加对消费教育的投入,拓展消费教育途径,开展经营者职业道德教育和消费的专业教育,帮助消费者科学消费,引导行业良性发展。

三、整合资源,构建立体、动态的中国特色全民消费教育体系

消委会要牢固树立服务的宗旨,将消费者组织发展成为服务型组织,综合、合理、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依靠群众的力量,整体推进国民消费教育的发展,形成群众性消费文化,培养自觉、自立的消费者。我们要形成法制宣传职能部门、各级国家机关、新闻传播机构以及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内的全体公民之间,上下联动,全面发展国民消费教育网络;要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针对消费者的学习能力和接受能力,努力探索更易为消费者接受的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增强消费教育的实效性;要特别注意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发挥它们迅速、生动、直观的优势,寓教育于新闻事件,寓教育于百姓生活,寓教育于文艺娱乐,提高消费教育的覆盖率和吸引力。

大众媒体“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积极参与全民消费教育工程的建设,将消委会的活动纳入公益广告宣传范畴,实施减免费政策。电视台、电台应学习和借鉴英国、香港的工作模式,争取每天抽出30—90秒钟的时间进行免费消费公益广告宣传,制作不同题材的节目,反复播出;也可以与消委会等有关机构联手,组成专门制作组和主持人,开设“今日消费”系列节目,定期播放侵权案例追踪报道,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事件进行“亮相”、评论和谴责,介绍有关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

我们要利用互联网开展面向全社会的消费教育,建立和完善全国性和区域性的消费教育平台建设。互联网具有信息量大、参与人多、及时、互动、共享等优点,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活动所需要的消息、数据、资料、知识等全面的信息。同时互联网用户是最易接受新知识、掌握最先进科学技术的群体,吸引他们参与到消费者教育活动中来,相互交流、共享各种消费信息,就能大大推进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进程。深圳市消委会于2003年开通了“消费维权在线”网站,截止2004年9月已为2500多人提供了咨询服务,访问人数突破32.5万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荣获中国消费者协会3·15集体金质奖。

四、加强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完善消费教育队伍建设

消委会要加强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完善消费教育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队伍建设。消委会应当与街道司法所结合,在社区和商业区建立消费教育服务工作站,将消费教育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形成完善的消费教育和消费维权基层网络,结合实际,开展消费教育和维权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创建活动,积极参加“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提高依法维权水平。

开展消费教育,必须搞好消费维权工作者的自身教育。消委会要加强自身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与工商、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合作,联手开展各种法律培训和技能培训,建设学习型组织,提高消委会队伍的综合素质,才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不辜负广大消费者对消费者组织的深切厚望和期盼。在科研上,消委会应当建立自己的研究部门和研究班底,增强工作的前瞻性。

我们还要加强消费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使消费教育迈上社会化、信息化的轨道。一要建立消费教育讲师团,邀请专家、教授参与消费咨询、讲座等消费教育活动,提高消费教育的理论研究水平;二要充分吸收社区的老党员、老同志参加,发挥他们消费知识、经验丰富的优势;三是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吸引法律专业人事参与消费教育宣传教育活动和维权工作;四是建立消费维权信息员队伍,及时收集消费问题相关信息,主动预防群体性事件和暴力事件;五是与“12315”和“160”专线电话相结合,建立消费教育咨询电话,随时回答群众对消费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要求。

消委会应建立工作量化考评指标体系,将消费教育工作作为维权工作的重要指标,建立和落实国民消费教育工作责任制,使国民消费教育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五、完善消费教育的教材体系建设

我们要建立和完善的学校消费教育体制,出版消费教育相关的教材和刊物。国际消联在十五届大会时就提出“要求所有的政府将消费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课程”。《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也提出,“消费者教育应在适当情况下成为教育系统基本课程的组成部分,最好成为现有科目的一部分”,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促进可持续消费。法国、瑞典等国对消费教育的重视不亚于对生产的重视,食品卫生和安全等课程已列入国民普教体系。我们加强青少年消费教育基地建设,与社区法制学校、社会教育机构相结合,建立各种类型的消费教育学校。要尽早将消费教育按照不同的要求大、中、小学纳入学生教育大纲和成人教育大纲,把消费教育融入普通国民教育和成人教育体系,建立专门的消费教育师资队伍,发挥广大教师和学生的辐射带动作用,学用并举,全面推动我国的全民消费教育。同时,各级教育机构和消委会要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维权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做法,组织力量编写、出版消费教育教材,如消费伦理学、消费者保护法学、消费经济学、消费心理学、消费者行为学等,满足不同层次的国民消费教育的需要。


李志刚的联系方式:
电话:0755-81045860
电子邮箱:leaba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