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论市场经济发展三阶段及其法律保护体系/漆多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19:17  浏览:82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市场经济发展三阶段及其法律保护体系

 漆多俊

 [摘要:]市场经济从其形成至今,已出现三个阶段,即:自由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人们通常称之为“现代市场经济”)、国际化市场经济。市场及调节机制。市场及调节机制的发展引起法律同步演变,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基本法律保障,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经济法适应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它是国家调节的基本法律保障,国际调节的基本法律是国际经济法、它同国际民商法、各内国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相协调,维护国际市场经济秩序,市场国际化和全球化推动整个法律体系的变革,21世纪将是人类社会法律进一步国际化、全球化的世纪。

[关键词]市场经济 国家调节 国际调节 民商法 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一、市场的缺陷与国家调节的救济

市场本指商品交换的场所,也代表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有商品交换便存在市场”人类早期社会,商品交换关系较简单,市场不发达,各个地方市场互相隔离,为自然经济社会。封建社会末期,特别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后,商品交换迅速发达起来,商品经济上升为社会经济主导地位,从而进入商品经济社会,这时的市场相应地也日益发达,人们把这时候的商品经济又称为市场经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已成为人们各种经济活动的枢纽环节,连接着从生产到消费的社会再生产全过程。用以交换的商品种类不断增加,不仅原已存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这些传统商品市场更加繁荣,还陆续出现了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并且,这各类市场互相关联,有机结合。从地域来说,在一国(或一大地区)范围内,打破了割裂封闭状态,各地方市场互相沟通交流,逐渐形成统一的全国(或大地区)大市场体系。各地方、各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自由出入这个统一的市场,进行各种商品交换,并开展自由竞争。这就使市场具有了统一性和开放性。

在统一和开放的市场上,广大生产经营者自由和充分的竞争,使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不仅从微观上调节各生产经营者个体间的利益关系,而且能够在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上调节资源的配置和资本的流向,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价值规律的这种调节作用,是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内在机制,因此又称为市场调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内部何以能够维持大致协调的各种结构比例关系,并能从总体上维持比较稳定的运行?原来正是市场调节这只“无形之手”在悄悄地发挥作用。当时的国家一般不介入经济生活,国家调节职能不发达,社会经济基本上全靠市场这一调节机制;而它在事实上也足以有效地进行调节。因此人们一度认为它是万能的,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第一个阶段即自由市场经济阶段的情形。

但是,市场也有其缺陷。市场机制并非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能充分有效地发挥调节作用,而常常发生“市场失灵”现象。市场的缺陷主要是由于两种原因造成:一是市场功能上固有的缺陷,或者说是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局限性;二是市场障碍。这种市场障碍是同市场相伴生的,只要有市场存在,便总会发生这种障碍,虽可设法防止和排除其危害,但不可能完全杜绝。因此它们的存在也是市场固有的一种缺陷。

所谓市场功能上的缺陷或局限性,主要有两个方面表现:其一,任何时候总会存在一些不能进入市场,不能接受市场调节的领域。例如许多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营运,社会公益事业,涉及国防安全、治安和社会公德而予以禁止或限制生产和流通的产品等等便如此。其二,市场调节功能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号反馈到产品生产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各个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滞后,不能及时调整其生产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上供求严重失调才作出反映。这使得社会经济不时出现大起大落,甚至发生周期性危机。

所谓市场障碍,即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它主要是指竞争秩序问题。竞争本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它同市场相伴生,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就没有动力,资源配置和资本流动就会呆滞,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但市场竞争不可避免地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限制竞争;二是不正当竞争。限制他人竞争,使自己谋取和维持对商品价格和市场的操纵地位,便能赚得超额利润;其他经营者则大批亏损,采取其他不正当方式和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使他们获取非法高额利润。限制竞争导致竞争不足;不正当竞争是为竞争过当。两者都是竞争无序的表现。这些无序竞争的结果,使得商品价格严重偏离价值,价值规律被扭曲。从微观上说,造成各经营者和消费者个体间利益关系不公平;从宏观经济角度看,如果上述现象普遍和严重时;则妨害市场调节机制对整个社会经济作用的发挥,以致引发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失衡,运行阻滞。

上述各种市场缺陷从有了市场开始便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但直至整个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此种危害主要局限于某种微观经济领域,尚不至于妨害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运行,市场机制从总体上看仍能较为有效地发挥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市场经济发展到19世纪末期以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各种市场缺陷逐渐严重显露,终于影响到市场机制从总体上对社会经济调节作用的正常发挥,出现了“市场失灵”现象。而此前,这还只是一种可能性。可能性变成现实性需要具备一定条件。这种条件就是资本主义产业革命以后的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形成。

除垄断和限制竞争以外的其他不正当竞争,原来其危害基本上限于微观经济的领域,生产日益社会化以后,不正当竞争手段日益增多,危害增大。它们并被垄断组织广泛运用,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同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相配合,推波助澜,共同成为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严重障碍。

上述各种因素造成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上的严重后果,迫使人们思考对策,寻求其他补救措施。有什么办法和力量能够排除市场障碍并弥补市场功能上的缺陷呢?人们想到了在社会上最具权威、最有力量的国家机器,只有国家堪当此任。但此前的国家是不怎么干预经济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奉行自由放任经济原则;如今为国家和社会总体利益,不能不介入社会经济。

国家介入社会经济是一种国家调节作用。它是针对市场的缺陷而采取的救济措施。由于市场缺陷包括市场障碍和市场功能上的局限性两个方面,所以国家调节的主要任务和基本措施便是:(一)针对市场障碍,国家通过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及对其他不正当竞争予以排除,让市场调节能够充分恢复其作用,(二)针对市场机制作用领域的局限性,国家通过调整或安排国家直接投资经营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三)针对市场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国家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和信息,并根据对客观经济规律的认识,凭藉手中所握有的政策手段和工具,对社会经济实行总体规划、指导、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后面这种作法后来日益发达,形成了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纵观一个世纪以来各国对于社会经济的国家调节的基本方式和作法。均不外乎以上三种,即:国家反对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国家宏观调控。

国家调节的出现及其作用是对市场缺陷的救济,市场经济的调节机制仍然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国家调节必须同市场调节密切配合。现代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市场经济在特点和类型上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调节的范围和力度稍大些,有的稍小些。但无论哪个国家只要实行市场经济,便同时存在上述两种调节机制的作用,并且必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否则便不是现代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自其形成至今已经历两个阶段:19世纪末以前,市场上经营者自由而充分地进行竞争,市场机制充分和有效地发挥作用,它是当时社会经济唯一的基本调节机制。这是市场经济的第一阶段,即自由市场经济阶段。19世纪末以后,国家调节应运而生,开始有了两种调节机制。市场经济进入第二个发展阶段,人们称之为“现代市场经济”,其实最好称之为“社会市场经济”。因为当代的市场又在发生新的重大变化,新的调节机制正在形成和发展,市场经济正在步人新的发展阶段。

二、法律体系的演变与经济法的兴起

作为市场缺陷一种救济的国家调节机制的发达,标志着国家职能发生重大变化:从此国家担负起调节社会经济的重要职能。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及其以前,传统国家职能及政治统治为中心,包括对内镇压敌对阶级和政治势力的反抗及对外侵略或抵御侵略两个方面。虽然也必然要进行一些经济管理活动,但它们从属于前两方面职能,并且主要是民事或行政性质的管理。有时也发生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管理活动,具有某种调节经济的意义,但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调节。因为那种“调节”还不是经常性的国家职能活动。那时在一国范围内并未形成统一的国民经济体系,国家不需要也不可能对其实行统一调节。19世纪末以后,由于生产社会化,在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垄断形成以后。国家调节机制应运而生,国家调节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职能日益发达起来。开始时)有些国家主要是通过反垄断和限制竞争以排除市场障碍,让市场机制恢复其有效的调节作用;以后,国家进而采取更多的调节方式和手段,扩大调节范围,包括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以及国家宏观调控。

国家调节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否则又会引起“”政府失灵”现象。为此各国制定了大量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美国率先颁布和实施了反垄断法。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德国涌现大批关于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立法,他们把这些法律定名为经济法。此后,经济法在各国(包括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迅速发展。不仅立法数量多,内容也更加广泛,体系逐渐完备。

这类法律突破了历来自由放任的经济原则,与确保个体自由、维护个体权益的传统民法显著不同。经济法的基本功能和任务是保障国家调节,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维护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利益。它所调整的是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以国家(它的代表者)为一方主体,是一种国家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不是民法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经济法同行政法也明显不同。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行为,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法一般并不影响或不注重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不以特定的社会经济效益为其最终目的。行政法也涉及某些经济领域,但它仍然主要是关于这些领域的治安、社会或其他行政管理,而不涉及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这种深层次的经济问题。总之,经济法是同以往各种法律部门性质不同的新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适应国家调节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它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由于国家调节采取了三种基本方式,所以经济法体系包含三种基本法律,即:(一)为保障国家以强制方式排除市场障碍的需要,国家制定了市场障碍排除法,它包括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有关市场障碍排除的法律规定;(二)为保障国家以直接参与方式投资经营的需要,国家制定了国家投资经营法,它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投资经营的法律;(三)为保障国家以促导方式实行宏观调控的需要,国家制定了宏观调控法,它包括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以及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规定。

以上经济法体系三个基本方面法律在各国的发展和完备程度是不平衡的,它们在各国家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也不相同。在资本主义国家,以反垄断法为主的市场障碍排除法长期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中长期占据核心地位的则是国家投资经营法。但后来都发生了变化; 20世纪末期,各国的宏观调控法迅速发达,正在逐渐上升为各国经济法体系的主导和核心地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1〕104号

2001年7月23日


西安市人事局报送的《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0年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是我市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改革开放以来,事业单位为振兴西安经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各种社会需求,稳步进行了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目前事业单位还没有从根本上脱离原有的历史状态和运行轨迹,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加快改革步伐,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于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西部大开发,推动西安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特别是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路子,精减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二)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政事职责分开原则。要正确处理政府和事业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合理划分政府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职责权限,将事业单位从机关的附属物逐渐变成为独立的事业法人。二是分类管理原则。要按照干部分类管理体制的要求,把事业单位从以往大一统的国家干部管理模式中分离出来,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进行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同时,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不同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三是精简高效的原则。要针对事业单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状况,进行必要的清理整顿,通过合并撤消、人员分流等办法,精减机构,裁减冗员,通过改革,使事业单位特别是使依靠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量上有所减少,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有所压缩,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有所提高。四是配套改革的原则。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涉及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用人制度、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等诸多方面,必须在突出重点的同时,统筹兼顾,配套改革,协调发展。五是平稳推进的原则。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既要加快加大步伐,大胆试验,又要积极稳妥,平稳推进。
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思路
(三)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科学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一套适合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各自岗位规律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要求,通过制度创新,配套改革,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做法,使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与党政机关的人事制度脱钩,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根据职能、经费来源和人员工作性质、成长规律的不同,建立不同的人事制度,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赋予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相应的人事管理权,将属于事业单位的用人权放给事业单位,使事业单位在国家宏观管理下,真正能够自主用人;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搞活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总之,通过改革,使事业单位逐步建立起既不同于机关,又有别于企业,并且有利于自我发展和人才成长的新型人事制度。
三、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
(五)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各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办法,改革目前的干部职务、身份终身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度,所有事业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通过转换用人机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多种任用制度。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的设置岗位,制订明确、规范的岗位说明书,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把对各类人员的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对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在职代会评议、推选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国家人事部的要求,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并逐步把聘任权交给单位;要大力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有一定专业技术决定权的岗位,逐步建立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和政府指导下的个人申请、社会化评价的机制。对管理人员,推行职员制度,建立体现管理人员水平、能力、业绩、资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对工勤人员,建立岗位等级规范和工勤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办法。
(七)事业单位进人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事业单位要建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招聘考试办法,把好进人关。通过公开招聘和考试考核,真正把优秀人才吸引到事业单位中来,提高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素质,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的程序和做法,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向事业单位安排人员,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完善和加强聘后管理。要建立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完善制度,发挥聘用制度在人事管理上的作用,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要严格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依据,使考核真正成为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的重要环节。
(九)建立解聘辞聘制度。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事业单位职工不搞停薪留职。要通过建立解聘辞聘制度,进一步疏通事业单位人员进出渠道,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问题。
(十)建立固定用人与流动用人相结合的用人方式。要改变现有单一的固定用人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应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市场配置搞活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资源配置的社会化、市场化。
(十一)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离退休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离退休的政策规定,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四、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
(十二)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要求,市人事局要结合实际,提出我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意见,在坚持贯彻落实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扩大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在事业单位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十三)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及发展需要,结合经费自给率和财政支持强度,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
对依靠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坚持搞活工资中活的部分,坚持根据工作量和贡献大小对活的部分重新分配;对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如果条件成熟,可报经市工改办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在工资总额包干范围内,单位有权搞活内部工资分配;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要积极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办法,按照经济效益的增长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效益工资,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十四)探索按项目分配的政策,把人员的成本纳入项目成本预算,把国家对单位的支持变成对项目的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政策,允许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先富起来。
(十五)积极开展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试点。研究探索信息、技术等生产要素进入分配的方法和途径,切实把专业技术人员的贡献、绩效与其收入挂起钩来。市人事局要选择几个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国家财政支出、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进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试点。
五、建立形式多样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十六)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鼓励竞争,促进流动。多年来事业单位机构膨胀,队伍越来越庞大,人员结构不合理,严重妨碍了事业单位的发展。要通过减人增效、竞争上岗等措施,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十七)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未聘人员,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和机会。安置未聘人员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探索建立多层次的托管安置制度。事业单位内部通过兴办发展新的产业、转岗培训、交内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方式,安置未聘人员。必要时由人事部门牵头负责在行业内或行业间调剂安置,或通过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对未聘人员进行托管。
(十八)全市各级人事部门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和措施,引导鼓励未聘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对专业技术人员,要为他们提供创办或进入企业的条件,引导他们把专业技术应用到社会生产中去,为社会创造新的财富。
(十九)要对未聘人员提供保障。事业单位的职工为国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们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要采取多种方式,为未聘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有专门的未聘人员安置指导机构,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提供信息,帮助指导,创造条件。
六、建立行之有效的人事监督制度
(二十)要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保证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用人自主权。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监督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的检查、考核、评议和监督,依法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十一)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争议处理工作。各区县要迅速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市级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及时办理合同鉴证,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快事业单位人事立法步伐,当前,市人事局要抓紧研究制定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事争议仲裁、未聘人员安置办法等政策法规,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七、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二十三)加强领导,统一安排。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切实提高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把这项改革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与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统一安排,协同进行。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编制、财政、劳动、社会保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搞好。要注意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二十四)突出重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市人事局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抓住重点,分类指导,逐步推进。要以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搞活工资分配为重点,搞活用人制度,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科研、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人事部与有关部委联合制定的改革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二十五)积极稳妥,稳步实施。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机构改革、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摸清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改革现状、人员结构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到位。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和继承、创新、发展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真正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各类人才成长的规律相适应,促进西安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变型拖拉机”不是拖拉机
   陈长明



近来,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防控处警大队民警在实行夜间道路交通管理中发现,有相当多的过去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即现在的低速载货汽车)摇身一变,变成了由农机部门发牌发证的“变型拖拉机”了。这些车辆采用多缸柴油发动机作动力,动力大、速度快、外廓大、装载多,之所以要挂上“拖拉机”的牌子,一是为了少缴费,拖拉机比其它机动车在养路费、过路过桥过渡费、保险费、营运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上要少得多;二是为了少受罚,很多地方为了照顾农民的利益,对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比正常的汽车要轻得多,如江苏省就规定,对无证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处2000元罚款,而对无证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人仅处200元罚款.所以一些车主为了减少运输成本,将车辆到一些不规范运作的农机监理部门登记上牌,将行驶证上的车辆类型标注“变型拖拉机”。一些地方的交巡警部门和路面执勤民警明知其有假,但为了“不生事、不多事”,就对此类车辆按拖拉机对待,使得此类车辆越来越多,妨碍了正常的车辆管理秩序,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隐患。
“变型拖拉机”究竟是不是拖拉机?笔者认为“变型拖拉机”不是拖拉机,理由如下:
首先,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拖拉机类型的车辆有着明确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条第7项注1:“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该条注2还规定:“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12h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农业部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拖拉机类型是指:“1、大中型拖拉机;2、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3、手扶拖拉机”。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现在道路上运行的所谓的“变型拖拉机”的车辆状况和技术条件不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更何况在农业部法定的拖拉机类型中没有“变型拖拉机”这一车种。

其次,在车辆的实际使用中,我们发现所有运行的所谓的“变型拖拉机”的时速都大大超过法定的最高设计时速,有的车辆行驶速度甚至达到或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再次,从车辆管理上看,相似类型的车辆,原三轮农用运输车已全部改为“三轮汽车”,而原四轮农用运输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低速载货汽车”,到农机部门都成了“变型拖拉机”,既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管理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变型拖拉机”不是拖拉机,更不是法定的车辆种类,对其应该按照低速载货汽车对待,而不宜按拖拉机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