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通信与电网调度自动化建设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58:47  浏览:9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通信与电网调度自动化建设问题的规定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通信与电网调度自动化建设问题的规定

1990年11月15日,能源部

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优质、可靠运行,必须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根据当前电网技术装备状况,结合电力系统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的特点,以及今后规划发展的要求,对建设中的几个问题规定如下:
一、电力系统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是电网建设和管理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与电网发供配电等一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含改造)同步进行;
2.应贯彻勤俭节约、可靠实用的原则,采用符合我国国情的适用技术;
3.应按全网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规划与建设。
二、电力系统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的分级管理
1.通信电路分三级管理:
一级通信电路: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到各跨省电网网调和直属省网省调的电路,以及跨大区网间的电路;
二级通信电路:跨省电网网调到省调和直属厂、站的电路,以及网内跨省电路;
三级通信电路:省调到地调的电路,以及其他电路。
2.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通信网的通信调度管理与电网调度管理体制一致,一般分五级管理:
国家调度;
大区网调;
省级调度;
地区调度;
县级调度。
三、几项具体规定
1.凡接入电网的火电厂、水电厂、核电站及其配套送出工程,不论是中央、地方或多方集资,都必须同时建设相应的电网通信工程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
2.一级通信电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跨省电网管理局或直属省电力局组织设计单位编报,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有关水电工程部分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审批,电力调度通信局等有关司局及有关投资方参加。一级电路的初步设计应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规程的规定,由跨省电网管理局或直属省电力局委托有关设计单位编制,审批单位同上。
3.二级通信电路和三级通信电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批,分别由网局和省局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审批,并报部电力司、电力调度通信局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核备。
4.电力系统通信交换网的主干网分三级汇接四级交换。未经审核同意自行购置的交换机不准接入电力系统通信网。
5.凡需建设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或对其计算机系统进行更新的跨省电网、直属省网应根据已审查通过的规划或系统设计,由网、省局组织设计院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有关水电工程部分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审批,电力调度通信局等有关司局及有关投资方参加。跨省网局中的省局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网局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按本条规定办理。
6.凡新建、扩建的大型火电厂、水电厂、50万伏或33万伏送变电工程,按系统规划有必要建设相应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该发、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中一并编报。如遇特殊情况和当工程项目正处于建设过程中尚需增加的,按建设期间和生产期间使用结合的原则,也可单独编报,并按前条所列审批程序办理。
凡全部或大部使用技术改造资金的调度和通信项目,由网、省局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电力调度通信局会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及有关司局等审查,经部主管部门批准后即为立项。
7.地区供电局(电业局)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任务书,由省局(直属跨省电网调度的地区电网由网局)审批,并报电力调度通信局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核备。
8.中央直属电网内县级供电单位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任务书,由省局(条件具备时可委托相应的地区供电局)审批,并报网局、部农村电源及电气化司、电力调度通信局备案。
其他县调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任务书,应征得地区供电局(电业局)的同意后,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局、网局、能源部农村电源及电气化司、电力调度通信局备案。
9.凡拟引进的各级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和电力系统通信设备,属基建渠道或主要资金来源属基建渠道的须经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有关水电工程部分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电力调度通信局等有关司局进行审查,资金来源不属基建渠道的须经电力调度通信局会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等有关司局进行审查。其初步设计及招标书中的系统功能、技术要求及供货范围,只有在审查通过后,才能进行相应的对外工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新闻公报

中国 波兰 克罗地亚等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新闻公报




  2012年4月26日,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在波兰华沙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波兰共和国总理唐纳德·图斯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主席维耶科斯拉夫·贝万达、克罗地亚共和国总理佐兰·米拉诺维奇、捷克共和国总理彼得·内恰斯、爱沙尼亚共和国总理安德鲁斯·安西普、匈牙利总理欧尔班·维克托、拉脱维亚共和国总理瓦尔季斯·东布罗夫斯基斯、立陶宛共和国总理安德留斯·库比柳斯、马其顿共和国总理尼古拉·格鲁埃夫斯基、黑山总理伊戈尔·卢克希奇、罗马尼亚总理米哈伊·温古雷亚努、塞尔维亚共和国总理米尔科·茨韦特科维奇、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理罗伯特·菲乔、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总理亚内兹·扬沙、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副总理埃德蒙·哈吉纳斯托、保加利亚共和国副总理西美昂·迪扬科夫出席会晤。

  一、出席华沙高级别会晤的领导人赞赏波兰主办此次会晤,也感谢其为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论坛所做组织工作,这一论坛同2011年6月在匈牙利举办的论坛类似。与会领导人强调高层交往对国与国关系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愿今后继续开展此类形式的合作。与会领导人欢迎近年来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各领域合作的进展,一致认为在当前不断变化和相互依存日益深化的世界里,各国利益交融更加紧密,应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以便更好地把握机遇,迎接挑战。拓展和深化相互关系符合中国与中东欧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有助于推进各方合作。

  二、与会领导人表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传统友好,其相互关系是整个中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领导人将以战略眼光从长远角度看待彼此关系,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建立面向未来、共同发展的友好伙伴关系。中方重申支持欧洲一体化进程,支持中东欧国家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采取的举措。中东欧国家欢迎中国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及其对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贡献。

  三、与会领导人认识到发展更加紧密的经济关系对促进彼此发展和地区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愿继续深化在贸易、投资、财金等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务实合作。中方愿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高新科技、清洁能源等领域合作。为进一步促进双向投资,各方将致力于消除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

  四、当前,中国和欧洲总体合作不断扩大,中国同欧盟建立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与会领导人对在此背景下举行会晤感到高兴。

  五、与会领导人认为,人文交流对增进相互了解、巩固传统友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国政府将支持举办文化节,互派高水平文艺团体,相互派遣留学生,相互支持语言教学,加强研究机构学术交流,搭建青年交流平台,鼓励和支持友好省市关系,在旅游领域开展实质性合作。

  六、此次会晤为与会领导人就包括维护和平、全球经济治理、能源安全、食品和粮食安全、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等国际问题交换意见提供了机会。



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190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但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等问
题的请示》(沪劳保养字〔2002〕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地,其在最后
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
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
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三、在非户籍地参保的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并
失业后,在实现再就业前,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
在异地实现再就业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
系的转移手续,接受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