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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9:43  浏览:8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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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综合[2001]609号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旅游业发展迅猛。近几年,水利行业依托水利工程形成的大量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发挥水土资源优势,积极开展水利旅游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但从总体来说,各地水利旅游发展很不平衡,现有水利风景资源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为加强水利风景区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促进水利旅游健康发展,现就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水利部党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治水方针,总结建国五十年来水利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了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治水思路,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作为水利建设的总目标。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总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水资源和水工程管理,进一步开发水利资源,促进水利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是满足广大人民迅速提高的物质、精神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利风景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把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作为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以水利风景区建设推动水利旅游发展,将其培植成为水利行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加强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风景区建设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水利旅游工作的管理,应设专门机构或明确现有机构,具体管理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和水利旅游工作。
三、科学规划。为了有序地进行水利风景区的开发建设,各地要把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纳入水资源综合规划范围内;并注意与当地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协调一致。在编制规划中要充分征求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帮助。把水利风景区建设同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同水土保持与水环境建设密切结合,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四、加强建设与管理。水利风景区建设和管理必须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1、在开发建设中,要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要确保水利工程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等功能的正常发挥,特别要服从防洪的安排,科学划定禁止旅游区和禁止旅游期。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旅游设施,必须按规定的报批手续,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工建设。
2、要保护水环境,防止水体污染。水利旅游设施建设不得损害水环境,项目建设一定要有可靠的水环境保护措施。在建设中,要注意保护植被,对暂时无力开发的风景资源,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加保护,防止水资源、水环境的破坏。
3、景区建设与工程建设有机结合。有条件开发水利旅游的新建水利工程,要把水利风景区道路、通信、供电、供水、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工程建设规划,明确水利旅游风景区建设是水利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建设中同步实施。要在满足工程设施运行管理的前提下为水利风景区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开发条件,把工程管理和水利风景区的经营管理结合起来,避免重复建设,资金浪费;对于已经建成的工程,其中旅游资源条件好、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水利风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可结合水利工程的扩建改造,水保项目建设等同步进行。
4、加强经营管理。水利风景区的建设要建立多元化投资体系,采取独资、合资、租赁、股份合作制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要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及外资,共同开发建设,其经营管理模式也可以灵活多样。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保证工程安全和水利风景区的统一管理,做到产权清晰,责任明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五、制定完善促进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的法规。水利部将对现行的《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各地可将实施上述办法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上报部综合事业局,以利修改和完善。
六、加快旅游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当前,水利系统旅游专业人才十分缺乏,不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将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一方面要有计划地引进旅游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又要重视对现有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其思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适应水利风景区管理或水利旅游岗位。
七、开展国家水利风景区评选命名活动,创造知名品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部将开展水利风景区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以促进水利风景区资源开发和保护,促进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标准化,并逐步与国内国际接轨,提高水利风景区的知名度,使水利旅游成为国内、国际旅游的一个新亮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加强宣传工作,使水利风景区建设充分展示现代水利的新风貌,开创出一个水利旅游的崭新局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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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以下简称《安排》,另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布)分别于2003年6月29日、9月29日和10月17日在香港、澳门签署,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为确保《安排》顺利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排》的重要意义

  《安排》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础上,就处理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所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决策,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一)《安排》是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成功实践。改革开放20多年来,香港一直是内地最大的境外投资来源地、重要的贸易伙伴和最大的境外投资目的地,澳门与内地的贸易和相互投资也逐年增长,三地经贸合作和交流不断深化,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但由于港、澳是单独关税区,进一步密切和深化内地与港澳间的经贸合作存在一些制度性障碍。内地与香港、澳门作为国家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建立自由贸易区,有利于减少和消除现存的贸易投资障碍,促进经济的共同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经贸合作提供了制度性保证,既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又符合三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实际,在经贸领域创造性地实践了“一国两制”方针。

  (二)《安排》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支持。《安排》的签署和实施,在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和经济融合的同时,有利于香港经济复苏和澳门经济发展。通过货物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促进香港制造业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支持和帮助香港尽早走出经济困境,推动澳门产业适度多元化发展,对保持香港、澳门繁荣稳定有着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

  (三)《安排》以互惠互利为基本原则,为内地与港澳经贸合作提供了新的动力和发展空间。《安排》的一系列措施带来的经济效果是双向的,内地与港澳经济都将从中获得实惠,体现了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精神。《安排》也是长期和开放性的,随着内地与港澳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内地改革开放的深化,将不断增加双方相互扩大开放的内容。

  二、切实做好实施《安排》的各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领会,搞好宣传培训。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安排》的意义和内容。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使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掌握《安排》的各项规定,做好咨询、审核、监管和各项服务工作;使工商企业充分了解《安排》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把握时机,做好应对准备。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规定的调整和修改工作。

  《安排》中对港澳的开放承诺超出了我国对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承诺,需要对现行政策和规定作出调整和修改。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安排》的内容,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相应修改或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定,商务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督促。

  (三)明确责任,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做好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责任,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实施《安排》的各项工作。根据《安排》的规定,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成立了联合指导委员会,负责《安排》的解释和执行等工作。联合指导委员会内地方面的联络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安排》的咨询机制,向各地区、各部门通报、宣讲、解释《安排》的有关规定。海关要切实加强监管,认真做好产品原产地的核查工作,同时加大防范和打击走私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通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四)抓住机遇,开拓进取,不断扩大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合作。

  《安排》的签署,为内地与港澳经贸合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空间。各地区要针对本地经济的特点,制定相应战略、政策和措施,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吸引香港、澳门的投资,促进相互间的贸易,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鼓励内地与港澳企业间的合资合作和人才交往,继续发挥香港、澳门在对外开放中的平台作用,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五)深化改革,积累经验,为扩大开放做好准备。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将在今后几年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工作也在逐步开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对香港、澳门提前开放的契机,摸索和积累经验,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竞争力,完善立法和执法工作,为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做好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多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法律,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执结了一大批案件,切实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仍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问题时有发生,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经济、行政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义务协助人、案外人等其他人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妨碍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执行工作放在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视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清正廉洁严格依法开展执行工作。违法执行案件的,要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抵制和克服在执行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加强法院之间的配合协作,认真做好委托执行和异地协助执行工作,带头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监督、协调的裁定、决定或通知,必须执行。
    五、公正司法是依法执行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应当依法审核。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或纠正,并依法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都要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和干扰。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必要措施,帮助人民法院逐步改善执行工作的物质条件。
    七、依法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义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办理协助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拖延并不得泄露;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封、解冻和转移。
    八、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