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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金银饰品、珠宝、古玩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19:57:19  浏览:9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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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金银饰品、珠宝、古玩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金银饰品、珠宝、古玩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金银饰品、珠宝、古玩业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财物安全和正常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金银饰品、珠宝、古玩销售、加工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劳动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金银饰品、珠宝、古玩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金银饰品、珠宝、古玩业参照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金银饰品、珠宝、古玩业的(以下统称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申请经营金银饰品、珠宝、古玩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的房屋结构必须牢固,门窗符合防盗、防抢的要求;
(二)经营场所(不包括兼营)的通道不得与娱乐等行业的通道合用;
(三)必须建有符合治安安全标准的存放金银饰品、珠宝、古玩的库房或保险设备。
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单位必须配装符合治安安全标准的电脑监控设备和安装防盗、防抢、防突发事件的报警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第七条 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实际负责人为治安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内的治安安全工作负责。
第八条 从事金银饰品、珠宝、古玩业的外来人员必须持有外来劳动力务工许可证和居民身份证,并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经营单位应将外来从业人员的花名册及时抄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九条 经营单位应在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盗、防抢、防突发事件的治安业务培训。
第十条 经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销售、加工、储藏、运输各个环节的治安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一条 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单位必须实行24小时三班轮换值勤制,每班应配备3人以上的保安值班力量。其他的经营单位,必须实行昼夜值班制。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聘请的保安人员应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并经业务培训、考试合格,核发上岗证后,方准上岗执勤。
第十三条 销售金银饰品、珠宝、古玩的单位,在每天营业结束后,必须对经营场所进行清场,所有金银饰品、珠宝、古玩物品必须全部入库。
第十四条 加工金银饰品、珠宝、古玩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收购、加工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金银饰品、珠宝、古玩等物品。在收购、承接加工业务时,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赃物或其他可疑物品、人员的,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二)必须查验要求加工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加工物品的原始发票或有效证明。
(三)必须建立加工物品的登记制度,对要求加工者的姓名、单位名称、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加工物品名称、数量、成色、物品原始发票应逐项登记,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按每人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每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收购、加工赃物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按公安机关要求限期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对严格遵守本办法,治安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的,或者协助公安机关发现、查获违法犯罪行为有突出贡献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9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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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快气象事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政发[2008]3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快气象事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加快气象事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元月八日


河池市加快气象事业发展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6〕31号)精神,为了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更好地发挥气象工作在我市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快气象事业发展实施办法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在防灾减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支持气象事业发展,推动气象现代化进程。全市已初步建立了气象监测体系和预报预测体系,极大地增强了气象业务和服务能力,拓宽了服务领域,提高了气象科技水平,气象事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我市地处桂西北山区,属中、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受地形和中高纬度天气系统及低纬度热带天气系统交替影响,天气气候复杂多变,气象灾害种类多、频率高、危害大,暴雨、干旱、冰雹、雷电、大雾、寒潮、低温等气象灾害频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酸雨等次生和衍生灾害严重,每年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达8亿元,约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3%,严重影响了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发展对气象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气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但目前我市气象工作还存在对地方气象事业建设投入不足,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综合气象观测能力不强,预报预测水平需要提高,气象防灾减灾系统不完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率低等问题,制约了我市气象服务效益的实现。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加快综合气象能力建设,努力解决气象事业快速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气象防灾减灾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河池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奋斗目标
  到2010年,初步建成结构合理、布局适当、功能齐备的综合气象观测体系、气象预报预测体系、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和科技支撑保障体系,基本实现气象探测自动化、信息传输网络化、气象预报精细化,暴雨、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准确率在现有水平上提高5-10个百分点,气象灾害损失降低20%左右,气象服务覆盖率达95%以上,气象整体实力在广西处于中上水平。
  三、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我市综合气象观测能力。
  综合气象观测是做好气象服务工作的基础。除国家统一部署的气象探测项目外,2008年3月底前全市要完成144个气象灾害应急地面自动监测站建设,并结合防灾减灾和工作需要在地质灾害易发地、重要江河水库、交通要线、主要旅游景区等建设自动气象站,力争实现15×15公里网格布点,提高监控天气的精度,为精细化气象服务打基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建设配套经费投入力度,把辖区内应急自动气象站建设和维护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要建设河池市雷电灾害监测网,完善我市酸雨观测体系,开展生态监测。要加快河池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的建设,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按计划、进度做好建设工作,尽快投入使用。要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并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专人协助气象部门做好辖区内自动气象站的维护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
  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和信息发布,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重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监测,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测准确率,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新闻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营企业要与气象部门密切配合,以多种形式播发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特别是要及时播发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信息,在重点场所尝试用电子显示屏、广播等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气象影视现代化建设,要保证电视天气预报栏目的播出时间,根据需要发展多套电视天气预报节目,增加播出时段,方便群众了解气象信息。要落实电视天气预报配套维持费,做好中国气象频道落地我市工作。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电视公共气象预报服务,建立广播电视实时插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应急响应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输渠道。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负责人的手机纳入全市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应急响应体系。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社区、进农村入户工程。
  (三)强化公共气象服务,提高服务能力。
  要健全我市公共气象服务体系。要把公共气象服务系统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范畴,进一步强化气象公共服务职能,通过改善服务手段、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来满足社会公众对气象服务的需求,做好农村和社区公共气象服务。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决策气象服务工作,积极为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决策气象服务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向党政领导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气候预测预估和其他有针对性的气象信息服务。要积极开展我市应对气候变化研究工作,加强部门合作,推进专项气象服务工作。水利、国土、交警、林业、农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积极推进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道路安全、森林防火以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气象预报服务工作。
  (四)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保障公共安全。
  要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当地的气象灾害风险进行全面普查,明确气象灾害主要种类、重点区域和发生时段,组织制定本地气象防灾减灾规划,应对气候变暖和极端天气事件,整体推进我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要制定气象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气象服务系统,完善相关部门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协调联动机制。要加大气象防灾减灾投入力度,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今明两年要落实好配套经费,先市后县完成我市气象防灾减灾预报警报系统设备更新改造任务,建立完善2M气象信息专用网。建立城市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加强城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在两年内要建成我市1个移动应急自动气象站。要加强防雷减灾工作。认真执行防雷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构)筑物未经气象部门防雷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开工,未经气象部门防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房产手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对不接受防雷装置年度安全检测和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时整改的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把防雷安全列入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加以监控,发现防雷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各有关单位要特别注意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学校防雷安全,防止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指导农村地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五)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和利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是推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河池的客观要求。要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气候资源,加强气候资源普查和区划工作,重新普查我市气候资源,细化分类,制定我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重点抓好空中水资源、风能和太阳能等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利用3S技术,针对我市特色农业开展油茶、桑蚕、烟叶、甘蔗、八角、板栗、野生山葡萄、核桃等气候区划,以指导和推进各项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积极开展以人工增雨和消雹作业为重点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落实作业经费。 “十一五”期间,要在主要农业经济区域、水源区域、干旱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逐步更换人工影响天气设备,加快建立市、县(区)两级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和作业基地。要推进水电气象服务工作。要以龙滩水电站为服务重点,利用新的技术,从原来集雨区的降雨量预报服务,转为过程降水可增加库容量气象服务,提高水电发电效益和水库调度能力。要推进长寿之乡、优质酒业基地气候研究,开展旅游气象论证与分析,逐步推进气候论证工作,开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气象服务、特色产业发展、城镇规划、工业布局等气候论证工作,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减少和避免对气候和环境的影响,降低气象灾害风险。
  四、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气象服务是公共服务。做好气象工作不仅是气象部门的职责,也是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将气象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统筹编制和实施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规划;定期听取气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气象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矛盾;根据我市气象灾害的分布特点和防御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地方气象服务机构;加强气象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气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
  (二)建立稳定增长的气象投入机制。气象部门执行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各级政府要把地方气象事业发展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地方气象事业维护费、专项经费和气象服务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强,逐年加大对气象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特别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气象防灾减灾的投入,支持气象科研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气象干部职工享受当地社会保障、房改政策和地方津贴政策。
  (三)加强气象科普宣传。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气象科普宣传,建立我市气象公园等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将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列入防灾减灾宣传的重要内容,注意宣传暴雨、洪涝、雷电、滑坡和泥石流灾害的防范措施,宣传气象法律法规。
  (四)建立气象信息员制度。在乡镇和重点防御部位设立气象信息员,负责气象信息传递和气象灾害情报收集上报,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1998]2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建设文明卫生城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襄樊市城市市容、卫生、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区人民政府和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具体实施,市直各部门协助组织实施。


市容环卫、城建、公安、工商、规划、建管、园林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三条凡市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户,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施工建设单位,公交站点(停车场)的所属单位,均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实行本办法规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责任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居民区的居(村)委会主任和个体工商户主、居民户户主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人。


第五条“门前三包”责任区,指责任单位临街长度和人行道路沿石向道路延伸1米宽度的责任范围。责任范围由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划定,做到不留责任空白。


第六条“门前三包”的责任:


(一)包环境卫生


1、责任区内地面整洁卫生,无纸屑、烟头、痰迹、污物等废弃物和积水、积雪。


2、责任区内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围墙、灯线杆、牌匾、灯饰、橱窗等保持完好整洁,无乱贴乱画。


3、责任区内按统一要求配备临街门、店的垃圾容器和人行道果皮箱,并定时定点倾倒垃圾。


(二)包绿化美化


1、责任区内因地制宜植树栽花种草,管护树木花草,花坛内无垃圾杂物,树木无乱牵乱挂,适时摆放盆景和鲜花进行装点。


2、责任区内无裸露地面,一律硬化绿化,人行道逐步铺设彩色地面砖。


3、责任区内建筑物整洁美观,定期清洗或涂饰,建筑、牌匾等按要求实行“亮化”。


(三)包安全秩序


1、责任区内自行车、自用三轮车、摩托车按划线规范停放,首尾一致,无各种车辆乱停乱靠。


2、责任区内无乱堆乱放,无游散摊点,无出店占道经营和作业,无超标噪音,无乱搭乱建。


3、责任区内无占道下棋打牌现象。


第七条责任单位必须与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履行职责,接受检查,落实“门前三包”。“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包括责任范围、任务要求、责任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单位检查考核与奖惩等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应悬挂统一制作的“门前三包”责任牌,明确具体的责任范围、责任人、“三包”内容和监督单位及电话等。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即“三包员”)进行“门前三包”管理。“三包员”配备数量按“门前三包”任务量大小确定。活动集中、商业繁华地段(易制脏、制乱地段)责任区范围每200平方米配一名;其它主次干道责任区范围每500平方米配一名;一般街巷责任区范围每500至1000平方米配一名。但所有责任单位至少须配一名。


居民集中居住和适宜地段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由居(村)委会组织“三包员”对“门前三包”范围采取联包形式进行管理。实行联包的,由居(村)委会按责任区所在路街档次收取一定的保洁费用。保洁费用用于“三包员”的工资补贴、保洁工具的购置和“门前三包”的奖励。保洁费用的收取标准由市市容委会同市物价局确定。保洁费用的收取与使用实行专帐管理,以备查验。


第九条“三包员”上岗须佩戴统一标志,着装整齐,每天8时至18时履行“门前三包”责。重点地段“门前三包”管理时间的延长由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第十条各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门前三包”监管员队伍,对“门前三包”实施监督管理。监管员由区、办事处、居委会干部,“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人员,居委会的“老党员、老干部、老积极”和市容环卫等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其职责是协助“三包员”实施“门前三包”,检查督促“门前三包”责任的落实。


第十一条“三包员”和监管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乱吐乱扔、乱贴乱画、乱摆乱放、乱停乱靠、乱牵乱挂等违章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实施“门前三包”管理专项处罚。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对“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应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并按照“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要求进行处置,给予批评、通报和经济处罚等。


第十三条建立“门前三包”检查考评制度。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系统检查;各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月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区市容环卫部门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市直各战线每月对所属单位进行一次检查;襄阳县政府每季度对驻市区所属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市容环卫监察队伍实行经常性的监察管理。每次检查均应作好记录,各区、襄阳县、开发区和市直战线检查情况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检查结果作为考评依据。


第十四条城建、公安、工商、规划、建管、园林等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要把“门前三包”管理作为部门的重要管理任务来抓,支持、督促“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安全秩序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给予处理,对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市政府和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出色的“三包员”、监管员,由市政府、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责任单位予以奖励。


“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一项基本内容列入文明单位的考核和评定。


第十六条建立“门前三包”保证金制度。年初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同时,对责任单位收取适量的保证金(不超过1000元),受经济处罚的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年终保证金余额悉数退还。


第十七条城建、公安、工商、规划、市容环卫、园林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襄樊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各县(市)城关(城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28日印发的

《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