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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57:34  浏览:96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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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劳社厅函[2002]143号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在认定工伤时对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八条第四款及第九款如何理解的请示》(甘劳社发[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第八第四款“生产工作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内”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工伤。
  二、第八条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特此答复。

         二○○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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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2000〕160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C发。

    二○○○年十二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C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主管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3.原由经贸委负责的质量管理职能。
4.原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5.原电力局、邮电局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6.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三)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咨询、服务及标准的宣传贯彻。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
  3.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技术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四)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
  1.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
  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领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管理全区的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制定和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产(商)品的监督检验计划,负责全区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管理全区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研究拟定提高我区产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措施。协调建立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全区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四)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审批、发布地方标准。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企业标准备案。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和农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和考核计量标准器具,组织量值传递,保证国家量值的准确统一,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六)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质量认证内审员的培训考核,管理认证咨询机构和内审员的注册。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管理自治区以下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
  (七)综合管理全区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法规、规章,拟定自治区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八)组织制定全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防伪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的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
  (九)领导自治区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全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和内部审计。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设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信访、保密,全区性会议组织,信息收集与反映,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起草综合性文件等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保卫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有关外事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技处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管理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财务、审计、资产、基建、技术改造、信息、统计和防伪工作;组织管理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和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奖励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宣传处
  研究拟定质量技术监督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受理行政复议;承担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工作;编制、实施业务教育培训规划。
  (四)组织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协助局党组会同地方党委管理地、州、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班子;管理相关专业的职称、职业资格工作;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五)质量处(自治区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协调建立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六)监督稽查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投诉中心)
  制定和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产(商)品的监督检查计划;组织查处生产、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标准、计量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和专业监督;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处理生产、流通领域中标准、计量、质量等社会投诉;承担自治区大案要案及跨区、跨省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自治区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标准化处
  组织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工作,组织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工作;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检查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标准备案,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负责自治区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条码工作。
  (八)计量处
  组织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工作,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制定自治区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全区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区计量器具;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
  (九)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处
  监督管理认证咨询机构,推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负责内审员及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对安全认证产品和质量认证产品实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对质量检验机构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规范和监督质量检验中介机构;管理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评审和认可工作。
  (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贯彻国家法规、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区级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编制4名(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1名。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60名。其中:局级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修志人员单列事业编制3名,全额预算管理,挂靠局办公室。
  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10名,领导职数3名。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相当正县级,事业编制10名,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3名,维持不变。
  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商)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违法行为,需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1月1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本省各级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
各级劳动、人事、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本条例。
各级老龄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本条例,并就老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五条 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利。严禁打骂、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及非法限制老年人的活动自由。
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受赡养扶助的权利。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下同)应当保障父母的生活必需费用。对患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应安排给予治疗、照料,并承担其家务和农务劳动。其成年子女没有赡养能力的,应由其成年孙子女履行上述义务。
第七条 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再婚,不得干预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八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和财产,应由老年人自行支配,任何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九条 保护老年人的房产、房屋租赁和居住使用权利。成年子女不得强占父母的住房。老年人居住条件较差的,成年子女有责任帮助其改善。
第十条 保护老年人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无经济收入、无赡养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城镇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救济,所在街道应给予适当生活补贴,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必需费用。
基本丧失劳动力、无赡养人、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农村老年人,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列为“五保户”,具体优待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积极发展、扶持社会保险事业,建立、健全社会退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参加社会退休养老、医疗保险,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生活权利。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集资兴办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和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福利设施。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保障老年人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政治、经济、医疗、福利以及其它方面的待遇。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要重视老年人的医疗保健工作,为老年人治病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住宅区时,应对老年人的生活服务设施及活动场所作出合理安排。
文化、教育、体育部门,要积极发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事业。文化馆(站、室)、体育场(馆)、公园要利用各自的场地、设施,为开展老年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交通部门应为老年人乘车、乘船、乘机等提供方便,逐步建立健全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和制度。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支持、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前提下继续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老年人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应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城乡基层组织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司法机关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所提出的检举、控告、申诉应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和文化艺术团体要宣传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表彰老年人的先进事迹和敬老、养老的好人好事。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老人节。届时各地、各单位应举行多种形式的敬老活动。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从1991年2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