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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55:39  浏览:8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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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试行办法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试行办法
市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规,促使纳税单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负有纳税义务并实行自核自缴纳税方式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应设置负责本单位纳税工作的办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
税种多、纳税环节复杂、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月纳税三次以上的大型国营企业,应设专职办税员;其他的企业应设置兼职办税员。
二、办税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工作认真,坚持原则,作风廉洁,办事公正,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财会工作经验,了解本单位的生产或经营情况。
(三)熟悉有关税收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具体的纳税环节、纳税程序,并能准确及时办理各项纳税工作。
三、办税员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提议,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主管征收的税务机关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北京市纳税单位办税人员证书》。
四、办税员在纳税单位财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
五、办税员的权限和职责:
(一)对本单位纳税凭证的使用、管理和解缴税款上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单位领导、情级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汇报。
(二)对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有权拒绝执行,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三)掌握本单位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和纳税额的增减变化情况。整理、保管各项纳税资料,并按期上报税务机关。
(四)申请印制和购领北京市统一发货票和银钱票据,并对各种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向本单位职工进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办税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由于办税员本人不能胜任工作或其他原因必须更换的,须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调整人员。
七、各单位领导人,应积极支持办税员的工作,提供工作便利,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对阻碍办税员行使职权,甚至打击报复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纳税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办税员,税务机关应给予表彰;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办税员,由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理。
九、对因不设置办税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纳税单位,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本办法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税务局




198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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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实施企业税外费登记卡制度的暂行规定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实施企业税外费登记卡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0]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实施企业税外费登记卡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一月十八日


常德市实施企业税外费登记卡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企业税外费登记卡制度,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国家计委、国家监察部计价费[1997]2311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企业都必须领取税外费登记卡,收费单位收费时都必须按要求如实在企业税外费登记卡上进行登记。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国有、集体、外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本暂行规定所称收费单位,是指除征税以外所有向企业实施收费(包括收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附加费、集资、摊派等)的单位。

第四条 除市直及市城区的部、省属企业由物价部门发放外,其他企业税外费登记卡均由企业到当地物价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领取。

第五条 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本单位税外费登记卡制度的实施责任人,企业财务主管为持卡当事人。持卡企业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享有的权利如下:

1、续领,交验并妥善保管税外费登记卡;

2、主动要求并督促收费单位填写税外费登记卡;

3、对未出示有效《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资格证》,未填登记卡或填卡不清楚、不签名及签假名、未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

4、收费单位拒绝填卡而被迫交费的企业,企业应如实代为填卡,并同时向物价、财政或监察部门举报;

5、支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和纠正错误收费行为等工作。

第六条 收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实施税外费登记卡制度的责任人,具体实施人员为单位收费人员。收费人员必须懂得国家有关收费的政策法律规定,熟练掌握本单位收费的政策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取得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资格证》。收费人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主动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资格证》,填列《企业税外费登记卡》,按规定及时、足额收费;

2、耐心解答企业有关收费的查询和质疑,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3、及时收集、反映企业的困难和意见,对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交费困难请求减免的企业,依照规定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减免;

4、要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方便企业缴费工作出发,尽可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七条 市、县两级物价部门是本辖区内税外费登记卡制度的实施部责任人,财政、监察部门给予支持配合。对于持卡企业的有关来访、举报,责任部门必须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七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对于损害持卡企业经济利益的收费违纪行为,责任部门必须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向企业及违纪单位的主管部门反馈查处结果;涉及收费人员个人的违纪问题,还应向所在单位和组织报告,并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纪律处分。

第八条 查验税外费登记卡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进行。每年元月由企业主管部门收集进行定期查验,并将查验绳索果告知物价、财政、监察部门。不定期查验由物价、财政、监察部门安排进行,必要时应邀请人大、政协及督查、审计、信访等部门参与。

第九条 持空白卡企业不享受收费疑难问题的优先咨询权和受理权。对于未登记而企业又未及时说明、举报的收费,经责任部门查处追回的不予清退,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条 对于不填卡而向企业收费的单位,其所收资金由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在其拨补费中全额抵扣,并由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停止其收费资格,财政部门停止其票据供应,待整顿合格后方可恢复。对于不填卡或填卡不认真以及采取粗暴态度或高压手段实施收费的人员,由监察部门督促所在单位给予其调离收费岗位处理,严重的要给予通报、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从二000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报告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报告




(2006年2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加林


主席团: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季允石省长代表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报告》基础上,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财政经济委员会综合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纲要(草案)》指导思想明确。《纲要(草案)》坚持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六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突出了实现更快更好发展、构建和谐河北两大主要任务,强调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注重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重视城乡和区域统筹发展,坚持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强调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从河北实际出发,为今后五年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纲要(草案)》确定的今后五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切实可行。《纲要(草案)》提出的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既有经济发展指标,也有人文和社会发展指标;既有预期性指标,也有约束性指标;既考虑“十一五”时期的阶段性特征,也注意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衔接;既符合我省省情,也与国家规划纲要相衔接。总的看,指标体系设计较为科学,具体目标设定积极可靠,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更快更好发展的要求。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纲要(草案)》对今后五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重点突出、措施有力。《纲要(草案)》提出的各项战略任务,综合考虑了未来五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发展条件,抓住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明确了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确定了战略重点,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既具有较强的战略性、宏观性,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纲要(草案)》立意高远、符合实际,对未来五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建议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未来五年是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翻两番、三步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还面临着诸多矛盾、困难和挑战,省人民政府要充分估计发展中的不利因素,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好《纲要》落实。建议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五个统筹”,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自主创新。根据《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部署,制定和完善专项规划,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落实好分年度的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动员全省人民和社会各界力量,进一步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主旋律,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为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而努力奋斗!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