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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法制室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有关地方政权组织方面的法规性文件和1979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4:09:00  浏览:8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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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法制室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有关地方政权组织方面的法规性文件和1979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室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有关地方政权组织方面的法规性文件和1979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法制室《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有关地方政权组织方面的法规性文件和1979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以及附件一《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有关地方政权组
织方面的已经失效的法规性文件目录》、附件二《1979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已经失效的地方性法规(包括法规性决定、决议)目录》、附件三《公布废止法规的决议目录》、附件四《1979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地方性法规
(包括法规性决定、决议)目录》。



198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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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的理解

薛天辉、曲刚


物权法第107条是对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立法,本文作者以该条文蓝本,从遗失物的含义、构成要件、所有权归属及权利人的权益保护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遗失物的含义
所谓的遗失物是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换句话说,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人非基于其意愿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
二、遗失物的构成要件
(一)须为他人之动产
遗失物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所有人或者占有人非基于意愿而丧失占有的物,因此遗失物不属于无主之物。并且遗失物只能是动产,只有动产才存在遗失的问题。关于不动产不存在遗失问题,因为不动产的固有属性决定了其不构成遗失物。
(二)须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丧失占有
物之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是否丧失占有,应依据客观情形而定,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丧失对物的占有必须是时间上连续的,空间上不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即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该物丧失可持续支配的权利。因此对于一时的不能实现其对物的有效控制不能认定其丧失对物的占有。
(三)所有权人或权利人丧失占有须非真实意愿
非基于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的真实意愿而使其丧失的对物占有是物能否构成遗失物的一个重要要件,因此,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物抛弃等行为属于其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其处分之物不能成为遗失物。
(四)该物须非隐蔽物
该种情形下,是基于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为安全为目的或者其他的考量,将物品埋藏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蔽场所,对于隐蔽物由于原权利没有丧失的物的控制,故该隐蔽物不能够称之为遗失物。
三、遗失物所有权归属
关于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即一种观点认为,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如《德国民法典》第935条第1款规定:“从所有人处盗窃的物、所有人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丢失之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种立法模式是从保护善意所有权人的角度来处理遗失物最终所有权的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遗失物在一定期限内遗失人不认领的,那么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则无权追回遗失物。该观点注重维护物的现实状态的稳定性及交易的安全性,倾向于对物的实际占有人利益的保护,拾得遗失物的拾得人拾到遗失物后应向有关机关报告,在有权机关催告后,一定期限内遗失人不认领该遗失物的,那么遗失物归拾得人所有。但是该观点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即基于权利人没有放弃自身的物权而使其丧失了对物的所有权,其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来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表明我国物权法更倾向于对物之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该条明确规定了拾得遗失物不能成为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原因,动产的遗失并不当然导致物权关系的变动。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遗失了财物尽管其丧失了对物的占有,但原则上并未丧失对物的所有权。其仅仅是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关系,而此种丧失占有并不是基于权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基于对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本条规定了对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保护,此种保护不因拾得人将财物据为己有或将遗失物转让给第三人而丧失法律的保护。
四、遗失物未转让情形下的法律保护方式
遗失物权利人向遗失物拾得人或者占有追索遗失物而遭到拒绝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以侵权之诉请求法律的保护。理由如下:1、拾得人主观上具有侵占他人财产的过错。2、该遗失物并非是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抛弃之物。3、拾得人占有该遗失物不具有正当权源,即占有具有违法性。因为所有权具有对世性,除所有权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非因法律上的原因而侵害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占有他人财物拒不返还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基于以上原因,遗失物的权利人可以基于侵权之诉要求被侵权人返还遗失物或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五、遗失物由拾得人转让给第三人情况下法律保护
在遗失物已由拾得人通过转让给第三人时,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的权益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予以保护。1、拾得人将遗失物转让给第三人后,权利人可以通过直接向无处分人(拾得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要求其返还原物;2、权利人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但是若第三人在特定交易场所购得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返还遗失物时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权利人支付费用后,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对于权利人向第三人支付相应的费用,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因为一味的追求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使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质的经营场所购买遗失物的第三人利益受损,对于交易的安全性及市场的有序性无疑是一种沉重的打击,立法者的意图是平衡权利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同时对于权利支付的对价其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进行追偿。
六、遗失物为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请求权的途径
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是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作为一般财富的代表,其本身的价值并不被人们所关注,人们看重的是其所代表的社会财富的多少,其作为种类物具有高度的替代性。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作为民法上的特殊种类物,其具有如下特征:1、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归属上存在着谁占有谁拥有所有权,即所谓的占有权与所有权合而为一;2、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不存在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问题,仅能依据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其依据在于货币的流通手段决定的。
对于在遗失物的关系中,存在权利人遗失货币或无记名有价证券的情形,基于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作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其属性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并且谁占有谁拥有所有权,因此在遗失物的法律关系中,基于所有权人对物的所有权而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存在着一定的难度,故原权利人不得以所有权为基础请求所有物的返还,而只能请求返还等价的货币或证券作为补偿。
七、关于本条“两年内”期间的性质的认定
对于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不请求无处分权人损害赔偿的,而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人行使该权利的期间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此处两年的期间性质上应属于除斥期间,该期间不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影响。超过该期间权利人没有向受让人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的,将丧失原物返还请求权,即该权利归于消灭。
结语
本条规定了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同时规定了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方式,1、拾得人未将遗失物转让的情形下,拾得人应返还遗失物;2、遗失物已转让的情形下,所有权人既可以要求无处分权人或者第三人(受让人)返还原物,也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在遗失物转让的情形下,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期限为两年,该期间为除斥期间。同时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及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求受让人在特定场所购买的遗失物时应支付相应价款给受让人,权利人的损失可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关于公开选拔发规信息司副司长的公告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公开选拔发规信息司副司长的公告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实际,现公开选拔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副司长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拔的职位

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副司长1名。

二、公开选拔的报名范围、资格条件

(一)报名范围: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在京在编人员,北京市直机关及直属单位在编人员。

(二)报名资格

1.年龄在48周岁以下。

2.担任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或现任副司级职务的。

3.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晋升至副司级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要求。

以上年龄和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

(三)岗位条件

1.具有宏观思维、战略研究、参与制定国家或地方规划工作经历和相关工作背景。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社会学、人口学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公开选拔报名、考试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2010年10月8日-2010年10日10日17时。

(二)报名方式:报名分为传真报名和现场报名。传真电话为:(010)62030830。现场报名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

(三)2010年10月12日后可在公开报名地点或登录中国人口网查询报名资格审核结果。

(四)2010年10月14日进行笔试,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需于参加笔试时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面试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每人回答问题的时间为20分钟以内。面试同时进行民主测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可自主择业,也可由组织安排工作,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为加强对这次公开选拔工作的监督,特公布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局举报专用电话:(010)62030676

公开选拔工作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考评组负责。

五、咨询电话

国家人口计生委考评组联系人:李恒宁

咨询电话:(010)62030650

传真电话:(010)62030830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开选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副司长报名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09/001e3741a56e0e1a07d401.doc
国家人口计生委考评组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