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政发〔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石家庄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加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政发〔2010〕2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石家庄市(含市内五区、高新区,下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执行此细则。
第四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领导。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负责对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内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第一责任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区纪检监察、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摇号、系统打分、按序选房的原则;量入为出、递次配租的原则。
第六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指市区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购买或已拆迁安置房屋面积超过保障面积且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二、限制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法定监护人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三、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18周岁以下孤儿。
第八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法是:市保障中心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将保障房源依照各区保障户数的比例均衡分配。各区依据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户口年限等状况综合评分排队、按序配租。
第九条实物配租工作分批次进行,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特困职工、一二三级残疾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65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签订社会租赁实物配租协议等无房户家庭优先配租,其他保障家庭按打分排序的高低依次配租。无房户指的是家庭住房面积核定为零的家庭。
第十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百分制:家庭住房计50分,家庭收入计40分,家庭成员户口年限计10分。对特殊困难的家庭另行加分(实物配租评分办法见石政发〔2010〕29号附件1)。按打分排序的高低,依次配租。如果总分数相同,则依次按照孤老病残、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房源包括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在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社会上购买的符合标准的新建和存量廉租住房、其他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申请审批程序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审核打分、区级公示、确定选房顺序、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具体操作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
凡要求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推举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廉租住房保障证》,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填写《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二)审核打分
1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住房保障系统调取申请人资料,实行电脑打分。
2区住房保障部门打分结束后,由社区居委会对本辖区内申请家庭的分数进行第一次核对。申请家庭原申请内容发生变化的,补交相关材料,进行分数调整,核对无误后,由申请家庭确认。打分情况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通过软件系统提交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打分情况和提交资料进行第二次审核汇总后,通过软件系统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第三次审核。
(三)区级公示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打分及分值修改情况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区按照市下达的实物配租任务指标,根据软件系统的打分情况,依次确定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名单,并通过软件系统上报市保障中心。
(四)房屋配租
1市保障中心将拟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分配到各区。
2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区的廉租住房房源和评分排队情况进行配租,并通过住房保障软件系统将配租情况及时提交市保障中心。
3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配租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户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
4申请审批及配租资料,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及时存档备查。
(五)合同签订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签订工作。符合配租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户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及相关证件按区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按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保障性中心。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诚信承诺书”。
第十四条已经确定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自签订租赁合同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在商品房中配建的和在社会上购买的廉租住房小批量交付使用分配时,由市保障中心通过住房保障系统的打分轮候情况直接配租。
第十六条进入配租范围内的家庭,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配租,视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配租的申请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在两年内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第十七条对于进入配租范围的下肢和视力一二三级残疾、精神类疾病等特殊情况且对住房有特殊要求的家庭,优先照顾低楼层。
第十八条市保障中心将实物配租名单及《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文本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分配各区指标有结余的,必须上交市保障中心,由市保障中心统一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实物配租家庭的资格进行动态管理,如发现廉租住房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配租资格。对已经骗租的廉租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清退并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房源数量超过申请实物配租家庭数量时,超出部分可转化为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据本细则制定《年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矿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附件:
1实物配租评分办法
2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
附件1
实物配租评分办法
一、家庭住房评分(50分)
家庭住房按照公式按照50×(1-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计算得分,住房建筑面积和得分均保留两位小数,多于两位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
二、家庭收入评分(40分)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评分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公式40×人均月保障额÷当年民政部门确定的月最低生活保障线计算得分,小数点后面取两位数,多于两位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
2人均月保障额=家庭月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
(二)低收入家庭收入评分
1低收入家庭按照公式40×(1-家庭人均月收入÷当年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认定标准)计算得分,小数点后面取两位数,多于两位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
2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收入家庭月总收入÷低收入家庭人口数。
(三)混合收入家庭评分
家庭成员中既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又有符合低收入保障的,按照以上两种情况对不同收入类别的人员分别评分,分数之和除以2即为该家庭得分。
三、家庭户籍评分(10分)
户口迁移落户市区时间超过3年的,每人每超过1年计0.1分。户口迁入时间以户口页登记为准,无登记的由户口所在派出所开具证明。每个家庭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
四、其他加分项
(一)连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每多享受1年加计0.5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起始时间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通过时间为准。中间有间断的,按照最新审批通过的时间算起。
(二)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多享受1年加计0.5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起始时间以民政部门最后一次颁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时间为准。
(三)连续被认定为石家庄市特困职工的家庭每多1年加计0.5分。计算起始时间以市总工会最后一次颁发《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日期为准。既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又有《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家庭,按分数高的一项计分,但不能重复计分。
(四)孤寡老人(65周岁以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每户增加5分。
(五)残疾人家庭提供残疾证,凡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一级残疾人的,加5分;属于二级残疾人的,加4分;属于三级残疾人的,加3分;属于四级残疾人的,加2分。一个家庭有多个残疾人的,对应相应残疾等级累计加分。
(六)申请家庭有一个或多个患重大疾病的,若能提供5年内的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详细证明材料,每户增加5分。(25种重大疾病见附件2)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并能提供民政部门证明的,每户加计5分。
以上各项评分年限均按虚年计算。
附件2
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五、严重Ⅲ度烧伤
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七、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八、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九、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十、良性脑肿瘤
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十二、严重帕金森病
十三、严重脑损伤十四、瘫痪
十五、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六、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十七、双目失明
十八、多个肢体缺失
十九、主动脉手术
二十、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一、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二十二、双耳失聪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四、心脏瓣膜手术
二十五、深度昏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兽药行政许可部分)
农业部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兽药行政许可部分)
一
项目名称: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80]农业[牧]字第181号)
办事条件:1.《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3.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
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
项目名称:兽用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2.下一步研制方案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80]农业[牧]字第181号)
办事条件:1.《兽用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菌[毒、虫]种名称、来源和特性)
3.中试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草案)、中间试制研究总结报告及检验报告
4.临床试验方案
5.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6.中间试制单位《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均为复印件)
7.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提交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用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暂不收费
三
项目名称: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是否具备兽药生产条件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办事条件:1.《申请表》一式两份
2.《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3.《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事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
项目名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产品是否符合法定兽药标准
2.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是否合格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5号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二份
2.《兽药生产许可证》一式二份(复印件)
3.《兽药GMP证书》一式二份(复印件)
4.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
5.所提交样品的自检报告一式二份
6.申请除生物制品以外的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省级兽药监察所出具的连续三个批次样品的检验报告
7.申请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生物制品的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
8.申请自己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但不需提交样品自检报告
9.申请他人转让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和转让合同书(原件)
10.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外方已获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三个批次的样品、《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境外企业同意生产的授权书(原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或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质量复核。需要对样品进行质量复核的,由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将样品送农业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
4.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质量复核的,质量复核时间一般不超过90工作日,需要特殊方法的一般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五
项目名称:新兽药注册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属于新兽药
2.是否属于国家禁用品种
3.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5.质量复核结果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4号颁布)
3.农业部第442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3.注册检验用产品生产车间《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4.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单
5.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
6.根据新兽药不同类别,按照农业部第442号公告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送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初审。
3.质量复核。申请人根据初审意见将样品送农业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
4.专家评审。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
5.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终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质量复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20个工作日,需要用特殊方法检验的不超过15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六
项目名称: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兽药使用政策
2.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3.质量复核结果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4.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4号颁布)
3.农业部第442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须经公证和确认)
3.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GMP证书(须经公证和确认)
4.出口方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5.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单
6.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7.根据进口兽药不同类别,按照农业部第442号公告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送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初审。
3.质量复核。申请人根据初审意见将样品送农业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
4.验证试验。申请人根据初审意见在农业部指定的试验单位进行药效临床试验及有关试验。
5.专家评审。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终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质量复核时间一般不超过90个工作日,需要用特殊方法检验的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七
项目名称:进口兽药再注册(兽药再注册)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产品标准是否改变
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4号颁布)
3.农业部第442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进口兽药/兽药再注册申请表》
2.近期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须经公证和确认)
3.近期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GMP证书(须经公证和确认)
4.兽药质量标准、中英文标签和说明书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兽药/兽药再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由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或评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八
项目名称:兽药变更注册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注册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属于国家禁用品种
3.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5.质量复核结果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4号颁布)
3.农业部第442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均为复印件)
3.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4.必要时提交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单
5.根据变更内容不同,按照农业部第442号公告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变更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安排质量复核检验或验证试验,并由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或评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质量复核的,质量复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20个工作日,需要用特殊方法检验的不超过15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九
项目名称:兽药进口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属于生物制品
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进口单位的资质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办事条件:1.《兽药进口申请表》
2.《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3.进口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口单位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生物制品,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进口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
项目名称: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2.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
3.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办事条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及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考察。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技术审查和现场考察的,所需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
项目名称:兽药广告审查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科学性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兽药管理条例》
3.《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1995年颁布)
4.《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1995年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五份
2.境内企业做企业形象广告的还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复印件)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复印件)
3.境内企业做产品广告的还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
(3)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5)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6)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5.进口兽药广告还需提供:
(1)《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2)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4)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出具的委托书
(5)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6)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
项目名称: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2.申请菌(毒、虫)种目的和用途
3.申请菌(毒、虫)种名称、型别和数量
法律依据: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 国务院令第412号
3.《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80]农业[牧]字第181号)
办事条件:1.申请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藏的,应属于国家规定的一、二类菌种或生产用弱毒菌种
2.申请从国外引进的,应属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虫)种,或国内尚未保存的菌种,或不同类别的菌种
3.申请向国外供应或交换的,不受菌(虫)种型别限制
4.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需提交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和允许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研制新兽药的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批准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技术审查的,审查时间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