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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配备标准和节约成品油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50:57  浏览:9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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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配备标准和节约成品油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汽车配备标准和节约成品油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一、汽车配备标准
(一)小汽车(包括小轿车、旅行车、工具车、吉普车四种)。
1、省级领导干部用车,按中发〔1979〕83号文件《中共中共、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执行。每人按一辆计算配备,具中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省长、常务副省长、省政协主席、常务副主席每人可配备专车一辆,其他副职一般不配备专
用,由单位根据需要保证供车,统一使用。
2、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级领导干部用车(包括地、省辖市和地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同级干部、同级顾问),三至五人配车一辆。
3、公务用小汽车配备。(1)地、省辖市所属局级单位,一般配车一辆,哈市可配一至二辆。(2)各县配车三至六辆,由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合用,统一管理;边境县和非铁路沿线县,再增配二至三辆;个别有特殊用途的县报省批准。(3)县(团)级的独立企
、事业单位(包括省直所属县(团)级单位),一般配车一辆,个别业务量大的单位经批准可配车二至三辆。(4)地质、油质、油田、矿山、野外基建施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吉普车,具体数量由当地计委和业务主管部门核定,报省计委批准。
4、业务专用小汽车配备。(1)通信用车,省委、省政府,地、省辖市,可根据业务量的大小,配备二至三辆。(2)外事部门业务用车,尽量使用出租小汽车,如外事任务较多,可配一定数量的小汽车,具体数量由省外事办提出编制,报省政府审定。(3)检察院、司法厅、法院
、银行系统业务用车,由省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报国务院备案。公安系统的业务用车,按公安部定编配车。(4)交通监理业务用车和其它单位业务用车,均由省主管部门提出编制报省审定。
(二)大客车。按机关编制人数,五十人以上一百五十人以下的独立单位可配一辆;一百五十人以上四百人以下独立单位,根据情况可配一至三辆;不足五十人的独立单位,原则上不配大客车,如确实需要,可配中客或小客车。统管通勤单位,可按编制人数每一百五十人配一辆。
(三)载重汽车。凡是机关单位自办伙食、取暖、房产维修等生活需用载重汽车,可根据人员编制多少,运输量大小酌配小货车(二吨)、大货车(四至五吨)。具体配备台数,由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审定。
今后各单位车辆配备,一律不准超过核定的车辆编制。
接待部门(包括旅游局所属接待部门)和出租汽车公司营业用车,不规定配备标准。
二、汽车定编审批
为了严格控制汽车配备标准,省政府成立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简称车管办)、地点设省政府办公厅。任务是核定汽车编制、控制汽车配备标准。
汽车定编审批:省直行政单位,由省车管办审定;省委所属党、群单位由省委办公厅、地区由行署办公室、省辖市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然后送省车管办审定。各企业、事业单位,省直由省计委审定;地区由行署计委、省辖市由市计委审核,然后汇总报省计委审定,并报省车管办备案

三、严格控制新购车辆
今后购置车辆(包括新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补充、更新车辆),各级行政单位须先经车管办审查,企事业单位经省计委审查,核定车辆编制,然后再按现行规定办理购车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购置的小汽车,各级控制办有权予以没收,交主管物资部门按计划另行分配。
经过车辆定编,现在车辆不足的可逐步配齐。现有多余的小汽车,可先在本系统或本地区内按编制平衡调剂解决,再有多余,报省计委统一分配。
今后没有下乡任务的单位,不再分配四轮驱动吉普车。
四、严格执行成品油定量供应标准包干制度
(一)各地商业石油供应部部门,严格汽车定编数和新定量标准供油。凭证购买,包干使用,多用不供。七月份、八月份因汽车编制未定,可按单位原有车数按新供油标准供油,九月一日起按新定编车数供油。今后增加车辆,必须根据车辆定编批件供油。
(二)定量标准(每辆每月)。
1、小轿车、专车一百公斤;公用车(包括外事、通信、业务用车)七十公斤。
2、旅行车、吉普车(包括北京212)一百公斤。
3、工具车七十公斤。
4、大客车一百二十公斤。
5、载重汽车按石油供应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五、建立汽车使用管理制度
(一)建立汽车管理制度。要有专人管理,派车要登记,行车、考勤、领油用油、车辆保养、交通事故,都要有记录,以便掌握车辆的使用。
(二)要认真核算用油,每辆车的耗油情况要按公里核算,对耗油量超出规定百分之二十的车辆,要认真找原因,采取措施。该报废的请有关部门鉴定予以报废,不得转移使用。对司机要按规定实行节油奖励,浪费油料者实行罚款。
(三)调配车辆应尽量减少空驶,严格控制用车。为了节油,到外地公出,凡通公共汽车和火车的地方,要尽量乘坐公共汽车和火车,以节约成品油。
(四)认真执行因私用车收费规定,机关单位车辆原则上不供私人使用,因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应当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收费。
六、报批办法
各地、各单位接到本规定后,抓紧时间,务于八月二十日前将定编表报省,以便批复。各行署、省辖市要在办公室确定专人抓这项工作,以便进行工作联系。




198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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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实行助理制的试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实行助理制的试行办法
1992年2月20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给中青年干部创造锻炼的机会,加速对中青年干部的培养,不少化工企事业单位设立了助理岗位,实行了助理制。为了使这一制度更加规范化,特制定《化学工业部关于实行助理制的试行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均可试行助理制。
第三条 所谓助理指的是行政领导干部的助理。
第四条 副地师级(含)以上单位可设助理1~2名,县团级(含)以下单位只设助理1名。
第五条 随行政领导职务,助理分别称厂长助理、经理助理、院长助理、所长助理、队长助理等。
第六条 助理在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可以协助正副行政领导工作,亦可单独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担任助理职务的人员,必须符合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一般应是各单位的后备干部。
第八条 助理按本单位中层正职干部进行管理,但任免前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为了有得工作,各单位应给助理在看文件、听报告和参加有关会议等方面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助理全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与行政领导班子的任期一致。
第十条 各单位二级机构一般不设助理岗位。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


转发市计委关于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计委关于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关于《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七日



  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奖励实施办法
  (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为加强我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含前期项目,下同)、实事工程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列入当年度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协助单位和牵头单位。上述范围内的重复项目,不得重复计分。
  二、评比内容
  (一)建设进度
  有全面系统的建设进度计划(含年度建设进度计划),按照年度计划要求如期全面完成计划。
  (二)工程质量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率85%以上。
  (三)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
  按照批准的内容、规模、标准进行建设,积极开发、应用、推广“三新”,促进科技进步,节约工程投资。加强财务管理,无资金挪用等违规现象,确保资金安全。
  (四)规范化管理
  全面执行工程建设规范化管理制度,包括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实施办法。对实事工程中非工程类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如政府采购等)。
  (五)安全生产
  有完善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一起重大责任和人员伤亡事故。消防设施齐全,预防工作到位。
  (六)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职工素质。积极开展立功竞赛活动,参建单位互相协作配合。工地现场管理规范有序,文明生产程度高,努力创建标化工地。工地治安状况好,与当地村民关系融洽。
  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健全重大项目保廉体系,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建设责任状,防止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事件发生。
  (七)档案资料管理
  加强工程档案资料记录、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管理,尤其是工程质量资料和财务资料,保证有据可查。
  (八)月报、年报制度
  按月向有关责任部门及时报送工程进展情况和年终全年情况。
  三、评比办法
  (一)采用综合评分办法,奖励基本分为100分。对每个评比内容,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好坏,给予相应的分值。
  (二)采用一票否决制。凡当年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或重大安全生产责任和人员伤亡事故的,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被查处的,一律取消其参加当年度评奖资格。
  四、奖励名额和标准
  (一)奖励名额
   经综合评分,对各责任单位(代建单位)根据实际评比结果确定名次。对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设立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8名。
  (二)奖励标准
  根据市新世纪工程、市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先进单位的获奖情况确定具体奖励金额,原则上掌握在1000元/人、最高额度10万元之内。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先进个人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500元/人,三等奖1000元/人。每年度评比、奖励一次。
  五、奖励实施程序
  由市计委负责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的具体评比工作,根据评比结果,提出具体的奖励方案,报请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并以市政府名义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从2002年度开始实施。



  附件: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项目奖
  励评分标准

  附件:


   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项目奖励评分标准


评 分 档 次 得 分评比内容 好 较好 一般 差 一、建设进度 25 20 15 6 二、工程质量 15 12 9 6 三、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 15 12 9 6 四、规范化管理 15 12 9 6 五、安全生产 6 5 4 3 六、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 6 4 2 0 七、档案资料管理 3 2 1 0 八、月报、年报制度 15 12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