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0:13:44  浏览:8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财政部 劳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财政部 劳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
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近十年来,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已有很大发展。实践证明,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不仅可以解决残疾人自身的温饱,实现他们平等参与
、奉献社会的愿望,而且可以减轻国家、社会负担以及整个社会的就业压力,是新形势下,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有效途径。
在当前全国就业矛盾突出、残疾人就业困难的条件下,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就业显得尤为重要,应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切实的扶持。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方便,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残疾人本人残疾类别、程度,家庭或个人经济收入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酌情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
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并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帮助选择适应市场需要、适合残疾人自身特点的经营项目,并帮助办理工商营业手续,落实经营场地;
——协调城建、环卫等部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具体扶助措施;
——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要根据需要,在资金上予以扶持,所需资金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将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并积极承担组织服务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有效的规定,对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予以切实有力的扶持。



1999年9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村民委员会主任、全国优秀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决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村民委员会主任、全国优秀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决定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带头人。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广大
村委会和居委会干部,解放思想,勇于开拓,无私奉献,为繁荣城乡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模范人物。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广大城乡基层干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民政部决定,授予江苏省
昆山市城北镇同心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朱琪明等200名同志为“全国优秀村民委员会主任”称号,授予吉林省长春市东站街道第十居民委员会主任谭竹青等100名同志为“全国优秀居民委员会主任”称号。
受表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全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的优秀代表。他们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地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带领群众艰苦创业,勤勤恳恳,认真工作,努力完成党和政府的各
项任务,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他们廉洁奉公,团结群众,在各项工作中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在他们身上,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历来提倡的勤政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他们是我国城乡基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者和带头人
,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威望。
全国城乡广大基层干部要以受表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榜样,自觉坚持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抓住机遇、深化改革、
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为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希望受到表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居民委员会主任,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再创新成绩,再作新贡献。
附:一、全国优秀村民委员会主任名单(略)
二、全国优秀居民委员会主任名单(略)



1995年11月22日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

商建发[2004]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厅(局)、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为了加强对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订工作的指导,使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逐步规范化和标准化,我部制订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附后),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附 件: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


  1 总则
  1.1 为提高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关于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2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是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充分反映城市商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城市未来商业网点的商业功能、结构、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所做的统筹设计。
  1.3 编制规划必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提高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度。
  1.4 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根据本城市的商业定位,体现本城市商业特色。
  1.5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1.6 编制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要求。
  1.7 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制订工作。
  1.8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
  2 规划程序
  编制规划按照调查研究、规划文件编写以及规划论证的程序进行。
  2.1 调查研究
编制规划必须深入实际,搞好商业网点调查,并充分调查研究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交通、人口分布等情况,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并进行深入研究。
  2.2 规划文件编写
在对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规划文件的编写工作。规划文件的编写应符合本规范条款3的规定。
  2.3 规划论证
  规划编制单位向论证会议提交全套的规划材料,并解释规划的具体内容,听取专家和公众代表的意见。
  2.4 规划修改、完善
  论证结束后,要根据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对未采纳的意见,应作出书面说明。
  2.5 规划上报
  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按法定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发布施行。
  3 规划文件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基础资料研究、规划图则四个部分。
  3.1 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要点包括:
  3.1.1 总则
  (a)规划的作用;
  (b)规划的依据;
  (c)规划的对象、范围;
  (d)规划的期限。
  3.1.2 规划的指导思想
  (a)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商品市场体系的总方针;
  (b)反映优化市场布局,调整市场结构,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主导思想;
  (c)体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创新消费服务方式,改善产业服务功能,提升商业竞争力,服务城市建设的基本要求。
  3.1.3 规划的原则
  (a)以人为本,远近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b)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改造与新建相统筹的原则;
  (c)大型商业设施建设与中小商店生存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d)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e)规划的调控功能与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相结合的原则;
  (f)技术进步的原则。
  3.1.4 发展目标
  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分别按照近期与远期提出。
  3.1.4.1 总体目标
  (a)城市商业网点的总规模、结构与布局方面的目标;
  (b)城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人均营业面积、连锁企业销售额或零售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等综合性指标;
  (c)城市商业对当地经济的贡献指标;
  (d)城市商业在区域商贸发展中的地位与功能目标。
  3.1.4.2 具体目标
  (a)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商业的总规模、商业街、结构与布局方面的目标;
  (b)农产品批发市场总规模、结构与布局方面的目标;
  (c)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建设、调整与改造的目标;
  (d)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调整与改造的目标;
  (e)物流基地布局、特色与产业服务功能的目标;
  (f)城郊商业发展的目标;
  (g)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的目标。
  3.1.5 规划布局
  3.1.5.1 规划布局的总体概括
  3.1.5.2 城市商业中心的规划布局
  (a) 名称、区位;
  (b) 在城市商业中的地位和功能;
  (c) 消费服务定位、主力业态与特色要求;
  (d) 总规模和大型零售网点的数量;
  (e) 业态结构调整的重点。
  3.1.5.3 区域商业中心的规划布局。其要点参考3.1.5.2。
  3.1.5.4 社区商业的规划布局
  (a) 优先发展的零售与生活服务网点的业态、类型、组织形式、千人拥有的零售与生活服务网点面积;
  (b)主要零售与生活服务业网点的商圈半径。
  3.1.5.5 商业街的规划布局
  (a) 名称、区位(含长度);
  (b) 商业历史与人文环境特征;
  (c) 消费服务定位的特点;
  (d) 主力业态与配套的商业设施;
  (e) 打造特色商业街品牌的重点。
  3.1.5.6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布局
  (a) 相对均衡的布局要求;
  (b) 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名称、区位、规模与辐射半径;
  (c) 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的重点;
  (d) 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城郊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关联。
  3.1.5.7 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的规划布局
  (a) 主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对城市优势产业或支柱产业的服务功能;
  (b) 主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相对集中的布局要求和优先发展的地域;
  (c) 主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的经营特色、规模与辐射地区;
  (d) 主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改造的重点。
  3.1.5.8 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布局
  (a) 商品交易市场在城市商品流通中的地位与作用;
  (b) 主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区位、规模与经营特色;
  (c) 主要商品交易市场改造的重点。
  3.1.5.9 物流基地的规划布局
  (a)城市物流基地的分类与统筹建设的原则要求;
  (b)主要物流基地的名称、区位、服务特色与设施特点;
  (c)主要物流基地之间的互补与配套;
  (d)主要物流基地的技术改造与信息系统的整合方向;
  (e)城市物流体系与区域性物流体系的关联。
  3.1.5.10 城郊商业的规划布局
  (a)重点发展的商业网点;
  (b)发展现代流通方式的主要任务;
  (c)利用城郊地租优势转移市区商业网点的类型。
  3.1.5.11 其他类型商业网点的规划布局
  旧货、汽车交易市场等类型商业网点的规划参照上述要求编制。
  3.1.6 附则
  (a) 规划成果的构成;
  (b) 规划解释权的规定;
  (c)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2 规划说明
  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和对规划工作的补充叙述。要点包括:
  3.2.1 规划文本的详细说明;
  3.2.2 规划的过程说明;
  3.2.3 商业网点的现状分析;
  3.2.4 术语和若干问题的说明。
  3.3 基础资料研究
  基础资料研究是对引用资料的归纳性说明。要点包括:
  3.3.1 调查资料汇编;
  3.3.2 参考资料的说明。
  3.4 规划图则
  3.4.1 主要规划图则包括:
  (a) 商业网点现状分布图;
  (b) 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规划图;
  (c) 商业街规划图;
  (d) 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图;
  (e) 生产资料批发市场规划图;
  (f) 其他大型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图;
  (g) 物流基地规划图;
  (h)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零售网点规划图;
  (i) 其它需要的规划图纸。
  3.4.2 规划图应在城市规划图基础上绘制,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在其他形式底图基础上绘制,图幅一般为A4(297mm×210mm)。
  4 术语说明
  4.1 商业网点
  指根据网点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所界定的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经营和生活服务的单体商业经营场所或在同一区域内统一开发、统一经营或统一管理的综合商业经营场所,包括零售商店、商品交易市场、旧货市场、汽车交易市场、物流基地、餐饮店及其他生活服务业设施等。
  4.2 零售商店
  指GB/T18106-2000中规定的业态类型,其中大型零售商店一般指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专业店、家居中心和购物中心。
  4.3 商品交易市场
  指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由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经营管理,实行集中、公开商品交易的场所。主要包括消费品综合市场、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类型。
  4.4 物流基地
  指多种物流设施和不同类型的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具有一定规模和综合服务功能的场所。它面向社会提供专业物流配送服务,对城市或区域商业流通具有骨干作用。
  4.5 现代流通方式
  指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现代物流、统一配送、电子商务及其它具有全局性技术进步意义的商业活动方式与组织形式。
  4.6 业态结构
  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业态组合比例情况。
  4.7 优化市场布局
  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商业网点空间布局的合理化引导,重点是对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商业、城郊商业和专业特色街布局的统筹调整;对商品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布局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的统筹调整。
  4.8 调整市场结构
  指以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变化和服务于城市产业发展为主要目的,兼顾市场资源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注重投入产出效率,对商业网点分类比例与功能结构的优化调控。
  5 附则
  5.1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5.2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注:带“”部分为可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