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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32:02  浏览:88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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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对外籍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征税管理工作,现对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1号)第二条关于“可凭其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为其签发的居民证明,直接向储蓄机构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的规定时,
可以为提供上述任何一项证明的外籍居民个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
二、外籍居民个人在银行首次开户取得利息时,应提供凭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证件或证明。凡提供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由储蓄机构审核并将有关情况记录或留存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凡提供居民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储蓄机构报送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三、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再次存款取得利息时,可凭护照、其他有效证件或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居民证明复印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不必再提供居民证明原件。
四、凡储蓄机构不能认定的护照或其他证件,应会同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通知,请各地在执行为外籍居民个人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规定时参照执行。



200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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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浦东新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浦东新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浦东新区土地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条 浦东新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方式或采取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使需用地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土地管理局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于工业、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按照《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城市道路、桥梁、铁路、隧道、公共绿地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可以是已经完成市政设施的土地,也可以是成片待开发的土地。
第六条 土地使用者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建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成片开发经营的土地,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开发建设后,可以按规划用途分割转让。
通过出让、转让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出租。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一)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二)工业土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居住用地七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成片开发经营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用途确定。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对从事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用地,一般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时,其出让金根据不同的土地开发成本、土地效益、地段等级、用途、规划参数、用地年限和其他
条件,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货币方式支付,外商用外汇支付。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可按规定申请续期。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军事设施用地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申请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
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如发生土地用途变更,以及除自用居住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因买卖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时,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但市人民政府根据浦东新区建设需要另作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支付。
第十三条 鼓励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方企业,按照规划,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合作条件与外商合办企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折算为政府投资入股,并可将其中一部分股金返回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中,与外商合办的工业、农业、能源、交通
及基础设施等项目,可按《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四条 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迁移企业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可返还部分出让金用于该企业的搬迁等生产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可以无偿收回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 浦东新区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集中用于浦东新区的土地开发、城市建设等。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与使用者,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所有权和使用权申报登记和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出让后发生的转让、出租、交换、继承、赠与、抵押、终止等事宜,应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 浦东新区规划城市化地区内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民建房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其他地区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仍按现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九条 浦东新区内可设立为房地产市场服务的中外咨询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2001年起在政府机关全面推广使用正版软件,基本实现了中央、省、市(地)三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目标。为巩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政府机关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对于树立政府机关良好形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二、开展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工作。各级政府机关要对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办公软件、杀毒软件使用情况。新闻出版(版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单位进行重点抽查。使用非正版软件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对需要的正版软件,要安排必要的资金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购买。各单位购置、更换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同时安排必要的软件购置资金。要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加强软件的资产管理。其他国家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检查和整改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切实落实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规定。各级政府机关购买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各单位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计算机预装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监督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软件产品质量管理,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新闻出版(版权)、工商、商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维护好软件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财政部门负责正版软件的资金保障,加强对软件资产管理的指导。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做好使用正版软件的日常监管和督促检查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每年都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并将年度检查情况报告国务院。
五、中央国家机关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于2011年5月底前完成,省、市(地)、县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于2011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完成情况及时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汇总后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