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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亚麻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和《亚麻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3:11:14  浏览:86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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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亚麻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和《亚麻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亚麻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和《亚麻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署税发(2001)23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亚麻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02-2000)》和《亚麻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03-2000)》印发你们,请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8月1日前,仍按原定单耗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件1:亚麻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商品编号53061000)(HDB/FZ002-2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亚麻打成麻(商品编号:530121000)为原料,加工生产亚麻纱(商品编号:53061000)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用亚麻原料加工生产亚麻纱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
2 定义
亚麻纱单耗标准: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重量(kg)亚麻纱产品所耗用的亚麻打成麻原料的重量(kg),包括工艺损耗、公定回潮等。
3 单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本标准所使用原料是进口机制雨露麻,规格为14# 及以上和12# 及以下两种,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7345-1998或合同对原料品质的认定。
3.2 成品品质规格:本标准所称成品是低支(19及以下公支)和高支(20及以上公支)亚麻纱。本标准对成品品质规格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纺织行业标准FZ/T32001-1998及合同对产品质级的认定。
3.3 单耗标准
-------------------------------------------------
| | |成品| | | |原料| |
|序号|成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成品规格 |原料名称 | | 商品编号 |
| | |单位| | | |单位| |
|--|----|--|--------|---------|-----|--|--------|
| | | | |低支纱 | | | |
|1 | | | | | | | |
| | | | |(19及以下公支)| | | |
|--|亚麻纱 |kg|53061000|---------|亚麻打成麻|kg|53012100|
| | | | |高支纱 | | | |
|2 | | | | | | | |
| | | | |(20及以上公支)| | | |
|--|----|--|--------|---------|-----|--|--------|
|3 |亚麻纱 |kg|53061000|低支纱 |亚麻打成麻|kg|53012100|
-------------------------------------------------
------------------
| 单耗标准 |
原料规格 | |
| (kg/kg) |
------|----------|
| | |
|2.346| |
| |平均 |
14# 及以上|-----|1.97|
| | |
|1.396| |
| | |
------|----------|
12# 及以下| 2.5 |
------------------

亚麻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HDB/FZ002-2000)
1、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亚麻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委托哈尔滨海关负责起草。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组织相关工业协会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2、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类加工企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和外贸政策,符合我国加工贸易生产实际,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信息的使用和维护。
3、编制过程
我国亚麻制品生产企业主要集中在黑龙江、新疆等地,其中哈尔滨亚麻厂始建于五十年代,是亚洲规模最大的亚麻产品加工企业。哈尔滨海关对十多家亚麻加工企业进行了实地考察和调研,全面了解亚麻加工的工序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组织专家及海关人员举行座谈,广泛征求全国亚麻主要加工企业的意见,完成了初稿的拟订工作。
4、技术论证及使用范围
(1)亚麻打成麻的商品知识
亚麻是一种一年生茎杆类植物。对生长环境要求较苛刻,在北纬45°线附近才能生长,且不能重茬。收割后,经沤制或晾晒雨淋,去茎脱皮而制成打成麻。打成麻是亚麻纺织业的主要原材料。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亚麻生产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欧洲的法国、比利时、埃及、俄罗斯及中国的黑龙江、新疆等地。打成麻按脱胶方式不同分为雨露麻和温水麻,按加工方式不同分为机制和手轮制两种打成麻。欧洲产打成麻主要为雨露麻,且全部为机制麻。我国打成麻主要为温水麻,机制占60%,手轮制占40%。所谓雨露麻就是亚麻收割后,放在地上晾晒,通过天然雨水淋浇,脱皮去茎而制成的打成麻。而温水麻是亚麻收割后,放入天然湖泊或水坑中沤制而成的打成麻。
打成麻的商品编号为53012100。打成麻质量等级划分,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于1998年制定了国家标准GB/T17345-1998。按照这个标准,打成麻分为10# ,12# ,14# ,16# ,18# ,20# ,22# 七个等级。打成麻质量评判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物理方法,一种是感官方法。物理指标主要有强度、含杂率、长度、回潮率、加工不足率、含草率等决定。如强度高、长度较长、含杂、草率及加工不足率低,麻等级就高,质量就好;反之,等级就低,质量就差,且所有等级麻回潮率最高不能超过16%。感官指标有成条性、柔软度、重度、整齐度、色泽等。一般讲成条性好,较柔软,整齐(差值低于10CM),色泽好,等级就高,质量就好;反之,等级就低,质量就差。从感官上判断,雨露麻呈银灰、深灰或黑灰色,温水麻呈淡黄、淡褐或黄绿色。
(2)亚麻纱的商品知识
由于打成麻等级差别直接影响加工生产制成率,在制定打成麻加工生产亚麻纱的单耗标准时,我们把原料分为14# 及以上和12# 及以下两种。由于加工生产过程中的损耗主要由加工工序和打成麻长度及质量决定,随纱支变化不大(这一点从工艺流程也可以看出),因此,该标准基本上对所有型号纱都适用。
亚麻纱规格以纱支高低而定。19支及以下的为低支纱,20支及以上的为高支纱。高支纱是由长麻纺成,低支纱由短麻纺成。亚麻纱等级一般为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亚麻纱的价格定价一般以24支纱为准,随着纱支高低而等比例地确定价格的高低。
(3)亚麻纺纱工艺流程
1、梳麻系统工艺流程
梳成长麻
原料打成麻-配麻-加湿-分束-梳麻-[
机下短麻
2、长麻系统工艺流程
梳成长麻-成条-0# 成条-4道并条-粗纱-煮漂-细纱-络筒-打包
3、短麻系统工艺流程
机下短麻-混麻-联梳-予并-精梳-复精-针梳-粗纱-煮漂-细纱-络筒-打包
(4)各工序用料系数表
-------------------------------------------
| 工序 | 损耗率% | 用料系数(kg/kg) |
|------|------------|---------------------|
| 梳麻 | 5.0 | 1.0526 |
|-------------------|---------------------|
| 长麻系统 | 短麻系统 |
|-------------------|---------------------|
| | |用料系数 | | |用料系数 |
| 工序 |损耗率%| | 工序 |损耗率% | |
| | |(kg/kg)| | |(kg/kg) |
|------|----|-------|------|-----|--------|
|成条 |3 |1.0309 |混麻 |5 |1.0526 |
|------|----|-------|------|-----|--------|
|0# 成条 |2 |1.0204 |联梳 |10 |1.1111 |
|------|----|-------|------|-----|--------|
|1-4道成条|4 |1.0416 |予并 |2 |1.0204 |
|------|----|-------|------|-----|--------|

| | | |精梳(法机)|20 | |
|粗纱 |4 |1.0416 | | }25|1.3333 |
| | | |(苏机) |30 | |
|------|----|-------|------|-----|--------|
|煮漂 |14 |1.1627 |复精 |10 |1.1111 |
|------|----|-------|------|-----|--------|
|细纱 |2 |1.0204 |1-4道并条|4 |1.0416 |
|------|----|-------|------|-----|--------|
| | | |粗纱 |4 |1.0416 |
| | | |------|-----|--------|
| | | |煮漂 |14 |1.1627 |
|络筒 |3 |1.0309 |------|-----|--------|
| | | |细纱 |2 |1.0204 |
| | | |------|-----|--------|
| | | |络筒 |3 |1.0309 |
-------------------------------------------
注:损耗率是指每道工序中工艺损耗量占本工序单位投料量的百分比,用料系数是指每道
工序中单位半成品所需要的本工序的总投料量。
(5)单耗计算
长麻用料系数:
1.0309×1.0204×1.0416×1.0416×1.1627
×1.0204×1.0309=1.396
短麻用料系数:
1.0526×1.1111×1.0204×1.3333×1.1111
×1.0416×1.0416×1.1627×1.020
1.0309=2.346
因为梳麻过程中长短麻各占50%,所以打成麻的用料系数为:
1.0526×〔(1.396+2.346)÷2〕=1.97
即打成麻加工生产亚麻纱的单耗为:1.97kg/kg
以上是14# 及以上型号打成麻加工亚麻纱单耗计算情况。至于12# 及以下型号打成麻加工亚麻纱,由于其长麻梳成率非常低,且含杂较大,因此,工艺损耗也相应加大,导致加工单耗较高。但一般不应超过2.5kg/kg。
(6)海关监管有关说明
在打成麻加工生产亚麻纱各工序中,大部分工序落物是不可回收利用的。但在短麻加工过程中的联梳和精梳工序中,亚麻落物是可回收的。落物比例计算如下:落物系数=当前工序前面各工序制成率之积×长麻制成率(50%)×当前工序损耗率
(1)联梳落物系数:
0.045=0.95×0.95×0.5×0.1
即每公斤打成麻产生联梳落物0.045kg,比例为4.5%
(2)精梳落物系数:
0.099=0.95×0.95×0.90×0.98×0.5×0.25
即每公斤打成麻产生精梳落物0.099kg,比例为9.9%

附件2:亚麻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商品编号:53091110)(HDB/FZ003-2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亚麻纱(商品编号:53061000)为原料,加工生产亚麻坯布(商品编号:53091110)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用亚麻纱加工生产亚麻坯布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
2 定义
亚麻坯布单耗: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长度(m)亚麻坯布产品所耗用的亚麻纱原料的重量(kg),包括工艺损耗、公定回潮等。
3 单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本标准所使用原料是一等亚麻纱。应符合国家纺织行业标准FZ/T32001-1998或合同对原料品质的认定。
3.2 成品品质规格:本标准所称成品是幅宽为50英寸的亚麻坯布,产品品质应符合国家纺织行业标准FZ/T33001-1998及合同对产品质级的认定。
3.3单耗标准
--------------------------------------------------------------
| | | | | | | | | | 单耗标准 |
|序号| 成品名称 |成品单位| 商品编号 |成品规格|原料名称|原料单位| 商品编号 | 原料规格| |
| | | | | | | | | |(kg/m)|
|--|------|----|--------|----|----|----|--------|-----|------|
|1 |亚麻坯布 |m |53091110|101 |亚麻纱 |kg |53061000|22支以上|0.437 |
|--|------|----|--------|----|----|----|--------|-----|------|
|2 |亚麻坯布 |m |53091110|2119|亚麻纱 |kg |53061000|22支以上|0.423 |
|--|------|----|--------|----|----|----|--------|-----|------|
|3 |亚麻坯布 |m |53091110|3636|亚麻纱 |kg |53061000|28支以上|0.296 |
|--|------|----|--------|----|----|----|--------|-----|------|
|4 |亚麻坯布 |m |53091110|2075|亚麻纱 |kg |53061000|28支以上|0.395 |
|--|------|----|--------|----|----|----|--------|-----|------|
|5 |亚麻坯布 |m |53091110|2001|亚麻纱 |kg |53061000|10.5支以上|0.494 |
|--|------|----|--------|----|----|----|--------|-----|------|
|6 |亚麻坯布 |m |53091110|2008|亚麻纱 |kg |53061000|10.5支以上|0.494 |
|--|------|----|--------|----|----|----|--------|-----|------|
|7 |亚麻坯布 |m |53091110|2056|亚麻纱 |kg |53061000|8.5支以上 |0.550 |
--------------------------------------------------------------

亚麻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HDB/FZ003-2000)
1.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亚麻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委托哈尔滨海关负责起草。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组织相关工业协会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2.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类加工企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和外贸政策,符合我国加工贸易生产实际,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信息的使用和维护。
3.编制过程
我国亚麻制品生产企业主要集中在黑龙江、新疆等地,其中哈尔滨亚麻厂始建于五十年代,是亚洲规模最大的亚麻产品加工企业。哈尔滨海关对十多家亚麻加工企业进行了实地考察和调研,全面了解亚麻加工的工序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组织专家及海关人员举行座谈,广泛征求全国亚麻主要加工企业的意见,完成了初稿的拟订工作。
4.技术论证及使用范围
1、亚麻坯布的商品知识及加工工艺
亚麻坯布的型号一般由幅宽、纱支、经纬密度确定,如亚麻布101号一般是指幅宽50英寸,纱支24公支,每英寸经密60根,纬密62根纱(60×62)的成品平纹布。其他型号布的经纬密度(每英寸经纬纱根数)分别为:2119为51×59;3636为53×64;2075为61×62;2001为41×38;2008为46×44;2056为29×31。等级是由单位长度疵点多少而定。亚麻布由于加工工艺不同又分为原色布和漂布。
本次制定亚麻纱加工生产亚麻坯布的单耗标准时,要求原料品质规格符合fz/t32001-1998标准,产品品质规格符合fz/t33001-1998标准。由于亚麻坯布加工损耗不高于10%,因此也可以通过幅宽、布重计算出所有型号亚麻坯布的单耗。
2、亚麻纱加工亚麻坯布的工艺流程及用料系数
(1)亚麻纱加工亚麻坯布工艺流程
亚麻纱-整经-浆纱-穿综-织造-修布-验布-折布-烧毛-煮漂-修布-验布-打包-入库
(2)亚麻纱加工亚麻坯布的耗料系数:
亚麻纱生产亚麻坯布的整个加工过程,按重量计算,损耗率为10%。因此,亚麻纱加工亚麻坯布的单耗标准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亚麻坯布单耗标准=成品布重量(kg)×1.1111
以亚麻坯布101号(幅宽为50英寸,重量为0.394kg/m)为例计算:
每米亚麻坯布用亚麻纱单耗=0.394kg/m×1.1111=0.43kg/m(即:每米101号亚麻坯布用亚麻纱0.437kg。)


200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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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1〕9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

  《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2日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不断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引导和激励全省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升企业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意见》(甘政发〔2010〕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对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有广泛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和组织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和组织,是指在本省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由企业和组织自愿申报。

  第六条 省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企业和组织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

  第七条 省政府质量奖年度名额不超过3个,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未达到3个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八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不向申报企业和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奖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省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

  (三)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党政机关、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项评审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由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承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在省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等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管理;

  (三)通过省质监局门户网站及省内主要媒体,发布本年度开展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

  (四)受理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专项评审组对申报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评审工作;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候选企业和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省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且在本省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执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或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具备甘肃名牌产品或其它省级以上品牌称号,品牌优势突出;

  (五)具备A级质量信用等级,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甘肃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价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和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二)推荐。申报表及相关实证材料,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的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名单,组织专项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用户、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测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候选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

  (七)审定公示。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名单,确定拟获奖名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八)批准公告。对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表彰,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省政府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并直接拨付获奖企业和组织。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要在各项扶持政策上对获奖企业给予倾斜,在产业发展、融资信贷等方面优先考虑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要不断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及时总结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确保质量持续改进。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涉及省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和组织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10年内不得参加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并向社会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或报请省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5年内不得参加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国家或省级对其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三)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质量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督促指导,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青海省在藏区发展、稳定和全国生态保护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是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生态经济建设、发展高原特色产业的重要区域。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明显加快。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34号),加快推进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建设进程,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快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重要意义。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人口少、面积大,是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境内盐湖、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特色生物等资源丰富,水力、太阳能、风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蕴藏量大,是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接续地,也是国家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区域。在以三江源生态保护为重点、构筑高原生态安全屏障的前提下,促进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加快发展,是构建全国稳固的高原生态屏障、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加快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推进藏区实现持续稳定繁荣,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需要。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发〔2008〕34号文的总体要求,以实现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跨越式发展为战略目标,以优势资源开发和特色产业发展为切入点,坚持环保从严、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原则,着力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加快技术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推进节能减排,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努力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形成集约化、规模化、基地化的产业发展新格局,为青海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提供重要支撑。

  (三)发展目标。立足青海省资源优势,以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为主要载体,形成盐湖化工、能源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及精深加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基础材料及太阳能产业、特色生物资源加工等六大产业集群,力争到2015年,青海工业增加值比2007年增长2倍,以盐湖化工为龙头、以柴达木地区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基本形成,青海省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循环经济示范区和大型钾、钠、镁、锂、硼及天然气化工产品等特色产业基地。

  二、支持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重点

  (一)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

  积极推进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延伸盐湖化工产业链,培育和壮大产业集群,成为全国最大的盐湖化工基地、钾肥生产基地及西部地区重要的氯碱化工产业基地。充分利用资源优势,促进天然气化工和盐化工产业有机融合,发展聚丙烯、聚氯乙烯等下游产品,建设区域性石油天然气化工基地。以煤炭清洁利用为龙头,发展以煤气化为核心的多联产能源化工系统循环产业链。合理利用硼资源,支持硼酸及含硼精细化工系列产品发展。

  重点支持盐湖镁资源综合利用,将青海省建成国内重要的镁及镁深加工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基地。高效利用特色矿产资源,发展碳酸锂、钴酸锂、锰酸锂等锂产业。根据资源、能源及环境承载能力,按照产业布局调整要求,适度承接东部地区产能转移,推进铝电联营,加快发展高精铝板带、箔及轨道交通用型材等高附加值产品。支持铜铅锌冶炼企业引进和研发先进冶炼技术,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加大铁矿资源勘探力度,逐步推进铁矿石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

  (二)大力推进节能减排

  支持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全面实施节能降耗重点工程,着力推进节能降耗科技进步;支持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改造和水循环利用;支持通过产业融合、集聚,发展资源再生和环保产业。严格实施节能强制性标准,积极推进企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能耗、物耗、水耗等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支持企业在国家明令限期内淘汰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电石等能耗高、污染大、技术水平低的装置。严格限制污染企业向青海省转移。

  (三)积极推动特色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藏毯、藏药、肉类、乳制品、绒毛产业发展,加强生产基地和流通设施建设。充分利用高原生物资源优势,建设形成以龙头企业为主的食品、保健品和生物制品产业集群。加快建立藏药质量标准体系,加大提取工艺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力度,推进藏医药研究开发。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民族手工艺品生产企业发展。支持采用先进技术,支持利用动植物(非棉)天然纤维资源,积极发展特色民族服装服饰和特色纺织品。

  (四)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

  以建设现代特色装备工业园区为契机,积极支持具有优势、特色鲜明的大型专用数控机床及成套设备、石油机械制造、环卫设备、量具刃具、手工工具等先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核心竞争力,壮大骨干企业。

  发展提升硅材料产业,研发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建设全国重要的太阳能产业基地;加快风能利用,科学布局和建设一批风力电站;支持发展锂离子动力电池、移动通讯设备用锂电池和锂离子储能电池,使青海成为我国西部地区重要的新能源产业基地;集中力量发展锂电池材料、聚苯硫醚、铝锂合金、镁基合金等具有突出比较优势的新材料产业;利用现有产业基础,支持半导体材料及新型元器件发展。
  
  (五)促进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

  重点推进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及格尔木、德令哈、乌兰、大柴旦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建设,改造提升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科技产业园、甘河工业园区、东川工业园、南川工业园,促进特色产业集聚发展。

  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技术服务平台等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中小企业技术水平。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相关配套政策,公平市场准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财税、金融等政策环境。

  (六)促进“两化”融合,加快信息化建设

  用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推进装备制造、有色冶炼及压延加工、盐湖化工、石油天然气化工、建材、农畜产品加工、中藏药加工等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信息化水平。支持将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成为全国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试点园区。做好顶层设计,有效整合信息资源,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省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对青海省发展特色软件产业的指导,进一步做好藏文软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青海省藏文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加强农村和藏区重点寺院信息通信设施建设,在已经实现所有乡镇和行政村通电话的基础上,力争2012年前实现100%的乡镇能上网、95%的藏区寺院通电话。巩固农村信息化现有成果,逐步开展县域范围内的三网融合试点。深入开展“信息下乡”活动,逐步建设和完善农村基础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乡村信息服务场所,积极发掘农村信息资源,推动信息内容、信息终端和信息服务的进乡入村。
  
  三、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强规划指导。进一步加强对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力度,根据青海省要求可组织对省内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行业规划及专项规划的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安排中,充分考虑青海省优势和特色产业的发展,指导青海省编制特色工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节能降耗、淘汰落后、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对青海省应急通信建设适当给予政策倾斜,积极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青海省应急通信设备和队伍建设,满足青海省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需求。

  (二)支持一批重大项目建设。在国家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安排中,重点支持有利于青海省长远发展、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盐湖化工、煤化工、装备制造、铝电联营、新能源及新材料、生物工程以及地方特色产业、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等重大项目建设。支持青海省组织开展优势和特色产业项目前期工作,完善重大项目储备库。支持在青海省开展直购电试点工作。

  (三)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安排上,支持青海省在具有基础和优势的领域承担相关任务。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安排上,对青海省优势和特色产业项目给予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