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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04:30  浏览:8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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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等


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逐步建立,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开发投资量,施工、竣工和销售的商品房面积都有大幅度提高。房地产业的兴起和发展,为全国经济的发展、投资环境的改善、群众居住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基本
的物质条件,为实现城镇国有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加快城市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个新兴产业,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起步阶段,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培育也处于初级阶段,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宏观调控不力,也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诸如各类开发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过大,房地产开发过热,投资结构不尽合理,房地产市场行
为不规范,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经营,偷税漏税,一些地区炒卖房地产现象严重,造成价格混乱、国家收益流失,这些问题严重地干扰和影响着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措施,引导
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地继续发展,推动城镇住宅建设适度增长。现就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结合当前房地产业的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加强对国有土地出让的计划、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各地必须有计划、按规划出让土地,坚决纠正目前某些地区脱离市场需求和开发能力超出用地计划、违背城市规划盲目大量出让土地的混乱状态。各地要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性,所有出让的土地,包括地块数、用地面积等都要纳入规划和计划,做到有计划出让。出让土地必须按
建设用地计划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数量控制、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必须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必须有明确的开发期限和进度要求、必须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条件、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发〔1993〕

33号),继续抓好开发区用地的清理,主要审查土地利用是否符合规划,用地规模是否适度,土地使用是否合法。对清理出的问题按《通知》要求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二、调整房地产开发投资结构,确保重点
各地要在做好市场预测的基础上,加强对房地产投资方向的引导。房地产开发的重点是为重点建设配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城镇职工住宅,对市场需求量有限的花园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高档宾馆、写字楼等要严格控制,该停的下决心停下来,对已出现滞销的项目和赛马场、高尔
夫球场等高消费项目原则上不得立项、不核发规划许可证、不供给土地、不予以贷款。计划、规划、土地、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管理,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部门的责任。对已立项的项目,各地要进行一次审查,项目类型不合适的,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
改为生产用房、普通标准住宅和相应的商业服务业用房等适销对路的项目,否则应坚决停缓开发。
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
各地要由省建委(建设厅)牵头,组织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结合用地清查、工商年检、资质年检和财税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企业在一年内无开发任务或未进行实际开发投资建设的,应及时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对注册资金
虚假、没有开发能力及偷税漏税的经营单位,要予以查处,并公开处理结果。对遵纪守章依法经营,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予以鼓励和宣传。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
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各类企业(包括“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区、保税区等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审批,凡未按规定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批而成立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单位,必须补办资质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房
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各类银行(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和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开办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公司,已经开办的,要限期在人事、财务和资金方面完全脱钩,对具备开发经营资格的,可予以保留,对不具备开发经营资格的应予撤销,并由原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等善后工作;由各
类银行以合资方式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收回注入资金实行脱钩。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兼营开发经营房地产的,首先要和银行彻底脱钩,并不得参与资金拆借,不得搞计划外贷款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公司,应实行独立核算。
四、采取有力措施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坚决制止炒卖房地产牟取暴利
一是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除国务院规定的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住宅建设、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和国营工业等项目外,对其它新增建设用地,首先是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屋和涉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供应,不再搞行政划拨,
原则上都要实行有偿出让,并尽可能采用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公开、公平竞争,减少协议出让,制止利用各种“关系”取得土地。二是对出让土地的地块,由政府组织评估机构确定基准价格,避免低价出让,协议出让的价格也要以基准地价为依据,并公开协议价格,提高透明度,以利社会监
督。三是积极清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自发交易,纠正和制止不按规定办理手续、不交出让金或收益金的交易行为。四是受让的土地必须按出让合同的规定抓紧开发利用,购地后一年内投入的开发资金不足购地费的25%的,应由政府收回土地;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不包括购
地款)20%以上的,不得转让。五是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未达到一定投资比例或施工进度的商品房不得预售。六是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每一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房地产开发期间的转让、预售等)都必须依照规定到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
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对不做投资和开发,靠炒卖房地产哄抬地价、房价而获取暴利,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
五、合理调节收益分配,防止国家收益流失
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收益的管理,把国家明文规定的各种税费收上来。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必须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政府不得委托除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部门,另设金库,管理土地收入;财政部门也不能把应由预算内管理的土地收入转为预算
外管理。对土地转让中漏失的各项收益要进行清算及时补交入库。在增值税等新的税种未出台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把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按规定收缴入库。
六、推进城镇住宅建设,加快解决困难户住房的步伐
各地要在加大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力度的同时,按照房屋商品化的原则,多方筹集建设资金,严格管理住房基金,保证用于住房建设,同时要实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多种形式加快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保持住宅建设稳定增长。今后所有开发公司都要承担相当于所开发的商品房面积
20%以上的微利居民住宅建设任务,各地可区别开发项目的地段和类别,做出具体规定。政府实行鼓励建设普通居民住宅的政策,对微利房、解困房(包括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规划设计、资金安排和信贷等方面给以支持,以降低成本,加速住宅建设,加快“解
困、解危”步伐。
七、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管理
继续做好积极引进外资的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引导。外商开发经营房地产应结合建设项目进行,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项目相配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主。对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根据项目规模核定其注册资本、分期投入资金量、合资双方股金份额等。中
方不得为外商出资本提供贷款和境内外贷款担保,以保证外资的真正投入。要严格制止脱离项目以大面积低价批地作为条件来吸引外资的做法,各地不准超越权限制定优惠政策。



199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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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出口罐头食品使用商标问题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出口罐头食品使用商标问题的规定

1993年10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生产和经营罐头出口的企业,必须按《商标法》和国家有关出口商品商标的规定使用商标。外贸企业在出口罐头食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与注册人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品的质量及销售市场、客户、价格等方面需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二、印制出口罐头商标,须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办理。商标注册人为外贸企业的,应由注册人或注册人授权的企业负责印制和管理。
三、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将为外贸企业生产并使用外贸企业商标的罐头销售给他人。因特殊原因,生产企业需将使用外贸企业商标的出口罐头作内销的,原则上不得使用外贸企业的注册商标,若更换商标确有困难,应征得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并在商标标识明显处加盖不易涂改的,不小于二点二五平方厘米的“内销”字样。转内销的罐头食品不得再出口。
四、出口的罐头食品必须按规定打印生产厂代号、生产日期及产品代号等。
五、对港、澳和东南亚地区,原则上不准出口光听中性包装罐头。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进口货物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为使海关和税务部门正确执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海关总署编写《海关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对照使用手册》所列各项对照税目、税率,具有法律效力。各地海关、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发现与国内税收执行不一致的,先按该手册征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商议后再作决定。
三、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
(1)啤酒 1吨=988升
(2)黄酒 1吨=962升
(3)汽油 1吨=1388升
(4)柴油 1吨=1176升
四、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进口环节原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对进口货物的有关政策性减税、免税规定正在清理,待报国务院批准后另行下达,调整方案下达前按原规定办理。
五、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一)纳税人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纳税人进口的货物,除第1项规定外,税率均为17%。

附件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
| 税 目 | 征 收 范 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
|----------------|--------------|----|--------|
|(一)烟 | | | |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 | 45% |
|2.乙类卷烟 | | | 40% |
|3.雪茄烟 | | | 40% |
|4.烟丝 | | | 30% |
|(二)酒及酒精 | | | |
|1.粮食白酒 | | | 25% |
|2.薯类白酒 | | | 15% |
|3.黄酒 | | 吨 | 240元 |
|4.啤酒 | | 吨 | 220元 |
|5.其他酒 | | | 10% |
|6.酒精 | | | 5% |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 | 30% |
|(四)护肤护发品 | | | 17% |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及珠宝玉石 | | 10% |
|(六)鞭炮、焰火 | | | 15% |
|(七)汽油 | | 升 | 0.2元 |
|(八)柴油 | | 升 | 0.1元 |
|(九)汽车轮胎 | | | 10% |
|(十)摩托车 | | | 10% |
|(十一)小汽车 | | | |

|1.小轿车气缸容量 | | | |
| (排气量,下同) | | | |
| 在2200毫升以上的 | | | 8% |
| (含2200毫升) | | | |
| 气缸容量在 | | | |
| 1000毫长-2200毫升的 | | | 5% |
| (含1000毫升) | | | |
| 气缸容量 | | | |
| 在1000毫升以下的 | | | 3% |
|2.越野车(四轮驱动) | | | |
|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 | | |
| 以上的(含2400毫升) | | | 5% |
| 气缸容量 | | | |
| 在2400毫升以下的 | | | 3% |
|3.小客车(面包车)22座 | | | |
| 以下 | | | |
| 气缸容量 | | | |
| 在2000毫升以上的 | | | 5% |
| (含2000毫升) | | | |
| 气缸容量 | | | |
| 在2000毫升以下的 | | | 3% |
-----------------------------------------------



199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