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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07:43:00  浏览:8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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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电〔2000〕33号)规定,对棉花经营企业库存商品棉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统一、规范1999年7月31日前库存商品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方法,现就有关具体
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进项税额补提范围
2000年4月末库存的1999年7月31日以前收购,并按10%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棉。
二、补提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对能够准确分清的可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可直接计算;对不能准确划分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的库存数量=分年度分等级商品棉的库存数量×当年外购免税棉的收购成本占当年外购商品棉总成本的比例。
(二)应补提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提的进项税额=∑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库存数量×按不同年度国家确定的收购单价×3%。
三、具体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可给予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范围,要做到账物对应核实。棉花经营企业补提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二)为便于国家税务总局掌握进项税额的补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须于2000年7月31日前将抵扣情况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200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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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焦化项目竣工验收中有组织大气排放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301号




关于焦化项目竣工验收中有组织大气排放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焦化项目竣工验收中有组织大气排放适用标准的请示》(黑环函[2003]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现行国家《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中尚无机械化炼焦炉有组织大气排放控制的标准。目前,我局正在组织制(修)订《焦化行业污染排放标准》,炼焦炉有组织大气排放控制标准将在新标准中予以考虑。

  二、在新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可通过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方式,对现有的焦化项目的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控制要求。

  三、对新建焦化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意见进行考核。

  特此函复。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举办大型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的,应当事前书面告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