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导游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46:27  浏览:8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导游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导游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导游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导游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的现状,现就加强和改进导游人员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导游人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导游人员身处第一线,是旅游行业的窗口,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旅游服务质量、旅游业的整体水平和国家的整体形象。因此,全行业要从旅游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建设一支政治思想过硬、业务精良、作风高尚、素质全面的导游人员队伍,对于实现旅游强国和加强旅游
业精神文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旅游行政部门和旅行社企业应给予高度重视。
(二)当前,我国导游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但普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导游人员政治观念淡薄、不负责任地信口开河,缺乏政治意识;有的宣传封建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东西,讲解格调低下;有的服务态度差,专业知识缺乏等,这些问题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长期疏于管
理和教育造成的,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要通过不断加强对导游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规范的培训考核,提高导游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长期以来,面对日益壮大的导游队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普遍存在重考前培训、轻在岗提高培训,甚至有的企业根本就不重视在岗培训;现行的导游培训内容不切实际、方法单一、管理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旅游业发展对导游培训工作提出的要求。因此,必须改
革现行的导游培训方法,更新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使导游培训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二、导游培训工作原则
(一)坚持培训、考试和管理相结合。培训是为了提高导游队伍的整体素质,考试是选拔合格导游人员的一个有力手段,加强管理则是培训、考试的重要保证,培训、考试既是导游管理的重要手段,又是导游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把培训、考试和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优化导游
队伍,加强对导游人员有效管理的作用。
(二)把培训贯穿于对导游人员管理工作的始终。既要做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前的培训,又要搞好导游人员晋升的等级培训;既要重视岗前培训,又要重视在职提高培训;既要强调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培训,又要抓好对导游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既要搞好对导游人员的业务培训,更要重
视对导游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坚持质量第一。培训工作不能走形式,单纯追求数量和经济效益,要以质量和社会效益为重。
三、导游人员资格、等级考前培训
(一)根据“培训和考试分开”的原则,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年度导游人员资格和等级培训计划,监督和检查本地区的培训工作落实情况。为了保证考试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各省级旅游局不能直接承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等级考核的考前培训任务,要选择和委托有良
好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的院校或培训机构承担考前培训任务。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培训单位不得承担导游人员资格和等级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培训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和安排培训师资,引进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手段,保证培训质量。培训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要采取多样化的培训方式,针对成人学习特点,提高培训实效;培训内容既要全面,又要抓住重点。
(三)考前培训应以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等级考核各科考试大纲和教材为依据。资格考试培训的内容以从事导游工作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为主,强调职业道德教育和对实际技能的训练;等级考核培训的内容着重对导游人员的知识更新和业务提高,旨在进一步提高导游人员的综合素质。资
格培训和等级培训都要注重对考生的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四)考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考前培训。各级旅游部门和培训单位要通过高质量的培训和提供灵活的培训服务,吸引和鼓励考生参加考前培训。
四、导游人员年审培训
(一)为积极贯彻导游人员的年审制度,做好年审管理工作,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导游人员年审培训工作。导游人员(含专职、兼职,下同)年审培训是导游人员年审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对导游人员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导游人员知识更新,提高在职导游人
员的整体服务水平和业务素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导游人员年审培训由省级旅游局制订政策和计划,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市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旅游局年审培训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培训及管理工作。
(三)年审培训的时间和操作要求。导游人员每年接受年审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天(56小时)。年审培训应在年审年度结束前完成。年审培训考核合格后,由负责年审培训的部门在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或等级证书上加盖印章,作为导游人员向年审管理部门申请年审的依据。
没有参加年审培训或者年审培训不合格者,不予通过年审。
(四)导游人员年审培训的内容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更新、业务知识和技能更新。年审培训要重点抓好对导游人员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
(五)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导游人员年审培训的管理,保证人员落实、组织落实、内容落实和时间落实,严禁走过场、表面化。培训形式可以采取不定期讲座与定期集训相结合、课堂授课与案例研讨、经验交流相结合等形式。年审培训应安排在旅游淡季进行。
五、导游人员日常培训
(一)各旅行社要充分认识加强对导游人员日常培训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开展对本单位导游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旅行社要有专门机构负责对导游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对导游人员的日常培训要制度化、经常化,培训方式要多样化。
(二)凡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受旅行社委派进行导游活动的专、兼职导游人员,都应自觉接受旅行社组织的日常培训。每个导游人员(含专职、兼职,下同)每年度接受旅行社组织的日常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天(56小时)。
(三)各旅游社应充分利用旅游淡季对本单位导游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导游人员日常培训应围绕本企业的业务,紧密结合实际,突出政治学习、职业道德教育及礼貌修养、服务意识等。培训形式可采取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现场模拟等,把培训与考核、用人、奖励相结合。
(四)旅行社要建立本单位导游人员日常培训档案,并在年终将本年度开展导游人员日常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形式、培训内容、参加人数、考核情况等,上报主管的旅游行政部门。
(五)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旅游社开展导游人员日常培训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游社开展日常培训的情况作为旅行社年检和旅行社评优的一项重要指标。



2000年9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7年5月,湖北麻城“5·28”幼儿校车交通事故和安徽省肥东县“5·29”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我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连续发生两起幼儿伤亡事故的紧急通报》(教基厅〔2007〕7号),要求各地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集中清理整顿,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近期,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佛山市和东莞市又先后发生三起幼儿因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的恶性事故,给幼儿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三起严重事故均发生在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暴露出当前部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存在非法办园、审批不严、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广大学前儿童安全,使孩子们身心健康、茁壮成长,现就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招收3—6岁幼儿)、托儿所(招收3岁以下幼儿)基本情况,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认真清理整顿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定期复核审验。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所)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未经许可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禁停办,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符合或接近当地基本办园(所)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限期补办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监管责任。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要实行教育部门的归口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学前教育机构。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造成重大幼儿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
  三、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淘汰不合格从业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避免因管理疏漏和其他不当人为因素引发幼儿伤亡事故。
  四、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安全管理。各地要定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专项排查行动,严格检查校车车况和驾驶员资质,严禁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严禁聘用不合格驾驶人,严禁校车超载。使用校车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跟车教师负责在幼儿上下校车时清点核对人数,校车驾驶员负责在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严防将幼儿遗漏在车内。托儿所幼儿应由家长接送,并提请家长负责孩子道路交通安全。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是幼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用非常的细心、非常的呵护,确保学前儿童的生命安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覆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教育督导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检查工作。
                             教育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新闻公报

中国 利比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新闻公报


  应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九·一”革命领导人穆阿迈尔·卡扎菲上校阁下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于2002年4月13日至14日率高级代表团对利比亚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江泽民主席阁下与卡扎菲上校阁下举行了正式会谈。双方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看法。

  双方回顾了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并对这一关系业已达到的水平表示满意,决心继续推动这一关系的发展。认为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两国经贸与技术合作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两国将继续支持和鼓励双方有关部门和企业在石油、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旅游等领域开展合作,并不断拓展合作的新方式和新途径。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数项协议。

  利比亚重申现在和将来都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支持中国在地区和国际上为此所进行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强调,应早日彻底解除对利比亚的制裁。

  双方认为,中利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有着共同或相近的看法。主张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别国内政,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争端,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高度评价两国在国际事务中业已存在的良好合作,并表示将巩固和加强这一磋商与合作关系。

  双方认为,国际政治多极化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平衡、稳定、和平与安全。

  双方认为,全球化应符合全世界人民的利益,应有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主张发达国家应注意保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帮助其提高发展能力和水平,从而逐步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强调发展中国家应在这一形势下加强联合,努力维护自身权益。表示愿同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和一个和平与发展的新时代而共同努力。

  双方认为,谋求和平、稳定和发展是非洲大陆的首要任务。积极评价非洲联盟的启动。指出这对增强非洲国家联合自强,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实现非洲大陆的发展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中方高度赞赏卡扎菲上校阁下为促进非洲的稳定、团结与发展所作出的积极贡献。

  双方强调应反对和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强调反恐行动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双方对中东地区局势严重升级深感担忧。呼吁尊重安理会有关要求以色列立即撤军的决议,以使巴勒斯坦人民实现民族自决,恢复合法权利。

  双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对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这是中利关系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新世纪继续向前发展。

  中方对江泽民主席阁下及代表团在利比亚逗留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深表谢意。

  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并保持双方的高层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邀请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九·一”革命领导人穆阿迈尔·卡扎菲上校阁下在方便的时候访华。卡扎菲上校阁下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