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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若干操作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33:52  浏览:9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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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若干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若干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青岛、宁波、厦门、武汉、广州、深圳、成都、重庆、西安、珠海、汕头分局:
为了配合近期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的出台,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外商投资企业(下称“企业”)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尚未公布以前,特将若干操作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分局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发放和使用:
1.《登记证》的发放
新建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六十天内,应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1)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
(2)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登记证》。资本金未按规定到位的,不得发放《登记证》。
2.《登记证》的使用
企业持《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时,银行应在《登记证》相关栏目中注明银行名称、帐户币种、帐号及收支范围等内容,并加盖该行戳记。
3.补登记
已建企业现有外汇帐户可继续保留,但应从四月一日起持前述规定文件补办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并到外汇指定银行补填《登记证》中有关内容。企业应当在七月一日前办完登记手续。
企业在异地或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须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并按规定使用帐户。
4.开立临时外汇帐户
未办妥外汇登记的新建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三个月期限的临时外汇帐户。该帐户不得转帐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对其收支进行监督。
二、外汇帐户的支付
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以内的对外支付,可持支付合同及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偿还外汇债务本息,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外方投资者的利润、股息和红利的汇出,以及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的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的汇出,持董事会分配决议书、纳税证明及有关文件,到外汇
指定银行从其外汇帐户中办理支付。没有外汇帐户的或帐户余额不够的外汇支付,到外汇调剂市场购买。
三、外汇调剂
企业买卖外汇到外汇调剂市场办理。各地外汇调剂中心继续保留,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间的外汇买卖。
企业应首先从其外汇帐户余额内办理支付。帐户资金不足或无外汇帐户的用汇,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对进场资格进行审查,对企业外方资本金不到位、未按合同规定返销以及未如期达到国产化的,一般不予批准进场。对新建项目的用汇,外汇局凭企业立项时出具的《外商投资
企业外汇不平衡项目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核;对已建的项目,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进行掌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向外汇调剂中心签发售汇通知单。外汇调剂中心对企业的经营性支付,应审核相应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后办理外汇调剂。
四、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在审批企业使用人民币利润进行再投资时,应要求企业出示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书,已纳税证明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除此之外的人民币,不得作为投资资本。
以上通知从四月一日起执行。各分局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新的规定下达后,按新规定执行。关于新建外汇不平衡项目的用汇审查,待我局研究决定后,另行通知。



199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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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7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年八月九日






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具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用、行政裁决及其他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行政权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权力以上网运行为原则,不上网运行为例外, 遵循信息公开、注重实效和便民惠民原则。

第五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监督检查,部门具体实施,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小组,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市委机要局、市委保密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务公开办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 工作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市政府办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市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网上办事大厅”、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技术保障、系统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市监察局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检查考核和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事项的变更、流程变动的审核以及法制监督工作;市委保密局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电子政务内网违规外联的安全监管和保密检查;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许可即办件的办理,同时做好中心网上运行平台与市级网上运行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财政预算,落实系统建设和维护的各项资金。

第九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所有行政权力,从权力事项的受理到办结的全过程必须在自建或统建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中完成。

第十条 行政权力运行必须按照依法固化的程序、依法赋予的权限、承诺设定的时限等,在网上反映各层级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留下权力运行的轨迹。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各个岗位的办理意见应在系统表单中录入和保留,办理意见应详细记录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持否定意见的应描述具体理由。

第十二条 垂直部门和自建系统的部门要将电子监察监控系统所需的数据信息,在24小时内上传至市级平台。

第三章 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网上监察监控实行分级管理。市监察、法制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实行监察、督办、综合分析和数据的筛选应用,落实上级监察监控平台交办的督办、督查事项。市政府所属部门内设监察、法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的监察和督办,及时落实和回复市级监察平台交办事项。

第十四条 市电子监察系统具有适时监控、预警纠错功能,对部门权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异常情况督查督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在网上回复。

第十五条 市电子监察系统对所有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部门进行无缝隙监察监控,对监控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分析,并定期通报网上监察监控情况。

第四章 后台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后台维护、管理,确保网上运行系统的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的变更及调整,采取部门申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方式。

(一)权力变更部门需在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或机构调整确定后20日完成申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供变更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依据,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行政权力变更申请报告。

(二)行政权力的变更须注明权力项目名称、类别、承办处室、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服务指南、法律依据、要件材料等静态信息,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静态流程图和工作流程图)。

(三)市政府法制办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的回复和行政事项管理数据库的调整。

第十八条 工作流程图变动,采取部门绘制,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方式。

(一)工作流程图要附有岗位办理时限、岗位办理处室及人员、岗位制作的文书。

(二)流程时限总和不得超过该权力承诺期限。

(三)流程变动部门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后的意见,通知后台维护人员将变动后的流程录入系统,同时将审核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岗位人员增加及调整,应坚持部门领导审批,后台及时跟进变更。

(一)工作岗位增加人员需部门领导批准,明确该工作岗位人员的登录名,注明中文名、手机号码,工作岗位的权限以及需要确认的系统功能权限。

(二)后台维护人员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在系统中添加新增人员的登录名、中文名、手机号码、权限。

(三)发生岗位人员调整,应及时通知后台维护人员将被调整人员账号禁用,如果被调整人员的权限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部门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变更权限。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在镇江市电子政务内网上运行,电子政务内网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一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

第二十二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及相关信息应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禁止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定期对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严禁使用外来存储介质和未经批准的软件。

第二十四条 新增计算机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须填写《镇江市电子政务内网接入审批表》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接入。未经同意,用户不得修改计算机的IP地址等网络配置信息。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在岗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登录密码,防止他人盗用后登录系统修改数据。

第二十六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申请报废,须按照保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机关作风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工作要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作风建设、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相结合,并组织实施。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九条 政府所属部门应将当年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于次年3月31日前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目录及运行流程图,或者行政权力及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未按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原则,存在行政权力网下办理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引发安全问题或影响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有序进行的,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辖市(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害预防和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害预防和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电〔2008〕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等地发生了重大地震灾害,波及周边地区。为确保师生生命安全,迅速做好地震灾害预防和救治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受灾情况,紧急启动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和沟通,全面负责本单位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处置工作。

  二、各受灾地区教育系统要迅速组织力量,首先做好本单位的抢险救灾及自救、互救,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尤其是要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作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迅速与当地政府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确认灾害预报,协助有关部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发布预防通知,宣传地震灾害预防和救助知识,防止衍生灾害的发生。

  四、各地可根据灾情和灾害预报,相应调整学校的教学安排,必要时可以采取停课等措施,组织学生紧急避灾疏散。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对于一时难以离校疏散的学生,要统一妥善安排到安全地区,并保持与家长的联系。要保持与在外实习学生的联系,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各学校要加强在校师生的安全保护,并注意学校水、电、气等主要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和国家重要财产的保护,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治安事件。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灾情和工作情况。要及时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沉着应对,防止谣传、误传,引发恐慌情绪,维护学校秩序,保持学校稳定。重要情况请及时报教育部。

教育部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