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工作(以下简称任职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任职培训质量和效果,培养造就适应税务机关领导岗位工作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职培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模式、统一培训考核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通过统一规范的任职培训,提高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为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任职培训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指导下,分级组织实施。
地方税务局可按照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有关公共知识任职培训,并由省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补充进行有关税务管理和税收专业知识任职培训。
第四条 税务总局负责税务系统任职培训的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监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和协调服务等;负责任职培训基本教材的编发和更新;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税务局系统新任厅(局)级和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
第五条 省税务机关负责选送新任厅(局)级、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参加上级组织的任职培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并根据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开展任职培训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税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确定参加任职培训人员,会同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培训质量,管理参加任职培训人员个人培训档案等。
第七条 省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任职培训计划,审查选定教育培训机构,审核教学计划,指导培训实施,监督培训考核,评估培训质量,落实培训经费,管理培训档案等,并负责任职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制定任职培训教师资格标准,加强考核,确保教师教学质量。
第八条 承担任职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编制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组织教学评估,实施学员考核、记载培训档案,管理学员和组织教学、生活保障等。
第九条 承担任职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应为经审查认定具备任职培训教学资格的税务系统内教育培训机构。任职培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由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条 任职培训教师应由教育培训机构中的专职教师担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从社会和税务系统中选聘合适人员任教。
第三章 培训对象与目标
第十一条 任职培训对象为各级税务局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晋升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包括:由下一级领导职务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同级领导职务中由副职晋升正职及由非领导职务晋升或转任领导职务。
在机关晋升及调入机关担任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可根据需要参加同级领导职务任职培训。
其他晋升职务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参加相应领导职务任职培训。
第十二条 任职培训目标是使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
(一)提高政治和政策理论水平,培养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能力,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二)提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统筹协调和带好队伍的能力,达到相应职位所需要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达到履行新职务的基本要求。
(三)提高依法行政和税收专业理论水平,掌握相应职位要求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具备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提高反腐倡廉和职业道德意识,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五)开拓视野,更新经济、科技、人文、历史等方面知识,提高文化素养。
第四章 培训内容与教材
第十三条 任职培训内容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公共知识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领导科学与行政管理、政策法规与依法行政、心理素质与文化素养等模块;专业知识主要包括:经济理论与税制改革、税收政策法规与依法治税、税收管理与税务信息化等模块,并设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十四条 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国税发[2008]126号)为依据,以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全国税务系统基础知识培训系列教材和其他指定教材为基本教材。在主要使用税务总局规定教材的前提下,省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编写或选择其他任职培训教材。
第十五条 任职培训对象必须按要求完成规定内容的培训。任职培训对象如参加了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共知识任职培训,应继续完成有关税务特色内容的任职培训。
第五章 培训方式与时间
第十六条 任职培训以集中脱产方式组织实施。在教学中,除运用讲授式教学方法外,倡导综合运用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和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增强培训效果。
第十七条 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晋升科级(含正、副职)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十八条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1年内进行。
第六章 培训实施
第十九条 任职培训依据税务总局对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模式、培训考核等方面的统一要求和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任职培训主办部门指导或会同教育培训机构组成任职培训项目组,项目组的主要职责是:执行计划、落实保障、监控过程、反馈信息、规范管理、跟踪质量、协调工作、调遣资源等。
第二十一条 省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向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报送下一年度任职培训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培训起止时间、培训人数和天数、主要培训内容及课时、考核方式、承办教育培训机构等。临时确定实施的任职培训,应及时报告。于任职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任职培训总结及学员考核结果。税务总局主办的任职培训项目,由承办教育培训机构报送。
第二十二条 鼓励省税务机关之间任职培训优势互补、合作办班。受委托的省税务机关和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和保障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第七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三条 任职培训考核采取考评与考试相结合、上级考核与本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省税务机关任职培训工作的考核,由税务总局结合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考评统一进行。税务总局每年对不少于10%的省税务机关任职培训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省税务机关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参训率情况、培训经费情况、培训档案情况和培训合格率情况等。
对教育培训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培训制度和规范情况、教学计划制订和实施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项目管理及学员管理情况、培训保障情况、学员档案管理情况和培训质量评估结果等。
第二十六条 对参加任职培训公务员的考核,由承担任职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在主办税务机关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进行,采取过程中评价、阶段考试和结业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过程中评价主要考核学员在任职培训过程中遵守学习纪律和完成学习任务等情况。阶段考试和结业考试主要考核学员对所学理论知识、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等的掌握程度。考核的实施及结果评定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脱产培训班学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7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税务总局依据国税发[2008]126号文件建立科级任职培训考试题库,根据省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科级任职培训结业考试试卷,并提供税务总局抽样考核试卷。
第二十八条 任职培训考核成绩作为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主要依据之一。未参加任职培训或任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要延长试用期。经补训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应取消任职资格。
第八章 培训登记与证书
第二十九条 承担任职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培训档案,动态、客观记载公务员参加任职培训的科目、课时、考试成绩、学习表现、考勤等情况,培训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反馈参加任职培训的公务员所在税务机关。
第三十条 对经任职培训考核合格的公务员,填写《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鉴定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并颁发《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鉴定表》和《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由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省税务机关印制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38号)同时废止。
抄送: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的通知
教学厅〔2004〕6号
现将《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等学校、中学,要高度重视推荐及招收保送生工作,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违规录取的保送生坚决予以清退。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及中学。
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批准,2004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均可按本办法要求招收保送生。
二、保送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所在中学推荐,招生学校审核同意,可免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一)省级优秀学生。即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要求评选出的省级优秀学生。
(二)高中阶段在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中获得一等奖以及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1.省赛区的竞赛名称
(1)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2)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
(3)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
(4)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5)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2..全国决赛的名称
(1)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2)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3)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4)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5)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三)高中阶段获得下列竞赛一、二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竞赛名称是:
1.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
2.“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
3.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四)高中阶段在下列国际竞赛中获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竞赛的名称是:
1.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
2.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五)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试办三年制高中理科试验班的通知》(教基〔1993〕9号)精神,在北京大学附中、清华大学附中、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和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举办的“三年制高中理科试验班”中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
(六)根据外语院校以及其他高等学校外语系对报考外语专业考生的特殊要求,下列外国语中学(学校)可继续向有关高等学校推荐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均特别优秀且高中阶段均在本校就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这部分学生具有保送生资格。各校推荐的比例不超过本校应届高中毕业生总数的20%。这些学校是:天津、石家庄、长春、济南、南京、杭州、厦门、武汉、重庆、郑州、太原、成都和深圳外国语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中(含浦东校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中。上述外国语中学(学校)具有保送资格的学生只可报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外交学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6所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外语系、专业。
三、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6部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中第三条第七款的运动员,经国家体育总局资格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可以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四、公安部、教育部《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公政治〔2000〕138号)继续执行。
五、工作程序
(一)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招收保送生的计划(包括专业及拟联系的中学),并于3月31日前通告有关省级招办及中学。招收保送生的计划,列入国家核定的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内。
(二)推荐保送生的中学应于4月10日以前将具有保送生资格学生的有关材料直接寄送有关高等学校。
(三)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负责对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进行考察和资格审查。是否录取,由高等学校确定,拟录取的保送生须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审核并办理录取手续。
(四)有关省级招办于普通高中毕业考试(普通高中毕业会考)之后组织保送生的审核、录取工作。审核及办理录取手续工作应于5月20日以前结束。
(五)保送生被高等学校录取后,录取名单应在其所在中学张榜公布。省级招办负责在本省媒体上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送生名单。
(六)各省级招办、有关高等学校于6月30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校招收保送生名单以书面形式报我部备案。
(七)省级优秀学生和15所外国语中学(学校)推荐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由有关省级招办于3月31日前统一报我部,我部将与2004年其他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一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公布(网址:www.chsi.com.cn)。有关高等学校拟录取本年度网上未公布的已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须书面报我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