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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第3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3:58:31  浏览:9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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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第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第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为推动烟草行业在专卖制度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巩固各级烟草公司在卷烟流通领域中的垄断经营地位,增强企业在专卖体制下的竞争意识,促进卷烟购销业务有秩序地开展,国家烟草专卖局自一九九三年十月起,已陆
续分批分期地批准放开部分县级烟草公司跨省经营卷烟购销业务。现将领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和许可证号码公告如下。以下所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企业名称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许可证号码
北京市:
北京市卷烟销售公司第一公司 0501822
天津市:
天津市烟草公司第一分公司 0502365
天津市烟草公司第二分公司 0502366
天津市烟草公司第三分公司 0502367
天津市烟草公司第四分公司 0502368

河北省:
河北省烟草公司临西县公司 0503306
河北省烟草公司玉田县公司 0503307
河北省烟草公司安平县公司 0503308
河北省烟草公司吴桥县公司 0503309
河北省烟草公司故城县公司 0503310
河北省烟草公司固安县公司 0503311
河北省烟草公司曲阳县公司 0503312
河北省烟草公司安新县公司 0503313
河北省烟草公司无极县公司 0503314
河北省烟草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司 0503315
河北省烟草公司滦平县公司 0503316
河北省烟草公司巨鹿县公司 0503759
河北省烟草公司冀州市公司 0503369
河北省烟草公司怀来县公司 0503370
河北省涿州市烟草公司 0503371
河北省烟草公司武安县公司 0503372
河北省烟草公司永年县公司 0503373
河北省烟草公司香河县公司 0503767
河北省烟草公司兴隆县公司 0503768
河北省烟草公司平泉县公司 0503769
河北省烟草公司赞皇县公司 0503770
河北省烟草公司藁城县公司 0503771
河北省烟草公司大城县公司 0503772
河北省烟草公司文安县公司 0503773
河北省烟草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司 0503774
河北省烟草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3775
河北省烟草公司隆化县公司 0503776
河北省烟草公司沧县公司 0503777

河北省烟草公司河间市公司 0503778
河北省烟草公司任县公司 0503779
河北省烟草公司宁晋县公司 0503780
河北省烟草公司临城县公司 0503781
河北省烟草公司迁西县公司 0503782
河北省烟草公司丰南市公司 0503783
河北省烟草公司满城县公司 0503784
河北省烟草公司清苑县公司 0503785
河北省烟草公司高阳县公司 0503786
河北省烟草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公司 0503787
河北省烟草公司抚宁县公司 0503821
河北省烟草公司任丘市公司 0503057
河北省烟草公司泊头市公司 0503058
河北省烟草公司遵化县公司 0503059
河北省烟草公司昌黎县公司 0503060
河北省烟草公司磁县公司 0503061
河北省烟草公司沙河市公司 0503062
河北省烟草公司南宫市公司 0503063
河北省烟草公司高碑店市公司 0503064
河北省烟草公司霸州市公司 0503065
河北省烟草公司深州市公司 0503066
河北省烟草公司辛集市公司 0503067
河北省烟草公司正定县公司 0503068
山西省:
山西省烟草公司潞城市公司 0504657
山西省烟草公司襄汾县公司 0504658
山西省烟草公司临汾市公司 0504659
山西省烟草公司候马市公司 0504660
山西省烟草公司应县公司 0504661
山西省烟草公司怀仁县公司 0504662
山西省烟草公司阳城县公司 0504663
山西省烟草公司太原西山矿区购销中心 0504664
山西省烟草公司繁峙县公司 0504665
山西省烟草公司离石县公司 0504666
山西省烟草公司左云县公司 0504667
山西省烟草公司阳高县公司 0504668
山西省烟草公司文水县公司 0504669
山西省烟草公司清徐县公司 0504670
山西省烟草公司临猗县公司 0504671
山西省烟草公司永济市公司 0504672
山西省烟草公司河津市公司 0504673
山西省烟草公司运城市公司 0504674
山西省烟草公司浑源县公司 0504675
山西省烟草公司夏县公司 0504676
山西省烟草公司孟县公司 0504677
山西省烟草公司平定县公司 0504678
山西省烟草公司榆次市公司 0504679
山西省烟草公司太谷县公司 0504680
山西省烟草公司平遥县公司 0504681
山西省烟草公司汾阳县公司 0504682
山西省烟草公司交城县公司 0504683
山西省烟草公司襄桓县公司 0504684

山西省烟草公司屯留县公司 0504685
山西省烟草公司忻州市公司 0504686
山西省烟草公司代县公司 0504687
山西省烟草公司右玉县公司 0504688
山西省烟草公司芮城县公司 0504689
山西省烟草公司灵丘县公司 0504762
大同市烟草一分公司矿区公司 0504820
山西省烟草公司吉县公司 0504823
山西省烟草公司古交市公司 0504069
山西省烟草公司高平市公司 0504070
山西省烟草公司原平市公司 0504071
山西省烟草公司介休市公司 0504072
山西省烟草公司孝义市公司 0504073
山西省烟草公司洪洞县公司 0504074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鄂托克旗公司 0505146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和林格尔县公司 0505147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土默特右旗公司 0505148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达茂联合旗公司 0505149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准格尔旗公司 0505150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海拉尔市公司 0505151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杭锦后旗公司 0505152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海市海勃湾区公司 0505616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海市海南区公司 0505617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海市乌达区公司 0505618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兴和县公司 0505508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凉城县公司 0505509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四子王旗公司 0505510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商都县公司 0505511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察哈尔右翼前旗公司 0505512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化德县公司 0505513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察哈尔右翼中旗县公司 0505514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开鲁县公司 0505515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牙克石市公司 0505516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根河市公司 0505517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旗自治旗公司 0505518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噔口县公司 0505519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五原县公司 0505520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拉特前旗公司 0505521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额尔古纳右旗公司 0505522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达拉特旗公司 0505075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满洲里市公司 0505076
大连市:
大连市金州区烟草公司 0506153
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公司 0506154
大连市烟草公司第一分公司 0506155
大连市烟草公司第二分公司 0506156
瓦房店市烟草公司 0506157
大连经济开发区京大联营公司 0506079
普兰店烟草公司 0506080
辽宁省:
辽宁省烟草公司北票市公司 0506158
辽宁省烟草公司凌海市公司 0506159
辽宁省烟草公司凤城市公司 0506160
辽宁省烟草公司凌原市公司 0506161
辽宁省烟草公司新民市公司 0506162
辽宁省烟草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163
辽宁省烟草公司北镇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164
辽宁省烟草公司彰武县公司 0506165
辽宁省烟草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166
辽宁省烟草公司法库县公司 0506167
辽宁省烟草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168
辽宁省烟草公司义县公司 0506169
辽宁省烟草公司绥中县公司 0506170
辽宁省烟草公司康平县公司 0506603
辽宁省烟草公司辽中县公司 0506604
辽宁省烟草公司新宾县公司 0506605
辽宁省烟草公司大洼县公司 0506606
辽宁省烟草公司铁法市公司 0506607
辽宁省烟草公司台安县公司 0506608
辽宁省烟草公司建平县公司 0506609
辽宁省烟草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司 0506610
辽宁省烟草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611
辽宁省烟草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612
辽宁省烟草公司建昌县公司 0506613
辽宁省烟草公司喀左县公司 0506614
辽宁省烟草公司西丰县公司 0506615
辽宁省烟草公司灯塔县公司 0506752
辽宁省烟草公司兴城市公司 0506077
辽宁省烟草公司昌图县公司 0506078
吉林省:
吉林省烟草公司农安县公司 0507317
吉林省烟草公司双阳县公司 0507318
吉林省烟草公司榆树市公司 0507319
吉林省烟草公司九台市公司 0507320
吉林省烟草公司德惠市公司 0507321
吉林省烟草公司蛟河市公司 0507322
吉林省烟草公司永吉县公司 0507323
吉林省烟草公司桦甸市公司 0507324
吉林省烟草公司舒兰市公司 0507325
吉林省烟草公司公主岭市公司 0507326
吉林省烟草公司梨树县公司 0507327
吉林省烟草公司抚松县公司 0507328
吉林省烟草公司临江市公司 0507329
吉林省烟草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司 0507330
吉林省烟草公司靖宇县公司 0507331
吉林省烟草公司前郭尔罗斯自治县公司 0507332
吉林省烟草公司东丰县公司 0507333
吉林省烟草公司洮南市公司 0507334
吉林省烟草公司图们市公司 0507335
吉林省烟草公司龙井市公司 0507336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烟草公司 0507337
吉林省烟草公司敦化市公司 0507338
吉林省烟草公司集安市公司 0507749
吉林省烟草公司辉南县公司 0507750
吉林省烟草公司磐石县公司 0507751
江苏省:
江苏省烟草公司扬中县公司 0510223
江苏省烟草公司丹徒县公司 0510224
江苏省烟草公司六合县公司 0510225
江苏省烟草公司灌南县公司 0510226
江苏省烟草公司泗阳县公司 0510227
江苏省烟草公司宿迁县公司 0510228
江苏省烟草公司靖江县公司 0510229
江苏省烟草公司睢宁县公司 0510230
江苏省烟草公司江宁县公司 0510231
江苏省烟草公司高淳县公司 0510232
江苏省烟草公司大丰县公司 0510233
江苏省烟草公司铜山县公司 0510234
江苏省烟草公司金湖县公司 0510235
江苏省烟草公司淮阴县公司 0510236
江苏省烟草公司响水县公司 0510237
江苏省烟草公司阜宁县公司 0510238
江苏省烟草公司射阳县公司 0510239
江苏省烟草公司新沂市公司 0510240
江苏省烟草公司东海县公司 0510241
江苏省烟草公司仪征县公司 0510242
江苏省烟草公司高邮市公司 0510243
江苏省烟草公司淮安市公司 0510244
江苏省烟草公司沭阳县公司 0510245
江苏省烟草公司姜堰市公司 0510246
江苏省烟草公司邗江县公司 0510247
江苏省烟草公司宝应县公司 0510248
江苏省烟草公司海门市公司 0510249
江苏省烟草公司滨海县公司 0510250
江苏省烟草公司邳州市公司 0510251
江苏省烟草公司如东县公司 0510252
江苏省烟草公司建湖县公司 0510253
江苏省烟草公司灌云县公司 0510254
江苏省烟草公司丰县公司 0510523
江苏省烟草公司沛县公司 0510524
江苏省烟草公司涟水县公司 0510525
江苏省烟草公司赣榆县公司 0510526
江苏省烟草公司泗洪县公司 0510527
江苏省烟草公司溧水县公司 0510528
江苏省烟草公司洪泽县公司 0510529
江苏省烟草公司盱眙县公司 0510763
江苏省烟草公司句容县公司 0510082
江苏省烟草公司金坛市公司 0510083
浙江省:
浙江省烟草公司桐庐县公司 0511690
浙江省烟草公司富阳市公司 0511691
浙江省烟草公司余杭市公司 0511692
浙江省烟草公司淳安县公司 0511693
浙江省烟草公司临安县公司 0511694
浙江省烟草公司建德市公司 0511695
浙江省烟草公司萧山市公司 0511696
浙江省烟草公司鄞县公司 0511697
浙江省烟草公司奉化市公司 0511698
浙江省烟草公司慈溪市公司 0511699
浙江省烟草公司宁波市镇海区公司 0511700
浙江省烟草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公司 0511701
浙江省烟草公司余姚市公司 0511702
浙江省烟草公司宁海县公司 0511703
浙江省烟草公司象山县公司 0511704
浙江省烟草公司苍南县公司 0511705
浙江省烟草公司文成县公司 0511706
浙江省烟草公司乐清市公司 0511707
浙江省烟草公司瑞安市公司 0511708
浙江省烟草公司泰顺县公司 0511709
浙江省烟草公司平阳县公司 0511710
浙江省烟草公司开化县公司 0511711
浙江省烟草公司江山市公司 0511712
浙江省烟草公司龙游县公司 0511713
浙江省烟草公司常山县公司 0511714
浙江省烟草公司长兴县公司 0511715
浙江省烟草公司安吉县公司 0511716
浙江省烟草公司德清县公司 0511717
浙江省烟草公司岱山县公司 0511718
浙江省烟草公司嵊泗县公司 0511719
浙江省烟草公司舟山市普陀区公司 0511720
浙江省烟草公司龙泉市公司 0511721

浙江省烟草公司缙云县公司 0511722
浙江省烟草公司青田县公司 0511723
浙江省烟草公司松阳县公司 0511724
浙江省烟草公司遂昌县公司 0511725
浙江省烟草公司三门县公司 0511726
浙江省烟草公司天台县公司 0511727
浙江省烟草公司椒江市公司 0511728
浙江省烟草公司黄岩市公司 0511729
浙江省烟草公司玉环县公司 0511730
浙江省烟草公司温岭市公司 0511731
浙江省烟草公司仙居县公司 0511732
浙江省烟草公司桐乡市公司 0511733
浙江省烟草公司嘉善县公司 0511734
浙江省烟草公司海盐县公司 0511735
浙江省烟草公司平湖市公司 0511736
浙江省烟草公司海宁市公司 0511737
浙江省烟草公司新昌县公司 0511738
浙江省烟草公司诸暨市公司 0511739
浙江省烟草公司嵊县公司 0511740
浙江省烟草公司上虞市公司 0511741
浙江省烟草公司永康市公司 0511742
浙江省烟草公司义乌市公司 0511743
浙江省烟草公司兰溪市公司 0511744
浙江省烟草公司磐安县公司 0511745
浙江省烟草公司东阳市公司 0511746
浙江省烟草公司浦江县公司 0511747
浙江省烟草公司武义县公司 0511748
福建省:
福建省烟草公司石狮市公司 0513765
江西省:
江西省烟草公司萍乡市城乡卷烟销售公司 0514339
江西省烟草公司进贤县公司 0514340
江西省烟草公司黎川县公司 0514341
江西省烟草公司万年县公司 0514342
江西省烟草公司宁冈县公司 0514343
江西省烟草公司湖口县公司 0514344
江西省烟草公司德安县公司 0514345
江西省烟草公司新干县公司 0514346
江西省烟草公司上饶市公司 0514347
江西省烟草公司万载县公司 0514348
江西省烟草公司上高县公司 0514349
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 0514350
江西省烟草公司临川县公司 0514351
江西省烟草公司余干县公司 0514352
江西省烟草公司浮梁县公司 0514353
江西省烟草公司萍乡市公司 0514354
江西省烟草公司宜丰县公司 0514355
江西省烟草公司弋阳县公司 0514356
江西省烟草公司信丰县公司 0514357
江西省烟草公司安远县公司 0514358
江西省烟草公司吉安县公司 0514359
江西省烟草公司都昌县公司 0514360
江西省烟草公司永新县公司 0514255
江西省烟草公司分宜县公司 0514760
江西省烟草公司南昌县公司 0514084
江西省烟草公司新建县公司 0514085
江西省烟草公司波阳县公司 0514086
江西省烟草公司广丰县公司 0514087
江西省烟草公司赣北经理部 0514088
江西省烟草公司庐山公司 0514089
江西省烟草公司修水县公司 0514090
江西省烟草公司高安市公司 0514091
湖北省:
湖北省烟草公司黄陂县公司 0517410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昌县公司 0517411
湖北省烟草公司新州县公司 0517412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公司蔡甸区公司 0517413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武昌区公司 0517414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公司 0517415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口区公司 0517416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江岸区公司 0517417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洪山区公司 0517418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汉阳区公司 0517419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青山区公司 0517420
湖北省烟草公司大冶县公司 0517421
湖北省烟草公司荆门市沙洋公司 0517422
湖北省烟草公司枣阳市公司 0517423
湖北省烟草公司神农架林区公司 0517424
湖北省烟草公司随州市公司 0517425
湖北省烟草公司老河口市公司 0517426
湖北省烟草公司襄樊市城区公司 0517427
湖北省烟草公司襄阳县公司 0517428
湖北省烟草公司谷城县公司 0517429
湖北省烟草公司保康县公司 0517430
湖北省烟草公司宜城县公司 0517431
湖北省烟草公司南漳县公司 0517432
湖北省烟草公司当阳市公司 0517433
湖北省烟草公司枝城市公司 0517434
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县公司 0517435
湖北省烟草公司枝江县公司 0517436
湖北省烟草公司兴山县公司 0517437
湖北省烟草公司远安县公司 0517438
湖北省烟草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司 0517439
湖北省烟草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司 0517440
湖北省烟草公司秭归县公司 0517441
湖北省烟草公司孝感市公司 0517442
湖北省烟草公司应城市公司 0517443
湖北省烟草公司安陆市公司 0517444
湖北省烟草公司广水市公司 0517445
湖北省烟草公司大悟县公司 0517446
湖北省烟草公司汉川县公司 0517447
湖北省烟草公司云梦县公司 0517448
湖北省烟草公司孝昌县公司 0517449
湖北省烟草公司仙桃市公司 0517450

湖北省烟草公司石首市公司 0517451
湖北省烟草公司潜江市公司 0517452
湖北省烟草公司天门市公司 0517453
湖北省烟草公司洪湖市公司 0517454
湖北省烟草公司钟祥市公司 0517455
湖北省烟草公司公安县公司 0517456
湖北省烟草公司江陵县公司 0517457
湖北省烟草公司监利县公司 0517458
湖北省烟草公司松滋县公司 0517459
湖北省烟草公司京山县公司 0517460
湖北省烟草公司黄州市公司 0517461
湖北省烟草公司麻城市公司 0517462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穴市公司 0517463
湖北省烟草公司红安县公司 0517464
湖北省烟草公司蕲春县公司 0517465
湖北省烟草公司浠水县公司 0517466
湖北省烟草公司罗田县公司 0517467
湖北省烟草公司黄梅县公司 0517468
湖北省烟草公司英山县公司 0517469
湖北省烟草公司咸宁市公司 0517470
湖北省烟草公司蒲圻市公司 0517471
湖北省烟草公司嘉鱼县公司 0517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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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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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烟草公司湘乡市公司 051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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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县公司 0518209
湖南省烟草公司嘉禾县公司 051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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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烟草公司邵阳县公司 051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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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烟草公司石门县公司 051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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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烟草公司桃江县公司 051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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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烟草公司凤凰县公司 0518221
湖南省烟草公司怀化市公司 0518222
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德县公司 0518097
湖南省烟草公司津市市公司 0518098
湖南省烟草公司衡山县公司 051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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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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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烟草公司南海市公司 051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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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烟草公司东莞市公司 0519382
广东省烟草公司中山市公司 0519383
广东省烟草公司江门市公司 0519384
广东省烟草公司佛山市公司 0519385
广东省烟草公司茂名市公司 0519386
广东省烟草公司肇庆市公司 0519387
广东省惠州烟草贸易中心 0519388
广东省烟草公司清远市公司 0519389
广东省烟草公司潮州市公司 0519390
广东省烟草公司揭阳市公司 0519391
广东省烟草公司云浮市公司 0519392
广东省烟草公司三水市公司 0519393
广东省烟草公司顺德市联合公司 0519394
广东省烟草公司佛冈县公司 0519395
广东省烟草公司南澳县公司 0519396
广东省烟草公司揭东县公司 0519397
广东省烟草公司阳江市公司 0519398
广东省烟草公司普宁市公司 0519399
广东省烟草公司蕉岭县公司 051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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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六条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八条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第九条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第十一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十三条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七条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十八条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第二十四条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第二十五条 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三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第三十四条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五条 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一条为了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四十二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第四十四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第四十六条 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四十七条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八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四十九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发〔1994〕210号 1994年11月1日)

通知
现将《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联系和合作,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外地驻渝办事机构(包括外地政府以及市外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重庆设立的办事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是指派出地区或单位行政性业务联络、协调服务机构,但不是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 重庆市外地驻渝机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管办)负责对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服务和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市内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在我市设立一个办事机构,办事处名称应相应规范并统一。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有驻渝办事机构的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通讯设备。
第六条 申请设立驻渝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早请设立办事机构的公函应明确办事机构的名称、性质、任务、建制级别、人员编制等内容;
(二)申请单位上级领导部门批准来渝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外);
(三)在本市建造、购买和租借办公用房的合同或其他材料;
(四)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委托)书及个人工作简历。
第七条 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市外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国务院直属部门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由市政府审批;
(二)市外县(市)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管理的企业、审计社团组织以及军队团以上单位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由市外管办审批;
(三)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外经贸、金融、农业、卫生等部门设立办事机构由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抄送市外管办备案;
(四)其余企事业单位在我市有关区、市、县设立办事机构由相关区、市、县政府(或授权部门)审批,抄送市外管办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驻渝办事机构,应在三个月内持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由市外管办统一制作的《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登记证》后方能挂牌办公。无证不得挂牌办公。
外地驻渝办事机构凭批准文件和《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登记证》办理户口登记、公章刻制、设立银行帐户、报装电话、建房购房等手续,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
第九条 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加强地区、单位之间的联系,发展双边友好关系,交流信息,为经济技术合作牵线搭桥,促进协作项目的落实。
外地驻渝办事机构需办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活动,可按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的人员定编:国务院部委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驻渝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定编在20人以内;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州驻渝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定编在15人以内;县级政府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驻渝办事机构
工作人员定编在10人以内。
第十一条 驻渝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登记办理暂住户口。确属需要,下列驻渝办事机构经市外管办审定,市公安机关审核可办理集体常住户口,落户额度为:省(市)级政府驻渝办事机构8人;地(市)级政府驻渝人事机构6人,县(市)级政府和大型企业驻洽办事机构4人。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夫妻双方或女方在驻渝办事机构长期工作的,其子女可以在重庆市借托、借读;其子女报考大学,在考生户口所在地进行。
第十三条 驻渝办事机构领导和工作骨干由当地派出,其他工作人员可在我市招聘,但必须执行重庆市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驻渝办事机构需要撤销的,应在原审批部门办理撤销手续,同时缴回公章、登记证等。
第十五条 市外管办应积极组织协调外地驻渝办事机构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工作,适时举办信息发布会和学习、参观、考察活动,帮助外地驻渝办事机构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市外管办及区、市、县政府(或授权部门)对其管理服务的驻渝办事机构可收取适当的服务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外地驻渝机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关于改进对驻渝办事机构管理的报告〉》(重府发〔1981〕218号)、《市政府批转经济协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外地驻渝办事处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通知》(重府发〔1988〕203号)《重
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地驻渝机构管理办公室〈关于划分外地驻渝机构审批管理范围的请示〉的通知》(重府发1990〕144号)同时废止。






199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