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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1:36:08  浏览:9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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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自1994年1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特此公告。

附件一: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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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号| 物 品 名 称 |进 口 |
|---|---------------------------------|----|
|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避孕用 | |
| 1 |具和药品;金、银及制品;粮食、粮食粉 | 免税 |
|---|---------------------------------|----|
| |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不包括微机、摄像机);照相机、自行车、手| |
| 2 |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化妆品 |50% |
|---|---------------------------------|----|
| 3 |摄像机、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 |100%|
|---|---------------------------------|----|
| 4 |烟、酒;汽车及其配件、附件 |200%|
|---|---------------------------------|----|
| 5 |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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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
第1号:免税
1.农作物种子:包括谷物种子,菜子,草子,花子及其它种植用种子。
2.粮食和粮食粉:包括米、谷,麦,米粉,麦粉,豆类及豆粉,薯类及薯粉,其它粮食和粮食粉,麸,糠。
3.经卫生部统一指定的特效药,口蹄疫苗,人用炭疽疫苗,人用炭疽血清播散性硬化症抗毒疫苗。
4.书报,刊物,乐谱,海图,地图,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教学用原版隶音带、录像带,地球仪,解剖模型,人体骨骼模型,教育用示意牌。
5.避孕用具,避孕药品。
6.金、银及其制品,包金饰品。
第2号:税率50%
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及其配件、附件,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化妆品。
1.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棉),木棉,麻皮,丝棉,人造棉,合成棉。
2.棉线,麻线,毛线,真丝,人造丝及其它材料制线、丝、纱、绳。
3.棉、麻、毛、丝、人造、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皮革。
4.各种材料制衣着、头巾、围巾、领带、帽子、手套、袜子、手帕、床上用品、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布及其它纺织制成品,皮革制成品。
5.自行车,三轮车,上述车辆配件、附件。
6.各种手表,怀表,秒表,带有计算器的手表及上述表用配件、附件。
7.闹钟,座钟,挂钟,台钟及钟用配件、附件。
8.照像机,电影摄影机,电影放映机,银幕,幻灯机,幻灯片,照像制板机,照像机镜头,放大机,各种胶卷,胶片,感光纸,镜箱,闪光灯,闪光灯泡,滤色镜,测光表,曝光表,遮光罩,半身镜,接镜环,取景器,自拍器,三脚架,洗像盒,显影罐及其它照像器材、冲洗设备和
冲洗用化学剂等。
9.香水,香粉,花露水,口红,指甲油,胭脂,粉底膏,头腊,头乳,面蜜,面油,眉笔,染发水,粉盒,粉扑,香水喷雾器等化妆品及化妆、美容、修指甲用工具。
10.电器用具及其配件、附件:包括电视机,电视、收音联合机,电视、收音、录音联合机,电视、录像联合机,录像机,电冰箱,洗衣机,录音机,收音、录音联合机,收音、录音、电唱联合机,录音、计算两用机,收音机,收音、电唱联合机,带有钟、表或计算器的收音机,放
音机,收音、放音联合机,收音、放音、录音联合机,电唱机,各式录音带、唱片,麦克风、冷气机,空气调节器,复印机,电子计算器,电子字典,吸尘器,电风扇,电暖毯,电熨斗,地板打腊机,电须刨,电动理发、整发用具,充电器,电插头,开关,交流电转换器,电度表,微波炉
,电烤箱,各种电炉,电灶,吸油烟机,洗碗机,电饭煲,电锅,电壶,电热水瓶,电动搅拌机、打蛋机、磨碎机及其它电动食品加工器,应急灯,灯具,电话机,电话传真机,加湿机,家用地毯洗涤机,电子游戏机,其它电器用具(其它税号列名的除外),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第3号:税率100%
摄像机,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
1.摄像机及其配件、附件。
2.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摩托车,摩托自行车,马达车,摩托艇,发动机,摩托车用外胎,化油器,车尾灯,刹车盒,时速表,头盔,蓄电池,挡风玻璃,车头灯罩,转向灯,大车链,小车链,活塞,反光镜,刹车线,活塞环,内胎,火花塞,后备箱,其他配件、附件。
第4号:税率200%
烟、酒,汽车。
1.烟、酒:包括香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嚼烟,鼻烟,碎烟,烟梗,烟末,各种内服的酒、健身酒、药酒(只适宜外擦的药酒归入税号第5号)。
2.汽车及其配件、附件。
第5号:税率20%
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
1.医疗器材:包括纱布,药棉,橡皮膏,羊肠线,尼龙外科缝线,听诊器,血压计,助听器,假眼,假手,假腿,假牙,镶牙金属片及其它镶牙、补牙材料,牙科用具,注射针、管,体温计,保健带,温灸器,针灸针,子宫托,疝气带,胃下垂带,人造肛门便袋,医用扁马桶,医用
橡胶气垫,橡胶卡尿管,X光胶片,X光室用铅胶围裙、护目镜,医用额镜,五官检查器,哮喘喷雾器,电动按摩器,心脏起搏器,金属肱骨头,紫外线灯,各种医用试纸,各种X光造影针、片剂,病人用拐杖,病人用轮椅,其它医疗器材及专用零件。
2.科学仪器:包括游标卡尺,分厘卡,精密厚薄规、螺丝牙规,经纬仪,水平仪,平板仪,求积仪,万用曲线尺,绘图仪器,计算尺,显微镜,天平,气压表,万能表,示波器,精密计度、计量器等。
3.药品和制成药品:包括各种治疗及预防用的片、丸、针、粉、膏、剂,各种抗生、抗菌的片、丸、针、粉剂等,水解蛋白素,人造血浆,狐臭药,中成药丸、散、膏、丹、浆、水,各种药用油、药品原粉,化学药品,脱毛药,生发剂等。
4.动物药料和香料:羚羊角,柱角(广牛角),蛇颠角,牛黄、猴枣,马宝,牛草结,羊草结,鹿肾,鹿鞭,海狗鞭,熊胆,蛇胆及其它动物胆,蛇干,龙骨,龟板,穿山甲片,墨鱼骨,鹿茸趸,鹿角丝,象牙丝,斑螯,全蝎,蜈蚣,姜虫,彭鱼腮,海龙,海马,海雀,山羊血,龙
涎香,金蝉花,蟾酥,石决明,珍珠粉及其它动物药料、香料。
5.植物药料和香料:包括豆寇,豆寇花,肉豆寇,砂仁,肉桂,香茅油,丁香,丁香油,咸薄荷,薄荷油,天麻,巴戟,杜仲,炮天雄(炮附子),冰片,梅片,玉桂,琥珀,红花,番红花,霸王花,麻黄,石斛,冬虫草,白花蛇舌草,槟榔,贝母,当归,甘草,茯苓,大黄,杞子
,白芷,北芪(黄芪),党参,沙参,田七(三七),川莲,沉香,陈皮,珠灵豆,胡椒根,紫草茸,茶辣及其它植物药料、香料。
6.矿物药料:包括辰砂,朱砂,硼砂,雄黄,咸秋石等。
7.农药:包括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化学肥料等。
8.蔬菜、果品类:包括各种鲜菜、干菜,制过菜菌菇,金针菜,马铃薯,鲜果,干果,制果等。
9.肉、蛋、乳类:包括各种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奶及奶制品,奶油,代乳粉,人造奶油等。
10.水产、海产品类:包括各种鱼及鱼制品,虾、蟹、虾米,蚝干,淡菜,海带,紫菜,石花菜,洋菜等。
11.燕窝,鱼翅,海参,海茄子,鲍鱼,干贝,干带子,鱼肚,鱼唇及罐头装的上列物品。
12.子仁类:包括薏仁米,西谷米,芡实,芝麻,花生,杏仁,瓜子,莲子,白果,松子,核桃仁,香榧子及其它子仁(农作物种子归入税号第1号)。
13.食糖、食油、调味品类:包括各种食糖,糖精,葡萄糖粉,各种食用动、植物油,味精,胡椒,芥末,虾羔,香料粉,盐及其它调味品。
14.其它食品类:包括各种糖果,糕点,密饯、饼干,面包,面饼,面条,通心粉及其它粉、面制品,麦片,藕粉及其它淀粉,鸡汁,牛肉汁,各种汤粉,腐竹,甜竹,豆腐粉,腐乳,豆豉及酱,粉丝,百合干,发菜,蜂蜜,果子酱,蛤士蟆油干,槟榔粉,桂花蝉,黑木耳,白木耳
,鱼胶片,鱼子,虾子,龙虱,红曲,红糟,酒药,发酵粉,各种动物筋,以及其它散装、罐装、瓶装、咸、淡、腊、腌、干制、熏制,糖制的生熟食品等。
15.饮料类:包括茶叶,茶精,咖啡豆、咖啡粉,咖啡精,可可豆,可可粉,好立克,阿华田,美露,麦乳精,杏仁霜,乐口福,菊花晶,竹蔗茅根精,果子汁,果子露,汽水,矿泉水以及其它散装、罐装、软包装、瓶装的饮料等。
16.补品类:鹿茸片,鹿茸粉,西洋参,红参,石柱参,白皮参,参尾,参芦,参须,参末,参片,参粉,参段。
17.电子计算机:包括微型计算机及其他各种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18.打字机:包括打字机,电传打字机,电子打字机,电动打字机,打字带,其他配件。
19.体育用具:包括航空模型,航海模型,航空、航海模型专用小马达,各种体育用球、球拍、乒乓球网连架,各种体育用鞋,冰刀,扩胸器,握力器,护腕,护身器,各种棋类,棋盘,各种材料制游泳衣、裤、帽、救生背心,游泳圈,游泳蛙脚,小口径步枪,猎枪及子弹,汽枪及
子弹,其他体育用具。
20.厨房用具:包括手动绞肉机、压面机、打蛋器、胡椒机、厨房用的陶器、瓷器、煤气灶,煤气点火器,煤油炉,各种材料制的锅、碗、餐具等。
21.乐器:包括钢琴,电子钢琴,风琴,手风琴,小提琴,电子琴,口琴,三弦琴,七弦琴,曼陀林,吉他,黑管,京胡,二胡等各种中式弦琴,锣,钹,鼓,笛,笙,箫,节拍器,定音器等。
22.各种橡胶、塑胶制器:热水袋,橡胶布、片、管、圈,白绉片,生胶片,补胶,海绵,废轮胎,蛇管,机器皮带,塑料花卉,钮扣,塑胶布、线、盒、桶、席,有机玻璃制品等。
23.刃具:包括合金刀头,车刀钢,钻石钢,铣刀,麻花钻头,锯片,工业钻头等刀具、刃具。
24.工具:包括千斤顶,锤子,螺丝板,螺丝绞板,螺丝公,螺丝母,线规,玻璃割刀,锉刀,螺丝刀,雕刻刀,刮刀,切纸刀,修表工具,木刨,木刨壳,刨刀片,刨刀夹,钢直角曲尺,手锯,活动板锯,锯架、斧,凿,钳子,胸钻,手摇钻,砂轮,油石,喷漆器,铁皮剪,打包
机,电烙铁,测电笔,电头,电刨,电泵等小型工具。
25.手用农具:包括农用喷雾器,割草机,园艺剪,镰刀,锄头,铁铲,犁、耙,镐等。
26.文具用品类:自来水笔,活动铅笔,伸缩教笔,圆珠笔,毛笔,铅笔,腊笔等各种书写用笔,练习簿,活页簿,照相簿,集邮簿,活页夹,信纸,信封,日历,月历,立体画片,复写纸,复印纸,各种纸张,三角尺,塑胶尺,放大镜,绘画用水彩,油画颜料,订书机,打洞机,
算盘,手摇、电动削铅笔器,誊写钢板等。
27.日用品类:包括观剧用望远镜,各式眼镜,眼镜片、架,隐形眼镜片,打火机,打火机油,火石,丁烷贮气管,烟斗,烟嘴,爽身粉,痱子粉,洗衣粉,香皂,肥皂,药皂,皂粉,牙膏,牙粉,牙刷,洗发皂,洗发水,剃须膏,哈蜊油,甘油,凡士林,润肤膏,梳子,衣刷,发
夹,别针,伞,热水瓶,镜框,缝纫机,毛衣编织机,缝衣针,编织针,手杖,普通手电筒、电池等。
28.鞋靴类:包括各种材料制鞋、靴、拖鞋,鞋面、底、跟,鞋带,鞋油,鞋粉,橡胶及塑胶屐皮等。
29.五金类:磅秤,钢卷尺,直钢尺,锁,螺丝钉,铁钉,铜钉,铰链,铁桶,开罐头刀,剃刀,剃须刀片,指甲钳,剪刀,菜刀,小刀等。
30.家俱:包括各种材料制的沙发、组合式家俱、柜、橱、台、桌、椅、床、床垫、坐垫等。
31.其它杂货类:包括水表,煤气表,演戏用彩色面油,头饰,铱金粒,活植物,化学合成香精,煤油,润滑油,油漆,油毛毡,墙纸,染料,铜金粉,铝银粉,增白剂,凡立水,去污粉,滤纸,虫胶片,白蜡,蜡烛,酒精,砂布,砂纸,矿工安全灯,风灯,电焊用深色玻璃片,地
衣品,地砖,地板革,地毯,挂毯,各种材料制手提包,书包,提箱,衣箱,旅行袋,公文包,钮扣,玩具,樟脑饼,钓鱼用具,尼龙鱼丝、鱼网,汽球,各种胶,牛皮筋,蛇皮,帆布机器带,手动理发用具,影印真迹画册(教学用的归入税号第1号内),字画,邮票,火柴商标,象牙制
品,首饰钻石,珠宝饰物。
32.其它未列名物品。



199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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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80、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1979年国家决算、1980年国家预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80、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1979年国家决算、1980年国家预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批准1980、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和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姚依林所作的关于1980、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报告。会议根据预算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批准1979年国家决算、1980年国家预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并且批准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79年国家决算、1980年国家预算草案和1981年国家概算的报告。
会议认为,1979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基本上是良好的,整个经济在调整中稳步前进。国家财政在支持经济调整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为扭转林彪、“四人帮”破坏造成的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的状况,逐步解决生产和生活方面多年来遗留下来的问题,办了许多非办不可的事情,促进了全国的安定团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城乡大多数人民的生活有所改善。我国国民经济取得的成绩,证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和一系列新的政策,是正确的,各方面的经济工作是有成效的。同时,会议认真研究了1979年国家决算出现的赤字问题,指出在执行中存在的若干缺点和失误。会议责成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贯彻执行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讲求经济效果的指导思想,在增产节约、反对浪费、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加强财政监督、严格财经纪律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做到减少财政赤字、实现收支平衡。会议认为,1980、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国家预算和概算,体现了继续调整国民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的要求,主要指标是积极稳妥的,措施是得力的。实现这个计划、预算和概算,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将取得新的进展,并为继续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和今后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创造有利条件。
大会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同心同德,为完成1980、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任务而努力奋斗。




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96号


《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
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知,现予公布,自2
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带有本条第二款所列电磁
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电磁辐射,是指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讯设施和
雷达等在信息传递中发射的电磁波,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
路、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以及工业、科学、
医疗设备应用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磁
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电力、信息产业、民航、铁路、
卫生、轨道交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市电磁辐
射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8702-88),负责确认本市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
备的豁免水平。
  前款所称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对应用或伴有电磁辐射活动免于管理的限值。
  第六条 建设电磁辐射项目或购置电磁辐射设备的, 应当遵
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环境保护
管理类别,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备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
护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建设
项目或设备的电磁辐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将
电磁辐射的种类、强度、用途、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向市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污染防治方面的
有关资料。
  电磁辐射在种类、强度、用途、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等方
面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
合本办法规定和国家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
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第九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保
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拆除或闲置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电磁辐射强度和防护距离能够达到规定要
求的,应在20日内予以批准。
  第十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制
定电磁辐射的监测方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监测方
案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中
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市从事带有电
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市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应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
市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
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加强电磁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
防止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故。
  第十四条 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
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在污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接受处理。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
应当按照本市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时组织监测,确定污
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的控制污染措施。
  第十六条 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查明
事故原因,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原因、
性质、污染程度和范围、危害后果和责任等进行全面调查,并由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排放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处500
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报、谎报或瞒报有关申报登记事项的,处3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00
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制定电磁辐射监测方案或在监测中发现异常未及时
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罚款;
  (五)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
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处1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污染事故的,由市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对军用设施、 装备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