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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家长教育行为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6:23:57  浏览:8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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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家长教育行为规范》的通知

全国妇联 教育部


全国妇联
教 育 部

妇字〔2004〕43号



关于印发《家长教育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精神,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全国妇联、教育部对原《家长教育行为规范》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强宣传,认真组织家长学习,不断提高家长素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全国妇联 教育部
2004年10月25日


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一、树立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思想,自觉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
二、培养子女增强爱国情感,从小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三、教育子女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为担负起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光荣使命做好准备。
四、培养子女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基本关系。
五、培育子女的劳动意识、科学精神和法制观念,帮助子女增强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能力。
六、确保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鼓励子女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七、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针对子女年龄、个性特征实施教育,与子女互动互学,共同提高。
八、举止文明,情趣健康,敬业进取,言行一致,以良好的品行修养为子女作表率。
九、建立民主、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形成有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环境。
十、主动配合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支持子女参加学校活动和社会实践,保持教育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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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国专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国专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2010〕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外国专家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日





安徽省外国专家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表彰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强化激励机制,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应聘(邀)在我省从事经济、技术、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在我省工作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的外国专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省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者填补了某项空白,推动我省某一领域科技水平的提高,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较大贡献;

(三)为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攻关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为我省引进动植物新品种或者优良品种,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做出较大贡献;

(五)为培养人才,在科研、教学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六)为引荐人才,在推动国际人才交流或者中外文化交流,引进国外智力中做出较大贡献;

(七)在其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第四条 对外国专家的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五条 对外国专家奖励的具体种类,包括:

(一)政府奖励。

1.荣誉市民奖。对在有关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外国专家,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奖。

2.黄山友谊奖。对在有关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外国专家,经评选,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黄山友谊奖,颁发奖牌、证书及纪念性奖品。

3.国家友谊奖。对在有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外国专家,经评选,由省人民政府推荐参加国家友谊奖的评选。

(二)单位奖励。对在有关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外国专家,由聘(邀)请单位授予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或者荣誉职工等称号。

(三)其他形式奖励。对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人才交流、中外文化交流中做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以邀请其来我省访问、休假,或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等。

第六条 有关奖励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荣誉市民奖。由聘(邀)请单位申报,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外国专家局审查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外国专家局备案。

(二)黄山友谊奖。由聘(邀)请单位申报,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外国专家局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推荐,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并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国家友谊奖。由聘(邀)请单位申报,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外国专家局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推荐,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并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推荐。

(四)单位奖励。由聘(邀)请单位有关机构组织对外国专家的工作业绩进行评定后,报本单位批准,并报省外国专家局备案。

(五)其他奖励。由省外国专家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进行专访宣传报道,应当事先征得专家本人和引进专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税收法制,严格了税收减免,明确了税收管理权限,在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贯彻产业政策,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推动企业改革,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税收政策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
擅自变通国家税收政策,越权减免税;有的随意批准缓税、欠税;有的实行“包税”,有的征收“过头税”。这些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财税秩序,影响了财税体制的巩固和完善。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现作
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

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对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各地可以提出调整和完善的意见并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但在国务院决定之前,各地一律不得自作决定。


二、民族自治区域内的税收政策,要与全国保持一致。对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制定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也要从严控制减免的范围和数额,不得越权批准减免。各民族自治区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须报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备案,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
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授权财税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三、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减免税管理。减免税收必须依照税法规定执行,任何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对地方税的减免,也要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不得自立章程,自行其事。凡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的,一经查出,除纳税人如数补缴税款外,还要追
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正确履行国家税法赋予的职责,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要坚决杜绝以缓代欠、以缓代免的现象,严禁以任何理由豁免纳税人的欠税,凡已经豁免的欠税,要限期追缴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法
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不得擅自延长缓缴税款的法定期限。要坚决纠正收“过头税”的做法,严禁按人头、土地面积平均摊派税收。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分税制的规定,严格税收入库级次。对有意混淆入库级次、将中央税收作为地方税收入库的,除如数追回侵占的收入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维护国家税法权威。财政、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以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堵塞税收收入
流失漏洞。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牢固树立税收法制观念,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财税正常秩序出发,进一步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支持财税部门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都要立即纠正。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这次清理检查情况于9月底之前报告国务院,并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