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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34:55  浏览:97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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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04-30

计价格〔2002〕66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 2001]5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全国首批35所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示范性软件学院在办学模式、招生方式、学制管理上的相对灵活性,示范性软件学院学费标准采取按学分核定的方式。



  各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实行按学分收取学费的最高限额标准为: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工程硕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完成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下同)不高于80学分,完成工程硕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不高于40学分。

  二、各高等学校在全国统一的最高限额内,根据办学成本,提出本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各高等学校提出的收费标准时,要对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办学成本和学生的承受能力、就业后的收入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可以请相关专家和中介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并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学生及其家长的意见,保证收费标准的合理、科学。

  四、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奖、贷、助、补、减”等 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本校实际,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问题,确保他们不因经济困难不能入学或终止学业。当前尤其要根据国务院要求,大力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通知》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各项教学设施和教学条件建设,聘请国内外高水平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实施有效的产学合作,切实保证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五、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费管 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收费收入的财务管理和核算,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取的学费,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l996〕29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七、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

首批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高等学校名单

北京大学            东北大学

清华大学            吉林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复旦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同济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南开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天津大学            南京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重庆大学
厦门大学            四川大学

山东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武汉大学            云南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湖南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中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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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313号


关于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年11月6日关于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与“排污费”是两种费用,以是否超过排放标准为界区分,二者只能收一种。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不再缴纳排污费。”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原国家环保局1997年6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7]11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放污水后,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按照以上规定,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如果所排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另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1998年9月16日《关于辽宁省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8]109号),前述《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具体收费管理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辽河流域覆盖地区及其他城市”。

因此,在辽宁省辽河流域覆盖地区及其他城市范围内,向城市排水管网超标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不得重复征收排污费。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5〕1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吉发〔2005〕15号),按照“能放都放”的原则,省政府决定,扩大县(市)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

  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是落实“县域突破”战略的重要举措。各县(市)要以这次放权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的意识,真正把“扩权”作为加快发展的重要动力,不断激发活力,促进县域经济由“快走”变“快跑”,促进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各地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主动与省直相关部门进行衔接,建立权力运作的程序和规范。要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凝聚到加快发展上来。要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等服务窗口,对原有的和下放的权力项目进行“一站式”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要不断深化各项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县(市)经济社会管理体制。县(市)扩权后行政审批工作量增加,但决不能因扩权而增加机构和人员。要坚决杜绝收费养人的问题。对以审批和收费方式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的,要严肃查处。

  省下放到县(市)的权限同时也下放到市州。市州要用好扩大的权限,加快本地区的发展。同时,在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快推进县域发展工作中,各市州仍然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各市州要参照省对县(市)放权的原则和办法向县(市)放权,以增强县域经济自主发展的能力。市州要把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点放到城区发展和促进区域内经济的合理布局、资源的优化配置上。要加强对县域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工作的指导,加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把收费权与审批权一起下放,切实放权到位。同时,要认真加强对县(市)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各项管理权限的落实,并帮助规范管理权力。要做好对县(市)管理业务的培训,提高县(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要积极研究和探索放权后的新问题,不断加强和改善服务。

  这次扩权是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工作。今后省里还要进一步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并对放权的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