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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37:15  浏览:9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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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
1999年2月12日 证监发[1999]8号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股票发行定价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报送公开发行股票(A股)申报材料时,应提供定价分析报告,作为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价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定价分析报告应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同签署。在定价分析报告中应对影响发行价格的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详细说明商定股票发行价格的依据和方法。报告所引用的资料必须真实并注明来源,运用的价格测算方法应科学、合理。定价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行业分析
1.公司所属行业概况。
2.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
二、公司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
1.公司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包括生产能力、前三年净资产利润率和利润总额的行业排名、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在同行业中的技术领先程度等)。
2.公司主要产品国内、国外市场分析(包括营销状况、价格走势等)。
3.公司主要产品所处发展阶段,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开发能力及替代产品的研究、开发情况。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项目规模、产品方向、建设工期、工程进度、预计的盈利能力,如属新产品应对该产品进行市场分析和投资风险分析)。
5.公司资产流动性和财务安全性分析。
6.公司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分析。
三、二级市场分析
1.沪市、深市最近15个交易日与最近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盈率。
2.本行业上市公司的市场分析。
(1)行业面分析。本行业上市公司的数量与名称、按上市地分别计算的本行业上市公司最近15个交易日与最近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平均市盈率(附表一)。
(2)可比上市公司分析。选择属本行业、流通股本相当、盈利能力接近的10家可比上市公司进行分析。应提供可比上市公司的名称与代码、总股本、流通股本、上市地、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上年度净利润、上年度每股盈利、上年度净资产利润率、最近15个交易?
盏氖张碳鄹裼胧杏省⒆罱?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与平均市盈率、最近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与当时平均市盈率,还应提供原发行时间及当时大盘指数、发行价格与发行市盈率、上市时间及当时大盘指数、挂牌日平均涨幅、挂牌后1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平均市盈率及当时?
笈讨甘?附表二);对于可比上市公司不足10家的行业,可选取行业相近、流通股本相当、盈利能力接近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
3.对预计发行时间内二级市场大盘分析及本行业上市公司的二级市场走势预测。
4.近一个月已发行股票的中签率。
四、发行价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详细说明发行价格的测算方法、二级市场的定位、商定的发行价格和市盈率倍数,并编制盈利情况和发行价格测算表(附表三-1,附表三-2)。
附表一:本行业上市公司价格统计表(略)
附表二:可比上市公司价格统计表(略)
附表三:盈利情况和发行价格测算表(略)



199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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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4-04-29
国税发[200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要求,从2003年度起,全国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进行改革试点并在今后几年全面展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做好深化信用社改革工作,现对信用社改革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贷款呆帐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应对各项贷款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核实。对清理出来的贷款呆帐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对贷款呆账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性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

  二、关于各项资产盘盈、盘亏和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不包括贷款,下同)盘盈、盘亏和损失,先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清理核实。核实后其资产盘盈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资产盘亏和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的规定进行扣除,其中,资产盘亏和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

  三、关于逾期使用和一次性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逾期使用和已按规定一次性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不得列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但可单独建账进行日常管理。

  四、关于固定资产重估增值或减值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如需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其重估增加的价值,可以相应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增加价值提取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其重估减少的价值,可以按会计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不得调整,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无法付出款项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各项无法付出的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组成统一法人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后,应以新组建的县(市)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为纳税人,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

银发[2003]15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具有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的各证券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为增加同业拆借市场运作的透明度,按照《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件印发),现就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有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必要信息的义务,证券公司应披露真实信息。

二、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一)每年1月20日以前,披露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上年度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二)每年7月20日以前,披露当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当年1-6月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三)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三、证券公司股权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同业拆借市场公告股权变更情况。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后,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自批复之日起60日内,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和最近一次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五、2002年6月30日以前经批准成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必须于2003年9月30日前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2002年度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2003年已经披露过上述信息的证券公司可以豁免本次信息披露。

六、鼓励证券公司在此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七、证券公司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和报送工作,并将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备案。

八、未按上述要求披露信息的证券公司,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累计2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证券公司,将按该公司拆借限额的80%重新核定拆借限额;3年内累计3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证券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低于该公司拆借限额50%的比例重新核定拆借限额,或者暂停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直至取消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凡是披露虚假信息的证券公司将被取消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

九、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的证券公司可以豁免在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修订现行的信息披露操作规则,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持力量,落实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公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