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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04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03:50  浏览:84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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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04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04年修正)


(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两设区的市以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通畅。

第十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及其他危及堤坊安全的建筑物与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上已建的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款所列工程设施,应当有计划地改建;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限期拆除。在未改建、拆除之前,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汛前应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安全度汛。

第十一条 堤顶、戗台不得兼做公路使用。确需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城镇、村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标准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在护堤地以外30至100米;

(二)无堤防的河段,在防洪水位线或岸线以外50至150米;

(三)已规划展宽的河段,在规划堤防护堤地以外25至50米。

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村庄的建设规划时,应当按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以河道为界的设区的市在河道两岸外侧各5公里之内,以河道为界的县(市、区)在河道两岸外侧各3公里之内,以及跨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四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河道具体管理范围,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十五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 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十七条 含沙量每立方米超过2千克的引黄用水不得进入河道;引黄入河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或承担清淤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外的其他河道保护事项以及河道清障,按照《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海塘、护岸、水闸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在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采砂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缴纳管理费。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办法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计收办法,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定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未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的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渔塘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四)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防潮堤,适用《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关堤防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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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追授常香玉同志 “人民艺术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追授常香玉同志 “人民艺术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国发〔2004〕19号


人事部、文化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常香玉同志是我国著名豫剧大师。在70多年的艺术实践中,她善于继承,勇于创新,创立了独树一帜的常派艺术。她先后在《花木兰》、《白蛇传》、《拷红》、《破洪洲》、《五世请缨》和《朝阳沟》等剧中,成功地塑造了一系列生动感人的艺术形象,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常香玉同志对民族戏曲艺术充满着炽热的情感,始终履行自己提出的“戏比天大”的诺言,将毕生精力贡献给了我国民族戏曲事业。
常香玉同志对党、对人民怀有深厚的感情,凡是党的号召、人民的需要她都竭尽全力。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支援抗美援朝,她率剧社巡回各地义演半年,以演出收入捐赠“香玉剧社号”战斗机一架。随后,她又率团亲赴朝鲜,冒着战火硝烟慰问志愿军,在175天中演出了180场。此后在大庆油田初创期间和其他重大活动中,她都率团慰问演出。近年来,尽管她年事已高,但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病重治疗期间还抱病参加慰问奥林匹克中心建筑工人的演出。她的一生是献身艺术的一生,是爱党、爱国、爱人民的一生。
常香玉同志是人民的艺术家,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尊敬和爱戴。她忠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的事业、为民族艺术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为贯彻落实发展先进文化的时代要求,弘扬常香玉同志的崇高精神,国务院决定追授常香玉同志“人民艺术家”荣誉称号。
国务院号召全国广大艺术工作者以常香玉同志为榜样,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人民;学习她对艺术精益求精、勇于创新的艺术品格;学习她德艺双馨、无私奉献的品质和崇高精神,为繁荣和发展我国艺术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规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铺开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组织实施。为此总局认为税务部门在协助相关部门完成清产核资中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
权界定前三个环节的基础上,要重点开展资金核实(财务处理)工作,具体分为前期准备、实施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现将具体实施步骤安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1998年2月至4月)。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开展动员、督促、培训、调研工作;加强队伍建设,落实责任,加大工作组织力度。
(一)为全面铺开清产核资工作中的资金核实工作创造条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临时机构,落实经费、人员。
(二)广泛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发动、布置工作和培训,运用广播电视电话、报刊杂志等多种手段和媒体进行宣传。加强清产核资培训工作,使税务系统和企业单位明了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的工作程序和具体内容。
(三)成立督促调研小组,对前期各项准备落实工作进行督查,同时,研究和督促“挂靠”企业清理核定甄别工作。
(四)根据户数清理情况,按规定权限将清产核资企业资金核实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人。
(五)认真完成城乡信用社的清产核资补课工作,并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统一规定进行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
二、实施阶段(1998年5月至10月)。各级税务部门按照清产核资各项基础工作原定分工和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作好组织实施资金核实工作。
(一)依据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等工作结果,确定资金核实的企业户数,相应明确办理资金核实工作的责任税务机关。
(二)根据资金核实的程序、方法和有关政策,审查、确认《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中所列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真实准确地核实企业各项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及各项资产价值总量,反映各项资产结构、效能及管理使用状况。
(三)根据资金核实的程序和要求,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审批资金核实申报资料。
三、总结验收阶段(1998年11月至12月)。资金核实工作的最后阶段,这一阶段工作既要对前期工作的总结,又要为后续工作提出强化管理的措施,各级税务部门着重抓好重点检查和制度建设。
(一)对集体企业资金核实的工作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对《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建立各自所负责范围的数据资料档案。
(三)做好建章建制工作,针对资金核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反映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根据国家统一财务税收规定进行处理,完善管理工作,提供后续管理措施。
(四)对资金核实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各项数据进行汇总,于1999年1月底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按考核办法的规定,对资金核实工作进行考核、评比,提出候选的基层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于1999年1月底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各级税务部门应在结合1998年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的同时,根据分工合作的原则做好本职工作,并完成资金核实各阶段工作。在资金核实工作中要严明纪律,严防弄虚作假,落实相关政策,把好质量关,使资金核实各项工作做到“早布置、早准备、早实施
”,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留死角。



1998年4月14日